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為了穩定就可以選擇性執法的話,那為什麼不幹脆把法律規定成完全為了穩定的樣子?
01-26
先對大家表示歉意,我自己誇張了,刪掉之前的答案,之前的都是憑記憶寫的,畢竟好長時間了,有些出入,現找到了原視頻,放下鏈接:
政府欠債360萬 15年為何難還-2013122724小時這可是副市長級別的啊,還有啥想說的?
法院也是黨開的,有異議當然聽黨的嘛,或者聽黨的代表黨委書記的?
附圖:
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
最開始我們也想把代碼寫的很完善,但是後來提出各種奇葩需求奇葩時間節點之後,我們為了滿足現在的需求,就只有後面維穩了
法律沒有錯,在我的工作生涯中遇到了很多很多的矛盾依法都能夠解決,然而社會發展太快,身份變化太快,今天你的一個朋友可能還在和你酒醉金迷,明天或許就已經走到了你無法企及的高度,又或者成為了你不屑正眼的存在。人心是複雜的,人心的變化跟不上社會的變遷,因此造就了一個個的利益群體,各個利益群體相互交集就產生了各種各樣的矛盾,在加上現代政府一味的求穩,領導層面一味的追求穩定,害怕發生群體性事件,使得大部分領導變的無責任與擔當,應該依法可依的時候要妥協忍讓,一次次的形成了一種約定束成的慣例,或許有部分人想要改變,但是在大環境如此的情況下個人的力量猶如以卵擊石,導致目前基層對群體性事件有法可依卻無人敢用的局面。這是我認為的背景,回到題主的問題,社會發展雖然會帶來很多很多的矛盾,但是我們不可否認這個社會時時刻刻都在發展,法律的完善與進步是一個社會發展必然的進程,維穩相當於是政府對社會矛盾的一種妥協,法律就是這個社會矛盾的最後保障,它就像樓房的橫樑維持這個社會往正確的方向發展不至於被各類社會矛盾拖垮,如果法律傾向於維穩改變,那是法律的妥協,久而久之社會只會為各種矛盾所駕馭,將從根本上導致社會秩序崩塌,最終的結果將無法想像。我認為目前維穩不是法律的過失,是人的過失,如果法律與穩定同步,社會將真的不是無人敢用,而是無法可依,社會將陷入混亂就此停步不前。以上純屬個人工作感想,不代表任何觀點立場。
本來法律規定成完全就是為了穩定的樣子
維穩是項大工程。
殺敵一萬,自損八千。
國家有難處啊,我們就不要鑽牛腳尖了。
懂的自然懂!選擇性執法是一種政治手腕。如果沒有選擇性執法,政府就不能掌控很多事情。
比如說好了,現在政府現在打擊韓國企業,就是選擇性執法。平時養著你,掌握你的證據,到需要的時候,打你你還說不出不對。
擴展到反腐,或者打擊政見異己,也是這樣的。
但歸根結底,被執法的,首先肯定是存在違法的。否則就算上了法庭,你也能全身而退。而且現在國家賠償制度也逐漸完善,冤假錯案都會得到賠償。
完全達到統治者心目中的穩定需要不斷的微調,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甚至在中國)公認的可以稱為「法律」的規則需要一個緩慢的立法程序。
法律在效力上不能回溯,已有的判例要按照比例原則引申到所有類似案例。如果判例失效,要對以前的錯判進行賠償和正式道歉。
這些法律的固有元素決定了,即使有一個高度符合少數人意願的立法系統,要達到某些人心中的「穩定」光靠依法治國是不行的。即便司法系統不獨立,只要實行比例原則引申和判例原則,甚至僅僅只實行不回溯原則,都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權力者為所欲為的能力。因為沒有任何一種static的法律,能兼顧到所有人的利益,包括執法者和民眾。白紙黑字下,就沒有辦法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了,就沒辦法選擇性執法了。譬如最近又被大家討論的電影/遊戲審核分級。說到底,還是當權者為了能『更好』的掌控話語權。
矛盾是不斷發展變化的。
因為要站在道德制高點
法律的作用本來就是為了社會穩定有序發展
大一的時候學法理學,講到法的價值,法有基本價值和一般價值,基本價值包括自由、正義、秩序,一般價值有效率和利益,平等等。它們的位階是:自由高於正義高於秩序。
有啊,那種法叫沙里亞法。
法律也有慣性,你不能說改就全部改掉。
要穩定,也要發展
畢竟我們國家明面上的目標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不能為了維護統治在明面上背離這兩個目標
最重要的是,如果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維穩應該怎樣做,政府部門就擁有自由裁量權,想怎麼玩就怎麼玩口出成憲不比萬世不易的法律更能維護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