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源流:梟首砍頭為「縣」也

「郡縣制」是中國人在政治制度上的一項偉大創新,日裔美國學者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敏銳的意識到,中國從秦代開始就建立其西方所說的「現代國家制度」,早西方近一兩千年。

所以梁啟超說:百代皆行秦政治,「郡縣制」起源於東周時代的楚、晉等國,秦國將其優化為我所用,之後,一統華夏的千古一帝秦始皇全面推廣到整個中國。

今天的考古顯示,層層負責的「物勒工名」在戰國時代的秦國已經制度化,秦始皇統一中國以後,迅速執行統一的秦文字標及度、量、衡,在兩千多年前,不論是人口稠密的城市,還是鳥不生蛋的深山僻壤,短短几年時間內就貫徹得非常徹底,這個結論很可靠,展開談的話就要長篇大論了。比如:湖北孝感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秦簡和湖南龍山裡耶古城出土的里耶秦簡,顯示了秦國郡縣制下行政機構強大的執行能力,簡直是「無縫貫徹」皇帝意志。

「郡縣制」能對幅員遼闊國土、原子化的個人進行有效管理,將人類的合作分工的社會化優勢發揮到最佳,這也是秦國國力強大,能統一中國的因素之一。

另一方面,正因為有了秦始皇「郡縣制」起到「膠水」作用,經過漢代,漢民族才得以形成,以漢人為主體民族國家也就確立起來,直到今天。

一般認為「郡縣制」中最小一級的行政單位:縣(縣)是一個假借字(為方便論述,下文將一律使用繁體字(縣))。

「縣」的古今字形:

先看《說文解字》的解釋:

《說文》:縣,繫也。從系持県。

徐鉉註解:

此本是縣掛之縣,借為州縣之縣。今俗加心,別作懸,義無所取。

也就是說許慎和徐鉉認為「縣」是「懸」的本字,表示行政單位是「假借」用法。

「縣」在甲骨文中似乎未見,先看西周金文:

金文的「縣」由「木」、「系」、「首」三個部件構成。

「系」表示「繩索」,「首」在古文字中也就是「頭」的象形,突出「眼睛」和「毛髮」,如下:

而金文「縣」字中就是將「首」倒寫,也就是「県」字。

篆文就看的比較清楚,但是篆文有個簡化,將「木」省去,字形如下:

所以,「縣」字表現的是一個恐怖不安的場景,也即「割下人的首級懸掛在木上」之形貌:

那麼,問題來了,【縣】為【懸】之本字很好理解,為什麼古人要用「掛人頭」來表示「懸掛」,而不是別的什麼東西?的確很讓人費解。

我覺得武漢大學萬獻初先生在其《說文解字》公開課中,稱「縣」表示「掌握生殺大權的國家機構」的說法,值得參考。萬先生只是一語帶過,我深入解釋一下。

眾所周知,「梟首示眾,以儆效尤」可以說是中國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比如:傳說中蚩尤被黃帝梟首,嫪毐被秦始皇梟首、呂布被曹操梟首、顏真卿的侄子被安祿山梟首等等。

古代並不是像今天一樣是司法、行政分立,由高級司法權力機構掌握「死刑複核權」的制度,是相當晚的事情,最早不早於隋唐。

中國文化在西周定形,在西周的國家行政區域劃分跟秦代相反,【縣】是大於【郡】的,周代的【縣】可以指幾種意思:

(引自:漢語大字典,第二版,頁3664)

《中國法制史》結合《周禮》來看,理論上西周天子是最高法官,宗主周廷的司法架構是:

周廷司法機構只管諸侯之間訴訟和涉及貴族的重大案件。

那麼,一些可能判死刑的小案件,別談高官和諸侯,族長都掌握有生殺大權。(中國的宗族制,在1949以前,某些地方的族長都有都能將將姦夫淫婦浸豬籠)

(引自《中國法制史》,,頁47)

所以,西周縣級行政單位,是絕對握有生殺大權的,士人、封邑下的侯爵,既是法官也是行政官員,也握有生殺大權。故而,古人中會以「梟首掛於木上」表示國家暴力機關。而「梟首示眾」,一般都是在行政機構所在地的城市城門或者集市上,才能達到威懾以儆效尤的效果。也就是所謂的:梟首通衢。

清人孫詒讓也指出,古書經傳中「縣、梟」通用:

(《古文字詁林》(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冊八,頁48)

目前,甲骨文中似乎未見「縣」字,但甲骨文中有釋為【梟】的字形,與「縣」構字意圖完全相同,極有可能是「縣」異構字,如下比較:

甲文「梟」從「首」從「弋(尗)」從「土」,構字意圖很清楚:「弋」就是「木柄」,木柄上有頭,插於地上,有時候也用「弗」代替「弋」,

「弗」造字本義也就是用繩綁住兩根木柄,將彎曲的木柄矯鍛成筆直。後來借用做否定詞,借義行之,本義漸隱,因此,加「手」部別之分化,故「弗、拂」古今字。

也就是說甲骨文中的「梟」中有「弗」字,其實表示了繩子和木柄兩個符號。所以,同一字之二構,不言自明。故而甲骨文中的釋為「梟」的字古文字,應釋為「縣」比較合理。

綜上所述,「縣」可能是一字雙關:

以刑罰「梟首示眾」表示掌握生殺大權的國家機關和行政機構,如《叔夷鐘》金文:「其縣二百」。引申則可以表示懸掛。如《郘鐘》金文:「大鐘既縣」。

正如裘錫圭先生在《文字學概要》一書所言,雖然假借的原理是諧聲,與字義無關,但是古人專門借一些意義有關聯的字也是存在的。有可能是巧合,也可能是為了【意聲兼備】(頁182)

比如:

借【鄉】表示「方向、面向」的【向】---------【鄉】、【饗(饗)】、【卿】,本為一字分化,造字意圖就是「二人相對共同進食」。

但這種判斷需要非常謹慎,比如:先秦和漢代【早】字都借用【蚤】來表示,有些人卻牽強附會的認為因為古代跳蚤多,所以一起床就要抓跳蚤,這就非常離譜了。

如果橫向比較【王、士】的構字意圖:【王與士共治天下】,漢字「王、士」都是「斧鉞」之形,所以古文字中以「斧鉞」這種砍頭武器,表示掌握王權、司法權的人,詳見【婦好為什麼手持大板斧?】。本文結論似乎也可以成立。

但其實西周金文中也借「還」為「郡縣」之「縣」(二字古音極近)。所以,到底是純粹的「諧聲假借」,還是「音意兼有」?

本文傾向是音意兼備,一字雙關:以砍頭梟首的刑罰,表示司法機關和行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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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中國法制史_郭建_復旦大學-超星學術視頻

2、維基文庫:周禮

3、裘錫圭,《文字學概要》,2014修訂版,商務印書館。

4、張晉藩,,《 中國法制史》,1982,群眾出版社,。

5、萬獻初:武漢大學公開課:說文解字_全12集_網易公開課

6、張惟捷,說殷卜辭中的「縣」字,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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