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裁者的普遍意志|城與邦

作者|黃麒瑄

簡介|輔仁大學哲學系研究生

興趣|方法的詮釋學、政治哲學與法律

前言

向他的頭腦中灌輸真理,只是為了保證他不在心中裝填謬誤。——盧梭《愛彌兒》

  普遍意志是最常見的政治修辭,政治人物的言行舉止中都能發現它的蹤影,例如「民之所欲常在我心」、「人民喜歡的就是我喜歡的」、「這是人民的利益」、「這是大家的心愿」、「全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在這些話語,普遍意志通常與「共同的」修辭有關,是一種整體的、被代表的表達形式。「共同的」修辭,通常是藉由群體的權威作為主張的有力支持,但在政治的領域,普遍意志與「共同的」修辭,則是枚黑格爾的銀幣。

  在之前的文章(〈當上獨裁者的你,該怎麼說話?〉)中,我們介紹了經濟人對獨裁者話語的看法。本篇則試圖說明普遍意志何以在獨裁者的語境下是有問題的。

「共同的」修辭

為什麼普遍意志與「共同的」修辭是特殊的?人們會將其普遍意志視為一種獨特的價值,有時甚至凌駕於其他價值。因為它具有兩個特殊的意義:(1)政治共同體的維繫基礎,尤其對契約論者而言;(2)以「共同善」的形式呈現,表現共同體的獨特價值。換句話說,普遍意志之所以有別於其他價值,在於它不但表達一種好的價值,更在於它維繫共同的作用,以及其表達的一種共同體的獨特「同意」,展示了一個共同體之所以不同於其他共同體的特殊。因此,對普遍意志的反對就意味著對共同體的挑釁。

  日常生活中,人們總會搬出「共同的」修辭來支持自己的論點,這不是什麼壞事,例如「湖南人都愛吃辣」、「姆們喜歡無產階級,低端人口不是」,當我們在用「共同的」修辭,通常是藉由表達某個群體的偏好,以說服他人相信我們對某個群體的判斷。在政治的領域,這種修辭則常用來攻擊反對意見,用以批評反對者的價值論述,他們意圖藉由讓反對者意識到某種身份認同,進而激發團體的道德譴責。我們可以注意到,獨裁者們尤其喜歡用普遍意志來表達他們的意見,因為這種修辭可以用來迴避那些蘇格拉底一生都無法解決的哲學問題,他們喜歡站在文化相對主義的角度,說甲國人不適合XX、乙國人天生不愛XX、我們要發展具有OO特色的XX。依照反動修辭的公式,他們將「共同的」修辭作為反動修辭公式的前提,取代任何價值、目的的論述,但問題是誰能夠代表群體?我們又該如何得出這個普遍的意志?

  當代的獨裁政權研究中,我們可以發現獨裁者們對「共同的」修辭有著別樣的喜好,他們喜歡以國家、人民、同胞、族群等「共同的」修辭號召群眾,打擊反對者,攏絡反對者中的愛國者。在這樣的語境里,普遍意志的特殊價值,竟成了一種負面的政治修辭,它不再表達共同體的共同價值,而是獨裁者要求共同體該去服從的共同價值,而這樣的矛盾又是如何發生?我們又該如何反省?

  這些問題,促使我們需要回到自由的敵人,盧梭,那兒去。

▲誰的意見能代表整體

普遍意志

主張普遍意志的哲學家很多,盧梭也許是最知名也最為危險的,有羅伯斯庇爾見證。以賽亞?伯林的恐怖哲學家點將錄《自由及其背叛》,赫然將盧梭列為自由的第二號敵人,柏林認為,盧梭雖然愛好自由,但他所建構的普遍意志思想卻使得專製成為可能,獨裁者得以立足,他使政治變成了「管理眾人之事」,自此個人受議會與專制政府的鉗制,在這個意義上,不受約束的自由竟成了最具奴性的權威。

  盧梭被人譏笑是獨裁國家的捍衛者,成也普遍意志,敗也普遍意志。我們必須承認,盧梭的理論建構不嚴謹與不完整,使得自由人與野心家容易走岔了路。但盧梭實際上並不是如此,也許我們該注意盧梭為何要提普遍意志,那個普遍意志背後所要求的一個大前題(即使形而下的實踐有困難)。

  盧梭之所以要提「普遍意志」(volonté générale),是為了在共同體進行政治判斷中個人的意志不受他人的侵犯,在這樣的前提下,我們得出的共同結論才有可能是自由且平等的,而不導致人類不平等的起源持續維持下去,這也是他之所以主張直接民主的原因。鑒於現實的政治,實際運作「普遍意志」的權力都是被某些握有實權的人掌控,這導致了普遍意志成為了個人的、特殊的普遍意志,在這個情況下,便會發生普遍意志對眾人的戕害。舉例來說,如果有人說:「為了普遍意志,我們就應該XX!」通常這隱藏很多的虛假,大學鼓吹某某精神,企業談論企業價值,這些論述通常都是出於少數人所決定的共同意志,這就成了壓迫個人的來源,例如為了國際化要求中文系的課程英語授課,為了公司的利益你要多加班、底薪與福利變少但高難度的績效獎金變多。

  普遍意志的問題,在於人能否避免「因為自利而去侵犯他人與普遍價值」,盧梭採取相當嚴格的態度,他認為即使是每個人都說好的東西,都不能夠取代普遍意志作為共同的價值。對他而言,普遍意志是藉由假想契約表達一種「同意」的狀態,如果任何契約不建立在彼此的同意上,則會傷害共同體。因此,如果有人說為了要維持一個普遍意志,我們必須要去指責他人的不對、不合群,這就是對普遍意志的誤解,因為妥協、協商並不是普遍意志的同意狀態。

  假如我們同意盧梭的看法,那該如何進入同意的狀態?盧梭寫道:

只要有若干人結合起來自認為是一個整體,他們就只能有一個意志,這個意志關係著共同生存以及一般性福祉。這時,國家的全部精力是蓬勃而單純的,它的準則是光輝而明晰的;這裡絕對沒有各種錯綜複雜、互相矛盾的利益,共同善到處都明白確切地顯現出來,只要有理智就能看到它們。[1]

盧梭認為,關於探究普遍意志的判斷原則(maximes),即人們去思考如何共同生存與追求一般性福祉(bien-être général),而非實際的利益(intérêt)。盧梭告誡我們,人必須要運用理性能力發現「共同善」(bien commun)。[2]換句話說,我們要運用理性能力去發現共同善,只有在這個情境中,才有可能進入同意的狀態。

  盧梭的解決方案就是訴諸公共理性,用公共理性來解決自利的問題。對他而言,公共理性的作用在於調整個人理性對共同體的危害,理性的作用在於辨認共同善(共同價值)的存在,共同善是避免自利問題的最佳公約數。

▲盧梭《社會契約論》

獨裁者的矛盾

現在的問題是何以獨裁者的普遍意志會成為對人的迫害?矛盾是如何發生的?筆者認為問題在於獨裁者對公共理性的窄化,先後產生了兩個矛盾:(1)普遍意志等同於公共理性,(2)公共理性局限於專家理性,並由獨裁者扮演專家理性的角色。第一個矛盾,將普遍意志化約為公共理性,著重辨認價值的理性能力,忽略了普遍意志的「同意」成分。第二個矛盾,公共理性的作用在於辨認價值的存在,但如何擁有足夠的理性做出判斷則是個大問題,一般來說由於公共事務的專業化、複雜化,公民難以具備充分的知識,因此政府聘用許多專家,先去衡量問題中應當考慮的因素與理由,並做出合乎理性的判斷,協助人們更有效率地生活。但問題在於,獨裁者自身成為了專家理性,成為價值的唯一標準標準,並阻礙公共理性的發揮。

  獨裁者的專家理性,與法律哲學家拉茲強調的服務性權威有著根本的差異。拉茲認為政府是一種服務性權威,在於幫助人們更有效率地生活,但服務性權威並不倚杖自己的專家理性,即便人們堅持用自己的理性能力獨立思考,並得出不同的結論,服務性權威也不會藉由強制力的手段去妨礙公民進行這種思考,而是會藉由公聽會、知識與資訊的傳播,與群眾在公共議題上有較相近的思考。獨裁者的專家理性,獨斷地視自己是唯一理性,總能在他們身上發現一股睥睨天下的自信,獨裁者總把自己當作發現真理的人,將自身的理解視為絕對的普遍意志、是其他人應該要同意的,對於不同的意見,他們總以具強制力的手段排除於言論空間,諸如禁止出版、集會遊行、言論自由,並常藉由傳播有問題的資料促使他人相信自己。

  因此,我們該如何檢證使用「共同的」修辭的人是為獨裁者?最好的方式就是回歸到普遍意志的含義,去省思盧梭式普遍意志的「同意」成分,為了尋求「共同的」同意,我們必須處於運用理性去思索共同體的一般性福祉的狀態!我們的共同思考,目的不在於如何服膺一個已經被預訂好的同意,也不是為了與他人協商而坐下來聊天喝咖啡。盧梭強調的這個狀態,有點像海德格爾討論的logos——鬥爭而聚集,團結和凝聚就是面對分散,運用我們的理性。簡單地說,在其他政治哲學的話語中,這個狀態就是洛克和哈貝瑪斯強調的公民社會、溝通理性,而不是霍布斯式的主權者的公共理性。

  檢證獨裁程度的高低,就是看獨裁者與政府對於這個共同思考的環境的鉗製程度有多高。換句話說,就是看這個地方的公民對於公共事務享有多高程度的言論自由,或反過來看是政府是否會對公民在公共事務的發言施以某些具強制力的懲罰手段(e.g.行政手段騷擾、以不當的行政程序或惡意的法律陷人入罪)。

  異見者越是凄慘,[3]獨裁者的身體越是龐大。獨裁者的普遍意志之所以成為駭人的修辭,就在於獨裁者試圖將自己的語言變成普遍意志、迫使他人協商與妥協的話術,而非與眾人努力地去形成公民社會,進入良善的溝通情境與眾人思考。

▲公共理性需要良善的溝通

注釋

  1. 《社會契約論》(§4.1),中譯文參何兆武,並根據法文略作修正。Jean-Jacques Rousseau.,《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北京:中華書局,2005。
  2. 在《社會契約論》中,除了有利益(intérêt)與善(bien)的區分外,他更將善區分為三種:(1)公共善(bien public)、(2)普遍善(bien général)和(3)共同善(bien commun),前兩者在使用上幾乎無所差異,相互替換,但共同善則不然。《社會契約論》似乎將共同善作為一種判斷原則,但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爭議在於盧梭文本的模糊。
  3. 有些人可能會說在那些老牌民主國家,許多政治不正確的言論無法有效地進入公眾視野,但最大的區別是,異見者並不會因為他們的言論入罪,甚至無法出版、上網發文。他們之所以無法有效進入主流的言論空間,是因為人們的自然偏好,而非獨裁者的強制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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