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第15號的一些細節
具體裁判文書地址: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四川瑞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川交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關鍵詞:關聯公司 人格混同
川交工貿公司與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人格混同。一是三個公司人員混同。三個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出納會計、工商手續經辦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員亦存在交叉任職的情形,川交工貿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機械公司決定的情形。二是三個公司業務混同。三個公司實際經營中均涉及工程機械相關業務,經銷過程中存在共用銷售手冊、經銷協議的情形;對外進行宣傳時信息混同。三是三個公司財務混同。三個公司使用共同賬戶,以王永禮的簽字作為具體用款依據,對其中的資金及支配無法證明已作區分;三個公司與徐工機械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業績、賬務及返利均計算在川交工貿公司名下。因此,三個公司之間表徵人格的因素(人員、業務、財務等)高度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已喪失獨立人格,構成人格混同。
裁判觀點:認定關聯公司之間人格混同,應從公司三大表徵人格因素方面展開。
具體來說,就是公司之間人員、業務、財務三大方面舉證證明人格混同。
其中,人員混同可以從工商登記資料中查證,也可以用名片、通訊錄等來證明。
業務混同可以從經營範圍上看出來,也可以從宣傳資料、官方網頁等渠道取得證據。
最麻煩的是財務混同,這方面的證據很難取得。本案中,徐工集團提交的財務混同證據主要有:
1、三公司使用同一賬戶;2、同一賬戶中的資金未進行區分;3、三公司賬務均記載於一個公司名下。
可以看出徐工集團在本案中的舉證是非常充足的。
在其他案件中,原告方在人員和業務混同上容易取得證據,在財務混同上取得證據非常難。首先幾個公司使用同一賬戶就不太容易證明,同一賬戶中的資金未進行區分就更難了,至於公司賬目和會計處理,除非被告自行提供,原告幾乎不可能得到。
況且,幾個公司使用同一賬戶的情況也不多,正常情況下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銀行賬戶,即使從來不用,也不能說是共用同一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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