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士的長官」:非洲西北角的「哈里發」
1924年,現代土耳其國父穆斯塔法?凱末爾廢除了象徵伊斯蘭統一體的哈里發制度。2014年6月,近一百年過去了,極端組織「伊斯蘭國」(IS)領導人阿布?伯克爾?巴格達迪自立為哈里發,試圖重建歷史上的哈里發帝國。
但事實上,哈里發的理念與制度並未被完全抹去,它以「信士的長官」的形式在阿拉伯世界的邊陲小國摩洛哥得到了保留。
需要指出的是,哈里發制度依託於某一個或某幾個民族國家本身已經違背了該制度的本意。對於摩洛哥而言,國王的「哈里發」身份,早已與摩洛哥的民族國家身份融為一體。
摩洛哥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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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王哈桑二世時期
摩洛哥國王的「信士的長官」稱號,最早可追溯到穆拉比特王朝的建立者尤素福?本?塔什芬。
塔什芬一開始有著「馬格里布長官」的稱號,王朝建立後,摩洛哥當地的部落首領、貴族與宗教人士提議賦予其「信士的長官」稱號,但塔什芬因為自己的柏柏爾人血統拒絕了。1074年,塔什芬接受了「穆斯林長官」稱號的提議,巴格達的哈里發穆格台迪爾(908-932在位)隨後也對此予以承認。
摩洛哥歷史學家認為,「穆斯林長官」稱號的出現,是摩洛哥歷史特性形成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象徵,是開啟摩洛哥素丹向「信士的長官」身份過渡時期的重要標誌。「因為『穆斯林長官』的稱號讓摩洛哥的素丹正式有權代行哈里發的世俗權力和部分宗教權力。」
1554年薩阿德王朝的興起,成為「信士的長官」身份在摩洛哥正式出現的關鍵。薩阿德家族及隨後興起的阿拉維家族,將自己的先知血統與「穆斯林長官」的身份結合,賦予了素丹全新的身份:「信士的長官」,即哈里發的身份。
摩洛哥國王哈桑二世,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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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國王哈桑二世在現代摩洛哥獨立後的第一部憲法中正式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國王「信士的長官」身份。《1962年憲法》第19條規定:「國王是信士的長官,是烏瑪的最高代表,是烏瑪統一的象徵,是國家延續長存的保證,國王致力於維護伊斯蘭教與憲法,他是全體公民與社會團體權利與自由的保護者。他在真實疆界內維護著烏瑪的獨立與王國的領土完整。」
哈桑二世把「信士的長官」許可權區分為「宗教的」與「世俗的」:
宗教方面,「信士的長官」等同於伊瑪目,需「維護伊斯蘭教及伊斯蘭教法、致力於依照伊斯蘭教經典及其原則落實教法」,但「相應的,信士們需要對『信士的長官』表示效忠與服從」;「信士的長官」因屬於謝里夫家族,「在不違反伊斯蘭精神的前提下,有權對《古蘭經》、聖訓、公議及類比中未涉及到的新事物與新問題進行教法創製」。
世俗方面,「信士的長官」有義務「保護烏瑪成員的人身與財產安全,保證他們的幸福」,其世俗職責「與國家首腦實際上是等同的」。
但哈桑二世進一步指出,「伊斯蘭教既是我們最高的理想,也是我們的生活」,「因此將宗教的與世俗的進行絕對的切割,是沒有意義的」。
宗教上伊瑪目的存在無法絕對保證穆斯林烏瑪的存續,因此需要足夠強大的哈里發體制:伊瑪目的身份不能僅限於宗教,應該是全方位的,涉足烏瑪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等各個方面,因此「伊瑪目的教法創製也可以延伸至世俗領域的各個層面」。「而全方位的強大的伊瑪目制或者哈里發制,最有效的體現就是君主制」。
哈桑二世由此完成了「信士的長官」制度與君主制等同的教法學論證,賦予了摩洛哥國王「哈里發—君主」二元一體的身份,使其在宗教與世俗領域擁有了無限的權力。
2007年10月8日,現任國王穆罕默德五世通過最高宗教委員會發布了一項「法特瓦」,使國王「信士的長官」的權力更加明確化,規定國王有權對三類問題作出最終的「法特瓦」裁決:
(1)《古蘭經》、聖訓沒有明確闡釋的問題;
(2)在教法學家中產生巨大分歧的問題;
(3)事關國家利益的問題。
《1962年憲法》第19條關於國王「信士的長官」身份的定性,在此後頒布的四部摩洛哥憲法中均未改動,一直維持到2011年的「阿拉伯之春」。
「阿拉伯之春」以來的新變化
「阿拉伯之春」中聚集在卡薩布蘭卡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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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摩洛哥爆發「2月20日」運動,示威民眾要求限制國王的權力,建立類似於英國和西班牙的君主立憲體制。2011年3月9日,在民眾的壓力下,國王穆罕默德六世發表電視講話,表示同意修改憲法。
國王演講結束後,部分左翼政治勢力認為實現全面政治變革的時機已經到來,要求將國王所具有的「信士的長官」身份變為一個純象徵性的文化與宗教符號,因為該制度利用神性干預公共事務,有悖於民主價值與現代化。
國王穆罕默德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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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方面,保皇派勢力認為,全盤象徵化「信士的長官」身份會導致宗教話語權威的渙散,引起政教關係的緊張。而「事實上,『信士的長官』身份只是國王一種屬性,而非一種制度或機構」,「這種屬性有助於加強信眾精神與價值觀層面的安全感,更能抵禦極端伊斯蘭思想的傳播與蔓延。」
最終,國王穆罕默德六世迫於局勢在《2011年憲法》的第3條中保證了摩洛哥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並將《1996年憲法》第19條在《2011年憲法》中分割成第41條與第42條,分別對國王「信士的長官」身份與國家首腦的身份做出了規定,旨在消除原有憲法第19條帶來的多重解讀。
第42條除刪去了並列在國王之後的「信士的長官」稱號外基本維持了原憲法第19條中對國王的定性,增補的第41條規定「國王,信士的長官,宗教與宗教社群的保護者,宗教事務自由的保證」。
國王,信士的長官,領導著最高宗教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研究移交給它的教法問題。委員會是唯一有權依據正統寬容的伊斯蘭原則,正式對這些問題發布『法特瓦』的機構。」
一位摩洛哥伊斯蘭宗教基金與事務部的官員就此對筆者表示:「儘管新憲法保障了宗教信仰自由,但『信士』可不僅僅意味著穆斯林,而是泛指一切有宗教信仰的人。國王依舊是神秘領域的主宰者。」
今日主筆 貓吃橄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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