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暴力執法,你會怎麼做?
為研究警察行為模式,你深入警隊調研,卻目睹 「警徽下的陰暗面」。面對法院取證要求,你要做 「正義使者」,還是一言不發、謀求研究對象的信任呢?嗨,說你呢!
出於對警察的好奇,學生時代的曼寧費勁周折、在教授幫助下獲准到警局內部開展調研。作為社會科學研究者,曼寧希望能天衣無縫地融入到研究對象中,畢竟學術研究最忌諱的便是研究對象隨研究者的出現而改變言行。換句話說,田野調查方法越自然,觀察到的行為和現象就越 「原汁原味」。
為使警察不顧及自己的學生身份,曼寧不僅在警校接受正規培訓,還跟隨警車不分晝夜地參與巡邏。他是否經歷槍林彈雨,我們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為使自己看起來像一位職業警員,曼寧付出良多。趕巧的是,曼寧在研究過程中恰巧目睹了美國警察的暴力執法。一次出勤時,曼寧和兩位警官接到小店店主報警,稱一位黑人男性在現場製造混亂。警車趕到時,三人發現黑人男子切斯特·布拉澤爾安靜地坐在小店外,手握半滿的酒瓶。警員罵罵咧咧地把人趕走,在離開的路上還不依不饒地互相抱怨:怎麼總碰到這類貨色?
警車正準備離去,警官們發現切斯特再次朝小店的方向走去。余怒未消的警官驟然停車,一把將切斯特按在街頭。片刻之後,負責押送罪犯的警用麵包車開到。在上車的過程中,切斯特用雙手把住車門兩側,拒不上車。此時,「嵌入」 警察隊伍的曼寧目睹了血腥一刻。幾位警官全力把切斯特推進車廂,隨後傳出一陣木頭擊打肉體的悶響。幾分鐘後,幾乎不省人事的切斯特被拖出車外,戴上手銬,然後又扔回車裡。去往醫院的路上,參與毆打的警官對開車的同事說:「車裡太黑,真不是收拾人的好地方;打到哪裡都不知道,所以只能朝一個地方一直打,直到打得那裡濕乎乎、軟綿綿的。」經過醫院診斷,傷者三處肋骨骨折,肺部被打透,頭部和身體數處劃傷,一隻眼睛暫時失明。涉事警官在醫院餐廳里給切斯特安上許多罪名,如擾亂治安、襲警、攜帶兇器(一把較鋒利的開瓶器)及拒捕等。然而,言之鑿鑿的報告沒有得到警長的認可。事實上,警察需要面對督察的監管,僅憑這份報告,督察或許會問:「為什麼不把人關進車裡帶走?為何非要把人打得血肉模糊?」依照警長的指示,警官們在報告中再次加入了切斯特「踢打警員頭部」的情節,加重他的罪名,因為警長相信,罪犯的行為越惡劣,督察對警察的懷疑越小。
果不其然,當切斯特對警方執法提出質疑時,督察判定警方無過失。曼寧同時也接受了督察的問詢,但他僅僅就事論事,沒有言及炮製報告的過程。切斯特在警方的勸說下 「私了」,雙方都既往不咎,將此事畫上句號。然而,事情沒有那麼簡單。媒體曝光了這一事件,並遭到警察協會的誹謗質控。曼寧目睹了全過程,因此受邀提供證詞,並且被要求上繳所有筆記。曼寧究竟會向公眾曝光事實真相,還是幫助警察矇混過關?
曼寧選擇站在警察一方。他的筆記在此案中意義重大,其實前述所有細節都來自曼寧以研究者的態度對現場的記錄。但曼寧以學術研究的保密性為由,拒絕上繳筆記。他的邏輯是:我為了貼近警察群體,付出了一切努力;但在涉案執法過程牽扯太多不合理不合法的細節,深究起來可真算是 「好人寥寥」。為繼續自己的研究,曼寧希望警方保持對自己的信任,選擇與警方站在一起。最後,案件不了了之。
通過這種選擇,曼寧也想說明社會科學研究者的道德標準很大程度上要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當時切斯特真的襲警,自己很可能為了朝夕相處的警員挺身而出;如果警方要將切斯特置於死地,自己當然也不會坐視不管。曼寧認為,自己能夠做出的最佳選擇就是客觀記錄細節、著意選擇公開時機。
在田野調查中,學者最擔心的是過分融入研究對象,以至於對其不合理的行為也視乎尋常。另外,曼寧事後思考,儘管自己極力掩飾其 「非警察」 的身份,警察是否真得完全沒有受到影響?例如,一位名校大學生對基層警察職業表達興趣,警官因此是不是也會產生 「露一手」 的衝動?
這件事情已經過去 40 多年了,如果你就是那名研究者,面對警方濫傷無辜和互相包庇,你會做出什麼樣的選擇?用今天的眼光看,曼寧對研究者道德操守的理解或許值得進一步商榷。至於警方的暴力執法,真希望它停留在當時當地,停留在那個漸行漸遠的時代……參考文獻
Van Maanen, J. (1983). The moral fix: On the ethics of fieldwork. A Handbook of Social Science Methods,1, 22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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