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編劄記 一

最近想從幾個很感興趣的方向寫文章,但是下筆之後才明白自己史料還是讀得太少,不提《宋會要輯稿》,單單是長編我就沒有仔細讀過,感覺這個很不應該。於是有了一個計劃:每天抽出一點功夫讀一兩卷長編,一個星期左右把讀到的感覺有價值或者有意思的史料連綴成篇,湊出一篇讀書筆記來。

漕運

由於汴梁特殊的地理位置,所以宋太祖十分重視漕運工作,在長編的記載中,太祖即位後第一個正式的命令就是關於漕運的。在開國初的幾年時間裡,太祖初步建立了一個以汴梁為中心的漕運網路。

汴都仰給漕運,故河渠最為急務。先是,歲調丁夫開浚淤淺,糗糧皆民自備。丁未,詔悉從官給,遂著為式。又以河北仍歲豐稔,穀價彌賤,命高其價以糴之。(卷一)

丙戌,命中使浚蔡河,設斗門以節水【二四】,自都城距通許鎮。(卷一)

詔發京畿、陳、許丁夫數萬,以右領軍衛上將軍陳承昭督之,道閔水自新鄭與蔡水合,貫京師,南歷陳、潁,達壽春,以通淮右舟楫。承昭,江表人也。(承昭,初見顯德四年,不著邑里,今從本傳。)(卷二)

壬申,命給事中范陽劉載往定陶督曹、單丁夫三萬,浚五丈渠,(案宋史作五丈河。)自都城北歷曹、濟及鄆,以通東方之漕。上因謂侍臣曰:「煩民奉己之事,朕必不為也。開導溝洫以濟京邑,蓋不獲已耳。」(卷二)

初,五丈河泥淤,不利行舟,詔右監門衛將軍陳承昭於京城之西,夾汴河造斗門,自滎陽鑿渠百餘里,引京、索二水通城壕入斗門,架流於汴,東匯於五丈河,以便東北漕運。甲辰,新水門成,上臨視焉。(卷二)

正好在《王文正公筆錄》里看到了如下記載,可以作為長編這段記載的背景材料

國初方隅未一,京師儲廩仰給唯京西,京東諸路而已,河渠轉漕,最為急務。京東自濰,密以西,州郡租賦悉輸沿河諸倉,以備上供。清河起青,淄,合東阿,歷齊,鄆,涉梁山泊,濟州,入五丈河,達汴都歲漕百餘萬石。所謂清河,即濟水也。而五丈河常苦於淺,每春初農隙,調發農夫,大興力役,以是開濬,始得舟楫通利,無所壅遏。太祖皇帝素知其事,尤所屬意,至歲中興役之際,必興駕親臨督課,率以為常。先是春夫不給口食,古之制也。上惻其勞苦,特令一夫日給米二升,天下諸處役夫亦如之,迄今遂為永式。

官員任用與選舉

宋朝建立後,為了扭轉五代吏治污濁的大環境,勢必需要大量的官員,尤其是地方官員。但是因為宋太祖時期進士錄取人數實在太少,勢必會出現大量缺口。就算太祖統治後期的開寶四年,都出現了「是月,諸道幕職、州縣官闕八百餘員,堂帖促流內銓補填。銓司奏近者選人絕少,雖有判成,資序又多相妨」的情況,宋太祖採取的一個措施就是薦舉,太祖年間薦舉的情況如下:

二月庚寅,令翰林學士、文班常參官曾任幕職、州縣者,各舉堪為賓佐、令錄一人,如有近親,亦聽內舉,異時貪濁畏懦、職務曠廢者,舉主坐之【一】。(卷三)

辛卯,詔翰林學士承旨陶穀及殿中侍御史內黃師頌等四十三人,各舉才任藩鎮通判者一人。 (卷五)

甲辰,詔翰林學士及常參官於賓幕、州縣及京官內各舉任常參官者一人。(卷八)

乙巳,詔諸道節度使、留後、觀察使各舉部內才識優長、德行尤異者二人,防禦、團練使、刺史各一人。(卷八)

命翰林學士、文班常參官等,各於見任前任賓幕、州縣官內,舉任常參者一人。(卷十一)

宋太祖還試圖恢復漢代的孝廉制度,在開寶三年和開寶六年舉行過大規模的類似州郡舉孝廉之類的薦舉,但是結果相當差。

辛酉,詔諸州官吏次第審察民有孝弟彰聞、德業純茂者,(案宋有德行純茂科。宋史及宋史記、薛應旂續通鑑皆作德行純茂,此作德業純茂,「業」字誤。)滿五千戶聽舉一人,或有奇材異行,不限此數,所舉得其實狀【一】,等級加賞,不如詔者罪之。(王稱東都事略:詔諸道州府,察民有孝弟彰聞,德行純茂,擅鄉曲之譽,為士庶推服者以聞。)(卷十一)

先是,詔諸道舉有德行者。於是,皆集闕下,命學士院試問吏理,而曹州所舉人孔蟾所對稍優。丙寅,以蟾為章邱縣主簿。(卷十一)

辛亥,詔諸道州府下屬邑令佐,令佐下鄉里耆艾,察民有孝弟力田,奇才異行,或文武才幹堪備任用,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者,傳送赴闕。(卷十六)

癸未,命翰林學士李昉,知制誥扈蒙、李穆等,於禮部貢院同閱諸道所解孝弟力田及有文武材幹者凡四百七十八人。及試,問所習之業,皆無可采。而濮州以孝弟薦名者二百七十人,上駭其多,召問於講武殿,率不如詔。猶自言能習武,復試以騎射,則皆隕越顛沛,上顧曰:「止可隸兵籍耳。」觽皆號泣求免。乃悉令退去,劾本州官司濫舉之罪。(卷十七)

在一些邊遠地區,連知州都要用舊朝的「偽官」

初平嶺南,命太子中允周仁俊(仁俊,未見。)知瓊州【六】,以儋、崖、振、萬安四州屬焉。上謂宰相曰:「遐荒炎瘴,不必別命正官,且令仁俊擇偽官,因其俗治之。」辛卯【七】,仁俊列上駱崇璨等四人,上曰:「各授檢校官,俾知州事,徐觀其效可也。」(卷十三)

宋太祖還對普通吏人頗為警惕,對於吏人中可以說權位最重的堂後官還想用京朝官取代,但是由於合用的文官實在太少,只能姑且訓誡吏人使用。

癸丑,詔曰:「堂後官十五人,從來不曾替換,宜令吏部流內銓於前資見任令錄、判司簿尉內【一○】,揀選諳會公事、有行止、無違闕者十五員,具姓名奏,當議差補,仍三年與替,若無違闕,其令錄除陞朝官,判司簿尉除上縣令。」(卷十四)

上知堂吏擅中書權,多為姦贓,欲更用士人,而有司所選終不及數,遂召舊任者劉重華【一一】等四人,面加戒勵令復故,歲滿無過,與上縣令,稍有愆咎,重寘其罰。(卷十四)

辛卯,召京百司吏七百餘人,見於便殿。上親閱試,勒歸農者四百人。(卷十四)

以光祿寺丞崔宏、太僕寺丞徐元、少府監丞張玘分領三司孔目官事,見判官如吏人之禮,踰年罷之。(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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