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為了穩定就可以選擇性執法的話,那為什麼不幹脆把法律規定成完全為了穩定的樣子?
01-26
毛概課老師的一節課,反覆強調了一句話:「當前我們國家的法制還不夠完善」。法和社會是同步更新的,而不是ng2被寫出來了所有的IE6忽然就都能變成edge了。當年本來也一步到位過,後來大家管這個叫大躍進。
別過幾天好日子就想變一變,開始作上了!
這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套路. 一根筋追究這些東西的人雖然可以為新中國法制建設做出貢獻,但結果往往也很慘.如:孫志剛
只要是人類參與的東西都是好多漏洞的,不然讓律師程序猿們怎麼活呢是吧,始發點都是好的,然後實際並不是這般的完美,於是就需要後期調整變化了
完全為了穩定的法律,人大不一定通過。
黨凌駕於法
法律是有規定程序的,有專業人員的,不說別的地方,單說新疆,新疆的維穩幾乎全部都是反恐,也有立法吧,但是50%甚至以上的公務員事業單位機關等等都要在清明節、端午節、五一勞動節、中秋節、國慶節、春節、元旦、元宵節、古爾邦節、肉孜節等等各種節日奔赴安排好的地點去維穩,主要是防範、震懾、預警等等作用,這些人即沒有執法權,出事也沒有相關保障,但是要是不去,首先是警力不夠,其次真要到出事的時候,走程序太晚了啊。又執法資格的人太少了啊。
其實我國其他地方的大多數維穩也大多是防止事件繼續擴大化而已,和法律也無關啊。
好像這麼做也是為了穩定。
也許法律本來就不是完全為了維持穩定存在的吧
也是為了穩定的目的,因為一旦把法律設置成赤裸裸的以維穩為目的,反而會導致更多的不穩定!——聽起來好像是個悖論
你好事無絕對,只能夠相對利益最大化。而且相對利益最大化也是要取決於時代背景和掌權者主觀判斷的。祝好運
吃相不能太難看吧,立法和上面提出的目標綱領國家夢出現了偏差,他們也要負責。
為了穩定,執行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如果法律本身就不公正,那沒有存在的意義了;
我們為了修補bug可以犧牲一些時間和空間複雜度,那為什麼我們不直接寫出沒有bug的程序?
推薦閱讀:
※為何每當發生有人員傷亡的事件,人們總是一味「祈福」「點蠟燭」,而不思考事件的始末究竟哪裡出了錯?
※少年法立法體現的是一種怎樣的人文關懷?
※如何理解「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含義為何?為什麼要遵循這一原則?
※如何看待百名中國遊客濟州島被關「小黑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