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債共簽,各債各還,無問西東?
文|庄志明律師
明日大寒,寒冷的冬天最盼回到溫暖的家。家有溫暖,家也有煩惱,比如家庭里的債務就是一個備受關注和吐槽的問題。今天我簡單地聊一聊這個問題。
前天中午時一朋友特意電話聯繫我:今後老公欠債,只要老婆沒在借條上簽字,這債務老婆就不用承擔了?現在的人對法律如此關心,我對法治中國充滿了信心。
朋友問的這事其實是關於今天最高院出台的一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可以先粗略地看一張圖:
這個司法解釋一出來,網上評論很多:夫妻債務必須共同簽字,誰簽字誰負責,不簽字不負責;罪惡的婚姻法24條修改了等等。
我在這裡糾正一個說法,《夫妻債務解釋》和婚姻法24條毛關係都沒有,婚姻法24條規定是這樣的:「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此規定和今天的司法解釋有關?所謂24條實際上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24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給大家做個澄清,《夫妻債務解釋》無關婚姻法24條。可笑的是一些律師都胡扯「婚姻法24條重大修改了」的言論,不嚴謹不細心不著調啊!
《夫妻債務解釋》在第1條規定了「共債共簽」,確立了夫妻債務的一個大原則,但並不能因此就得出我朋友說的未共簽的債務一定是個人債務的結論。
依照《夫妻債務解釋》,除共同簽字的債務作為共同債務外,以一個人名義所負債也是可以作為共同債務的:一是夫妻共同舉債意思表示所形成的一人名下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這裡的共同舉債意思可以體現為事後追認或者電話、簡訊、微信、郵件等有關證據形式。二是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也是共同債務,此債務無需另一方的同意,債權人也無義務審查其同意與否。
《夫妻債務解釋》第3條規定了特定情形下的夫妻共同債務。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即此種情形債務,債務人能夠證明「個債共擔」的,為共同債務,需注意的是該情形的舉證責任在債權人。
第2條和第3條有一個共同的關鍵詞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該關鍵詞可以這麼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是維繫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展開說可以寫一萬字)。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這個關鍵詞非常重要,作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範圍內所負的債務,一般情況下不論是否共簽都是共同債務。而超出這個範圍以外的債務,又沒有取得共簽的,債權人必須有充分的證據方可主張該債務為共同債務,要求夫妻共同償還。
所以,我朋友問的這個問題貌似簡單,其實並不簡單,內涵博大精深,往往表面很簡單的問題其實骨子裡的乾貨很多,絕非三言兩語就能解答的。我可以很自信地說,上面啰啰嗦嗦一大堆話仍然沒完全解決生活中所有的具體問題。
你提出一個問題,可以無問西東,而我回答一個問題,要考慮上上下下,方方面面,東西南北。別把律師當耍嘴皮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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