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有用
【1.17】又多了好多贊(>人<)
我就多說一句:咱們把政治立場先放一放行嗎……哪怕就是走個過場,有變化總比沒變化好吧(??﹏?)
反正干這事自己又沒損失啊能做一點是一點啊……
目前評論區還比較祥和。除非出現特殊情況不會刪評論,特殊情況—>涉及人身攻擊/故意引戰,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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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送審稿)》,我想說:
我們這些天來做的這些努力,真的,有用。
@簡木生 @陳舒璇 @侯帥英 @羊Vv @青山遙也 ……
以上是印象中對此條例有發聲的幾個大V(對我來說都是大V……),有他們發的文章當參考、通過他們的影響力,讓很多很多像我一樣想寫意見信但是不知如何下手的人參與進來從而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真的非常感謝。
謝謝所有肯花時間給網信辦發意見郵件的人——「一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可是我們有一群人」。
大致看了一下,其他地方基本上沒什麼修改。
但是!
「第四章 預防和干預」 上有明顯變化!
「網癮」這個詞已經不再出現了!
真的是這些天聽到的最好的消息!
以下是關於「第四章 預防和干預」意見稿和送審稿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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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預防和干預
第十九條 家庭、學校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路,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對於有沉迷網路傾向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指導其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配合家庭、社區及其他機構進行教育和引導。
【變動】: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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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二十條 教育、衛生計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教育,對未成年人網路成癮實施干預和矯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為中小學校配備專門教師或提高教師專業水平,增強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早期識別和干預能力,並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教育或服務。
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出台網路成癮的本土化預測和診斷測評系統,制定診斷、治療規範。
【現】第二十條 教育、衛生計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宣傳教育,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實施干預。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虐待、脅迫等非法手段從事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活動,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變動】刪去「網癮」一詞變為「沉迷網路」,也不提診斷和治療了,之前大家都擔心條例是否會合法化「網癮治療」,現在可以放心了!並且此條很明顯強調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了。「不得通過虐待、脅迫等非法手段……」我真的覺得這說的不就是楊永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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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路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威脅、侮辱、攻擊、傷害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學校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前款網路欺凌侵害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救助,必要時向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及時受理。
【變動】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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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遊戲服務的(以下稱「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網路遊戲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進行註冊,有效識別未成年人用戶,並妥善保存用戶註冊信息。
國家鼓勵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開發網路遊戲產品年齡認證和識別系統軟體。
【變動】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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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完善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的遊戲規則,對可能誘發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的遊戲規則進行技術改造。
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其接觸的遊戲或遊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連續使用遊戲的時間和單日累計使用遊戲的時間,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間使用網路遊戲服務。
【變動】無。
這條韓國有先例:未成年人0點~6點「遊戲宵禁」,貌似效果並不明顯。爭議也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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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便捷的舉報渠道,通過顯著方式公示舉報途徑和舉報方法,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職人員,及時受理處置公眾對本單位網路信息服務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網信、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舉報。網信、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建立便捷的舉報渠道,依法受理處置舉報案件。
【變動】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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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未成年人網路保護信用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
【變動】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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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的是我這些天聽到的最好的消息了!我們的聲音真的有被聽到!
現在還可以提意見哦,意見徵集時間:2017-01-06 至 2017-02-06
就像這樣
條例原文+意見徵求鏈接戳這裡: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送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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