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可能構成傳銷罪了!
一、引言:
最近團隊陸續接待了幾起諮詢有關傳銷罪的客戶,經過團隊內部的溝通,在當前新型傳銷活動形式多發的情形下,決定整理一些《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規定,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量刑等方面進行分析,以供大家進行參考。希望大家能夠擦亮眼睛,不要被一些所謂的高收入、高回報迷惑,以免誤入歧途,從而造成人身或財產的損失。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一)、名詞解釋:
是指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二)、傳銷活動的一般特徵:
第一、以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由,要求參加者繳納一定的「入門費」;第二、以各種方式引誘、脅迫參加者「拉人頭」,並承諾高額回報;第三、參加者按照一定順序組成類似於「金字塔型」層級;第四、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第五、承諾給參加人的高額回報主要來源於參加者繳納的的入門費;
(三)、構成本罪的條件:
第一、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一般參與者不構成犯罪);第二、行為人具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主觀故意,並實施了相應的行為;第三、達到刑法規定的情節標準;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八條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所指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四)、關於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併計算。
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後,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後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五)、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a.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b.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c.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d.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e.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於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六)、關於「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a.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b.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c.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d.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e.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七)、關於「團隊計酬」行為的處理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採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三、關於量刑問題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因此,依據刑法規定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兩種量刑標準,分別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的情形:
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二)、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情形:
a.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b.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c.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d.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e.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常用的從輕、減輕量刑情節(結合實踐常用量刑情節):
(1)、自首。《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立功。《刑法》第68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從犯。《刑法》第27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坦白。《刑法》第67條: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事案件辯護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當事人的財產、自由甚至是生命。北京長安(上海)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始終秉承這一使命,及時溝通反饋,認真負責處理,努力把每一個案件辦成精品,辦成標杆,從而最大限度的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北京長安(上海)律師事務所刑事部
王韌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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