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挑食第一案:吐槽食堂飯菜都能行政拘留?!

2017年8月19日,邯鄲涉縣電視台在其微信公號上發表一篇文章。該文稱涉縣公安局將縣十三屆二次全委(擴大)會議精神落實到具體工作中,統一思想,精心組織,迅速行動,於近日成功破獲兩起虛構事實、網路傳播、擾亂公共秩序案。

其中提及到一單最近熱炒案子:2017年8月16日查明,河北涉縣張某6月初在醫院就診期間,因覺得飯菜一般,在百度涉縣貼吧等網路媒介發布以「涉縣新醫院餐廳質差、價貴、量少,還是人民的醫院嗎?」為標題的帖子,有公民向縣城關派出所舉報該帖子對醫院工作造成惡劣影響,隨後該所立即組織民警展開調查,通過多方調查取證,警方查實張某涉嫌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並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該事件經過多家媒體報道後,邯鄲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聯合政府法制辦、律師顧問團和市局法制支隊組成工作組,連夜對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進行全面複查。

經查,發帖人張某某曾參與經營縣醫院舊址食堂。新醫院搬遷後,因未中標新食堂經營權而心有不滿,遂於酒後通過網路發布了與實際情況存在偏差的信息。市公安局工作組複查後認為,原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不當」,責成涉縣公安局依據《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第19條第1項,撤銷對當事人張某某做出的處罰決定,對派出所所長停止執行職務,對辦案民警調離執法崗位,責令派出所向當事人賠禮道歉。

本案焦點:張某是否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

根據現有警方公布的「張某涉嫌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依據,筆者從《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查出有關本案能沾邊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張某的帖子現已被刪除,現僅就網友提供的張某文章截圖來做分析。從圖片上看,張某的吐槽點:1、價格昂貴,2、飯菜量少,3、菜品少。根據現有消息,張某曾經是該醫院食堂經營者,現食堂經營者為他人,從其網路吐槽,雖然有「指責新任經營者道德」之嫌疑,但其言論是否構成「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首先,現有消息指出,張某曾於6月初在該醫院就診,並在該醫院食堂就餐,然後再在網路上發布帖子。張某的點評,是針對其在他就餐所看所對比提出的觀點,其點評是基於其個人用餐後感想,並非空穴來風。其次,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對提供餐飲服務的商家,消費者有權監督,並提出意見。醫院食堂提供餐飲服務是營業性質的,並非公益性。張某有權提出意見。從截圖中看出,張某指出飯堂服務對象主要是來看病的老百姓,卻沒有提供經濟實惠的飽腹菜品,雖然局部言語涉嫌指責食堂經營者良心的道德問題,但其出發點是作為個消費者角度去點評,食堂經營者認可與否,均需先聽取再做下一步決定。最後,張某的言辭比較偏主觀性,但也無用過激惡意的言辭來批評食堂經營者。筆者而言,張某的言論跟常規的網路餐飲APP用戶點評沒什麼區別,既不屬於「謠言」也不屬於「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涉縣警方在沒嚴謹調查就對張某採取行政拘留措施,實屬行政違法。

本次事件的引發背景是2017年8月16日涉縣召開中共涉縣十三屆二次全委(擴大)會暨全縣經濟工作會,2017年8月19日,邯鄲涉縣電視台以本次事件作為案例,宣揚涉縣公安局落實本次會議精神。筆者認為,涉縣公安局為了配合本次中共涉縣十三屆二次全委會議精神宣揚,「從快、從嚴」地處理他人舉報張某言論案件,違背常理和錯誤適用法律給張某做出不當行政處罰,並且以此作為案例拿來做文章宣傳,引發四方爭議,由此促成「中國挑食第一案」,讓人嗤笑不已。好在當地公安機關及時重視,馬上糾正,張某釋放了,經辦民警被調崗。但是,此案件發人深思,在自媒體活躍今天,消費者的監督界限在哪裡,公民的言論自由界限在哪裡?也讓人背後發涼,如公權力機關可以隨意以「擾亂公共秩序」為由對公民採取強制措施,明天我們會不會是下一個「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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