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於公民自由的干涉究竟有多大的限度?

在公民行為可能對社會造成實質性損害的時候,政府當然應該干涉公民行為使其自由限制在合理的程度。但是,理論而言,政府對於公民自由的干涉又究竟有多大的限度,公權力的邊界在哪裡。公民自由的底線又在何處?例如,政府是否有權力干涉公民自身對於生死的決策(例如是否允許安樂死);又是否有權力干涉公民自身對於選擇健康生活方式與否的決策(例如是否應該徵收肥胖稅)?

也可以推薦一些關於此方面的好書,以便大家對此問題能夠有更深入的認識。


謝邀……

這個問題的話,我個人只能談談建議……

自由本身的意義是「社會對於行為的許可態度」,因此原則上並不存在所謂的「限制自由」這種概念……這個概念的錯誤在於「彷彿我們原本就有一定的自由而只是後來才被限制了」,但是既然所謂的自由是「社會的態度」,這也就意味著如果沒有社會,就根本不存在自由……

接下來的話來談建議本身……畢竟我們依舊有「社會要許可什麼行為而禁止什麼行為」這樣的討論……

我個人的建議非常的簡單——當沒有足夠好的理由給出其他的態度的時候,一律採用許可的態度來對待……

理由在於,如果在沒有足夠好的理由給出其他的態度的時候,選擇的是「應當」或者「禁止」,那麼就必然存在某些時候,我們必須「做並且不做某些事情」,而這是十分荒謬的……

對於什麼能夠算是一個「足夠好的理由」,各人可能有不同的見解,但是我想上面的應該需要先被承認……

現有的「公共場合吸煙影響了他人的健康,並且也沒有產生社會效益,所以要禁止公共場合吸煙」我覺得就算是一個足夠好的理由……而「吃狗肉不人道」、「各個地方都需要得體的著裝」、「同性戀結婚會改變婚姻的定義」這些就不能算是足夠好的理由……


最近在讀密爾的<<論自由>>,就順便來提點想法作為參照。

按照密爾的表述,因為人需要社會的保護所以就有實行一些社會要求的普遍法則的義務,這就是政府進行干預的基礎,而在諸如酗酒、傲慢這類個人行為上社會並無權干涉,應當交給輿論和道德,因為這體現了性格差異乃至文化差異的正當性,一個傲慢的人讓你討厭那你不要理他就行了,但試圖用法律制裁他那是絕對不可行的。也就是說只有基於社會實體政府才有進行干預的合法性,在這裡密爾就把法律和道德區分了開來。(我猜測密爾的意思可能是這樣的:即法律是看得見的系統,道德則是"自古以來"的習俗,而我們只有立足於看得見摸得著的社會實體才有強制他人的合法性,否則就是臆斷和獨裁。)

因為密爾認為人對自己的利益是最關切的,所以即使這個人由於糊塗或者愚蠢做了什麼不好的事只要是來自這個人的意志又沒有傷害他人的社會利益(被別人討厭雖然也可以算作是影響了別人但顯然密爾的意思不在這裡)那就沒有強制改變的必要,我們能做的就是出於對此人的善意去說服他讓他變的更"好",要知道尊重個人的意志是密爾倫理學一個非常根本的前提。而在這個時候如果他還是不願意接受那隻能說明他願意承擔由之產生的後果,如果不喜歡這個人我們大可不必去理睬他。因為密爾從功利主義的角度認為給予一個人"犯錯"的自由比強迫一個人做"正確"的事有價值的多。這部分涉及到密爾關於言論自由的論證,我就不贅述了,感興趣的可以自己看書。

因此只有當個體行為影響到他人的社會權益時社會才有權力進行干預,而這就是個人自由(政治自由)和獨裁專制之間的界限。例如一個士兵因為喝酒導致耽誤值班,那他毫無疑問應當受到懲罰,但並不是因為喝酒,而是因為背棄了作為士兵的社會責任,當喝酒僅作為個人行為時是完全享有自由的正當性的。

最後為避免不必要的歧義我還是加幾句,密爾在<<論自由>>的開頭就提出對於未開化的野蠻人沒有說服的必要,如若要把他們引向文明最好的辦法只有強制,所以密爾的"自由"雖然是在非常通俗實際的立場下進行闡述的,但它還是有條件的。另外密爾的論證很多地方還是存疑的,不過基本思路我覺得沒有太大問題。


可以設想一個最簡單的模型,一個由三個人組成的社會(兩個人不能組成政府,兩個人所有的問題都可以由契約解決,隨著群體中個體數量的增加,契約成本逐步提高,這時可以組成政府,以降低契約成本)。地球上就這三個人,通過選舉產生了一個「首腦」,這個首腦會擁有什麼權力?取決於三個人向他讓渡了哪些權力。他可以收肥胖稅嗎?他可以把公民的耳朵堵住嗎?他可以把公民的嘴巴縫起來嗎。。。。一切取決於公民是否讓他這麼做。公民產生政府,個人自由並沒有受到限制,相反,組成政府,就是為了保護自由,或者是為了提升「自由的質量」。不存在政府產生了,但個體的自由反而減少了。那人們為什麼還要組成政府?

只有當政府行為發生異化時(個體創造了政府,政府反過來成為凌駕於個體的力量,人創造了機器人,機器人反過來統治人類),政府有了自身的利益,而且,政府的利益和個體的利益會發生衝突,政府干涉個體的自由就成為必然。例如,如果政府覺得胖子太多,影響觀瞻,就可以徵收胖子稅。這個邊界是如何確定的?取決於政府異化的程度


說你行,你就行,說你不行,你就不行,不服不行。


首先,自由的定義是什麼呢?

其次,我們說的自由到底有何實際意義呢?

最後,結論,自由的公民一定是不自由的。a

說道這裡,看不下去的各位可以就關掉咯,本來余也不是樂於在直呼上balalala的小魔仙,所以贊與不贊都和我無關,只是吾等剛剛學習完有關自由的學科故嘗試著回顧一下自己學了些什麼。

正文:

從古至今,自由一直是備受各時代人們所追求的,嚮往的。從大革命到佔領運動,哪裡有不自由,哪裡就有鍵盤鬥士(大誤)。正處於這個和平年代中的吾輩,在政府強大的實力面前該如何追求自己的自由?59有59的履帶,五毛有五毛的五毛,美分有美分的燈塔,德吹有10米內的油紙,這些難道不是自由否!!!!!X10086 這些自由真的是我們所追求的自由嗎???這就要引出自由的定義來-------個人享有的行為,語言,思考的能力,既個人的自由。

那麼,我們的自由都包括什麼呢???吃,喝,玩,樂,還有學?我們可以做的一些事情都是我們所具備的自由內涵嗎?那麼,殺人,搶劫等違法行為呢??等等!!!違法行為???既然我們稱其為違法,那麼這一定是不自由的!法律就是用來限制我們偉大的自由的,所以我們不需要法律?OK,法律是必須的,那麼法律是誰制定的呢???噢噢噢噢,是國家立法機關,立法機關有誰組成呢?公民或者公民代表。那麼也就是說公民自己立法決定限制自己的自由,這種限制自己的行為同樣是自由的,所以也就是說,我們做出自由的選擇用來限制一定的個人自由來換取規避某些其他自由行為對自己自由的危害。

這就引出了柏林對自由的倆種分類,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簡單來講,消極自由是一個人在沒有外部限制下做一切活動的能力,例如我可以選擇上知乎或者不上,或者半上半不上。相對的,積極自由則是指一個人為了成為自己的主人,為了變得更好的抉擇,這種自由是有限的,因為其目的是使自己變得更好,所以一些限制自己發育成長的選項是不可以選擇的,例如不能夠沉迷毒品的。那麼大家應該也看出來了,第二種自由是有限制的,而前者更像是無限的,絕對的自由。那麼,大家覺得第一種好的請按1,相反請按2,反正按了也沒有用~~~

第一種自由我們都可以不用討論,想討論的請出門右轉。

積極自由是最接近當下我們所說的自由意義,那麼那些自由是不被人認可的呢?被限制了的呢?請大家參考各國刑法,裡面基本全了。那麼為什麼國家要去限制這些自由呢?因為這些行為會傷害到其他人的自由,例如你去實行搶劫,你侵犯了他人對其財產等是使用自由。所以這些行為被限制了。除去國家立法限制的行為以外,宗教,道德,家庭觀念也是對個人行為自由的一種限制,例如穆斯林團體限制食用某些食品是為了個人宗教上的純潔。家長禁止子女早戀目的是為了讓心智未成熟的少年少女避免經歷自己曾經歷過的悲傷。所謂積極自由,就是積極的,向上的,為了個人成長的行為既是真正的自由。所以,不要享受59的自由哦~~~~~~

那麼國家可以行使多大的權力來限制公民的自由呢?我可以很不負責的告訴你們,很大哦!!!!!!!!!!!!!像雞OO一樣的(SOXXXX)。咳,好了,國家是公民的代理人,個人有決定要限制自己的行為的自由,所以這點無法相駁,考慮到代議制民主的問題,我會在日後把我的一篇關於代議制民主到底民主否的小短文拿出來的,敬請期待。

總結,自由是好,但是要記住你的某些自由也是他人的某些不自由,所以,退一步,大家都有個小屋子裸奔,那不是挺好的么~~~~~~~~~~~國家就是幫我們建屋子的,有人有能力就住大點咯,沒有就小點,但是一直住別人家的一定是不可以的,或者占別人家的。


個人自由和社會自由,對於個人來說個人自由是正義的,對於社會其他個體,他們的集體個人自由是正義的,當兩者衝突時,政府維護信譽,保障大多數人的權利時是合法的,但無關正義,因為二者的自由都是正義。

政府的存在是為了維護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和個人自由,而與個體所做的一種利益交換

當政府的利益與大多數人的利益相衝突時,這時的政府就會變異,不再合法

純屬愚見,貽笑大方。


題主你是不是武神?


建議你去參加一下傳銷,搞傳銷的對你能限制到

啥程度,政府就能達到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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