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第15號的一些細節

最高人民法院地址:指導案例15號: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具體裁判文書地址: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四川瑞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川交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關鍵詞:關聯公司 人格混同

川交工貿公司與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人格混同。一是三個公司人員混同。三個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出納會計、工商手續經辦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員亦存在交叉任職的情形,川交工貿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機械公司決定的情形。二是三個公司業務混同。三個公司實際經營中均涉及工程機械相關業務,經銷過程中存在共用銷售手冊、經銷協議的情形;對外進行宣傳時信息混同。三是三個公司財務混同。三個公司使用共同賬戶,以王永禮的簽字作為具體用款依據,對其中的資金及支配無法證明已作區分;三個公司與徐工機械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業績、賬務及返利均計算在川交工貿公司名下。因此,三個公司之間表徵人格的因素(人員、業務、財務等)高度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已喪失獨立人格,構成人格混同。

裁判觀點:認定關聯公司之間人格混同,應從公司三大表徵人格因素方面展開。

具體來說,就是公司之間人員、業務、財務三大方面舉證證明人格混同。

其中,人員混同可以從工商登記資料中查證,也可以用名片、通訊錄等來證明。

業務混同可以從經營範圍上看出來,也可以從宣傳資料、官方網頁等渠道取得證據。

最麻煩的是財務混同,這方面的證據很難取得。本案中,徐工集團提交的財務混同證據主要有:

1、三公司使用同一賬戶;2、同一賬戶中的資金未進行區分;3、三公司賬務均記載於一個公司名下。

可以看出徐工集團在本案中的舉證是非常充足的。

在其他案件中,原告方在人員和業務混同上容易取得證據,在財務混同上取得證據非常難。首先幾個公司使用同一賬戶就不太容易證明,同一賬戶中的資金未進行區分就更難了,至於公司賬目和會計處理,除非被告自行提供,原告幾乎不可能得到。

況且,幾個公司使用同一賬戶的情況也不多,正常情況下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銀行賬戶,即使從來不用,也不能說是共用同一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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