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爾瑪收購 1 號店控股權關於 VIE 部分的陳述是限制還是試探開放?

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49號 關於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沃爾瑪公司收購紐海控股33.6%股權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1208/20120808284418.html?3394229722=1938309065

公告中關於沃爾瑪收購1號店股權反壟斷審查決定

  經審查,商務部認為沃爾瑪公司通過收購紐海控股33.6%股權,取得對益實多1號店網上直銷業務的控制權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根據沃爾瑪公司向商務部作出的承諾,商務部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此項集中。沃爾瑪公司應當履行如下義務:

  (一) 紐海上海此次收購,僅限於利用自身網路平台直接從事商品銷售的部分。

  (二) 在未獲得增值電信業務許可的情況下,紐海上海在此次收購後不得利用自身網路平台為其他交易方提供網路服務。

  (三) 本次交易完成後,沃爾瑪公司不得通過VIE架構從事目前由上海益實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益實多)運營的增值電信業務。

對於以上結果,我想問的是這種表述表現力商務對外資控股互聯網經營VIE模式,是試探性放開還是試探性限制?

追加:

紐海對益實多的持股狀況是怎樣的?

一旦沃爾瑪對益實多實現間接控股,是否意味著參與益實多電信業務時很難界定的?


這個問題在現在來回答,似乎可以看出新的意味。

在收購之前,一號店的運營結構是這樣的:

上海益實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益實多」)實際運營一號店的直銷業務與增值電信業務(具體來說,此處的增值電信業務就是指為第三方商戶提供一個平台進行網路銷售,比如1號商城的耐克,百麗,coach等)。紐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紐海上海」)與益實多之間是協議控制的關係,即「VIE」(關於VIE的相關情況,可以點擊後面這個鏈接kayescholer.com)。因此,並不存在紐海上海對益實多持股的情形,這裡也回答了追問中的第一個問題。關於追問的第二個問題,現在看來沃爾瑪與益實多之間已無太大關聯,因此我不是很理解您的表述,希望您可以說的再詳細一些。

後來,沃爾瑪增持了境外控股公司的股份(境外控股公司有多層,本文圖中均略去)。根據商務部的決定,相關公司進行了業務的調整和剝離,一號店的結構於是變成了這樣:

從這個結構圖,我們可以看到直銷業務轉由紐海上海進行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由於商務部的決定,而被剝離,由一家名叫上海傳績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傳績」)的公司進行經營,而當時為了保證收購後的協同效應,在一號店主頁的醒目位置,提供了一個前往1號商城的鏈接。

有人在這裡會想,那麼沃爾瑪原先想要從1號店手中得到的增值電信業務豈不是就沒了?由於沒有公開的資料,因此無從考證沃爾瑪如何得到原先應該獲得的增值電信業務收益。但是,我們可以猜測:由於紐海上海是1號商城商標的所有者,那麼很有可能傳績將增值電信業務所產生的收益通過商標許可費的形式返還給了紐海上海。當然,也存在其他的可能性,此處從簡。

然而,隨著上海自貿區的建立,沃爾瑪又重新奪回了對於增值電信業務的控制,根據媒體的報道以及公開的資料,一號店的治理結構又發生了變化:

如今,無論是直銷業務還是增值電信業務,統統由紐海電子商務(上海)有限公司(」紐海電商「)進行運作。根據工商資料顯示,紐海電商註冊於上海自貿區內,為一家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分別是香港的新崗嶺有限公司(即沃爾瑪控股公司中的香港實體)與上海的傳績。但具體持股比例,無從考證。更令人感到興奮的是,作為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紐海電商成功地從工信部處申請到了進行增值電信業務的牌照。雖然之前並沒有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獲取該牌照,但在實踐中,這是非常罕見的。

這樣一來,沃爾瑪可謂是重新獲得了對於被剝離的增值電信業務的控制。反映到具體的商業運作上,由於進行業務剝離之後,一號店與1號商城在業務剝離之後分別在兩個網站進行運作;但現在,兩項業務統一在新的域名http://yhd.com進行運營,對於用戶和商家來說,」店「里和」城「里的貨可以一起結算了,省下不少麻煩。(具體報道可參考:1號店打破剝離窘境:借自貿區收回平台業務|1號店)

而就在昨天,國務院的新決定:《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決定「)以及工信部的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的意見(」意見「)又為這樣的運作模式亮起了綠燈。

在國務院的決定中,我們看到國家對於這一領域的最新態度,即」在保障網路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許外資企業經營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電信業務「,在該決定中,一些原先的規定亦被暫定,諸如:1)關於外商在增值電信業務中的50%的持股比例限制的規定;2)外商參與增值電信業務必須以中外合資的形式的規定;和 3)原先申請相關運營許可證的程序規定。

而在工信部發布的意見中,我們看到了更加細化的,最新的,外商在增值電信業務的准入領域與持股限制。其中的一條規定對於一號店的業務影響重大,即」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外資股比不超過55%「。也就是說,從理論上來講,沃爾瑪可以通過多層的控股公司從而間接地持有紐海電商55%的股份。而對於其他想要進入該領域分一杯羹的老外們,沃爾瑪的做法無疑是一個很好地借鑒。

但是,實踐上能否成功(尤其是設立審批與突破原先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還有待我們觀察,畢竟這一領域由於涉及敏感行業,無論是地方的工商、外匯、商委等單位,亦或是國務院的相關部門都將對這一自貿區中的創新舉措加以更大的關注。

分析到這裡,再來看您之前最主要的問題,即」關於VIE部分的陳述是限制還是試探開放?「我認為在沃爾瑪收購一號店這一個交易當中,商務部在當時(2012年末)的態度還是較為保守的,對於VIE的運用是不為鼓勵的。我們可以從管理者的角度出發,想一下這是為什麼。他們會鼓勵外國投資者通過VIE模式來規避外商投資目錄么?雙十一那麼火爆,中國的電商市場那麼大,錢不自家人賺,讓老外賺?

但與此同時,開放市場,完善服務,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電信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又是一個刻不容緩的任務。因此,在自貿區中摸索一下,試驗一下,變成了較為折中,且較為理想的做法。以後會怎麼樣,我們等著看吧。

歡迎大家指正,進行討論!


限制。

即明確增值電信業務仍屬於限制外資進入的領域。

但客觀上承認了VIE存在這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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