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這種電影情節發生在現實中會怎樣?

經常看到這樣的電影情節,反派事先作案並且把留有主角指紋的兇器放在案發現場,同時引誘主角和警察到達案發地點,讓警察誤以為主角是罪犯。如果這樣的事發生在現實中可以洗清嗎?在案發現場+留有自己指紋的兇器是否構成判案的充要條件?


留有自己指紋的兇器,能作為證據之一,不能構成充要條件。

這個證據的解讀,需要其他證據共同印證,如果只有這麼一個證據,它本身只能解讀為【兇器上有你的指紋】或者【你在兇器上留有指紋】,不能證明指紋是在殺人時留下的——它可能在案發前任何時候留下——所以不能當做充要條件,甚至連充分條件都不夠。

同樣不構成必要條件——使用兇器不是必然會留下指紋。

給你講個例子吧,這是一個檢察官在她的新浪博客上寫的工作體會,大致複述一下:

該檢察官收到公安局送來的預審材料,證據指證某人有殺人嫌疑,證據有:

1、案發現場留有某人的腳印;

2、目擊者稱在案發時段內見到某人從案發現場附近經過;

3、在某人床下搜出菜刀,上面沾的血跡經鑒定為死者的;

4、從某人家中找到的鞋子痕迹與現場腳印相吻合,鞋底沾的泥與現場泥土成分相同。

按我們外行看,這就是鐵證如山了,但在檢察官眼中,這些證據尚不足以定案——

1、某人可能在案發前任何時候經過現場;

2、目擊者只能證明某人從案發現場經過,不能證明他殺了人;

3、菜刀上的血跡可能在案發前任何時候留下;

4、同2。

於是該檢察官從感情角度出發,對某人進行關懷教育,最終某人承認確實是他殺了人,根據某人的交代細節,公安局補充偵查後,證據鏈才完整起來,沒有疑議了。


瀉藥。

人死總有一段過程吧,只要能夠有不在現場的證據,足以抗辯。

對了,指紋和足跡只能說明某人到過現場,並不能得出某人幹了什麼的結論,不具排他性,還需要其他證據來佐證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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