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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亮著「空燈」,這屬於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如果屬於要約,計程車拒載,則違反了先合同義務,乘客可以要求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如果屬於要約邀請,那麼乘客的打車行為才屬於要約,那麼計程車司機不接受要約屬於合法行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那麼,計程車亮著「空燈「,這到底是屬於要約還是屬於要約邀請呢?


屬於要約邀請,但是拒載是違反法律義務的。

1、首先區別要約和要約邀請。針對這個情境下,要指出的是,要約的對象一般是特定的相對人,要約邀請則反之。空燈是向不特定的人表示可以與之訂立客運合同,所以是要約邀請。但是要約的對象有時候也是不特定的人,比如超市裡商品的明碼標價等,但是這個要約必須內容明確。客運合同明顯要包括價款、運輸目的地等條款,這是一個空燈所不能講明的。

2、其次,為甚既然是要約邀請,拒載也是違反法律義務的?在法理上,的確沒關係。但是《合同法》第289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計程車運輸屬於公共運輸,故以上。

3、另外還可以這樣解釋。《合同法》第293條關於客運合同成立的規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是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合同的成立最後一步是承運人客票的交付,而不是旅客的意思表示。按照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的法理構造,先要約,後承諾,也可以得出空燈不是要約而是要約邀請這個結論。(加上一般是因為還有交叉要約、同時表示、意思實現等訂立合同的特殊方式)

4、個人看法,有錯指出,不喜勿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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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啊,謝謝 @王瀟 老師指正,低級錯誤恕罪,好丟臉啊=。=

第一點說錯了,根據區別要約和要約邀請的關鍵不在於對象:1、是否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要約是想引出他人的承諾,進而完成合同訂立。要約邀請是想引出他人要約,自己再承諾,目的在於喚起他人的注意。2、如果一項意思表示尚未包括合同成立所需要的一切必要的內容,則該意思表示僅僅是一項預備行為,即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雖然計程車有收費標準,但由於目的地不明確,合同內容不具體也不確定。


  • 同意目前贊同最多的答案,所以不再贅述類似觀點。
  • 要約、承諾等均存在於訂立合同中,一項運輸合同,目的地應當是重要內容之一,也只有明確了目的地的意思表示才能稱之為內容具體明確的要約。因此,計程車空車應當是要約邀請,其目的在於希望有客人招手打車。
  • 至於對無合理理由拒載,這是屬於違反了法定義務的範疇。


計程車亮著「空燈「 屬於「要約」---至少理論上是如此!

理由:計程車亮著「空燈「 的意義是:你可以前來乘坐,價格按車身上張貼的為準。(理論上不能拒載)

乘客如接受此條件,那就直接上車。乘客的上車就是「承諾」!


要約邀請。沒有具體去的地點怎麼定立合同?


是要約 西南政法大學張力教授 剛好舉過這個例子 計程車載客屬於要約。一旦歸到要約邀請之後 就會使計程車拒載變成一個隨意的行為


要約。因為計程車有確定的收費標準,內容具體確定,所以應當視為要約。更何況,會用到計程車的人大部分是有急事等等,對計程車有需要,這樣就不能拒載,對我們弱勢方比較有好處,這才符合法律中保護弱者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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