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別傳銷,眾籌,非法集資?

懇請各位知乎網友耐心看完,很少在知乎提問,也不知道是否能得到大家的解答,可是我家已經到了水深火熱的地步了,我真的需要大家的幫助。

事情是這樣的,大概14年暑假的時候,一位和我媽認識很多年的阿姨和我媽說有一個很好的項目,當時她們說話的時候都不讓我聽,我就覺得怪怪的。之後我媽就考察那個所謂的好項目(其實就是廣西北海那邊的傳銷),回來和我說,我們家就要發達了,當時我在上高中,我媽給我描繪了一下未來的藍圖,我天真的相信真的會有餡餅掉到我們家,不過這都是後話了。之後我媽就開始忙這些,幫家裡面人申購,不過最大的困難還是我爸,她怕我爸看不懂這個就沒有辦法就做下去。當時我上高三,我媽動用了我,給我和我爸買了去廣西的機票,讓我一路看著我爸讓他和我去(我爸是那種脾氣很暴躁的人,他一句話都能傷的你體無完膚)。我就不贅述過程有多麼艱辛痛苦了,總之,後來我爸也相信了,兩個人就準備把這個做下去,可是沒想到就那麼困難,周圍的親朋好友也都得罪了,根本就發展不下去,做不下去,也就這麼擱置了。一直到今年的上半年,我媽又去了廣西一趟,之前就是聽說因為做這個傳銷被抓了很多人,而且在電視報道上看的越來越多,我媽回來和我們說,之前有人把這個項目做壞了才會有這麼多負面新聞,現在已經轉變模式了,比以前更科學,還能賺錢反正就是這意思。我爸這幾年也在考察,認定就是傳銷,和我媽吵得活不下去,後來我媽也沒繼續再提,也就平靜了一段日子。

一直到今年六月份,我那時候忙高考,我媽的另一位朋友說幫我媽投資,當時我媽也沒在意因為在陪考,等我考完了,那個阿姨和我媽說幫我媽投資的那個項目上面已經有很多幣了。之後我媽就注意到開始著手了,據我所知,我媽現在投資的至少有四個項目,大致都是這種你先投資多少錢(有69800的就是北海那個,有安徽尚奢一萬五的,還有眾籌什麼1300的,還有中富源網站的),然後你可以先拿到一些酒啊阿膠啊什麼護膚產品啊之類的,之後你需要發展下線,幾對幾發生碰撞的獎勵制度。大致都是這種。最近在著手弄安徽合肥尚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據說可以拿到房和車,我爸媽每天都在抽罵,我爸半夜醒來都會罵我媽。聽我爸說,我媽在外面借了一百多萬每天都在搞這些東西,最後弄的家破人亡,聲譽壞盡,死都死不掉。我爸講話非常非常的難聽,他是每句帶髒字聲嘶力竭的在吼,以致於以前每次吵架不論發生什麼,我和我弟都會幫我媽說話。我媽非常的苦,這些年她做生意打拚,家裡面大小事務都是我媽在做,每次吵架的時候看著我媽啞著嗓子在掉眼淚我真的真的覺得自己好沒用。

我沒什麼專業知識,也不懂得怎麼去考證哪樣是錯還是對,我覺得父母都有道理,可我並不能讓他們坐下來好好的講話,每次都是用盡所有力氣在嘶吼的方式爭吵。今晚又大吵了一架,我整夜都睡不著,百度了那幾個公司還有傳銷直銷的區別,還是不知道怎麼辦。 求求各位給我點建議,我不重要,我想讓我弟有個和諧的家庭,他才上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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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才一天,真的很感激大家的回答。

昨晚我可能有些事也沒有說的很清楚。

剛剛看到有位朋友說我媽其他投資的屬於直銷,看了我心裏面有些安慰。北海那個傳銷我媽應該是看清了不會去做了,可是這畢竟是失敗的例子,也因為這樣,我爸更加認定我媽現在做的就是傳銷,害人害己。我現在真的是沒有辦法判斷。

一方面,我害怕真像我爸所說的那樣,家裡面做這個欠了一大筆錢,而我媽還要繼續這樣下去,家破人亡是肯定的了。

另一方面,我怕我媽做的是正經事,而我們看不明白,委屈我媽,家裡面永遠都在爭吵。可是只要能改善家裡面的經濟狀況我爸媽的關係也就不會那麼糟。

現在快接近晚上11點,我媽還在外面,剛剛打電話給我,讓我勸我爸過幾天去簽字,因為做的那個項目要辦手續拿房子什麼的。讓我爸去簽字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他不動手打人就謝天謝地了,我媽讓我好好勸勸我爸,我真是不知道該怎麼辦,兩邊我都不想站。只要他們兩個人在家,每天都充滿著壓抑,只求快點過去。


謝邀。

別貪。就這麼倆字,你還需要分辨別的么?

比如傳銷,這麼賺錢的好機會為什麼別人要告訴你,玩命的拉你進去?沒聽說過「悶聲發大財么」?

其次,你家有什麼獨特的能力或者渠道,值得你們發大財的?

最後,別想著掉餡餅,萬一餡餅里裡面是鋼刀呢。

就醬。


小朋友剛高考完,年紀還小,恐怕父母關係和父母的經濟決策部分人微言輕,即使說了什麼,你的父母恐怕也不會聽,只能儘早自立,多幫忙了


產品或者服務是否真實存在,這可以作為一個標準。第二步,產品和服務的定價是否有合理性。


六七百種新型非法集資金融理財投資騙局,你都知道嗎? http://www.zhihu.com/question/37893970/answer/92003487?f3fb8ead20=1de73078c47c96053d623c39eb02c822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對「非法集資」的最新解釋

針對民間借貸的泛濫和互聯網金融的混亂和無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

《意見》明確指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

這已經是專門針對非法集資的第三次做出指導意見或司法解釋。

從中可以看出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對非法集資案件的重視,那麼這些規定會對互聯網金融產生何種影響呢?

一、非法集資的定義及特徵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的四大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二、對互聯網金融的影響

從上述規定看出,尤其是剛剛出台的解釋,對富有創新精神的互聯網金融創新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尤其是對眾籌和P2P模式的影響極其大。簡要分析如下:

(一)對P2P的影響

關於P2P問題,之前央行曾經指出三條紅線,這些紅線其實就與非法集資有關。具體如下:

央行界定三類P2P涉嫌非法集資

P2P平台回歸中介屬性,中國式P2P網路借貸野蠻生長及其所遭遇的非法集資質疑,兩者界線有望進一步明朗化。

2013年11月25日,由銀監會牽頭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網路借貸與民間借貸、農業專業合作社、私募股權領域非法集資等一同被列為須高度關注的六大風險領域。

如何界定P2P網貸與非法集資的界限?人民銀行條法司相關人士給出了明確的風險警示,要求明確P2P網路借貸平台的業務經營紅線。

央行對「以開展P2P網路借貸業務為名實施非法集資行為」作了較為清晰的界定:

第一類為當前相當普遍的理財-資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台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此類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類,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即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經營者未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布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又稱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市場,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這些借款人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第三類則是典型的龐氏騙局。即個別P2P網路借貸平台經營者,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用於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央行條法司為P2P業務開展給出了三點風險警示,「明確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不能實施集資詐騙。」

如何確保P2P平台能夠回歸撮合的中介本質?央行提出的方案是,建立平台資金第三方託管機制。

「平台不直接經手歸集客戶資金,也無權擅自動用在第三方託管的資金,讓P2P網路借貸平台回歸撮合的中介本質。」

在央行條法司上述人士看來,許多發生資金風險涉嫌非法集資的P2P網路借貸平台,為了募集後有效控制和使用資金,在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開立賬戶直接歸集資金,對於資金的使用行為缺乏有限監管。

同時,央行還指出P2P網路借貸平台應該加強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出借人應當對利率畸高的「借款標」提高警惕。

這意味著P2P網路借貸平台應當盡到一定程度的審核義務,並向借貸雙方當事人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

對於出借人而言,央行指出,其不應過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貸回報,應當綜合考慮利息收入和資金風險,作出理性的投資選擇。

由上述看出,無論是央行官員劃定的界限還是兩高的解釋,都劍指非法集資,對於依靠平台公平募集資金承諾回報,為己所用或為他人所用的P2P模式,都可能存在觸犯非法集資犯罪的法律風險。

(二)對眾籌的影響

眾籌有4種模式,股權類、債權類、回報(或獎勵類)及捐贈類。其中債權眾籌在國內體現為P2P這種形態,業界已經專門把其劃分為互聯網金融一個門類,因此,我們所說的眾籌是不包括P2P在內的俠義的眾籌。下面就分類進行分析:

1.對於回報類眾籌

如果規範運作,嚴格審核項目發起人資質,對募集資金嚴格監管,該種模式採用的是預售+團購模式,目前是比較安全的眾籌模式,不會觸犯非法集資紅線,當然,一些利用該模式實施的虛假回報眾籌則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類中的集資詐騙犯罪。

2. 對於捐贈類眾籌

如果規範運作,從事公益慈善或夢想幫助,則不存在法律障礙,反之,如果以此實施詐騙則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中的集資詐騙犯罪。

3.對於股權類眾籌

股權類眾籌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風險的眾籌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資犯罪中(廣義的非法集資,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司法解釋把虛假髮行股份、擅自發行股份歸入非法集資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發行股份犯罪,該罪有兩紅線不能碰,一是公開(不限制人數,因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過200人(雖然有些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超過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則上不允許突破)。

縱觀股權類眾籌,如果採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須公開或者超過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觸犯擅自發行股份罪。我們看到部分股權眾籌採取了創新和保守的方式,採用實名認證的投資人,限於特定的投資人中間並不對外,然後採用線下一對一方式單談,再以合夥基金方式投入股權。但是,這種方式基於如何理解「公開」與「不特定」,作為眾籌監管機關的證監會目前還在調研中,如果套用2014年3月31日的規定,該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附件1

2014年3月31日,兩高及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解決近年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遇到的問題,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就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行政認定的問題

行政部門對於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必經程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對於案情複雜、性質認定疑難的案件,可參考有關部門的認定意見,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性質認定。

二、關於「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認定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關於「社會公眾」的認定問題

下列情形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一)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

四、關於共同犯罪的處理問題

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五、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六、關於證據的收集問題

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的,可結合已收集的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和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書面合同、銀行賬戶交易記錄、會計憑證及會計賬簿、資金收付憑證、審計報告、互聯網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非法集資對象人數和吸收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七、關於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

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於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八、關於跨區域案件的處理問題

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處理。

對於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構成瀆職等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2: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0〕1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第六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九條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文章來源: 法律讀庫(版權問題聯繫刪除) 部分來源網路整理

最新資金盤傳銷名單曝光。

(4月1日更)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Y0NjA4MQ==mid=402502690idx=2sn=e110af8cb8015da8ce9d80d7ce87b737scene=3srcid=0401WaTZ3nV9M2J60OwTXws2#rd

最新資金盤傳銷名單曝光。

(4月6日更。陸續補充)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Y0NjA4MQ==mid=402592090idx=1sn=f5d83a0ee8bd596ee81b731d14572ad7scene=3srcid=0406cnQJvhGG9JmWYe1frC4D#rd

【更新】資金盤傳銷名單曝光

4月11 日更新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Y0NjA4MQ==mid=402712979idx=1sn=1428c1239eb9f75d2922b8c1ad9d0e95scene=3srcid=0412qqcLr0WBd97DRoPkBwLn#rd

資金盤傳銷名單曝光

4月18日更新(陸續補充)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Y0NjA4MQ==mid=2650075801idx=1sn=8780ef24f2681d1ca6ac14b39cd1d7descene=3srcid=0418f0iCHYi1qTsdjQvSibdU#rd


其實關鍵的地方不是你如何去界定直銷,傳銷,合法,非法。。而是你的家人加入了,全家不安穩了。

標準很簡單:就是如果摸著良心,晚上睡得著,不怕日後找麻煩,不會秋後算總賬,給人際關係會帶來正面的影響,就是好的。。

應用到你家。。你和幾個同學一起,編個微信,整個書面材料,偷偷告訴你媽媽,有個項目回報率是一個月賺到200%。。。然後你媽媽就把錢全部給你了。。。結果你懂的,經濟命脈誰掌握,誰就有主動權。


題主在深夜打了這麼一大段話呢……看來確實挺煩惱的。而且我看題主前面的描述,家庭似乎是沒有什麼特大的經濟問題或者隱患的,所以玩這種高風險的投資絕不是為了錢這麼簡單。

我想告訴題主,現在並不是說你能找到個證據去辨別傳銷、非法集資,就能把你媽媽勒回來的。

這個事情的根本原因是你的媽媽被你爸爸壓抑太久了,想藉此機會取得家庭話語權,所以我認為這個更多的是家庭矛盾的表現。

我相信題主的媽媽不是那種盲目投機的人,她肯定知道裡面的風險,問題是,她寧願冒風險,也要搏一搏,所以,題主更應該從自己的家庭目前的人際去出發,而不是盲目地反對——即使你是對的,但是我想您的媽媽也是聽不入耳的吧。

不能蠻擋爭強的人,我建議題主分別和自己的爸爸媽媽談一下話,有針對性地談。這個工作比去學會怎麼分辨傳銷、非法集資難得多,你的父母必定會有種種理由和顧慮去刻意隱瞞一部分的真相,我想對你來說也算是一種考驗吧。然後自己試著去著手解決矛盾吧,怎麼說也算是一個小大人了。

我家曾經也是這樣,而且更嚴重,我爸我媽各方面都水火不容。當時我是從初中開始就住校的,以為他們是小打小鬧,等到高考完之後才發現問題很嚴重。於是我才開始學習怎麼和家人相處,去補習缺失的那幾年家庭生活。現在想起一開始和父母分別談話,就會清楚地知道當時他們真是各有各正義,凡事都有兩個版本,通常一方認為是小事的,另一方往往卻拘泥於斯;總是糾結於過錯歸於哪一方之類的,甚至是捏造事實。如今在家裡也算是能做個顧問,有什麼問題的也會拿出來和我討論討論,矛盾也少了一些,也算是那樣了。


眾籌和非法集資我沒接觸過不能妄言,傳銷的最大特點就是,和你介紹業務的的人不怎麼講產品或者服務如何賺錢,而是張嘴閉嘴就是"建設團隊",話里話外的意思就是你只有拉別人入伙才是最掙錢,這是我對傳銷,哦不現在時興叫"直銷"這一行業的最直觀認識


我現在面臨跟你一模一樣的情況


我也有同事被直銷坑的,我跟他也說了很多,但並阻止不了他往裡面投錢還深信不已。

試試把你的問題和大家的答案排好版,列印成兩份,分別放在你父母可以拿到的地方,我想他們會明白你的苦心,希望能有作用吧,最起碼不會在你們兩面前這樣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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