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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被叫停的「債權轉讓」是個什麼鬼?

繼4月14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出台後,P2P監管子方案也於近日出台,基於負面清單原則再次明確了P2P平台的業務紅線,包括「不得設立資金池、自融自保、期限錯配、期限拆分;未經批准均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轉讓、股權轉讓、股市配資等業務」等。

資金池、自融、期限錯配等概念在去年末發布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已經明確,這裡提到的債權轉讓是個什麼東西?對我們選擇P2P平台會有什麼影響呢?且看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薛洪言(洪言微語)的解讀。

債權轉讓的三大模式

就P2P平台而言,涉及的債權轉讓模式主要有三種,分別介紹如下:

一是專業放貸人模式。在該模式中專業放貸人(通常為平台的實際控制人、平台財務或平台易於控制的其他個體)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應債權,再把債權按金額、期限打包錯配、小額分散給投資人,並承諾到期回購債權。專業放貸人模式解決了借款人和投資人不好匹配的問題,在行業初期大大促進了行業的發展。

二是普通債權轉讓模式。該模式往往涉及到兩個平台,至少包括轉讓人、受讓人、原始借款人、原始借款服務中介(P2P等)、債權轉讓平台(理財銷售平台)等5個相關方,是指出讓人願意將其與借款人、借款服務中介(如P2P平台)一併簽署並生效的借款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債權轉讓給另一個平台上的受讓人,即投資者。以網易理財為例,旗下易安寶產品就是典型的債權轉讓類理財產品,該產品中,原始借款服務中介為惠人貸。

三是投資人債權變現模式。該模式是針對同一平台的投資人而言,即A投資者將其投資的標的轉讓給平台上的B投資者,A投資者實現資產變現,是平台提高投資者資產流動性的重要創新。

實踐中,債權轉讓模式還出現了更為複雜的變種,包括引入交易所、設立SPV或引入其他類型債權產品等,但本質上並未脫離上述三種模式。

三類債權轉讓模式的風險分析

由於監管尚未明確是禁止哪類債權轉讓模式,所以目前主流P2P平台仍在觀望之中。在筆者看來,第三種和第二種模式問題不大,第一種專業放貸人為此次監管的重點整頓對象。

第三種模式債權轉讓關係局限在平台內部,潛在風險小,基本屬於主流平台的標配產品,筆者判斷不會成為此次整頓的對象。

第二種模式是純正的債權轉讓,有利於促進債權的流動,與資產證券化有異曲同工之妙。不過,該模式涉及多個相關方,交易結構複雜,存在一定的潛在風險,需要規範,但禁止的可能性不大。該模式是一站式理財平台的主要業務品種之一,如陸金所、網易理財、挖財等均有此類產品,隨著越來越多的P2P轉型一站式服務,該模式仍有較大的發展空間。

就合規風險來看,第一種專業放貸人模式潛在風險最大。該模式存在期限錯配、資金池、債權轉讓有效性、虛假債權、資金槓桿等一系列潛在風險,雖然在P2P行業發展壯大過程中居功至偉,但一直頗有爭議。

更為重要的是,目前線下有大量的借貸中介公司在使用這種模式做線下業務,涉及金額巨大,已經成為相關部門打擊非法集資重要關注的對象。在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薛洪言看來,此次監管真正要叫停的,正是專業放貸人模式。

對投資人的影響在哪裡?

就監管而言,為避免影響擴大化,叫停某項業務多是採取新老劃斷的做法,即監管規則出台前的繼續有效,出台後的不允許再做,不會一刀切。所以,對投資者而言,目前尚不必擔心P2P投資的標的究竟是否屬於專業放貸人轉讓資產,關注平台本身的經營仍是第一位的。對平台而言,則不要存在僥倖心理,儘快整改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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