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高院認為「先違法、後接受法律制裁是不會損害法治」是錯的,其理由是?
有匿名者抽象化了這個問題,我覺得很棒,大家不要局限於「佔中」以及政治情緒上。
把問題抽象化:一個社會 S 裡面,有一個群體 A,認為現行的政治制度違反社會公平,違反自身價值觀、意願或利益,於是採取破壞現行法律的方式,與現行的社會制度對抗。法律體系對這個群體 A 的行為定義為違法,並依照現行作出制裁。群體 A 認為,由於我本來就是採取違反現行法律的方式來達到政治訴求,推翻現行政治制度,所以我違法是正義的。我在結束我的抗爭行為之後,將主動選擇時機(時間點 = T)接受現行法律的制裁,這樣社會法治仍然沒有損壞,而且這是一種正義的做法,是道德上應當被理解甚至讚美的。
問:如果這個社會 S 允許群體 A 的成員首先犯法,然後自主選擇接受法律制裁的時機(時間點 = T)。那麼這個社會的法治是否還是完善的?
我僅僅說我的邏輯,不討論站隊問題。一個思路:首先,法律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法律所規定的處罰其實是為了阻止違法而做的預防性懲罰。其次,當大批人明目張胆違法的時候,說明法律的預防機制已經失靈。大家不懼怕處罰而去大規模破壞秩序。結論,從維護社會秩序來說,大規模的違法抗命是有違法治的。(但是這裡沒討論這個秩序是不是合理)。譬如,大家都闖紅燈,願意接受處罰(好像沒有處罰),但是大家都知道闖紅燈是錯的。這時候法治是不是被破壞了?另一思路:首先,法治的成功與否在於大家對於法律的尊重而不是盲從,是否配合司法體系其次,面對惡法,敢於反抗,另一方面又尊重司法體系,接受逮捕審判。司法體系沒有受到破壞。結論,從司法體系依舊被大多數人尊重這方面,是符合法治的。
在11.30,又一個香港的不眠夜以後,窩在港島半山上複習憲法期末考試期間決定來回答這個問題。
事實上現在根據題目本身和題目描述已經有了兩個問題:
1. 港高院認為「先違法、後接受法律制裁是不會損害法治」是錯的,其理由是?2. 如果這個社會 S 允許群體 A 的成員首先犯法,然後自主選擇接受法律制裁的時機(時間點 = T)。那麼這個社會的法治是否還是完善的?第一個問題很直接,要知道就應該直接去讀高院判詞,
HCA 2094/2014 Result para.139. "The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must include and embrace the notion that every resident and the government alike should obey and comply with the law." 法治的概念必須包含每個居民和政府同樣應該服從遵守法律的概念。para.140. "Under the rule of law, even if the defendants are of the view that a court order (including an ex parte order) is wrongly granted, instead of simply disobeying it, they should first comply with it but seek to challenge and argue against that order in court under due proces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s said by Hoffmann LJ (as Lord Hoffmann then was) in Department of Transport v Lush (unreported, 29 July 1993)[29]: 「…the law cannot allow obedience of its orders to be a matter of individual choice even on grounds of conscience」." 在法治下,即使被告認為法院命令(包括暫時命令)被錯誤發放了,他們應該先遵守它而致力於在法院,在符合法律遵守正當程序的基礎上挑戰它理論它,而不是單純違背它。正如在Department of Transport v Lush中Hoffmann LJ說的,「法律不能允許對它的命令遵守與否變成一個個體選擇的問題,即使把良心作為理由。」所以我覺得高院不是只針對說違法後接受法律制裁會不會損害法治,而是一旦你違法了,就已經損害了法治。根據香港大律師公會10月28日就集體違抗法庭命令的聲明,「對獨立的司法機構頒下的有效的命令,實行個別或集體違抗。這無異於擅自執法,可令社會逐漸陷入無法狀態。」
http://hkba.org/whatsnew/misc/20141028%20-%20Statement%20of%20Hong%20Kong%20Bar%20Association%20Relating%20to%20Mass%20Defiance%20of%20Court%20Orders%20(Chi)%20-%20FINAL1.pdf第二個問題通常情況下,答案也是否定的。同理,法治概念的基本內涵之一就是社會中的每一個角色都要守法,這樣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才得以樹立和保留,法律實現管控秩序、保障個人權利的目的才能夠有機會實現。違法,尤其是公開的大規模的 違法,通常情況下,會對法律的這種權威和尊嚴造成侵蝕,可能導致社會陷入無法狀態,屆時社會可能失去秩序,個人的權利也就得不到保障。法治的損害,一定會造成對個人自由與權利的侵害。但是公民抗命可以是一個例外。公民抗命是一個哲學概念,梭羅的&英國上議院(House of Lords)R v Jones判決(一宗涉及起訴公民抗命參與者的案件)中,Lord Hoffmann表現出對公民抗命高度的同情,他說,能否容納這樣的示威遊行恰恰是文明社會的一個標誌。違法者應在合理容忍限度內盡量減少不便和損害,而執法者應保持克制,在量刑時考慮到參與者出於良心的原因。似乎House of Lords法官是在暗示如果雙方態度得當克制,可以在公民抗命參與者實現訴求的同時,不對法治造成侵害。(鏈接:House of Lords )
如有些知友所說,具體答案受到的變數影響太多。我個人贊同公民抗命的理論基礎,但在香港這個敏感的語境下,運動的「度」特別重要,因為香港的法律和政治發展受到北京強大的政治力量的掣肘,香港畢竟不是獨立國家,而是中國這個unitary system下面享有高度自治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政治的任何變化都要考慮到在更大的 政治環境下的博弈。這個角度上說,北京收回2017年特首選舉方案的可能性本身就非常小,何況運動發展到這一步,不僅涉及了對公共秩序的嚴重破壞違反Public Order Ordinance,交通擁堵、噪音更給香港居民帶來了巨大的不便,小商鋪罹受不可承受的經濟損失,香港所有大專院校的教學秩序都受到嚴重的破壞,這些行動已經構成了對香港核心價值--法治的挑戰,嚴重超出了合理忍受的範圍。香港大律師公會在聲明中曾援引以賽亞柏林對1994年一場公民抗命參與者的評論,「eggs are broken, but the omelette is not in sight, there is only an infinitenumber of eggs ... ready for the breaking. And in the end the passionateidealists forget the omelette, and just go on breaking eggs (意譯:你只擁有無數的蛋,蛋摔破了,但蛋餅仍沒有給泡製出來,到最終理想主義者卻忘記了要泡製蛋餅的初衷,而只管繼續不停把蛋摔破)」 經過昨夜,我開始擔心政治激情已經讓理想主義者們忘記了要泡製蛋餅的初衷,而只管繼續不停把蛋摔破。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統治者制定給被統治者以及統治者自身必須遵守的規定規章、命令條例。由立法機關或國家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的總和。包括憲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規等國家級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規範性文件。
佔中者本身認為現有香港司法是不公正不合理的惡法,他們想要去爭取合理的法律,前提就是能夠決定統治者,所以才要要求完全普選。
他們的目的就是損害現有司法,法院當然要維護現有法律的威嚴,法院只是法律的執行者,不是制定者。法律不只是懲罰,法治也不能是交易
這種問題裡面,法律、道德、正義、權利都被攪在一起,一團混亂。
把問題抽象化:一個社會 S 裡面,有一個群體 A,認為現行的政治制度違反社會公平,違反自身價值觀、意願或利益,於是採取破壞現行法律的方式,與現行的社會制度對抗。法律體系對這個群體 A 的行為定義為違法,並依照現行作出制裁。群體 A 認為,由於我本來就是採取違反現行法律的方式來達到政治訴求,推翻現行政治制度,所以我違法是正義的。我在結束我的抗爭行為之後,將主動選擇時機(時間點 = T)接受現行法律的制裁,這樣社會法治仍然沒有損壞,而且這是一種正義的做法,是道德上應當被理解甚至讚美的。
問:
如果這個社會 S 允許群體 A 的成員首先犯法,然後自主選擇接受法律制裁的時機(時間點 = T)。那麼這個社會的法治是否還是完善的?變數群體 A:
1.搶劫者2. 黑社會3.吸毒者、販毒集團4.分裂主義者5.衣食無繼而綁架富商的人6.對薪資、福利待遇、社會現狀、社會制度不滿而採取激進示威行為的人群7.由於對社會現狀不滿而破壞公物的人8.由於對社會中另一群體 B 不滿而實施仇恨犯罪(hate crime)的人
9.新興宗教或少數教派人士變數社會 S:
1.美國2.英國3.日本4.德國5.以色列6.敘利亞7.印度8.墨西哥
9.中國10.南非變數時間點 T:
1.法律判決後10天內2.法律判決後3個月內3.法律判決後3年內4.法律判決後15年內5.法律判決後40年內6.抗爭行為結束後10天內7.抗爭行為結束後3個月內
8.抗爭行為結束後3年內9.抗爭行為結束後15年內10.死前11.死後50年內大家可以把不同的變數放入,多角度思考一下。
----------------或者可以看幾個例子:1.2011年9月-10月美國「佔領華爾街」事件2.2014年8月美國弗格森騷亂事件3.2014年11月以色列卡納村示威事件
4.2014年10月印度曼尼普爾邦示威事件5.2005年-2014年墨西哥毒品戰爭6.2014年10月英國「佔領民主」示威事件7.2011-2012年敘利亞反政府示威事件8. 2012年巴西夫妻為減少人口,殺人後將屍體製成餡餅出售案件最近學批判性思維,用一下這個工具來嘗試的分析下。
對先「先違法、後接受法律制裁是不會損害法治」的評價
1.對該判斷的隱含的假設(大前提)的分析和評價
1.補全三段論「只要違法行為受到制裁就不會損害法制。」是這個論斷隱含的大前提。
三段論補全後是:P只要違法行為受到制裁就不會損害法治Q先違法,後接受制裁的行為受到了法律制裁——————————————————R先違法,後接受制裁的行為是不會損害法治2.對論證的分析支撐整個判斷的基本預設:A.是法制是好的,是需要維護的。———沒問題B.與當事人的主觀意願無關。即無論明知故犯還是無意觸犯,只要得到了制裁就不會損害法治。——有問題——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同是法律衡量某一行為的標準,明知故犯,已經損害了法治。C.與制裁執行的時間節點無關。即無論何時只要受到了制裁,就不會損害法治。——有問題——即時得到制裁和延後制裁有區別。支撐原判斷的大前提P只要違法行為受到制裁就不會損害法治的預設是:D.制裁違法行為就是維護法制的充分條件(注意,不是必要條件)該預設與現實矛盾,理由如下:立法(法制)的目的是建立一種社會大眾共同遵守的社會準則,在有人違反後對其進行懲罰只是手段,如果以懲罰和制裁為目的立法,那麼社會上大部分人將受到法律的懲罰和制裁,而不是保護。綜上,因B、C、D與客觀事實矛盾,該判斷成立的基本預設和隱含預設均與客觀事實或常識不符,不成立。占就占唄,堵路做什麼,代表民意卻在為難民眾,能不讓人對組織者的目的產生懷疑,對其智商產生懷疑么。本來一場可能引起共鳴的運動,現在自己作死。
請各位點贊的去評論區看看,人是可以怎樣的胡攪蠻纏,您要是有興趣可以陪那幾個人玩玩。
世界上每一場革命都是從犯法開始?
放屁,革命從流血開始,而且是流自己的血。
高法的裁決就是成就你們流血的美名,你敢接著嗎?
所以佔中根本不是什麼革命,根本不是什麼公民抗命。佔中不過是有些人沽名釣譽罷了。
支持佔中的你去武裝暴動啊!你要是不能做到這點,那麼你連你最看不起的共產黨你都比不過,你當然也比不過美國人——華盛頓首先做了將軍然後才是美國總統。
老子不匿名了,你們這些佔中的人月經我也是夠了。
=========我看到修改了問題,而且問題修改的很有意思======對於問題:如果這個社會 S 允許群體 A 的成員首先犯法,然後自主選擇接受法律制裁的時機(時間點 = T)。那麼這個社會的法治是否還是完善的?我用我粗淺的博弈論的知識來解決一下。
我來做一個假設吧,假設法律的目的是震懾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防止可能的犯罪發生。
對於設社會的總體人群為P,存在
其中是人群中的任意個體。那麼,對於來說,對於A所要違反的法律,其策略是。就是說,其可能在時間點去主動接受懲罰。顯然,對於群體A來說,其行動為,就是T時間點去接受懲罰。但是從博弈論的角度來看這能夠實現么?對於個體存在收益函數,每個人這個收益函數大概都是不太一樣的吧?要讓大家的收益函數在時間點T都達到最大值,好像要牽扯的變數有點多╮(╯▽╰)╭(不多的話……呵呵)---跑題了,要討論的是法治在這個情況下是否還能完善----換句話說,就是群體A選擇了時間點T以後,法律的目的還能否達到。其實只要時間點,那麼就一定存在一些人會主動違反法律吧……反正只要之後承擔責任就好了嘛~嗯,一個可能的方向是:當他們取得所謂的民選以後,當他們所謂的民選政府上台以後,接下來的事情就是大批的人主動違反法律了吧?反正只要承擔責任就好了。如 @塗樣 提到的,法律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從某種程度來說法律只是一種工具,這個工具不能發揮效用時就說明它有問題,或本身存在缺陷,或不適用於所使用的情境。
就拿國人喜歡闖紅燈來說,這肯定是違反交通規則的,但與其他國家來比,確實是中國行人等待紅燈的時間太長,這是規則本身有缺陷,但如果人人都憋著不闖紅燈,這種缺陷就不會暴露出來。規則本身不合理,那是不是就行人無視紅燈亂穿馬路就是對的?這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最好的辦法是該怎麼罰怎麼罰,同時儘快修改不合理的地方,或者改時間,或者修天橋。或者,難道說一味地批評嚴懲闖紅燈的人,就能解決這一矛盾?
不能迷信法律內容,違法事件發生的時候,不能一味地認定人就是絕對錯的。若法律是完美的,法律是萬能的,還需要以德治國作甚?正因為法律是有缺陷的,所以法律也在不斷地調整,勞教制度就是個例子。如果既得利益者不願調整法律的缺陷,而那個缺陷又事關民眾的重大利益呢?如果明天個稅起征點變成1000,稅率80%呢?當然他們不敢這樣調,但他們為什麼不敢這樣調呢?
法律也是社會各方的協議,某一方的要求難以接受,另一方當然不會答應,僵持的後果就是混亂無秩序,甚至暴力。但就算我不滿合理訴求被侵犯,我也不會全盤否定整個協議,我依然遵守其他條款,這種行為還是挺講理的。至於訴求是不是真的合理,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轉載以下文章,原作者的名字估計已經成了敏感詞
反思公民抗命與法治 2014-11-12
公民抗命與法治的關係,由我最先提出佔領中環時就引起爭議。至現在雨傘運動,由於公民抗命行動的規模及長度遠超原先的想像,受行動影響的人的數目及程度自然比以前想像的也多和大,且又涉及了法院禁制令,令公民抗命與法治之間本已是微妙的關係更形複雜,故我在這裡必須重申二者之間的關係。我提出的法治理論,把法治分為四個層次。初階層次是「有法可依」及「有法必依」。「有法可依」要求法治下的法律達最基本的質量要求,須公開、清楚及穩定等。「有法必依」要求政府以法律為管治的重要工具,執政者並已設立內在的監察機制確保官員們依法施政。法律亦涵蓋了人民生活的重要領域,公民以和平的方法解決紛爭,並公民普遍有守法的意識。初階法治層次因仍缺乏有效的限權機制,令法治能否實踐得到,完全在於執政者或執法者的主觀決定。亦因沒有對法律的內容有實質的要求,法律亦只多用於維護政權,而少用於保障所有公民的基本權利。要跨進高階的法治,法律要由功能性的本質(只作為管治者的工具),轉化為規限性(對管治者的權力作出規限),再進到目的性(法律所應達成的目的就是實踐公義)。高階法治層次分別是「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以法限權」建立起不同的外在機制,主要是透過分權去限制政府的權力。限權機制包括:以憲法明確分配政府權力(憲法限權)、由獨立法院去監察及覆核政府行為是否合憲合法(司法限權)、設立獨立的機制如申訴專員公署接受公民對政府官員的申訴及進行調查(行政限權)、讓公民透過公平的選舉制度選出政治領袖(政治限權)、及確保獨立的新聞媒體及自主的公民社會監察政府的作為(社會限權)。「以法限權」的一個重要指標是貪污大體已受有效壓制(尤其是政府官員及集團式的貪污)。「以法達義」進一步要求法律內容須達成不同的公義訴求。因應公義的訴求,「以法達義」再分為多個次層次:法律須確保公民在政府及訴訟程序中得到一些起碼的程序保障(程序公義)、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公民權公義),保障公民的平等政治權利(政治權公義)、保障公民能享有基本的生活水平(社會公義),及設立商討程序讓公民共同商討各樣社會政策以達成共識(商討公義)。討論法治四個層次與公民抗命的關係,可更深刻明白法治的真義。法治第二個層次「有法必依」要求公民要有守法的意識,那麼公民抗命說會涉及違法行為,怎可以與之相容呢?公民抗命可以理解為「人們真誠地基於公義(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為了社會整體的利益),以公開、蓄意、及有限度的違法行為,嘗試去改變不公義的制度。」為了使公民抗命所爭取的公義訴求得到更多人認同為合理的做法,公民抗命的行動還要求是非暴力、已用盡合法途徑仍未能達目標、合乎比例及有合理成功機會。公民抗命者更會承擔罪責以示對法律的尊重。公民抗命並非一般的違法行為,而是在特定的情況下及符合特定條件下的違法行為。若法治已達「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那麼也無需要公民抗命,「有法必依」更是這兩個高階法治層次的穩固基礎。但法治發展往往出現的瓶頸,就是因官員們在「有法必依」層次,由於限權機制只是內在而非外在的,因著人的本質,官員怎樣也難以做到「有法必依」的要求,那才迫使公民進行公民抗命,違法以使法制能突破瓶頸,進到「以法限權」的層次,使「有法必依」能真正實現得到。但「以法限權」也止於確保政府真的做到依法管治,但法律仍未必能實現到公義的。因此,即使法治已達「以法限權」的層次,在法律仍有範疇未達公義的要求,那麼公民仍會以公民抗命的方法去促使法治能再向前邁進,達「以法達義」的層次。因此,才有「違法達義」的說法。我們必須明白公民抗命並非正常的狀態,而是因應法治的發展,公民為了令法制的法治水平更完善,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採取的非常手段。這就出現了「以法限權」下的「司法限權」與公民抗命所可能存在的張力。更具體說,若獨立的法院行使其司法權頒令禁止公民繼續其違法行為,公民要遵守還是不遵守呢?這的而且確對公民抗命的合理性產生更大的疑問。由於法制已達「以法限權」這屬高階的法治,那麼要以公民抗命去繼續推動法治演進的需要可能不是那麼迫切。但若大家明白公民抗命不是正常的法治演進歷程,而是在特定的情況及在特定的條件下才會進行,那就會較容易接受即使在「以法限權」下及「司法限權」亦成熟的情況下,公民抗命仍可以是合理的。我們要知道在「以法限權」而非「以法達義」下的「司法限權」,司法權力即使是獨立的,仍有很大局限,因法院的裁決也只能嚴格按現有的法律去決定政府是否超越了法律的權限,或在現有法律下人們相互的法律權益是甚麼。若法律本身未能照顧得到導致公民抗命行動出現的因素,也就是公民抗命者所爭取的公義訴求,公民抗命仍是需要的,因那才有機會改變法律的內容,令它能實碊公義,使法制可以達致「以法達義」這最高階的法治水平。因此,公民抗命者選擇不遵從法院命令,並非蓄意不尊重或挑戰法院的權威。他們是在特定的情況及符合特定的條件下才會不遵法院的命令,目的只是單純地希望透過公民抗命的行動去推動法制能更符公義。其實,在「以法達義」之下,「司法限權」才能發揮最大保障法治的作用,才能長遠地更彰顯得到司法權威,因司法權力是用以實踐公義,而非只是機械地執行任何法律規定。當然選擇不遵從法院命令的公民抗命者,就須準備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在香港現在面對的處境,我們已達「以法限權」,且「司法限權」亦已是很成熟,但在「政治限權」方面,及「以法達義」下的平等政治權利仍不受法律保障。這也就是那麼多港人參與了香港郁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公民抗命行動的原因。這肯定是一個非常獨特的情況,也是沒有人想像過會發生的情況。但即使參與人數眾多,其實警方仍擁有足夠的能力,去把公民抗命者拘捕或是使用合理的武力把他們移離所佔領的街道,但警方卻遲遲未採取行動,才導致有人向法院申請禁制令。這也是佔領行動這公民抗命的行為會在香港持續個來月仍可以繼續下去的獨特情況。若連警方透過刑事法律所賦予的權力也處理不到的情況,強制力相對上間接及弱得多的民事禁制令,能化解得到現在由警方不執法而產生的僵局的機會也不會是太大。大家還關心的問題是公民抗命是否會做成廣泛的公民不守法的情況,令為了達致「以法限權」或「以法達義」,反導致其基礎的「有法必依」中的公民守法意識也被動搖呢?若法治基礎被動搖,即使能一時達到更高層次的法治也不能持久,會否是得不償失呢?同樣若大家明白公民抗命是在特定情況及符合特定條件下才會進行及出現,這是非常態下的情況,那就知道公民抗命對守法意識的衝擊是很有限的。公民抗命者即使因追求他們心目中的公義而違反法律,甚至不遵法院的命令,那不代表他們在其他的處境下都會如此看待法院的命令。也沒証據証明其他人會因公民抗命者未能遵從法院命令,就會在不相關的情況下,也會不遵從法院的命令。說公民抗命者不遵從法律或法院命令就是嚴重衝擊法治或守法精神,是完全忽略了法治的多層意義和公民抗命獨特的本質。公民抗命只會在特定的情況及符合特定的條件下才會出現。判斷公民抗命是否合理,若忽視了這點,必然會做成錯判。當然公民抗命的合理性亦不會改變其不合法的本質,這也是所有真誠的公民抗命者所知道及接受的。
總之就是,沒有否認公民抗命會損害法治,但與更崇高的目標相比,對法治的損害是可以忽略不計的。換成聽得懂的話:外科醫生做開膛破肚的手術,會損傷到病人的皮膚,但與保命相比,這點對於皮膚的傷害是否還需要斤斤計較?現在香港為了治癒這個病,已經把除了開膛破肚外幾乎所有的辦法都試過了,沒用。
先違法,再接受制裁,說白了就是用接受制裁為條件去換取違法行為的實施,這分明把法治當買賣的行為怎麼維護法治?怎麼維護?!
技術法理上討論佔中沒意義,還是多讀讀論語中季氏將伐顓臾這篇吧,好好領悟。人類的歷史長河中,法律未必就一定代表正義,違法也不盡然是不正義的。具體到這次佔中運動,還是要仔細分析,不可妄下結論,預設立場。
題外話:前段時間台灣反對服貿,通過了監督條例,這幾天看北京開會和韓國取得重大突破,又喊著要儘快通過服貿貨貿了。
正文:
我是實用主義者,看一項運動是否成功,主要看結果,次要看事實影響,形勢對比,時代需要,對他人影響。1首先目前運動沒結束看不出結果,被清場的可能比較大。
2其次事實影響,這次往嚴重了說,是癱瘓了中環地區,往輕了說,大概就跟中環大修路一樣。損失是有,不至於過於影響經濟運行。3再次形勢對比,可以清楚的看到,運動的主體依然是校園裡的一群人,政治影響力、政治素質太低。其對抗主體是港府和中央政府(可能還有中環業主),目前都沒出現一個讓港府乃至中央政府在意的人,甚至還有消息稱有國外勢力參與(簡直是觸中央政府逆鱗),無論政治意義還是經濟意義上都不足以使港府忤逆中央政府,所以形勢不容樂觀。4再再次,時代需要,香港經濟已經看出不景氣的跡象了,一般來講,經濟不景氣的時候需要大政府(或者說需要政府調控),這時佔中這一主張分權的行為並不順應潮流。再從遠看,民粹主義在全球範圍內的表現依然不是很好,當前經濟基礎也無法支撐民粹主義。5.對他人影響,讓大部分大陸人對香港的影響變差(絕對數量而言),讓大部分台灣同胞對港有患難兄弟之情,至於港民本身,從跑馬場營業額來看,似乎沒有更深刻的影響回到正題:為什麼認為是錯的,除了題主自己給出的答案外,第一,他所代表的實力比佔中者雄厚。第二,按照現行法律,何時處理違法行為是由他解釋規定的。(覺得題主好奇怪,明明自己都說了答案,)佔中這個事情大家都很清楚,本就不可能有什麼結果,何況又是你們這些學生牽頭。幾十年前那事發生時,學生的訴求比今天更有社會基礎,尚且都沒成功,何況今天你聚眾堵路,斷了人家的財路?
如果覺得法律不公正,可以採取違法行為來喚起社會關注。問題是你們這些學生自己違法可以,不要把大家都牽扯進來,綁架其他人一起違法。不要逞口舌之利,像這個問題下面那些自己喊著要別人革命,要別人拋頭顱灑熱血的傢伙一樣,真要灑了你自己第一個跑掉。
當然啦,法律不是擋箭牌,現在你們這些學生應該意識到,這早就不是一個法律問題了。你們看看,這個問題下面那麼多愛國人士罵你們,你們這些螳臂當車的傢伙也該覺悟了罷!而且拋頭顱灑熱血的事情,早就有人做過了。看這麼多愛國人士的態度,要是你們再這麼鬧下去,他們一定也會紛紛不惜獻出自己寶貴的生命也要阻止你們的罷!
所以你們搞得還真是失敗,搞遊行不成功,還被罵成剛度。提出的問題很多都非常幼稚,中國有句老話叫「悶聲大發財」,這是我作為一個長者給你們的忠告啊!
Update 1: 其實我是腹黑的人....居然還有那麼多沒看出我真正用意的,呵呵。
Update 2: 回答題主的問題,是完善的法制社會,只要T不大於法律規定的主動投案自首時間。共產黨人不屑於隱瞞自己的觀點和意圖。他們公開宣布:他們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現存的社會制度才能達到。
——馬克思、恩格斯《共產黨宣言》
各國變法,無不從流血而成。今中國未聞有因變法而流血者,此國之所以不昌也。有之,請自嗣同始!——譚嗣同法律是社會各界妥協的結果。不管妥協的過程是怎樣的,比如某階級會不會被另一個階級壓迫而沒有話語權,最後的法律都是會有人反對的。那麼如果這些反對的人都上街遊行去抗命,這個行為是單純的」違法「還是會」損害法治「?其實這取決於抗命抗的是法律的」內容「還是生成法律的」妥協方案「。
如果反對的是內容,那麼這是小孩子不服氣的幼稚行為,是損害社會法治的。如果反對的是立法方案,那麼這是對現有」法治「的質疑,而心中是有別的」法治標準「存在的。這種情況下頂多算是違反現有的」法治規則「。另外,在法治的精神下,即使質疑現有」法治「,也必須尊重司法裁決。所以,在香港這個問題上,有本事你站出來說你不服由人大決定香港法制民主建設,這基本上就是不服中國政府整個一套政治制度了;否則,如果你只是不服人大的某一項決定對香港造成的影響,那麼就是對中國法治的損害。
人大對地方的控制,這是全國的事。香港有一定的自主權,這是人大下放的權力,依據是基本法。香港究竟有多少自主權,這是基本法決定的,這是全國的政治制度保證的,不是你想有多少就有多少的。很多香港人喜歡弄混這兩點,總覺得所有香港的事都應該香港決定,還自稱不是港獨。就從字面上來說吧。理想狀況下(不考慮逃亡、枉法等意外情況),違法是必然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也就是說「違法」這種行為本身就蘊含了「接受法律制裁」的結果,這就是說「先違法、後接受法律制裁 是不會損害法治」和「違法 是不會損害法治」這兩種說法其實是等價的。
那麼「違法 是不損害法制」這種說法對嗎?顯然法制的目的並不僅僅是為了懲罰,還為了遏制違法行為,「違法」破壞了法制的後一種目的,它是損害法治的。因此,「先違法、後接受法律制裁是不會損害法治」的說法是錯的。"沒有金剛鑽別攬瓷器活…"
觀點就是,要麼制度下,合法爭取權益。如果說已經沒用必須採取違法的方式,那就有為之承擔後果的覺悟,有流血的決心,扯啥先違法再自首呢?你都已經到了不破不立了,啥叫抗命,不達目的死不罷休,頭可斷理想必要成功啊!
知乎現在已經逢「中」必反了。知乎已被跟著政府屁股後面走的保守派佔領了,一群人為了立場而立場。不是說要公平討論嗎?又說跟自己意見不同的人胡攪蠻纏,你的信條不是要承認多元化嗎。記得政府對死刑問題沒動靜時一群人批取消死刑什麼什麼不行啦,中國人多什麼的,政府稍微改了一點立場,自干五們就紛涌而上了。現在我政治傾向偏保守,但永遠不會為維護現政權而保守。
特別討厭,哦,是反感貼一大堆繁體字上去,我真心看得吃勁頭大。。。居然還不讓評論,心傷
我不太看好這種所謂求法制的做法。歷史上,幾乎所有的學生運動都是被操作被利用,有利於少部分人而有害於國家民族。當然法治是好的,一定要追求。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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