解決協作博弈問題的自我執行的協議究竟是指什麼?


1. 對於合作博弈(N; v),自我執行(self-enforcing)的概念並不適用。比如,我們說某個分配x不在核內,指的是,存在某個coalition S, v(S) > sum_{i in S}x_i。具體的,我們可以想像S的成員可以達成一個協議y: S 	o mathbb{R}, 滿足sum_{i in S}y_i = v(S), 而且對於所有的i in S,y_i > x_i。作為協議的一部分,如果某個成員反悔,則他將受到一個足夠大的懲罰保證他得不償失。可以想像,如果不這樣設計協議,會產生別的問題,比如我們又要考慮y是否在子博弈(S ; v |_S)的核內。

2. 對於非合作博弈,我們在沒有明確的說明的時候,不假設合作博弈中的迫使參與者必須按照協議規定的行動的懲罰的存在。可以考慮對稱的協調博弈:

我們可以想像雙方會達成協議都選擇左,或者都選擇右,最終的實際結果也肯定會與協議的內同一致,雖然違背協議不會受到懲罰。

3,但並不能把NE理解成自我執行的協議,見http://www.ma.huji.ac.il/raumann/pdf/34.pdf。本質在於某些博弈的達成協議階段並不傳遞信息,比如囚徒困境,可以想像,博弈參與者可以像我們一樣想到,作為嚴格佔優策略,雙方都會信誓旦旦的聲稱自己絕不告密並達成協議,但在行動階段,都會選擇告密。這樣的協議階段大家都知道對方要說什麼,要達成什麼樣的協議,但上面的協調博弈中,參與者在協調之前是沒法知道協調的結果的,所以協調導致了信息的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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