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期:《網路直播學校課堂和宿舍,豈止是違法》
除了明星秀或者做節目,很少有人願意生活在監控探頭之下,被動的將自己的一舉一動公之於眾,讓人在網路上隨意點擊觀看。電影《楚門的世界》中,生來即被「直播」的楚門,最終選擇了「走出鏡頭」,這就是最基本的人性,最基本的權利。
從法律層面講,如果沒有徵得同意或者獲得授權,這些學校的直播行為輕則涉嫌民事侵權,重則涉嫌行政違法。需要指出的是,這裡所說的「同意或授權」必須是出現在鏡頭中的每個人的有效授權。因為在個人權利保護方面,權威的依據是法律規定,而非簡單的多數民主決定。只要有一個人不同意直播,鏡頭中就不能出現與他相關的內容。也就是說,除了學校沒有權力做出「同意或授權」的決定,部分家長也不能代替其他的家長做出「同意或授權」的決定。
往深里說,即便如媒體報道的那樣,部分學校在課堂和宿舍安裝監控並進行直播,徵得了學生家長的同意,相信很可能並未徵得學生本人的同意。須知,在處置包括個人隱私在內的相關人格權利時,家長不必然有權代替孩子做出決定。我國《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可見,家長作為監護人在處置相關權利時如果侵害到了孩子的隱私權,法律上已經設置了相應的救濟程序。
也許有人說,課堂本來就是公開的,學生在學校上課沒什麼好保密的。甚至有家長主張通過監控直播監督孩子,矯正孩子課堂上的不端行為。其實,這些說法在法律層面並不完全成立。隱私是一個動態和分層的概念,場景不同、權利人的主觀心態不同,隱私權的保護程度也會不同。在局外人看來「沒什麼」的事情,當事人自身卻可能賦予其非常多的隱私內涵。更何況,隱私權只是人格權的一項內容,並非人格權的全部。
宿舍是一個完全生活化的場所,有時會涉及到身體裸露,直播宿舍毫無疑問會侵犯孩子的隱私、傷害孩子的自尊。課堂相對宿舍雖然更為開放,但仍然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空間,不排除課堂上也會包含大量的隱私性信息。更重要的是,就算課堂上沒有任何個人隱私,將課堂內容在互聯網上公開直播也同樣會造成學生強烈的壓抑感和侵襲感,同樣會傷害孩子的獨立和自尊,而這同樣涉及到人格權的侵犯。
其實,從法律層面探討網路直播學校課堂和宿舍的行為,並未觸及到問題的核心和本質。真正的問題是:不少教育者,包括部分家長在內,天然認為孩子就該被置於看管的鏡頭下,而對於孩子的心靈呵護,則相當漠視。這樣的教育心態和教育模式之下,如何還能指望這些學生未來會獨立思考並具有健全人格?不誇張的說,網路直播學校課堂和宿舍不是在教育孩子,而是在摧殘和毀滅孩子。這樣荒誕的行為,從即刻起就應該全面、徹底的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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