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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與法治為什麼不能並用?


不是不能並用,而是哪一個在社會生活中佔主導地位,哪一種應該獲得國家強制力的保護。

所以,我們談法治而不是德治。

但難道真的就不該提倡道德了么?顯然法治並不排斥道德,只是認為道德的就歸道德,違反道德的由輿論譴責,違反法治的,還需要法律評價。


回復:關於儒學發展的啟蒙教育,長點見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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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的學問(儒釋道)更多屬於實踐的,而非思辨的,不像一加一等於二那麼清晰明了,所以爭論不出一個結果。(其實就算和他說一加一等於二,他也會抬杠說你錯了,一杯水加一杯水還是一杯水,以為自己很高明,其實只是在說常識。)

所以我們現在談儒,並發揚儒,不是說這個儒是學術的,而是大眾的;不是理論的,而是實踐的。這才是儒的本來面目,我們只是正本清源而已。

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邢,民免而無恥」,用政令和刑法來引導規範百姓,百姓就會變得僥倖,想盡辦法逃避刑罰,因此變得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用道德和禮樂來教化百姓,百姓就變得有廉恥之心,且社會有秩序。

所以,假如法律出了漏洞,彌補起來是麻煩的,或者說,永遠沒有完善的時候,必須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但是禮樂出了問題——歷史上不乏有禮崩樂壞的時代,社會是很黑暗的——不過,可以馬上從根源上解決,這個根源就是禮樂背後的「仁」。有成語說「麻木不仁」,可見「仁」就是「不麻木」,就是能反省,有覺潤的心靈啦。人人本來都有如是活潑的心靈,不過有時候喪失掉了,喪失了,把它找回來就是了,這是儒家的理想,所以孟子說「學問之道無它,求其放心而已矣」,「求其放心」就是找回已經放失的本心。

不過,並不是說法律不重要,民主制度不重要,不是的,而是說,這些制度,要靠某種超越的東西來維繫,西方人也不是不考慮這些,從柏拉圖傳統下來,西方哲學也一直在想解決這些問題,但西方人思辨理性很強,但在生命的學問上就差太遠。到康德也只能設准人有「意志自由」,且必須保證「上帝存在」「靈魂不滅」,但這是不夠的,在哲學系統上不夠圓滿。雖然不圓滿,但這也是超越的,尤其是希伯來傳統的宗教,是超越的,所以西方人在近代有飛速的發展,就因為他們在人性的兩面都有所照顧,思辨理性方面發展出現代科技,實踐理性方面有宗教(含哲學\藝術)。

不過科技不是西方人的專利,他們只是在這方面想的比中國人多,如果中國在明末能正常發展,也同樣可以發展出現代科技,因為中國人是好學的。但很可惜滿清入關後就閉關鎖國,而且大興文字獄,禁錮思想,等於把里外的路全閉塞了,就發生了現代中國的悲劇,百年的恥辱,以及直到現在的麻木。

現代中國的悲劇說清楚一點,就是在人性的兩面都沒有開展好,思辨理性上沒有自己的創新,只是一味學習西方,這不可能成為科學國家,而在實踐理性上,既放棄了自家傳統,而西方的宗教哲學藝術又學不到。

美國管理學家、心理學家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開創的雙因素理論將人的需求分為兩種類別:保健因素和激勵因素。在這裡稍微的引申一下,法律是保健因素,因為如果法律得不到遵守,會使社會(人)不滿,而法律得到遵守,社會(人)不會感覺道滿意;道德屬於激勵因素,因為道德得到遵守,會使社會(人)感到滿意,而道德不被遵守,社會(人)卻有可能不會感覺到失望。

法律是必要的,因為沒有它,註定社會(人)的不滿意,但它無法提供給社會(人)任何積極的有價值的福利效用。道德的激勵作用在於,它可以起到法律不具備的對社會(人)的積極的價值和行為引導。因為滿足道德,可以獲得滿意。

當然還有個問題,道德是否可以代替法律存在?我覺得在某種條件下是可以的,這種條件大體而言分二種:一是群體間信息的完全對稱;二是高度自律。

信息的完全對稱要求市場的完全競爭,所有要素,包括信息、資本、勞動等等都得到最優的配置,沒有任何內幕消息,所有人都對市場的一切情況了如指掌,所有交易商品的價格等於商品的價值,沒有任何波動,在這種市場中,法律沒有存在的必要,因為市場中不存在機會成本和代理成本,當然這基本只能存在於理想中。

高度自律這個很好理解,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為人謀而不忠乎?與朋友交而不信乎?傳不習乎?」這就是自律,儒家講反躬自省,若是所有人都能做到這點,要法律何用?實際上這種高度的自律在現實中是存在的,比如小的教會組織,我們國家常說的鄉里鄉親,在這些環境下,法律是不起作用的。

另外法律其實是契約精神的體現,它是外部化的約束,這種約束需要付出代價,所以必然會損失雙方的福利效用,而道德就沒有這種問題,因為自律不是來自外部的,它不會減少雙方的福利效用。這點在博弈論中是有科學的闡述的,有興趣的可以去了解下囚徒困境這個典型的博弈論問題。

還有法治因政治而生,也必然隨政治而亡。在經濟學中,完全的市場競爭以及強式證券市場都在理論上描繪了一種無需法治的社會圖景。

孟子曰:牛山之木嘗美矣,以其郊於大國也,斧斤伐之,可以為美乎?是其日夜之所息,雨露之所潤,非無萌櫱之生焉,牛羊又從而牧之,是以若彼濯濯也。人見其濯濯也,以為未嘗有材焉,此豈山之性也哉?雖存乎人者,豈無仁義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猶斧斤之於木也,旦旦而伐之,可以為美乎?《孟子·告子上》

這就是本心了,思想的功用其實就在於發現本心,就這點其實我上面已經說了很多了。奈何總被人選擇性的無視了。

德治是一種理想化的狀態,人類社會要想進步,法治就必然會無限趨近於德治的標準。如果以法治作為最終目標,就混淆了目標與方法的關係。社會精英是社會發展的主要推動力,自降身價與大眾共享一套標準,本身就是一種墮落。當然,很多人即使掌握了一定的各種知識,霸佔了大部分的話語權,都不會認為自己是所謂的社會精英,依然以大眾為借口放鬆對自己的道德要求,這不只是誰的悲哀?

法家是唯法派,儒家是唯人派。唯法的時候可以不講人;唯人的時候也可以講講法。誰利誰弊要辯證來看。.但說到底都是人想出來的,從文明的高度來看,人性,價值的層面去考察,法家不如儒家。

不太會自己組織語言,只好大段複製了。我很贊同其中一句話:德治是一種理想化的狀態,人類社會要想進步,法治就必然會無限趨近於德治的標準。如果以法治作為最終目標,就混淆了目標與方法的關係。

未必合乎題意,不過希望有點幫助


不是不可以並用,要從技術上拎得清,法是德的保障,德是法的原則,不能以德代法。儒家的錯誤就是看不起法治。


德治在本質上是人治。


中國人的德治源於「人之初,性本善」之觀點,但對於現代物質充足誘惑泛濫的社會來講,道德缺失實在是嚴重,特別是大權在握的當權者,提德治,簡直是給自己打臉。


從道德的角度說一說。

我認為現在不使用德治概念是因為容易造成學界的概念誤用。德治起源於儒家,傳統悠久,著述甚多,因此實踐上每個學者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理解去定義德治。這可能造成一片混亂。

法理學教科書上有這麼一句話:中國傳統社會中的德治實質上就是禮治,但與人治相比,更強調道德對人約束的重要性。 閱讀古籍也可以發現,中國古代的德治 人治 禮治常常混用。

因此,直接使用德治這一概念不是一個好選擇,所以乾脆自造辭彙,自己來定義它們,解釋它們。

然而道德是必要的。區分德治與弘揚道德是不同的概念。單純的法治會導致混亂,因為法制無法及時更新,沒有道德,法制不可能良好建立,法治實施依賴道德基礎etc,老生常談啦

所以沒有提倡德治,卻大力弘揚道德風尚,看似矛盾,實際是概念運用的實踐上是否謹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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