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背景:
國際法這一構思,最初是由自由主義思潮的代表者們如伍德羅威爾遜在一戰結束後為構建世界和平秩序遏制未來可能的戰爭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中的一項。國際法的制定是出於希望能在無政府制度的國際體系中建立一個可能管轄各國的法律。同時期,同樣的舉措還有國際聯盟(聯合國的雛形)等。但是後來現實主義思想居上,且二戰爆發,使得人們懷疑國際法的可行性。但無論如何,它還是保留至今了,並且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國際法和國內法的概念是不可以混淆的。因為在國內有立法機關和執行機關來確保法律的權威,可是國際法是沒有立法和執行機關的。通俗地說,各國全靠自覺,要臉與否看著辦。
國際法內容:
國際法的構成依靠4個來源,分別是:customary law, treaty, general principles and scholars articles. 粗略翻譯之,是國際共識,條約,一般原則和學者貢獻。第一,
custom指人類都有的共識,比如外層空間人類共有等。共識是很有爭議的概念,比如大家都覺得公海是屬於全人類的,就也許有個別國家覺得憑什麼屬於全人類,應該誰先佔領歸誰,比如曾經的西班牙葡萄牙就決定將全世界的海分分算了。所以共識需要滿足兩點條件:國家實踐和立法過程。如果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在理所應當地做同一件事情,並且在各國內部的立法過程中這些實踐被上升到法律高度,那麼共識就可以形成。例如大家在劃分海岸線的時候都不約而同地把小島當作點直線連起來,且在立法中劃分領土就是如此規定,那麼這樣的領土劃分法可以算作共識,當然,也許個別國家非要用別的方法連起來,如果個別國家數量少,可以忽略不計。如果要在國際法庭打官司,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共識只是綜合總結了人類的正常心理國家的正常行為,但是不會藉此綁架所有國家的行為。
但是,關係人類生死存亡的事情另算。如種族滅絕,不可以有任何國家提出例外情況。第二,
條約現在越來越受到國際法和國際律師的青睞。因為條約是明確的,參與簽字的國家是要理解其內容以及違法後果的。條約相當於強製法律,在國際法庭判決的時候也有明確的依據可循,簽字國沒有借口不執行。條約若細分,則可以分成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多邊條約很interesting,如果十幾個國家都同意條約的內容,那麼是否該條約可以作為普遍國家的行為而上升到國際共識的範圍呢?另外,多邊國家籤條約的時候,國家可以做出保留,比如同意1-9條,不同意第10條等。具體情況在此不贅述。第三個國際法來源是一般原則。比如自由平等博愛等。不同於共識,一般原則大多涉及思想,觀念,意識形態等抽象的東西。那麼有人問,誰來規定這個原則一般不一般呢。回答是:civil States, 就是文明的國家來說的算。顯然,美國是文明的國家,歐洲國家是文明的國家,中國目前還不知道算不算文明的國家。這其實是非常扯淡但是又讓人無奈的現實,因為本身國際法和國家聯盟的初衷就是維護西方特別是美國霸權的。
第四,
最後是學者文章。因為國際法不是個板上釘釘的事情,它是在不斷發展演變的法律。所以學者們在孜孜不倦地研究,貢獻,推動國際法向更加完善發展。他們的論文也隨之構成了國際法的重要部分。大法官在判決時候,會參考學術泰斗的文章,結合具體情況做出判決。沒有任何兩個案子是相似的,故不能借鑒「先例」。個人認為國際法是政治工具,因為各國在需要的時候想起他,當國際法對自己不利的時候可以忽略它。懲罰別人的時候利用它,自己被判決不利的時候可以堅決不執行它。總之,不痛不癢,可我們卻依然要假裝重視它,以體現自己是文明的國家。
p.s初學國際法,首次獻醜回答問題,希望能幫到您。謝謝!
國際法是真正意義上的私法。
你看過《三體》么?
《三體》裡面人類在面臨攻擊的時候提出了一個問題,有沒有一種辦法告訴全宇宙我們是沒有威脅的?答案是,通過某種技術(降低光速上限)把自己圍困在自己所在的星系裡。這個就是《國際法》。如果要讓我給你個定義,國際法是這樣的一系列準則:根據這些準則採取的行動被其它國家認為是合理、無威脅的,因而不會觸發那些國家採取敵意的行動或者態度。
所以說,《國際法》與其說是法律,不如說是通用外交指南。第一次回答問題,隨便說一下哈。一方面,有的人認為,在國際社會當中,尚未有一個強有力的權威來制定法律和保證其實行,所以國際法並不是一部真正的法律。另一方面,有人認為,雖然國際法並沒有像國內法一樣有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但它通過條約等其他方式創造作為國際社會成員國家的行為準則;雖然也沒有像國內一樣的行政和司法機關來保證法律的執行,但在一定程度上卻有某種機制使國家遵守國際法的原則、規則。
求簡答國際法的性質哦
題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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