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傳統制度中,典權一直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台灣立法也明確規定了典權,為何我國的立法中沒有典權呢?
01-26
現在有嗎?台灣人都認為典權是走向死亡的制度。你聽說身邊有人設立過典權,簽訂過典權的合同嗎?法院里有典權訴訟案件嗎?典權是傳統,但是它還是活著的嗎?制定物權法過程中關於典權的爭論反而證明了許多法學學者脫離中國生活實際的病症。典權不就是民國的時候搞得習慣法調查發現的嗎?現在已經死得剩骨頭了,死亡的制度那麼多支持者要去立法,而現實的問題卻沒人關注。當前中國社會保障房的問題找不到統一的法律規定,保障房有經濟適用房,公租房,限價房,拆遷補助房,種類多得數不清,涉及法律關係有新的社會保障關係,家庭關係,還有傳統的單位與個人的關係,訴訟爭議特別多,而且肯定是中國特有的。立法上怎麼不關注一下!
以下僅為個人看法。默認題主對於典權制度的歷史沿革、概念等背景知識是了解的。如果還是說了不少多餘的話,就權作以饗後人吧。
良心長文。1、首先還是知乎慣例,先究是不是,再問為什麼。本人認為「我國的立法中沒有典權制度存在」的說法不甚妥當。這可能和許多主流觀點並不一致。分歧的關鍵在於我們對於「立法」的理解不同。從狹義的解釋來看,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立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制定和變動法律這種特定規範性文件的活動。但是,從廣義來看,「立法」是指從中央到地方一切國家機關,制定和變動各種不同規範性文件的活動。本人傾向於從廣義上去理解「立法」。如果你讀過蘇力教授那篇著名的《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爺的悲劇》,還有那部同樣著名的《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你就會發現,「法律」的效力層級,與其對於鄉土社會民眾們的規製作用,存在著奇異的悖論。地方性的政策法規,甚至民間的習慣法、宗族法,對於鄉土社會的規製作用,甚至遠遠大於國家的根本法、部門法。本人認為將立法僅僅理解為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太過狹隘。達成了這樣的共識之後。我們會發現,典權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是無蹤可覓。
選了幾個資料庫進行檢索。尤其注意下面這條司法解釋,在標題中明確使用了「典權」一詞。下面是另外兩個資料庫的檢索結果。另外還是忍不住說一句,「我國」的立法,應該包括台灣的立法。準確的說法應該是大陸的「立法」。典權制度在台灣的民法、土地法、水利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比如台灣民法第 882 條
規定「地上權、永佃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根據物權法定主義,如果典權沒有被納入法律的範疇,那麼民眾的這項權利,是得不到保護的,這也是學者呼籲典權寫入物權法的原因之一。以上是對這個提問方式的一些看法,以及一些論證。(廢話有些多,但是說話是要講邏輯,講依據,講前因後果的。)
2、現在題目基本已經沒有問題了。
需要了解的是,典權並不是從未被寫入我國的立法(推敲了一下,這句話有些問題,姑且將此處的「立法」作「與立法相關的活動」而理解),典權制度在王利明教授主導的物權法草案中,截止到目前,已經「三進三出」。(樓上有位說「二進二出」的,應該是去年答的。唉,當時誰能想到,後來的民法典編纂工作研究小組組長也會出事。)
費了些功夫,找到了王利明老師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
這裡是其中關於典權的全部規定:
可以看出,典權制度的法律框架已經比較成熟,寫入物權法草案,甚至不久後的將來寫入民法典,值得期待。個人抱樂觀態度。
3、說了如此之多,補充了這些背景,終於可以簡單談談對於典權目前仍未名正言順的「入贅」物權法原因的一些個人見解。答案倒出乎意料的簡單,一言足以蔽之。典權「入贅難」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個人認為,內因是傳統觀念的束縛,外因則是我國立法體制使然。這也是我國立法中面臨的一個很大的問題。在中國,一部法律表決通過的權力是由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然而而大多數人大代表並不是法律工作者,他們無法理解典權制度的真正內涵,更不清楚保留典權制度的意義與價值。很多人對於典權的認識,還停留在那個「富者田連阡陌,窮者無立錐之地」的舊社會,沒有對於典權制度的美好想像。典權制度作為一項中華民族為數不多的,土生土長的法律制度,本身深厚的歷史傳統底蘊,反而會成為沉重的負擔。本人甚至很懷疑某些法案的表決者,理不理解「典權」兩個字的含義。
然而,在這個「王利明不如奚曉明」的時代(註:王利明:新中國第一位民法學博士,談論民法學繞不開的學者。奚曉明:前最高院副院長。),法律人要心存希望。以米蘭昆德拉的那首開篇詞收尾吧,套用了一下。……典權深厚的歷史傳統底蘊,同時也是最沉重的負擔,壓迫著參與立法的學者者,讓學者們屈服於它,把他們壓倒地上。然而,最沉重的負擔同時也會成為最強盛的生命力的影像。歷史傳統的負擔越重,越貼近大地,它就越真切實在。相反,一味的崇尚學習西方先進的法律制度,而罔顧舶來品是否會在中國的鄉土社會水土不服,沉重的歷史文化傳統的完全缺失,會使權威的法律變得比空氣還輕,就會飄起來,就會遠離大地和地上的生命,成為半真的存在,其運動也會變得自由而沒有意義。我國對典權的立法是兩進兩出了啊~不知道以後會不會放進去了啊,其實物權法規定典權只會有益處沒有害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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