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邊?溫德:為何妥協?為何和平?|城與邦

譯者|二房東

簡介|業餘政治哲學愛好者

興趣|解釋學

譯者志

  本篇譯自《3:AM》雜誌9月初費邊?溫德(Fabian Wendt)的訪談。在這篇訪談中,溫德介紹了他對妥協概念的研究,並談了他今年甫獲桑德斯獎(政治哲學項目)的獲獎論文《從公共理性自由主義手中拯救公共證成》(Rescuing Public Justification from Public Reason Liberalism),最後如同《3:AM》訪談的慣例,作者也推薦了幾本適合我們入門的讀物。

▲ 費邊?溫德(取自溫德個人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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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M:什麼使你成為一名哲學家,特別是一名政治哲學家?

FW:我的哲學興趣開始於在慕尼黑的高中畢業後經常去公共圖書館。我記得我在圖書館讀的第一批哲學書:一本是關於卡爾?雅思培(Karl Jaspers)的存在主義,另一本是關於卡爾?波普(Karl Popper)與科學哲學。差別很大,但我都愛它們。除此之外,我有個已經開始學哲學的朋友而且他還告訴我關於先天知識與可能世界的驚艷知識。那時我就決定學習哲學。稍後才關注政治哲學。在我本科的第一年,我主要閱讀從柏拉圖到笛卡爾和康德的經典作品以及就像學倫理學和宗教哲學一樣學習知識論。我認為是一個關於極權主義的政治科學研討會引領我對自由的觀念產生興趣,並使我更加地鑽研當代政治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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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M:你所關注的重要觀念之一是政治妥協。你一開始藉由指出正義往往被視為良善政治應該朝向的核心特徵,但你發現這太局限了並且認為正義如同和平和公共證成都是一樣重要的。你能解釋為何你認為正義是不夠充分的嗎?

FW:正義是一個高度重要的價值,但政治哲學可以說是受「正義」所苦,就如錢德蘭?庫卡瑟斯(Chandran Kukathas)幾年前在一個訪談里講的。在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之後,政治哲學家已經傾向於視正義為社會制度的「第一美德」,並且把他們大多數的精力放在發展與討論正義的諸種理論。但「儘管天塌了,也要伸張正義」不是一個非常合理可信的原則。近年來,政治哲學家已經變得越來越不滿意政治哲學對正義的痴迷。在我來看,政治中有非常多的價值,正義只是它們中的一個。我不知道政治中是否有第一價值,但最合理可信的候選人會是和平,而非正義。在這一點上,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對我來說簡直是正確的。沒有和平,其他價值——包含正義——不能被實現,財富、繁榮不能達到,並且多數的個人計劃不能完成。不論如何,我認為政治哲學應該探索超越正義的政治道德(political morality beyond justice),然後政治妥協是這脈絡(context)中的一項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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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M:那麼你認為政治家必須妥協是因為這三個相互競爭的評價,那麼這是意味著由某些對正義有正當理由的人做出一個好的政治決定,可能是不正義但在道德上是好的嗎?

FW:我的觀點不是說,因為這有價值的多元,政治家就必須去妥協。在價值間權衡利弊當然可以描述為做出妥協,這甚至是魯賓遜?克魯索(Robinson Crusoe)必須做的事。這和與他人妥協是相當不同。因為人們有著不同的興趣與不同的道德觀點,我們必須與他人妥協。與他人的合作是必要且有益的,但這並不是沒有犧牲的。毫不令人驚訝,那麼,妥協是普遍存在於政治與個人生活,但令人訝異的是目前為止為什麼那麼少哲學家想到這些(當然,也有例外)。關於第二個問題:深入地說,與他人妥協時,在訂立不正義的法律上政治家可以道德地證成(morally justified),因為這些法律是一切被認為最好的法律,或至少是一切被認為可以接受的法律的。如此好的法律是,一切被認為的,與是否是一個在道德上可接受的法律,取決於它的正義,但也同樣取決於許多其他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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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M:你能舉一個關於政治家因為道德理由而做出導致正義損害(justice deficit)的妥協的例子嗎?

FW:這大概不可能去找到一個每位讀者都同意正義是必要的例子。話雖如此,我認為好的例子是為了和平的需要而對犯罪行為與人權侵犯不懲處(go unpunished),像是在後種族隔離的南非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實現和平是當然是一項道德目標,而且這可以成為一個會導致正義損害的同意妥協的道德理由。

▲ 支持《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以不懲罰換和平的重要推手,大法官奧比?薩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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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M:假如在價值多元必須去相互平衡的情況下這被認為可能是最好的決定,為何聲稱這個決定是妥協呢?

FW:這是個好問題。有些人確實認為妥協的概念(notion)有些令人困惑的地方,至少,假如妥協是被理解為次好(second-best)的協議。我們總是要處理不允許我們去獲得我們想要的一切的情況,但既有的這些情況中我們僅能挑選可行的最佳解決方案。儘管如此,我認為妥協作為次好的解決方案之協議是說得通的。那些我們必須理解的是關於什麼樣的妥協安排之標準是被認為是次好的。我認為我們應該區分法律評價(或任何好壞無法預料的東西)的兩個層次。在一階(first level)上,各方認為最好的法律是什麼,在二階(second level)上,他們考量在關於最好的法律是什麼的爭議情況下什麼樣的法律是可接受的。基於二階的道德理由,一方可能會去同意一個相對於她在一階上視為最好的法律之次好的法律。但一方可能無法改變她關於最好的法律是什麼的想法(在一階上)。在這個意義上,她做出了一個妥協並且同意了一個次好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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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M:你的方法是否意味著你是一名現實主義者或一名實用主義者——即理論化的(theorising)正義中真的沒有意義如同羅爾斯所認為的,而且理論化的正義無關政治嗎?捨棄倫理學第一人稱視角的危險不正是你拋棄的規範性的或評價性的政治思維嗎?

FW:不是的,我並不自視為一名現實主義者或一名實用主義者。我完全不反對理論化的正義。事實上我一直參與著理論化的正義的事業;我有點同情那被我稱作「溫和的自由意志主義(moderate libertarianism)」(或多或少帶有充分主義式但書(sufficientarian proviso)的洛克式自由意志主義者)。但不論你偏好的正義理論是什麼,你應該意識到這存在著很好的理由去跟與你有著不同正義觀的人們做妥協,而且就是這些妥協理由使我對書本和其他地方產生興趣。比如從平等主義(egalitarianism)的視角、自由意志主義的視角、自由完善主義(liberal perfectionism)的視角,思考妥協的道德是重要的。這尤其不是什麼「現實主義者」。我認為現實主義是一個重要的批判運動、它屬於釐清新課題與政治哲學發展的途徑,而且我受到像約翰?格雷(John Gray)和約翰?何頓(John Horton)一類的政治理論家影響很多。但我懷疑政治哲學中存在一個可行的現實主義者對「倫理學第一人稱視角」的替代方案,那麼在這意義上我猜我會是某些現實主義者會稱呼的「道德家」(mora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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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M:那麼你的理論是一個理想理論還是一個非理想理論,以及你方法的可行性限制多重要?

FW:假如最好的可能世界仍含有道德分歧(moral disagreement),那麼做出妥協的道德在理想的理論中有一席之地,如同在非理想的理論中。當然,可行性限制對妥協來說是重要的,因為人們僅僅會在那些可實行的安排上立下妥協。對答案來說什麼是更棘手的就是可行性限制是否也會影響政治家與政治哲學家的一階道德思維。我的觀點是這取決於語境(context)。這是說得通的,去考慮到何謂最好的稅法(例如)會是在既有的歷史情況下,將相當窄的可行性限制納入解釋中,但這也是說得通的,去考慮到最好的稅法會是在有著更有福的人們(better people)、一個更富裕的社會、抑或一個更高效率的官僚機構(bureaucracy)的更理想化的情況下,因而放寬了可行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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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M:為何你不關心規範性原則與(大多時候)堅持道德價值?

FW:在我的著作《妥協、和平與政治》,我主要處理和平與公共證成性(public justifiability),即作為提供做出妥協的道德理由之價值。例如我討論它們為何是有價值的,我試圖展現它們是二階價值(second-level values)。但這也是有一個章節,在這章中我試圖去表述與捍衛妥協的道德中的某些規範性原則。目的是去找到處於妥協的事務時那指明政治家(與其他人)應當如何行事的原則。因此,我們必須找到以下問題的答案: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我們允許在妥協中漫天殺價,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我們甚至在道德上要求去漫天殺價?我們如何明確那些可允許的妥協的道德界線?我認為這是一塊道德哲學與政治哲學中令人著迷的領域,而且我當然打算繼續探索它。這裡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去做??我最近一篇論文也處理了妥協的道德中的規範性原則。我認為我們從來沒在道德地要求去立下公正的妥協(fair compromises),至少如果將公正的妥協理解為在雙方做出一個相對於彼此得失的讓步之均等(equal)量的話。關於要去哪裡度假,假如你不同意你的朋友,那麼你當然會試著去滿足你朋友的興趣與利益(intersts),但這並不意味著你應該去關注你可以從互動中獲得多少或損失多少(並且因此關注你倆之間的權力關係)。公正的妥協可能有時作為「協調人」(focal points)的實用功能,但這對它們來說是沒有什麼道德的。

▲ 過一場算計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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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M:有些人可能會說你公共證成性的價值不是真的從正義的考量中分離。那你會如何反擊這種指控?

FW:是的,許多公共理性自由主義(public reason liberals)者認為正義與公共證成性之間有著緊密的連結。公共理性自由主義隨其三位主要的支持者約翰?羅爾斯、查爾斯?拉莫爾(Charles Larmore)和傑瑞?高斯(Jerry Gaus)在八零年代、九零年代開展。羅爾斯認為一個洽當的正義概念(conception)必須是一個不涉及任何有爭議的倫理或宗教問題的「政治的」概念,且如此才是公開地證成的(publicly justifiable)。(用Andrew Lister的術語來說,公共證成性可以被認為「多重視角的可接受性」(multi-perspectival acceptability))。但是,另一方面,羅爾斯不想要對「真理的道德性」(true morality)的懷疑論表態,所以我認為他應該接受這個可能性即不論這個概念是否是公開地證成的,全面性的概念結果會是真的。而且,人們可以很好地認為,假如與之相關的公眾不是過份地理想化的話,那像羅爾斯「公正的正義」(justice as fairness)概念一類的正義的政治概念就不是公開地證成的。

  在高斯的公共證成模式中,所有「公眾的成員」(members of the public)都被允許支持不同的正義理論,那麼所以這似乎合理地去推測,即成員的人實際上可能是正義的正確(right about justice),無關乎他的或她的正義理論是否是公開地證成的。然而,假如你不是一位公共理性自由主義者而是一位全面性自由主義者(comprehensive liberal),理所當然,那我對正義與公共證成性的分離的案例會更簡單。像約瑟夫?拉茲(Joseph Raz)這樣的全面性自由主義者堅稱,一般來說,當考量到正義與考量到政治時,我們會依賴「充分的理性與真相」(full light of reason and truth),那麼因此他們不接受由公共理性自由主義者提出的限制。如果準備認為像伊曼努康德?康德(Immanuel Kant)、約翰?斯圖爾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羅伯特?諾齊克(Robert Nozick)或約瑟夫?拉茲這樣的一位全面性自由主義者可能是正義的正確的話,那麼這就似乎非常清楚了即正義不會是公開地證成的,至少假如我們不限制那些已經相信這種正義理論的相關公民(relevant public)的成員資格,或限制某些立場相對接近的相關公民之成員資格。作一個旁註:這裡無需跟著羅爾斯認為正義的概念是一種應該要是公開地證成的東西。法律應該是公開地證成的。而且法律理所當然也是正義的,在我看來,其正義程度(justness)與其公共證成性之間沒有必然蘊含的關係(entailment re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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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M:有什麼不同種類的道德妥協是對政治來說是很重要的?

FW:這裡已經有些爭論,關於政治中是否只有實用的妥協,或政治中是否也有原則性的妥協。在一篇有影響力的文章中,西蒙?梅(Simmon May)認為政治中只有妥協的實用理由(pragmatic reason),但其他人——包含我自身——不同意。我視公共證成性為一種價值,即給予政治家妥協的原則性道德理由之價值。另一個重要的道德範疇是「爛透了的妥協」,在阿維夏伊?瑪格利特(Avishai Margalit)的書中很突出。瑪格利將爛透了的妥協比作一碗裡面有蟑螂的湯。我樂見爛透了的妥協作為在道德上非常壞的妥協。這並不意味在某些情況下人們不一定要做出做爛透了的妥協。政治家有時必須去喝噁心的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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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M:你指出在政治價值的討論中「和平」已經被忽略為是一個道德價值。為何如此——難道是因為它與暫定協議(modus vivendi)的安排間的連結嗎?

FW:在政治哲學中「暫定協議」的概念(notion)仍有著相當壞的壓抑,而且這可能部分地解釋了在政治哲學中相對地忽略和平。約翰?羅爾斯對暫定協議的引入最為人注目。對羅爾斯來說,它是作為他認為的政治目標的一個消極對照,亦即達至合乎情理的公民之間的重疊共識。因此,羅爾斯常會談及一個「淺淺的」(mere)暫定協議。約翰?格雷和約翰?何頓之後提起暫定協議的概念並給了它一個更加積極的轉用,暗示了暫定協議是唯一有效且合法的政治目標。在他們手中,暫定協議的觀念變得與現實主義密切相關。我寧願簡單地設想暫定協議的安排是為了和平的制度性工具,不帶有任何現實主義的默示契約(implicit commitment)。作為和平的制度性工具,暫定協議的安排是一個好東西,但我們應該認識到某些觀點好於其他觀點。一個暫定協議的安排之道德標準的細微差異的觀點似乎是恰當的??但忽視和平可能也是和羅爾斯的名言有關即正義是社會制度的「第一美德」,而且伴隨著和平與正義是緊密相關的思想。有時候聲稱和平僅僅是一個正義的先決條件,而非是一個自身所有的價值(value of its won),而且有時候甚至聲稱真正的和平與正義是同一個東西。我認為這種主張是錯誤的。和平不僅僅是實現政治的手段,而是一個自身擁有的價值。和平是一個偉大的成就,即使正義不曾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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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M:在你使用的公共證成的觀念中,穩定性、尊重與社群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FW:它們是公共證成價值的所有基礎。假如我們問說為什麼我們應該關心法律的公共證成性,答案是,我認為,因為法律的公共證成性屬於穩定性、表達了對人的尊重、以及建構了一個共通的道德責任(mutual moral accountability)的社群,所以我們應該關心。公共理性自由主義者通常也涉及了這些觀念的一個(或更多)而去為了他們的立場爭論。然而,什麼將我從公共理性自由主義者區分出來,是我不將公共證成性當作法律正當性(legitimacy of law)的必要條件(或是任何被假定是公開地證成的東西)。我將公共證成性作為其他價值之中的一個價值,一個有時會與包含正義在內的其他價值發生衝突的價值。在這個意義上,我是在「全面性自由主義者」的陣營。

▲ 蘇聯解體,柏林圍牆倒榻,不到30年。人們似乎總將和平視為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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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M:你最近獲得了桑德斯獎。太厲害了。恭喜你。那麼你的桑德斯獎得獎論文是關於什麼的?

FW:這篇論文認為,我們可以從公共理性自由主義者手中「拯救」公共證成的觀念:假如我們只將公共證成的原則納入全面性自由主義,不將其作為法律正當性的必要條件而且還不包含任何來自於法律正當性的恰當評估的道德考量,那麼一切關於公共證成的可以是值得而吸引人的。在某種程度上,這篇文章就是對公共理性自由主義者的批判,這是一個試圖拯救公共理性自由主義主義者的實話(true):公共證成至關重要,但它並非全然重要。當然,我非常高興獲得桑德斯獎,並且我非常期待10月在圖桑的牛津學術研討會上發表這篇論文。我非常喜歡圖森(墨西哥菜、仙人掌、沙漠的天空??);幾年前當我在亞利桑那大學做訪問學者時,曾在那住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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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M:那麼最後,對於3:AM的讀者,這兒你可以推薦能五本能帶我們更進一步進入你哲學世界的書嗎?

FW:這真是一個艱難的任務;假如沒問題的話(全和訪談中討論的話題相關),這有六本書:

1. Richard Bellamy: Liberalism and Pluralism: Towards a Politics of Compromise. Routledge 1999.

與Alongside Martin Benjamin的《撕裂差異》(Splitting the Difference)一同,這是關於妥協的初學哲學專著的其中一本。

2. John Gray: Two Faces of Liberalism. Polity Press 2000.(中譯本:??,《自由主義的兩張面孔》,顧愛彬、李瑞華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5。)

擁護暫定協議的政治學,對政治理論的現實主義之出現有影響力的著作。

3. William Galston: Liberal Pluralism: The Implications of Value Pluralism for Political Theory and Practice. Cambridge UP 2002

關於價值多元主義與自由主義的一本薄且好的書。

4. Avishai Margalit: On Compromise and Rotten Compromises. Princeton UP 2010.

關於妥協的新近專著,歷史闡釋非常豐富。

5. Gerald Gaus: The Order of Public Reason. Cambridge UP 2011.

(一種特定的)公共理性自由主義的極佳闡述。

6. Steven Wall: Liberalism, Perfectionism and Restraint. Cambridge UP 1998.

Wall對第一人稱觀點的首要地位的強調與他對公共理性自由主義引人入勝的批評影響了我很多。

相關資訊

  1. 本篇訪談原刊載處:Interview by Richard Marshall,20170909,〈why compromise? why peace?〉:3ammagazine.com/3am/why
  2. 桑德斯獎?政治哲學類:marcsandersfoundatio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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