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為了穩定就可以選擇性執法的話,那為什麼不幹脆把法律規定成完全為了穩定的樣子?

如果執法者完全按照法律執行,那對老百姓來說是很殘酷的,而且到那時候也沒人敢制定任何一條法律了。

世事難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給執法者彈性的空間。

法律應該是引導人們的行為走向合理的一種工具。


別急,很快的了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統治集團,就是政黨, 包括國王、君主),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


個人認為法律是道德的最後底線,社會變化快於依法律的制定。所以法律具有滯後性。


現在不是這樣嗎?


因為四個全面還需要實現,依法治國的路該很長


既然選擇性執法是違法的,那為什麼還要把它變成法律規定呢?


@Manolo ,請您指正。題設不太明確。貝克爾和斯蒂格利茨對於選擇性執法有很深入的論述,簡單來說,在執法成本的剛性約束下,執法機關只能對部分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為了達到最有威懾,執法者在不提高查處概率的前提下,只需增加懲罰力度,也能實現最優執法,此時,執法就是隨機性的,部分違法行為要麼由於執法資源投入不足未予發現,要麼發現了未予制裁。從這個角度來說,題設的目標是無法實現的。


商場促銷的時候一般都會給導購立一個「挑戰目標」和一個「保底目標」。

「挑戰目標」是幾乎無法完成的;「保底目標」相對容易完成。

正是因為有「挑戰目標」的存在,所以導購們在完成「保底目標」後還會繼續沖銷售。

如果立法時的目標就是維穩,恐怕會使法律連維穩都會做不到,畢竟理想與現實之間還是有距離的。腳踏實地,仰望星空,有理想,有目標也不是一件壞事,萬一多年之後依法治國實現了呢?


法律是什麼,法律的目的為何,法律的價值何在?無數偉大的思想曾用盡一生的時間給以解答。所以我們不要覺得法律和三不五時就能隨便出台的政策一樣那麼不嚴肅。即使是在我們國家,也有成千上萬的精英從事法律工作,以保證「法律」二字像「物理」、「醫學」一樣有分量。而法律會被規定成什麼樣,是這些人的工作,是這些人裡面最少數最賢明的人的工作。

那些想要選擇性執法的人,從事的是別的工作,所以法律該是什麼樣子這件事,是不會遂了他們的心愿的。

讓我們中二一點,假設我們在圍觀朱元璋的治國生活。雄才偉略如他,花了很大的力氣,終於搞成了一整套「完全為了穩定」的新法律,用起來還不錯。然而幾代皇帝之後,事情就不一樣了,社會生活中的矛盾點變化了,你所需要的穩定就變了,那現在要怎麼辦?將法律大改以「完全適應對穩定的需要」么?然後再過幾代,重複一遍?

所以法律的進化,應該是像我們熟悉的美國故事裡那樣,為了適應時代需求謹慎的進行新的詮釋和微調,以及對空白的領域加以填補。雖然,我們也都有幸目睹了很多美國精英玩弄法律,選擇執法的精彩鬧劇。

這是現實的一種動態平衡吧,有純良的靈魂保守中正,就有魑魅荒誕行惡。雖然看多了荒唐事的諸位會嗤笑「邪不勝正」,但你至少得信邪不壓正吧?


因為要忽悠忽悠一些沒有受過良好教育的人(逃


現實中就有例子,沙利亞法,需要多解釋嗎?非常靜態哦~


執法者因為怕麻煩,底線一定會低於法律。

如果法律底線降低了,相應執法底線會更低。

如今執行維穩政策的根源不是法律太嚴,而是執法者太懶太慫。

何況選擇性執法的關鍵在於選擇性。你要是法律定下來了,他還有選擇的權力嗎?


做不做得到再說,樣子要足,萬一未來做到了呢

另外反對程序員的比喻,法律不是程序設計,因為社會不是計算機系統,本人也是程序員


誰能寫個補充說明嗎?用不那麼寬泛的概念。


維持社會穩定就是法律出現的現實要求啊。

當年沒有法律的時候,社會多不穩定啊。


這不是廢話么,法律如果制定成那樣子,民心反而就更不穩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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