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兜鈴酸致肝癌,錯了。

最近馬兜鈴又雙叒叕火了,它上了 Science Translational

Medicine的封面。上一次上封面還是1993年,當時發現了它的成分馬兜鈴酸可致腎癌(導致腎病的劑量只需130毫克)。這一次,台灣的研究團隊發表了一篇名為Aristolochic

acids and their derivatives are widely implicated in liver cances in

Taiwan and throughout Asia的文章,證實馬兜鈴酸還可致肝癌

中醫中藥再次被推上風口浪尖——這次已經不只是有用還是沒用的區別,而是救人還是害人的區別了

一、吃中藥會致肝癌,真的是這樣嗎?

先來看一下研究的數據

研究人員一共收集了1400多例肝癌標本,根據標本是否存在馬兜鈴酸誘導基因突變進行分類。結果發現,亞洲人群的肝癌和馬兜鈴酸產生的突變高度相關,而其中又以台灣及中國大陸最高。台灣的78% 具有馬兜鈴酸誘變的特徵,大陸是47% 。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這一數據分別是:越南19%,東南亞56%,北美4.8%,歐洲1.7%。

在此,補充一些基礎知識——在目前科學的認知下,第一,馬兜鈴酸(AA),存在於幾乎所有的馬兜鈴屬植物中。馬兜鈴屬植物,幾乎只有在中藥中才會吃到,日常膳食中,基本接觸不到。第二,馬兜鈴酸誘變基因,只有在馬兜鈴酸的作用下,才會發生突變。因此,樣品「檢出基因有馬兜鈴酸誘變的特徵」,即可推斷該患者食用過馬兜鈴屬的藥物

(圖中圓表示肝癌樣本,紅色表示馬兜鈴酸誘變基因陽性,黑色表示陰性)

那麼,實驗的數據是否可以推出馬兜鈴致肝癌的結論?退一步,即使相關性不代表因果關係,是否可以說,馬兜鈴酸在藥物中的暴露,與肝癌的發生有很大相關性?

作者的確是這麼推論的,但是如果仔細推敲,邏輯有大問題

二、邏輯上有什麼問題?

先不看文章,咱先來疏理一下邏輯。A能推出B,則非B推出非A,這叫逆反命題等價。但此時B是否能推出A,或者非A是否能推出非B,是不知道的。

有點抽象,沒事,咱舉些實例。

比如,下雨必有雲,咱能由此推出什麼呢?只能推出其逆反命題「無雲必無雨」。但是,不下雨的時候有沒有雲呢?這從「下雨必有雲」,是推不出來的。

再換個通俗點的,在女票沒啪過的前提下,懷了孕,一定是出軌了!等價的是,沒出軌,一定不會懷孕。但如果出軌了,是不是一定會懷孕呢?不一定啊親!

好的,現在回到馬兜鈴的論文上來。

從肝癌標本中,發現其中亞洲人的樣本,有大比率基因有馬兜鈴酸誘變的特徵,這什麼意思?簡單點說,就是患肝癌的亞洲人,吃含馬兜鈴酸的藥物多。患肝癌的吃中藥多,這是不是可以推出,吃中藥多的,就更容易患肝癌呢?推不出!如果你仍然認為能推出,那麼同理也能推出,沒啪的前提下,女票沒懷孕的,一定沒出軌。

那正確的邏輯是什麼呢?

很簡單啊,就是——患肝癌的亞洲人,吃含馬兜鈴酸的中藥多於西方人啊。說更直白一點,同樣得了肝癌,如果沒治了,西方人就等死了,而亞洲人,還會再去嘗試一下中藥啊!

不是吃中藥會肝癌,而是得了肝癌會嘗試吃中藥!

不是吃中藥會肝癌,而是得了肝癌會嘗試吃中藥!

不是吃中藥會肝癌,而是得了肝癌會嘗試吃中藥!

三、你這是要替馬兜鈴酸翻案嗎?

不是

這一問很厲害,所問並非題面,而是在問立場,潛台詞是——你是中醫粉還是中醫黑?你是「科學」的朋友還是敵人?和轉基因問題類似,中醫問題也很容易成為一個意識形態的問題,回答者往往會被貼上非黑即粉的標籤。我不願意討論意識形態的問題,因為一旦陷入意識形態之爭,那麼對和錯就不重要了,事實和邏輯也不重要了,只有站隊才重要。相信很多年紀較大的讀者有過切身的經歷。

關於中醫,我的態度是——就事論事,有事說事,實事求是。這在拙文《中醫不是科學,我為什麼仍然相信》中也有詳細提及。

說回馬兜鈴酸,它的腎毒性基本是鐵案。這次的肝癌之爭相當於在討論,是不是要把馬兜鈴酸這位犯人的120年徒刑增加到150年,這對它並沒有實質性的意義——除了作為中醫黑狠踩中醫粉的論據。

消費者,應該怎樣面對馬兜鈴酸,怎樣面對中藥?這才是最重要的問題。對此,我的態度有三:

第一,知道馬兜鈴酸有毒,很重要!打著中醫保健的旗號行騙的,不計其數,老年人為健康故,趨之若鶩。作為兒女,是不是有保健效果我不關心,我的最低要求是——不要有毒!讓大家都知道馬兜鈴酸有毒,尤其是讓騙子知道後,相信這方面的風險會降低很多!

第二,致癌還要不要吃,消費者在知情的情況下,有權為自己做主。致癌了還要吃,四不四撒?呵呵,要知道,酒精也是1類致癌物,煙焦油及其燃燒產物更是有百害而無一利,可是在明知有害的情況下,選擇要不要喝酒,要不要抽煙,仍然是消費者的權利!

第三,含馬兜鈴酸的中藥的處方權,可以保留給醫生。我不懂中醫,但我想,明知道該葯有害,還會給病人用的醫生,一定是有充分的依據和自信相信,它對患者是利大於弊的。醫生沒有毒害患者的動機,因為真要毒害,消極治療就可以了,不用故意下毒,更不用故意下大家都知道有毒的毒。因此,與其一刀切地禁止,不如將權力交給醫生。這,才是尊重科學尊重知識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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