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或為聯合放貸立規矩,哪裡有風險,哪裡便有監管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監管機構正就《關於就聯合貸款模式徵求意見的通知》(下稱《通知》)徵求意見,只是消息真假未辯,且披露的內容也不全。在業務實踐中,聯合貸款可算作助貸模式的一種,所以,《通知》披露後,大家的關注焦點也很快從聯合貸款擴展至整個助貸模式上來。
若不考慮《通知》本身,站在業務層面,無論是助貸模式還是聯合放貸模式都有其合理性,同時也有監管套利和引發潛在風險的嫌疑。在金融強監管背景下,哪裡有風險隱患,哪裡便會有監管,從這個角度看,監管盯上聯合貸款,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所以,權且拋開《通知》本身,我們來看看助貸模式究竟有何問題?在金融強監管環境下,又有著怎樣的前景?
聯合貸款VS助貸,概念需釐清
對於聯合貸款的概念,可以借鑒《通知》里的界定:
「本辦法所稱聯合貸款是指貸款人與合作機構基於共同的貸款條件和統一的借款合同,按約定比例出資,聯合向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的互聯網貸款。」
合作機構是指「貸款人在進行互聯網貸款過程中,與貸款人在聯合貸款、客戶營銷、風險分擔、風險數據等方面提供支持和進行合作的各類機構」。
助貸則是個市場化概念,並無官方的統一界定。若把貸款合作機構視作廣義的助貸機構,結合《通知》對貸款合作機構的定義,可知助貸行為至少包括「在聯合貸款、客戶營銷、風險分擔、風險數據等方面對放貸機構提供支持和進行合作」等幾個要點。顯然,助貸的範疇更廣,聯合貸款可視作助貸模式的一種。
不過在實踐中,市場對助貸也有了標籤化的認知,一般特指消費金融創業機構為銀行、小貸公司、信託機構、P2P平台等機構提供獲客、風險管理等全流程或部分流程外包服務的行為,在這種合作模式中,持牌放貸機構意在獲取高收益、高質量的信貸資產,助貸機構意在為借款客戶拓展低成本機構資金來源。
助貸興起的邏輯及模式
助貸模式的主角包括貸款機構和助貸機構,助貸模式之所以流行,唯一的解釋便是該模式很好地解決了雙方的難題,契合了雙方的需求。
對提供資金的貸款機構尤其是傳統持牌貸款機構而言,其痛點在於缺乏場景與數據,服務普惠群體的能力不足。說到傳統持牌機構,大家不要只想到四大行,四大行並不缺場景和數據,也沒有強烈意願與助貸機構合作;相反,地方性小銀行、小貸公司、信託機構等機構,因實體經濟低迷,傳統線下模式受阻,也無力轉型線上互聯網金融,有著強烈地拓展優質信貸資產的需求。
對於助貸機構而言,其痛點在於資金來源和放貸資質。助貸機構多脫胎於P2P平台或創業性消費分期平台,經過幾年的發展,在互聯網獲客、大數據風控上等方面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發展壯大後,或缺乏放貸資質,或有放貸資質(如小貸公司)但缺少資金,發展遇到瓶頸。
於是,急於拓展資金的創業機構與急於拓展優質貸款資產的傳統持牌貸款機構一拍即合,助貸模式開始大行其道。
基於在貸款不同環節的合作,助貸可以有很多模式。在實踐中,以貸款人需投入資源或承擔責任的角度,至少包括以下幾種:
一是資金合作,即貸款人僅僅提供資金,獲客、風控、貸後管理等其他環節由助貸機構負責。在這種模式下,貸款產品的品牌通常由助貸機構運營,實際提供資金的貸款人並未進行品牌露出。
由於貸款人不參與實質風控,所以通常不承擔風險,由助貸機構通過保證金或回購等方式承擔全部風險。這種模式既可以實現貸款資產的快速增長,又不必承擔壞賬風險,得到中小持牌貸款機構的青睞。
二是資金+品牌合作,即貸款人不僅提供資金,同時也是貸款產品的品牌持有方。除此之外,其他工作由助貸機構完成。這種情況下,貸款人通常也不承擔風險。
三是風控環節合作,即貸款人參與消費貸款業務全流程,只是在風控環節接入助貸機構的數據或風控模型,以更好地管控貸款風險。
上述模式基於雙方具體協議的不同,還可有很多的變種。聯合貸款便可看作是第一種資金合作模式的變種,在這種模式下,助貸機構自身也投入一部分資金用於放貸。
潛在風險在哪裡
助貸模式的興起極大地釋放了傳統持牌放貸機構的普惠金融潛力,同時又解開了助貸機構自身的資金瓶頸限制和放貸資質限制,充分發揮其在互聯網獲客、大數據風控等方面的優勢,在業務層面的推動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不過,站在風險防控的角度來看,信貸業務的快速增長本身就是風險,更何談模式本身具有一定的監管套利嫌疑。
先說第一點,只要是信貸業務,就會有信用風險,會形成不良。在第一種資金合作模式中,貸款人作為出資人不承擔風險,但不代表風險不存在,只是由助貸機構承擔罷了。問題在於,助貸機構有沒有承擔信用風險的能力?尤其是業務規模越做越大的情況下。
在這裡不要提大數據風控,大數據風控也做不到風險為零,且多數助貸機構為創業企業,其大數據風控能力是否真的如其所宣稱的那樣,是要打個問號的。為應對不良資產風險,商業銀行建立了完備的撥備機制和資本約束機制,助貸機構承擔了全部信用風險,在機制上做了什麼安排呢?多數情況下,什麼都沒有。
所以,風險就在那裡。業務規模越做越大,助貸機構承擔的潛在風險也越來越大,不引起監管關注才怪。
再說說監管套利嫌疑。金融業屬於牌照監管行業,放貸是需要資質的,沒有資質的助貸機構以助貸之名行放貸之實,有沒有問題呢?恐怕也是有的。先不說牌照管理本身是否合理,多數助貸機構沒有牌照總是真的吧,既然是真的,就意味著在現有的監管框架下,存在一定的監管套利嫌疑。
當然,也可以再列出其他的潛在問題,比如提供資金的放貸人某種程度上變成了資金中轉商,不承擔風險短期內是好的,但作為放貸機構,過度依賴不承擔風險的業務,風控的核心競爭力從何談起?機構的長期可持續獨立發展又從何談起?
作為路人甲,可以不必操這個閑心,但監管機構不得不操心。因為,根據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被監管機構出現風險便是監管機構的失職。
前景展望
鑒於《通知》真假未辯且內容不全,我們仍然跳開《通知》本身來談助貸模式的發展前景。當前的監管環境下,只要有風險隱患,監管措施便會跟上,只是遲早的問題。
聯合貸款的核心問題在於放貸資質,即不能通過聯合貸款來繞開放貸的牌照監管,所以,聯合貸款模式必然會引入放貸資質監管。
除聯合貸款之外的其他助貸行為,其核心問題在於風險承擔,信用風險承擔歸根結底是個槓桿率問題,承擔信用風險的助貸機構不能無限制地加槓桿,所以,也必然要求建立更加合理且槓桿率可控的風險承擔機制。
最後,考慮到監管的出發點是消除風險隱患,不帶來額外風險的廣義助貸行為仍然有著廣闊的發展空間。
作者:薛洪言,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微信公號:洪言微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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