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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和華見證人被教廷定為異端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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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當然是這樣。讓我們回顧教宗良十世《主,起來吧》通諭:

Bulla 「Exsurge Domine」

公元一五二○年六月十五日

在檔編號1450-1492

(當時馬丁路德的九十五條命題(* 1447),到處流傳;公元一五一七年被控於羅馬;教宗良十世,特派加葉德樞機,前往設法,使路德撤銷自己的主張,但一無成效,反而使路德變本加厲,乃於公元一五二○年十二月十日公開地把教宗的詔書,付諸一炬;公元一五二一年一月三日教宗下「宜乎羅馬教宗」詔書(Bulla 「Decet Rom·Pontificem」),絕罰馬丁路德。茲將「主,起來吧」的詔書中所列舉的路得異端,臚列如下。)

(1)新約的聖事,賦予那些沒有阻礙的人們成義的恩寵;這是異端人的主張,但也是平素熟習的主張。

(2)不承認罪還留在一個領洗後的孩童身上,乃是踐踏保祿同時也是足踐基督的事。

(3)罪的燃料,即使沒有本罪,也阻止一個出離肉身的靈魂,升入天庭。

(4)臨終人的不全愛德,一定帶給他本人大大的畏懼,而這種畏懼,只就其本身而言,已足以構成煉獄中的罪罰而阻塞了天國的去處。

(5)懺悔分三部份,即…痛悔、告明、補贖;這個道理,在聖經上,且在古代聖的基督徒的教誨上,都沒有基礎。

(6)誰苦回憶自己在過去的歲月里,所犯罪過之重大、眾多、醜惡,而將喪失永福,遭受永罰,那麼,他就因痛心、決心、悔恨罪過而產生「痛悔」;這種痛悔使人成為假善人,成為更壞的罪人。

(7)這是最真實的箴言,而且還是亘古迄今論及痛悔道理中最傑出的,那就是:「不再犯罪」,那就是無上的懺悔:因為最上等的懺悔,就是「新生」—(革新生活,重新做人)。

(8)無論如何,你不要冒失,告明你的小罪,而且連死罪,也不要一一予以告明,因為你要知道所有的死罪,那是不可能的事。因此,在初期的教會裡,人們只告明顯明的死罪。

(9)當我們願意乾脆地告明所有的罪過時,這不啻是說,我們不願意留下什麼,該讓天主的仁慈,來給我們寬恕。

(10)人除非相信赦罪司鐸,為自己赦罪,則他的罪,不會獲得赦免;而且,除非人相信罪已被赦免,則他的罪,還是存在著:因為罪之赦免,以及聖寵之賦予,那是不夠的,還該相信罪之赦免。

(11)無論如何,你不要認為:爾罪之獲赦,是由於你的痛悔,而是由於基督的這句話:「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十六,十九)。因此,我說,你該相信,你是否獲得司鐸的赦免,而且你要勇毅地相信你已獲赦那就不管痛悔如何,你將真的獲得赦免。

(12)假設告罪人,由於不可能而沒有發痛悔,或者,司鐸不是鄭重地,而是戲嬉地給告罪人赦罪,那麼,若告罪人相信自己已獲罪赦,他就千真萬確地,獲得罪赦。

(13)在懺悔聖事以及在赦罪事上,教宗或主教,無異於一個最小的司鐸;而且,那裡沒有司鐸,那裡任何基督徒,不分婦女兒童,就(同樣可以給人赦罪),一律平等。

(14)誰也不該回答司鐸,說自己業已悔罪,而且司鐸也不該需求告罪人悔罪。

(15)這是一大錯誤,即:誰若前往領聖體聖事,先該告解,先該自問良心沒有任何死罪,先該念些經文而有所準備,否則的話,那「就是吃喝自己的罪案」(格前:十一,廿九)。反之,誰若相信並深信自己必獲恩寵,那只有這個信心,就會使他們,成為純潔、相稱的人。

(16)教會在公會中所規定的,似乎故意叫普通信友,領受聖體和聖血:因為鮑赫米人(Bohemi)領聖體兼領聖血者,也沒有成為異端人,卻成為裂教人。

(17)教宗因此而頒發大赦的教會「功」庫,並不是基督及其聖人們的功績。

(18)大赦是信友們的虔誠欺騙,以及善工的鬆弛;也就是「凡事我都可行,但不全有益」(格前:六,十二)之事之一。

(19)為那些真正地獲得大赦的人,那些大赦,也不能免除他因自己的罪,在天主公義之前,所應做的罪罰。

(20)信眾受騙,誤信大赦令人得救而有益於心靈的修養—(即有助於神修生活)。

(21)大赦只為公開的罪孽,是必須的,本來只賜予那些心硬的和不忍耐的人們。

(22)大赦為六種人,既不需要,亦無用益,那就是:(一)死人或將死的人,(二)病人,(三)合法地受到禁阻者,(四)沒有犯(重)罪者,(五)雖犯重大罪孽,卻並非公開者,(六)那些行善工者。

(23)絕罰(即開除教籍罰),只是外在的懲罰;這並不使人與教會公共的,屬神的祈禱,斷絕關係。

(24)(我人)應該教導基督徒,要愛那些受到絕罰的人們,而不要怕他們。

(25)羅馬教宗—伯多祿的繼承人,不是基督在真福伯多祿身上,所建立的全球教會的基督代表。

(26)基督對伯多祿所說的「你在地上釋放誰……」(瑪:十六…)這句話只限於那些由伯多祿本人所束縛的人們。

(27)這是一定的,在教會或在教宗手裡,並沒有規定信條,也沒有規定倫理律法或善工規律。

(28)如果教宗同教會大部份人,講論如此這般,那麼,他也不會錯誤;那反對論調,還不是罪,或還不是異端,尤其是在那些為得救無關重要的事理上,一直到大公會議予以懲斥或贊同為止。

(29)這為我們,是削弱(公)會議權威的途徑,是自由反對它們作為的途徑,是判斷它們法令的途徑,是自信地相信那自以為真實的事的途徑,不管那是為公會議所核准的或懲斥的,(都是如此)。

(30)有些會為公斯當會議所懲斥的若望赫斯的主張(信條),是非常合乎基督徒的,非常真實的,且合乎福音(精神)的,連整個教會,也不能予以懲斥的。

(31)在一切善工中,義人犯罪。

(32)做得好的善工,是小罪—(是可以原諒的罪)。

(33)焚死異端人,乃是相反(聖)神意旨的行為。

(34)攻擊土耳其人的戰爭,是相反天主藉他們(的手),來察—(懲斥)—我們的罪的(舉動)。

(35)因著極其隱密的驕傲毛病,沒有人自知自己,不常犯大罪。

(36)(人的)自主之權,在(原祖)犯罪之後,名存而實亡;而且,當誰做他自己(分)內事時,他就犯了死罪。

(37)從那正典(綱目中的)聖經中,不能證明煉獄之存在。

(38)煉獄中的靈魂,對於她們的得救,並不安全,至少不是所有的靈魂,都是安全的:或據任何理由,或從聖經,都無證實那煉靈本身,是已處於立功或增進愛德的環境之外了。

(39)靈魂在煉獄中,一日尋求安息而怕懼受罰,那就一日不斷地犯罪。

(40)藉我們世人的救助而出離煉獄的靈魂,比較那由自己煉凈罪罰的靈魂,享福更小。

(41)教會的主教,與世俗的君主若拋棄所有狂妄的包袱,那就做得不壞了。

(42)[教會的懲處]:我們對上述所有的各條,以及每一條錯誤謬說,予以懲罰、責斥,且完全棄之如遺,而視之為相對的異端、或為(令人)詑異者,虛假者,或令熱心人刺耳者,或令腦筋簡單的人受騙者,而與公教會真理,桿格不入者。

可以對照著耶證的教理看看。原來是懟路德宗的,其實大部分韓國異端邪教都能中個好幾條。至於幾百年以後新出現的教義,很多教廷沒有特別的說法,但很多在教廷看來是存在異端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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