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為了避免給自己惹麻煩而故意說謊的證人,警察如何處理?

家屬院發生一場兄弟姐妹之間的惡性打架事件,結果特別嚴重,姐姐被120直接帶走,大出血昏迷。警察來調查情況,xx是證人,第一次他說看見xx參與打鬥,第二次卻說沒看見xx參加打鬥。兩次證詞明顯不同。在警察走後,我聽見他和鄰居解釋說他怕惹麻煩。並且鄰居也說他做得對。警察如何處理類似事件?有什麼樣的方式既把壞人繩之以法,又不損害證人的利益?還有為什麼警察處理社區,親戚,夫妻等牽扯人情關係的暴力案件往往效率低下,不願作為?有沒有什麼有效的解決辦法? 我的見的那位民警和您的處理方法幾乎一樣。1拉家常和證人聊了快1個半小時,結果什麼用沒有。2,承諾為證人保密,說到我的案件連我的同事都沒權利翻閱。可是依舊無法消除證人的戒心。因為證人在調查過程中要報自己的身份證號,家庭住址,做筆錄的時候要按手印,有什麼問題他不光麻煩還要負責任,所以大多數人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3,本案件發生在社區,在某些人眼裡,證人等於告密者,如果他真的做了證人,等鄰居打架的人被放出來了,他如何面對?並且鄰居打架的是親人,萬一他們並不想自己的親人受嚴重的刑事責罰,證人還要受埋怨。所以,綜上所述,我的觀點是,目前刑警的做法沒起到實質性的效果,因為他們的做法無法確保證人的利益不受損害。最後,我想問的是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作為110接處警民警,我來回答此類問題應該是再合適不過了。

遇到類似證人不作證的時候問題,一笑風雲過師兄已經在法律意義上講的很明確了,即使不願意作證或者由於自身安全考慮隱瞞事實,在實際工作中公安機關也很難會去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很悲哀的說,面對此類情況,民警的語言表達能力(忽悠水平)很重要,我在與證人談話之前一般都會花十來分鐘拉拉家常之類的拉近彼此距離,然後在涉及到案件的時候盡量讓證人能為受害人換位思考,假如你自己遇到了這件事,沒人為你作證,那這個社會不就沒希望了嘛,正常人的正義感或多或少還是有的,需要去激發他們。同時也要考慮為證人保密,不能搞得滿世界都知道警察找人作證,盡量選擇沒人注意的時間和地點,工作就好做多了。如果實在不願意作證的,帶著執法儀走訪走訪也是可以的。

不過辦案不能光靠證人材料,也要加大力氣收集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這樣案件才能辦好。

至於題主所說的公安機關辦理家人鄰里社區內治安案件不積極的情況,確實存在,因為此類案件基本上由轄區派出所處理,人手有限,工作量又特別的大,真心忙不過來,一件疑難治安案件,工作量並不比刑事案件少,精力有限,所以如果不是重特大刑事案件,一般都是組織雙方調解,畢竟法律也有相關規定,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案件,被害人傷情輕傷及以下的,可以調解處理,當然是在雙方同意基礎之上決定的。

以上。


謝邀。

題主說的這種情況,是現實裡面讓警察非常頭疼的一個問題。

出於怕麻煩而做偽證的情況非常常見,特別是刑警,肯定都遇到過。

理論上,這是一種犯罪行為,涉嫌的具體罪名是偽證罪,是妨害司法罪的一種。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藏罪證的行為。

但是從實踐中來看,證人做偽證的,一般都達不到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 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 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 由於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5. 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我們看到了在立案標準中,使用了『足以』的描述,也就是說,該偽證行為作為定罪的關鍵部分,影響了最終案件的處理,但是證人的證言本身在刑事案件中的證明效力是非常有限的,在證據鏈的形成中,證人證言只是其中一環,特別是我們現在非常強調『輕口供,重證據』,如果僅憑證人證言就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應該說公安機關有偷工減料,玩忽職守之嫌,而如果大量客觀證據的搜集足以證明案件真相,那麼證人的偽證顯然是不足以影響案件最終的處理結果的。

目前在實踐中,很少追究證人偽證罪的責任,還有另一方面原因,就是證人保護制度建設不足,實事求是的講,證人在做出證詞後,確實可能遭遇到嫌疑人的打擊報復,這種情況在現實中並不鮮見。對證人的保護需要調動大量社會資源,而在一般常見的刑事案件中調動這樣的資源是不現實的,對證人進行專門保護的情況是有的,但是極為少見。

對於證人因自身顧慮沒有如實供述的情況,目前只能是以批評教育為主,顯而易見的是其行為確實影響到了案件的順利偵辦,導致消耗了更多的司法資源,也是沒有履行公民法定義務的表現,但是強製作證,對於有偽證行為的證人一律追究其法律責任,並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有些偵查人員在取證時,以追究證人偽證罪進行威脅,實際上是一種逼供行為。

作偽證雖然是不對的,但是並不一定犯罪。

目前來講,要把嫌疑人繩之以法,同時保障證人的合法權益,只能通過公安機關大量工作,搜集有效客觀證據來解決。


警察叔叔的意思是說只要過了自己心理這一關,有麻煩的可能性很小。


現實生活中遇到一個 警察直接暴力取證了 然後那證人從看守所出來精神就不正常了 就是在證人店裡打架 他被要求作證 作證比較偏向他認識的一個人


嚴格追究這叫偽證


看看各位回答覺得好搞笑,覺得大家還是想想如何保證那些做證的人的利益再說,就跟那時候我爸是xx一樣,連律師都被不明人士追趕威脅誰還敢做證?你要不要還房貸?車貸?小孩的學區房首付有了嗎?家教的費用能承擔起嗎?有時候不是我們不想作證,是做證的成本承受不起!我們這裡有個見義勇為的,被報復醫藥費還得自己掏,一段時間不上班!

最後你爸是個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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