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的布爾喬亞問題 | 城與邦
一. 引言
十八世紀的歐洲社會經歷著深刻的現代化轉型。伴隨著統治疆域的擴大、商業貿易的興盛、現代城市的發展、集權君主制的建立,私領域也逐漸擴大了:人們將視野轉向個體發展和私人財富的增長,不再以公共事務為自己的職責。社會自由取代了政治自由,商業共和國取代了古典城邦。思想領域上,啟蒙運動早期的契約論建國方案將個別意志(particular will)作為國家建構的重要因素,部分地要為現代國家私領域增長負責。在霍布斯那裡,社會契約的建立依賴於人們懼怕橫死的激情和自我保全的理性,人們僅僅是出於必要性、出於對自身利益的權衡而將主權完全轉讓給第三方。個人的利益是先於國家利益存在的,利維坦的臣民並不對利維坦抱有好感,國家只能以外部強制對其成員進行約束。在洛克那裡,人們為了避免自然狀態中的種種不便而將部分主權轉讓出去,國家同樣是建立在私人利益盤算的基礎之上。儘管國家本身具有維護共同穩定,促進社會福利的功能,但是國家本身已經逐漸變成必要的惡,變成人類社會生活不得已而為之的東西。這種私對公的優先性、經濟領域對政治領域的僭越,正是啟蒙運動、現代化轉型的重要特徵。
彼時身處啟蒙運動中心的盧梭,對這一現象極其憂慮:他敏銳地察覺出,私己意志的增長和泛濫使得社會生活頗成問題:「真誠的友誼沒有了,對人的真心敬愛沒有了,深厚的信任感沒有了......人與人之間彼此猜疑、互存戒心,彼此冷漠,互相仇恨和背信棄義。」[1]這一現象還帶來了國家的離心傾向:「人們不僅無視軍隊的紀律,拉幫結派,忘記了祖國......對神聖的自由、大公無私與對法律的服從,卻一字不提。」[2]更糟糕的是,這種社會生活的虛偽、公民德性的喪失,最終將導致的是奴役和不平等。盧梭將這種社會中敗壞的人描述為布爾喬亞(bourgeois),然而,布爾喬亞這個概念與當代政治經濟學中的那個術語有極大的不同,因此,有必要對盧梭思想中布爾喬亞的問題做特定的澄清。
舊制度下的法國貴族生活二、「布爾喬亞」的概念
布爾喬亞在盧梭那裡並不特指某一社會經濟階層。布爾喬亞概念試圖界定一種特定類型的人,他介於自然人和公民兩個身份之間,同時分享著自然人和公民的某些特徵,卻又因此同時與自然人和公民身份徹底對立。對於布爾喬亞的批判正是從自然人和公民兩個不同的立場進行的:早在《論科學與藝術》中,盧梭將這種人稱呼為文明人,認為他既缺乏對天賦自由的愛,又缺乏對祖國的愛,布爾喬亞就其自身而言是分裂的。在《愛彌兒》中,盧梭對布爾喬亞問題有了更加清晰、明確的闡述:
「自然人完全是為他自己而生活的;他是數的單位,是絕對的統一體,只同他自己和他的同胞才有關係。公民只不過是一個分數的單位,是依賴於分母的,它的價值在於他同總體,即同社會的關係。」
「凡是想在社會秩序中把自然情感保持在第一位的人,是不知道他有什麼需要的。如果經常是處在自相矛盾的境地,經常在他的傾向和應盡的本分之間徘徊猶豫,則他既不能成為一個人,也不能成為一個公民,他對自己和別人都將一無好處。我們今天的人,今天的法國人、英國人和中產階級的人,就是這樣的人;他將成為一無可取的人。」[3]
盧梭借用一個數學比喻展示了自然人和公民之間的區別:自然人作為整數,是絕對的統一體。自然人因此是完全獨立和自由的,他只關心自己的生活;公民僅僅是社會的分子,他必須完全將自己獻身給作為分母的集體。公民德性意味著熱愛祖國、自覺服從國家法律並恪守義務。良好的社會秩序要求公民的無私精神,而自然情感中包含的利己成分是絕不能夠與社會秩序兼容的。社會狀態在本質上只能接納公民身份的個體,任何身份的錯位都將造成敗壞,而布爾喬亞的問題恰恰在於這一錯位:他在社會秩序中將自然情感保持在第一位,在應盡的義務和利己的思考之間猶豫不決。布爾喬亞搖擺於自然人和公民之間,反而同時敗壞了兩種身份:一方面,布爾喬亞依賴社會力量來保障自身權益,不具備自然人的自由和獨立性;另一方面,他受自然情感的牽引,缺乏真正公民的無私和奉獻。糾結於兩種身份之間,布爾喬亞的另一個問題在於他的不真誠:布爾喬亞的社會中,「人人假裝願意為了公共利益(common interest)而犧牲個人利益,人人在撒謊。誰也不想要公共利益,除非它與個人利益相適應。」[4]公共利益被棄之不顧,個人則變得虛偽自私,布爾喬亞一無可取,他對於集體和自己都將一無好處。
盧梭著作《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三、「布爾喬亞」現象的緣起、發展與後果
布爾喬亞是介於自然人和公民之間的身份錯亂,是自然情感延伸進社會狀態的後果。在《論不平等》中,盧梭就其如何形成、如何發展、它的最終後果如何進行了細緻的探討。在盧梭看來,布爾喬亞問題並不是偶然發生的現象。與此相反,它是人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後必然要產生的問題。在盧梭眼中,人就其本性而言是非社會的,人的情感、人的特徵本身就不是為社會生活而準備的。只是由於自然條件更替,孤獨個體的生存再也無法維繫,社會生活才顯得必要。而正是這種急切的必要性,使得人尚未經過充分的訓練、還未擺脫自然狀態下的種種性情就盲目投入到了社會生活中,由此必然導致布爾喬亞問題的發生。對於人來說,社會狀態本身就是最大的問題,奴役的鏈條「正是由於人們的互相依賴和使他們聯合在一起的互相需要形成的」。[5]
自然狀態中的人像動物一樣過著受感官支配和自然規律制約的生活,他們沒有語言的能力,無拘無束、獨來獨往。自然人具有兩種主要的情感:自愛(amour de soi-meme)和憐憫(pity)。自愛是「使人汲汲於關心自己,使他遠離一切使他感到為難和痛苦的事物……保護我們自己的生存的關心」。[6]在《致博蒙書》中,盧梭將自愛分為兩類,一類發端於感官的慾念,旨在滿足身體的需要;另一類則發端於靈魂,指向人類生存的良好秩序。發端於靈魂的自愛只有在理性發展、知識充沛的情況下經過培養才能成長,並被冠名為良心(conscience)。[7] 自然人尚不具有理性能力,他的自愛完全基於感官慾望的驅使。自然人享受著無拘無束的天然自由,憑自己的感官慾望行動。然而,慾望的驅動卻並不會造成人與人之間的戰爭,它被憐憫制約著:憐憫心基於一種純然動物性的感同身受,它「使人天生就有一種不願意看見自己同類受苦的厭噁心理」,因此也使自然人「不至於過於為了謀求自己的幸福而損害他人」。[8]慾望也不會自動地膨脹,自然規律將其限制在合適的範圍之內:自然人雖受感官慾望驅動,卻因享樂器官的粗笨愚鈍而不會受其所制。他「只有來源於自然衝動的慾望,所以他的慾望不會超過他的身體的需要。」[9]當適宜的生理需求得到滿足,慾望就自動平靜下來,而豐厚的自然條件又為其提供蔬果和洞穴,使其不必費力就足以果腹遮體。人正是在自然規律的統治之下,在憐憫和自愛的相互平衡中,既維持了自己的生存,又保持相互的距離。自然能力上的不平等由於互不接觸而並未導致實際的不平等,寢食無憂的自足生活節制了慾望,使人充分享受著無拘束的自由。對於盧梭而言,自然狀態對於人的天性而言是完美的,野蠻人的生活健康而幸福。
然而,正是自然條件的變化破壞了原初狀態的美好。當某種自然災害發生、或是環境劇烈變遷,自然資源的匱乏連正當的生理慾望都不能滿足,人感受到了死亡的威脅。在求生意志的驅動下,人類獨有的可完善能力(perfectibility)被喚醒了。它使得人能夠走出蒙昧的原初狀態,開始積極地觀察和比較,發展自己的理性以獲得更大的力量。理性戰勝了自然的匱乏,滿足了身體需求,但卻同時敗壞了身體:伴隨著觀念的發展是慾望的覺醒,慾望的擴大又反過來要求更多的理性力量支持。「精神一旦敗壞了感官,儘管自然的需要已經滿足,但慾念卻有無窮的奢望。」[10]理性和慾望之間滾雪球的遊戲愈演愈烈,人類為尋求更大的力量終於發現了聯合在一起的必要性。他們終於從自然狀態中脫離出來,進入了社會狀態。
在相互接觸的社會狀態中,動物性的自愛因得到理性的支持而變成了自尊。自尊意味著人開始從他人的目光中認識自己。通過和周圍人的相互比較,人開始從旁人的評價中尋求對自己的肯定和讚美。他開始體會到一種受他人吹捧、凌駕於他人之上而帶來的快樂。自尊的發展減弱了天性中的憐憫,人與人之間因虛榮而起的爭端日漸增多。盧梭在此的描述顯然是對古典城邦生活的暗諷。古典城邦讚美卓越之人,城邦公民的政治生活以追求榮譽為目標。成就德性,也就要在政治領域展現才能,超越眾人,這勢必引發相互攀比、嫉妒乃至爭吵。盧梭追隨霍布斯,拒絕了古典公民德性中競爭性的那一部分,將之斥為一種膨脹的自尊和虛榮的結果。然而,盧梭在總體上還是對古典城邦給予了高度評價。雖然自然狀態中的平靜安寧被爭吵代替,但人類仍處於難能可貴的黃金時代,[11] 直到私有制的確立,人的眼光徹底轉向財富的累積,商業共和國將取代古典共和國,而真正令盧梭嗤之以鼻的墮落生活,真正的布爾喬亞問題才開始完全呈現出來。
當農業勞作成為人類主要的生產方式後,糧食分配和土地歸屬問題隨之而來,私有產權應運而生。體力和智力的不平等很快在耕作中發揮作用,造成了勞動收益的不平等。財富的積累使得不平等的程度日益擴大,並最終導致地位和權勢上的不平等。人的自尊、虛榮和慾望日益增長,使得他必須依賴他人在物質和精神上的支持才能生存下去。人們不再單純尋求卓越和高貴,而是發展出「毒害人的心靈的野心,以及不是為了真正的需要,而是為了顯示自己高人一等的聚集財富的狂熱。」[12]急劇擴大的不平等和急劇擴大的相互依賴的需要使主奴關係誕生了。弱者尋求強者的保護而自甘為奴,強者需要弱者的服侍而越來越離不開弱者。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和享樂而自願跳入枷鎖,放棄了可貴的天然獨立和自由。主奴間各懷私心的聯合使得人變得虛偽。他們表面上殷勤討好對方,卻暗地裡謀取私利。富人戴著偽善的面具,發明了法律和契約,他們聲稱這是為了平息紛爭、消除災禍,然而卻是偷偷將自己的巨額資產合法化,使反抗他的窮人變成保護他的奴僕。盧梭在此明顯針對那種以私己意志為根據的契約論思想,他指責這種契約和法律本身就是帶有布爾喬亞性質的,是在公共利益的幌子下為少數人謀利益。這種契約並非正當的、也非平等的,它不是富人以欺騙和謊言施加給窮人,就是專制君主以暴力強加給臣民。[13]在這種條件下,被統治者實際上並不是自覺地服從於法律,而是受到欺騙或屈從於暴力。由於這種外在的壓迫並非人的屬己意志,被統治者在法律壓迫的間隙中不斷地尋找違抗的機會,他們表面遵從契約,私下卻破壞和反抗它。被統治者和統治者一樣也是矛盾和不真誠的。在盧梭眼中,現代社會是殘酷的,它「給弱者戴上鐐銬,使富人獲得了新的權力,並一勞永逸地摧毀了天然的自由」,[14] 膨脹的私己意志和虛榮使人不但願意被奴役而且變得不真誠,追求卓越的古典公民德性被商業社會的權謀偽詐所代替。那個熏心利益、假公濟私的布爾喬亞形象因此逐漸明晰起來。
布爾喬亞社會的虛偽殘酷最終將導向絕對的專制和不平等。在社會虛假的祥和氣氛之下,是私己意志的肆意流動,分崩離析的種子早已暗中播下。只要野心家利用人們權利和利益的矛盾,挑撥他們對各階級的人都不信任和互相仇視,就足以對其臣民分而治之,強化控制他們的權力。最終,「在混亂和巨變的漩渦中,專制君主逐漸抬起他那醜惡的頭」,他「踐踏法律,蹂躪人民,在共和國的廢墟上建立其他的統治制度」。[15] 維繫表面和諧的法律終於被撕毀了,暴力明目張胆地施行著。私己意志從遮蓋他的面紗背後走出來,堂而皇之地坐在了王座上。現在整個社會都將匍匐在唯一的專斷意志之前,公共福祉徹底被僭主的私利所代替。盧梭諷刺地說,人們又回到了平等狀態,只不過這次是平等的被奴役,他們已經形同虛無,什麼也不是了。布爾喬亞社會放任不管的結果,就是專制統治的巔峰。
四. 結語
至此,我們能夠看清布爾喬亞在盧梭思想中的形象,它是自然人邁向社會狀態後必然導致的悲慘結局。但對於盧梭而言,社會生活中的奴役和墮落並不是人類必須接受的結局,人們「絕不可認為上天已經使我們墜入無可救藥的人類墮落的深淵了」,而「應當努力從苦難的本身中找到能挽救我們的良方」。[16]孤獨的自然狀態已經成為不可追溯的過去,人類的救贖只能在社會狀態中實現。必須通過人為的改造和創製,來實現良好的社會狀態,「因為貧困而迫不得已創製出的國家將要變成由理性創製出的國家。」[17]這一改造的工作,將要留到《社會契約論》得到實現。在那裡,大立法者通過自己神一般的能力,通過政治教育、通過公民宗教,將人完全轉化為公民,使人擺脫布爾喬亞的撕裂狀態,以最恰當的形式徹底嵌入共同生活中去。
參考文獻:
[法]盧梭:《論科學與藝術的復興是否有助於使風俗日趨純樸》,李平漚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
[法]盧梭:《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李平漚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
[法]盧梭:《愛彌兒:論教育》,李平漚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
[法]盧梭:《致博蒙書》,吳雅凌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14年版
[法]盧梭:《社會契約論》,李平漚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
[德]恩斯特·卡西爾:《盧梭問題》,王春華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9年版
[1] 盧梭:《論科學與藝術的復興是否有助於使風俗日趨純樸》,李平漚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第12頁。
[2] 《論科學與藝術的復興是否有助於使風俗日趨純樸》,第20頁。
[3] 盧梭:《愛彌兒:論教育》,李平漚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第11-12頁。
[4] 盧梭:《致博蒙書》,吳雅凌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14年版,第43頁。
[5] 盧梭:《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李平漚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81頁
[6] 《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第82頁
[7] 「自愛有兩種本原,也就是理智存在和感覺存在,這兩者所保持的良好狀態並不相同。感官的慾念趨向身體,秩序之愛趨向靈魂。第二種愛一經發展,變得活躍,即冠名為良知,但良知只載人獲得知識時才會發展並起作用。人只有藉助知識才能認識秩序,也只有認識了秩序,良知才會促使熱去熱愛秩序。因此,對於不會比較、不懂關係的人而言,良知一無所是。」參見《致博蒙書》第43頁。
[8] 《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第82頁。
[9] 《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第59頁。
[10] 《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第57頁。
[11] 「儘管當時的人們已不如從前那麼有忍耐心,天然的憐憫心也已經有所減弱,但人的資質的發展在這個時期恰好處於原始狀態下的悠閑與我們的自愛心的急劇活動的正中間,因此,這是人類最幸福的時代。」參見《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第93頁。
[12] 《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第98頁。
[13] 「如果一項契約只約束一方,一切義務由一方負擔,而另一方毫無義務,從而使負擔義務的一方完全處於不利的地位,那麼,要論證這樣一項契約的有效性,也是很困難的。」參見《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第107頁。
[14] 《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第101頁。
[15] 《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第120頁。
[16] 盧梭:《社會契約論》,李平漚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第167頁。
[17] 恩斯特·卡西爾:《盧梭問題》,王春華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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