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患者殺人無罪,根本原因是他沒有自由意志嗎?


唔,可以這麼解釋。

精神病人是自由意志缺失的。沒有能力決定自己要做的事情。

但是自由意志本來就是虛設的概念,我們連正常人有沒有自由意志都證明不了,這個概念不能亂用。當然,法學意義上的自由意志和決定論意義下哲學上的自由意志有所區別,但作為決定論者,我只能說人沒有自由意志,任何人都沒有,人沒有辦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法律的懲戒教化有其意義。唔,可以參考我的文章。


不是 和自由意志無關

法律,是因為能產生因果關係存在的。正常的人,決策的時候會把犯罪行為的後果加入考慮之中,因此如果仍然犯罪,可以判定其是主觀故意。

無罪的根本原因是:殺人有罪與否,無法對精神病人產生影響。

對於正常人來說,殺人有罪,我們就不殺了,也就是說法律能產生新的因果關係;

但對於精神病人,殺人的後果對其毫無意義,同時法律的懲罰也毫無意義,犯罪後果和法律懲罰根本不能進入精神病人的大腦決策之中。

法律的因果關係:

犯罪客觀行為+主觀故意(知道這麼做受害者會死+知道這麼做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要承擔責任

而犯罪者主觀上是否有自由意志與此問題毫無關係。

ps:多說一句,正常人的意志在自由程度上並不比精神病人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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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三階層理論分析,這個問題是在有責階段解決的,也就是說該當、違法均已滿足。


精神病人在病發期間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根本原因是精神病人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

精神病人殺人,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因此該行為具有違法性,但是否要為此承擔刑事責任,還要看該行為是否具備有責性。

我國刑法將刑事責任能力分成三類,一類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即年滿十六歲的正常人;一類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即14-16歲未成年人;一類是無刑事責任能力,即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和在精神病發病期間的精神病人。由此可見,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與精神病人犯故意殺人罪時不負刑事責任是因為他們不具備對自己行為完全認知的能力,不明白自己行為會造成的後果是什麼,也就不能說其主觀具有惡性。我國刑法講究主客觀相統一,雖然客觀上實行了殺人行為,但主觀上不具備惡性,依然不能讓其承擔刑事責任。

最後要注意的是,嚴格意義上講,精神病人殺人是有罪的,因為殺人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只是精神病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而已。


剛看新聞,精神病拿到砍人致6死12傷,請問會被判死刑或終身監禁。。否則出來再傷人 怎麼辦?誰負責?


題主提的問題應該是有瑕疵的,精神病人殺人不是無罪,而是不負刑事責任。

要把故意殺人罪的帽子扣到一個人的頭上必須滿足兩個方面條件:

1,客觀上的確做了符合故意殺人構成要素的行為,精神病人殺人無非就是用刀砍等其他作為方式將他人殺害,顯然符合故意殺人條件。當然成立故意殺人有罪

2,但是要將故意殺人罪歸責到個人必須個人主觀上要有故意殺人的故意,精神病人在病發期間是完全無意識的個人,也就無所謂故意。

精神病人在客觀上殺了人,成立故意殺人罪。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意識就不能將故意殺人罪的責任歸責到精神病人,因此他就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對於精神病人犯罪其實有安保措施,也就是強制醫療。俗稱就是關到精神病院,這可比坐牢恐怖多了


我覺得這個問題問錯了

精神病人殺人怎麼是無罪的?

只是大部分時候我們覺得殺掉一個精神病人沒有意義,。所以用拘禁取代殺人而已。

同樣的。

未成年人殺人也不是無罪的。

只是我們覺得教養,比殺掉他們更好而已。


刑法方面的精神病人,指的是欠缺認識能力或者欠缺控制能力的人。

欠缺認識能力就是不知道自己行為後果是什麼。比方說把一般人誤認為是正在追殺自己的人而進行假象防衛,或者誤認為是電線杆而進行傷害,精神病人對自己的行為沒有認知能力,不能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不正當性。

欠缺控制能力就是知道自己的行為後果,而無法控制自己。明知道對方是正常人,但身體不受控制,對他人進行傷害。

精神病人不構成犯罪的根本原因在於其主觀方面無責任。這兩種情況都既不具有傷害故意,也沒有過失,因此不構成犯罪。

(因醉酒、吸毒導致的欠缺認識能力或者欠缺控制能力同樣視為精神病,但此時要看喝酒、吸毒當時對於結果是什麼心態。如果喝酒、吸毒時對於結果沒有預見,不應對其追究故意犯罪的責任,但應當推定其有過失,因為一般人可以預見到醉酒、吸毒後有可能會欠缺認識能力,從而導致嚴重後果。)


自由意志是否存在就是一個很值得討論的問題~知乎也有很多討論~

所以我們僅僅說精神病人為什麼殺人不懲罰

先來看刑法的功能,一個是懲罰一個是預防,最終達到減少社會犯罪的目的。

明白刑法的目的後我們再來看精神病人殺人的問題,其殺人的時候是沒有自我意識的,我們認為他不存在殺人的主觀意思,並且這種狀況是他自己不能控制的沒有選擇的。那麼這時候用刑罰懲罰這種行為是不具有懲罰性質的,因為精神病人本身並沒有錯,只能作為說是對死去的人的慰藉。並且這種刑罰也就不能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因為精神病人本來就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啊~


可以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說沒有行為認知能力的精神病人殺人就像是你睡了一覺,醒來就被告知你殺了人一樣,你當時的意志與認知都是缺失的;或者說有人操控你的身體殺了人但你卻不知道;很多病人發病期間的所做所為在其癥狀消失後並不知情。像這些無行為能力的犯罪有很多種,例如嚴重的命令性幻聽,你的耳邊有聲音命令你去殺人,而你卻不能違背它的意志從而犯罪;認知障礙使你將別人錯誤的認成兇猛野獸或鬼怪之類,從而加害他人;被害妄想癥狀支配下的犯罪活動,認為別人要害他,自衛而進行犯罪等等; 所以單純的說犯罪當時有沒有自主的意志的是不全面的


神經病人發病時無法控制自己,失去正常的主觀意識,殺人是自己當時所不想,無法控制和知情的,所以不犯法。


錯,嚴格意義上自由意志每個人到底有木有都在爭論不休,你此時就預設了人有自由意志,不過也好,這樣法律制裁基礎,道德才能普適。 精神病人殺人準確講是因為喪失了正常辨別能力,對於他來說,殺人和與人聊天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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