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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責眾」違反法治精神嗎?

剛看了這個問題:如何看待香港高院頒禁制令,禁止示威者佔用旺角街道?

這個問題的回答變成了佔中行為是否違反法治精神的討論了。我比較認可多位答者的看法,即:違法行為本身並不違反法治精神,違反法治精神的是違反法律而得不到懲罰。由此得到的結論是:佔中行為本身並不違反法治精神,因為佔中者最後都會向警方自首,接受符合程序的處理。在這裡我不想討論有多少人會去自首,就先假設如此吧。

不過這又給我帶來一個疑問:那麼在這次佔中運動中,香港警方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法治精神?這裡「警方的行為」特指容忍示威者佔領交通要道,影響街區商鋪生意等行為(即示威者的違法行為),而並非例如一些消息所指出的(姑且不論真偽),如警方違反程序使用催淚彈,或,對黑社會毆打示威者視而不見這樣的舉動。

另外,我的一個猜測是,警方的「不作為」,或「有限作為」(畢竟各違法行為還在繼續)是因為面對的群眾過多,警方也不可能有足夠資源解決問題。那麼這就引出了標題里的問題了:「法不責眾」是否違反法治精神?

為了限制討論範圍,這裡的「眾」,我想定義為「絕對數量」上的「眾」,而不是相對概念上的,例如超過50%的人這類「標準」。對於佔中來說,示威者雖然只是全體民眾的一小部分,但也有數萬人之巨,符合我這裡給出的「眾」的概念。

在之前的問題中,有答者提到對於「公民不服從」,「這時當政者通常會準備頒布特赦。都能逼得公民不服從了,不讓步,就等著被彈劾罷免或下一次選舉失利吧。」

我在想這種「特赦」,其實也有「法不責眾」的意味在裡面吧。再進一步,假如執政者出於被彈劾或是選舉失利的考慮而特赦,那是否更是違反法治精神呢?

我希望各位可以解釋我的這些疑惑。可以以佔中事件為背景來討論,也可以進行廣泛的討論。假如問題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請評論提出,我可以補充說明。

最後,我希望大家可以理性討論,希望不要出現隨意扣帽子的行為,無論是給我扣還是相互扣。


說起這個,最近香港考評局(就是負責香港高考的那個機構)倒出了份報告

考評局:

法治不能簡單詮釋為遵守法律

考生應加強認識

港台引述考評局通識科文憑試考試報告撮要指出,有考生誤把「治安/法治」等同於執行法例,部分考生只將法治的意思詮釋為遵守法律,認為考生有需要加強認識法治的重要性及功能。

考評局指考生不應只將「法治」的意思詮釋為遵守法律,與屢次批評佔領運動示威者違法是「破壞法治」的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丶警務處處長曾偉雄等人的看法大相徑庭。

今年通識科文憑試,其中一條資料回應題問及示威遊行表達自由,與維持社會秩序之間的矛盾。考評局考試報告撮要指,考生對言論丶示威及集會自由丶法治丶公眾秩序及公眾安全等概念,掌握較薄弱,有考考生誤把「治安/法治」等同於執行法例,部分考生只將法治的意思詮釋為遵守法律,認為考生有需要加強認識法治的重要性及功能。

港台報道見:http://bit.ly/1tb0U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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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分隔線,請注意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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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評局發表報告,指通識科試卷中,指學生對言論丶示威自由及法治等概念掌握較為薄弱,有相當多的人錯誤認為法治等同於執行法例,部分考生亦只是把法治的意思詮釋為遵守法律,須擴闊及加強認識法治的重要性和功能。

看來,很多高官在法治方面都沒有這種「常識」,何以葉劉說通識會令學生欠缺常識呢?很可能就是藉此掩飾包括她的政界人士嚴重欠缺常識了。

在此,為各同學補補法治的「常識」。

人治與法治之別

人治:最高統治者的權力完全不受規限。但絕對人治的例子不多,即使古代中國皇帝的權力或多或少也受到限制。

法治:政府施政時須完全依據法律。但法律執行不是機械盲從,故法律都會賦予官員一定酌情權。

重點:法治並非單純是有或沒有的問題,而在於程度差別。

法治四層次

1. 有法可依:先有法律可供依循,才能談法治。試想,如果校規是隨意的,或任由校長心情來決定,那是無法而治。香港的法律由立法會制定,故立法會的民選基礎不足(如功能組別),法例可能有偏袒,認受性成疑。

2. 有法必依:政府丶公職人員及人民的行為都需有法律依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心是:無論是市民還是政府都必須守法。如果只強調市民守法,卻默許權力機 關徇私枉法,則流於「以法規治國」(rule by law)而非「法治」(rule of law)。例如內地強調市民「違法必究丶執法必嚴」,但官員舞弊卻往往難以追究,便是法治不健全之象。簡言之,「有法必依」主要針對掌權的官員,與第三層 次「以法限權」相聯繫。

3. 以法限權:以法律限制政府權力丶規管公職人員的道德操守及保障人身自由不被侵犯。人民可從清晰的法律條文了解政府權力的界線和自己的法律權利。

限權機構須獨立於行政機關才有效,例如司法機構丶立法會。單靠行政內部監察並沒有效,像七十年代前的香港,警察部也有「反貪部」,但貪污依舊嚴重,直至直屬港督(今日為行政長官)的廉政公署成立才能有效打擊貪污。

司法限權是法治建設最基本要求,並須符合幾項原則:(1)司法獨立,司法機關必須獨立於行政機關;(2)司法監察權,司法機關有權審議政府與市民之 間就違法或違憲的紛爭丶覆核行政決定是否違法或違憲等;(3)人人可及的司法程序:司法機關是被動的限權機制,要由公民提出訴訟才能啟動其限權功能,但由 於法律及法律程序相當複雜,平民難以自行掌握,故應有選擇律師的權利;另外,訟費昂貴,故法治社會設有法律援助制度幫助有需要的公民尋求法律協助。

以「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為例,利用法治的「以法限權」概念,便可解釋「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如何體現法治精神。

首先,市民質疑政府的工程違法,可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不讓政府權力獨大,任意施政,體現「以法限權」的法治精神。另外,東涌居民能申請法援去控告 政府違法,體現了「人人可及的司法程序」,即使貧窮也可申請法援打官司。第三,事件雖然招致各界批評,指官司將令港珠澳大橋的成本大增,但法院無畏輿論壓 力,判案時只按照法例去判定政府有否違法丶是否恰當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去施政,在初審判政府敗訴,顯示香港司法高度獨立;第四,政府上訴得直,顯示司法系 統成熟完善,如設有上訴機制,以彌補法官可能出現的人為問題(世上沒有完美的人,故也沒有完美的法官,機制補救是必須的)。

4. 法治最高層次:以法達義

法治還有「以法達義」這個最高層次,意思是以清晰法律達到社會公義,例如「公民權公義」(civil rights justice)指,法律應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如人身自由丶言論自由等。很多法治制度都訂立具憲法地位的「人權法」,確保法律及執法行為都符合公民權公 義的要求。外佣官司可體現這個層次。

公民抗命是指公民刻意違抗不公義法律,或藉違法抗爭去表達對政府強烈不滿或訴求,從而刺激公眾關注和討論,迫令政府改變不公平政策。這種抗爭手法符合法治最高層次的「以法達義」原則。例如黑人民權運動,就是源於「黑人在巴士上必須讓座予白人」這條完全違反公義的惡法而起。


先亮明觀點,個人不認同真正「法治」的存在。

首先法律來源於國家政策制定者,需要國家機器強制力以維持效力。保證國家機器強制力的是權力主體,無論善惡,權力主體必會維持自身權力現狀,因為善者會希望權力收到制約,而自身善意能夠限制其作惡;惡者自然要維持其暴力機器運作。以此推斷,當權一方必會制定傾向自己的規則。比如善者會鼓勵揚善,惡者就會鼓勵懲惡,這其中價值觀都是正確的,但是傾向性顯而易見。繼續推斷,宏觀價值觀表現(比如懲惡和揚善)相對正確情況下,擁有最大社會資源的權力主體自然可以表現出最大的善意(或者最小的惡意)從而達到穩定自身權力主體地位的效果。這樣就證明所謂的法制乃至法治只是維持當權者現狀的手段。

另外一種情況,就是當權主體頒布的法規不能滿足公民需求乃至與其訴求相抵觸,民眾就會自發的反對。從示威遊行到選舉在野黨上台甚至爆發暴力革命從而顛覆當前權力主體進而形成新權力主體,經歷若干步驟後新權力主體依然會陷入初始怪圈。

說到底,法制只是當前最大權力集團制定的維持國家機器強制力的軟體而已。從此觀點看,可以悲觀的認為法治精神是不存在的。

不要跟我提國際法,聯合國憲章什麼的。那玩意管用么?一條沒有強制力保證的法律文書只是一張廢紙,而維持強制力的恰恰是絕對的權力,兩者就是矛盾的。絕對的權力隨處可見,而絕對的守序是不存在於真實社會的。

ps. 答案通篇用「權力主體」字眼,就是為了提醒各位五毛和皿煮逗士,別以為什麼皇帝/國王/首相/總統/主席/總理有什麼區別,人大政協/上下院/參眾院/國會法院同樣沒有區別,把所有主體總體考慮全世界都tm一樣,天下烏鴉一般黑,誰也別說誰。


首先,佔中者都會自首,顯然是個偽命題,因為多達幾萬人,根本不可能。最多只是帶頭人去自首。不過這些人事先用輿論佔領道德高地,給司法施壓,以公民抗命為借口最終試圖逃避依法懲處的意圖也非常明顯。所以提問者的前提假設首先就錯誤了。

其次,一個憲政法治的社會中,對某法律不滿的公民應該如何行動?是發動類似佔中的活動么?我們知道法律是由議會通過的,而議員是選舉出來的。如果公民對法律不滿,可以在下次投票中換不支持該法案的議員。如果真的大多數公民對法律不滿,那麼下次選舉應該會是反對該法案的議員或黨派大勝,然後自然可以再按程序廢除該法律。至於你說等選舉要等四、五年啊,黃花菜都涼了,對不起,規則就是如此,請慢慢等。而如果下次選舉,還是支持該法案的議員勝出,那麼反對該法案的公民們,說明你們的意願是少數,請按民主法治規則,願賭服輸,再等四、五年吧。

那麼請問題主,在上述情況下,那些對法案不滿的公民,應該在法案一公布就立刻上街去做公民抗命么?或者在下一次選舉失敗後就去上街公民抗命么?要知道即使幾百萬人的小國家,百分之一的人上街也有好幾萬,蔚為壯觀啊。那麼這就意味著法案出錯了?這就說明只要上街的人都有被抓的覺悟,就算不破壞法治了?

所謂法治精神,就是只要規則制定下來,大家就按規則辦事,願賭服輸。如果說按規則我贏了便罷,輸了我就抗命不認賬,反正你抓我啊,這也算是遵守法治精神的話,那麼烏克蘭、埃及、泰國可都算是法治的表率了。真正遵守法治精神的國家,如美國,你要上街我就抓你,沒有什麼可同情的,因為規則就在那裡,請走程序。儘管這也許很慢很慢。至於說規則定的讓你看不到翻盤的希望,那也對不起,只能說支持你的人數太少,不足以改變規則。

那些認為有幾萬幾十萬人上街,就說明社會的大多數人站在自己那邊的人,未免過於幼稚了。


這不是「法不責眾」的問題。因為法律有對有錯,當公民普遍認為法律有錯,會造成極其惡劣的後果,而短時間內無法改變的情況下,公民有不服從法律的權利,以此逼迫政府立即修改法律,這就是所謂的「公民不服從」。

當然,「公民不服從」的條件判定極其嚴苛,不過「佔中」是否是公民不服從,必須經過法院嚴格審查。無論如何,中央政府必須堅持對話,堅持走法律程序,不能武力清場,如此便是背離法治,背叛民眾,是民族的罪人!


違反。但怕不是你理解的法治精神。因為違反的前提是法治本身是妥善的。如拉德布魯赫所言:當法律違反正義的程度已經達到無法忍受的狀態,該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不過是權力的運作而已


執法上, 法要責眾, 否則 眾罪非罪, 法律出現了大漏洞.

立法上, 法不責眾, 否則,人人要責,國家機器危在旦夕


「法不責眾」在立法意義上是正確的,因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一般不能把大多數人的需求、行為作為懲罰的對象;誤解是:執法者在執法時如果遇到較多的人聚集抗法時,就應放棄執法。


如圖,英國的處理方式,但香港警方好像還沒起訴,好像不能判定是否違法


我記得亮劍裡面,從抗日戰爭打到解放戰爭,李雲龍和楚雲飛遇上的時候那個被放回來的炮兵參謀被楚雲飛送軍事法庭了,後來一個丟了陣地的忘了是什麼銜了,楚雲飛沒有處理,送回後方醫院了。記著者就問他,為什麼不把這個也槍斃。楚雲飛的回答是軍官都槍斃了誰帶部隊。這樣做是不是楚雲飛無視軍紀呢。。所以有時候法不責眾,都責了恐怕也有負面影響吧。


沒有吧,法院頒布的是禁止令,是法院的許可權,但是不能把禁止令當作法來看。違反禁止令,可能被判蔑視法庭,但是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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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一直說自首自首,相當荒謬。自首是刑事事件嫌疑人向檢察機關坦誠事實,以獲取檢察機關的寬容處理的行為。跟法庭、法律根本無關。當然我不是學法律的,不是特別清楚,但是很顯然法院是沒有地方讓你自首的。法院的判決下來,按理是必須執行的。如果不執行就是藐視法庭,藐視法庭可是要被拘禁的。法院可以直接判決,執行。

但是法院沒有判決任何一個人藐視法庭,所以說你可以說現在還在路上的藐視法庭,但是既然法庭沒有判決。那麼目前還扯不上法治精神這一塊。

如果有必要,我相信法庭會做出合適的判決。


我認為是違反的,類似的但是性質惡劣的多的情況還有商鞅的渭水大刑


法治精神是什麼? 記得很久前就聽說過一句話。法律是為了保護當權者的利益有效證明書。 客觀上來講,看當政者的想法。 若大多數人的不適當行為使得他們得以逃脫,一定是對法治的褻瀆。 一個人起碼得知道好壞才能說自己想要什麼,安安靜靜過日子挺好。

剛才那個回答為什麼沒了。。?


這裡首先立法機關是香港高院,執法機關是警方。其次,立法與執政者之間也沒有必然聯繫,特赦不適用所有情況。

香港警方針對佔中者的「違法行為」執法不力,並不能說是「法不責眾」。一方藉由法律對另一方追責,與是否人多勢眾也沒有關係。

如果法律不合民意,正說明民主出了問題。當社會法治出了問題,執政者有最大嫌疑。


算是違反法治精神,

但會節約司法資源。舉個例子,

如果讓你用一天的時間,

在一座森林裡抓到一隻兔子,

你只要帶上陷阱和獵槍就行了。

但要是讓你用一天的時間,

把一座森林裡所有的兔子都抓到,

你就需要帶足夠多的人,

每個人都配上足夠的工具。

第二種的成本會很高,

還可能會有人跳出來告訴你要保護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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