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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如何保護兒童的?

◎2012年8月20日,美國華盛頓,美國白宮舉行兒童國宴,各州共有54名年齡在8歲到12歲的兒童和他們的父母受邀前往。

國如何保護兒童的?先來看兩個故事。

第一個是電影故事《刮痧》。美國聖路易斯有個華人家庭,許大同(梁家輝飾)的5歲兒子發燒,在家的爺爺(朱旭飾)不懂藥瓶上的英文,就用刮痧方法來退燒。

第二天,孩子不小心磕破了頭,送醫院急症室,醫生髮現背上的「傷痕」,醫院懷疑孩子被虐待,當即禁止大同夫婦接近兒子,並迅即報警。爾後,在法庭上辯論中,許大同失去理智,法官當庭宣布剝奪許大同的監護權,不准他與兒子見面。聖誕之夜,許大同鋌而走險,裝扮成「聖誕老人」,沿公寓大樓外水管爬向十樓的自己家,結果警車呼嘯而至……

第二個是真實的事件,發生在2001年5月。密歇根一個小城有個華人家庭。曹顯慶在家照顧四個孩子,其中12歲和8歲的女兒為妻子弋真與前夫所生。8歲女兒患有尿道炎,曹顯慶為她按時上藥。

在學校上課時,老師拿玩具熊演示,告訴孩子們:私部(private part)不能讓人觸摸。8歲女兒告訴老師她爸爸上藥的事情。校方立即報告警察局和社會福利部。當天下午,三名社工人員來到曹家,要帶走四個孩子。但面對情緒激動的曹,三人只好空手離開。而後,警察和社工人員再次來到曹家,曹持槍對抗,結果被警察打傷,送醫院後不治身亡。

回顧近兩年的報道,虐童案頻繁出現:浙江溫嶺幼兒園女教師揪住孩子耳朵讓其直立;南京兩歲女童被吸毒生母餓死於家中;長沙5歲女孩跪著寫作業被父親掌摑……

文|閔珍琪

和國外比較,中國的兒童防護還處在初級階段。在近幾年頻發的虐童案中,人們甚至找不到一部專屬於兒童的法律對施虐者予以懲戒,往往只能依託於《刑法》中「虐待罪」「涉嫌故意傷害罪」等相關罪名進行處罰。

被稱為「孩子的天堂」的美國,早在100年前,就開始逐步建立政府主導、全民共同參與的兒童保障體系。

  • 不干涉家庭生活到公權力介入

與大多數國家一樣,美國自建國以來普遍的觀念是家庭生活領域屬於私人領域,外人乃至政府都無權介入。這種觀念將孩子視為父母的私人所有物,外人沒有權力橫加干涉。

這一理念自1874年著名的瑪麗艾倫案後有所改變。

瑪麗艾倫在父親死於南北戰爭,母親無力撫養後,她先被送至孤兒院,後被托馬斯太太收養,在瑪麗與托馬斯太太相依為命的8年中,瑪麗飽受虐待,每天遭受毒打,不準與同齡人玩耍,冬天也沒有鞋襪可供禦寒。

1874年,教會工作人員到達瑪麗家中,才發現她的面部已滿是燒傷的疤痕。韋勒被帶到警察局,警察拒絕調查;韋勒轉向慈善機構,慈善機構沒有介入家庭事務的權力。

當時,《防止虐待動物法》已經出台好幾年,卻沒有一部法律能組織虐待兒童。教會人員找到防止虐待動物協會的負責人貝高,最後才得以拯救瑪麗。

自瑪麗案始,美國各界開始關注兒童虐待的問題。

1875年4月27日成立了世界上首家兒童保護機構——紐約阻止虐童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此後二三十年,百餘家兒童防虐待組織雨後春筍般的出現。在協會的推動下,1876年,《阻止並懲罰侵害兒童行為法案》得以出台,法律非常審慎地要求,認定孩子遭到嚴重傷害或面臨死亡威脅時,可將孩子強制轉移。

在數十年間,一個又一個觸目驚心的案件推動著美國兒童福利事業進入國家干預階段。

1909年,時任美國總統羅斯福第一次召開白宮兒童會議,1912年美國聯邦兒童局成立,專門負責兒童福利和救助的相關事務。

  • 全民參與構建防護網

1974年,國會通過里程碑式的《兒童虐待預防與處理法》,成立國家兒童虐待和忽視中心,加強調查和舉報。全美 44 個州紛紛通過法律,強制醫生必須向警方報告在醫療中發現的兒童受虐情況。報告制度擴展到與兒童密切聯繫的人員,且擴大了報告事項範圍。

即任何一個發現身邊兒童有受虐跡象的成年人,都有義務向兒童局或其他兒童保護機構提交報告。

強制報告制度成為美國兒童保護體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動員整個社會對兒童權益有所關注,予以保護,因而避免了兒童因智識有限在受到傷害時無處告解的情況。

除了針對家庭內部的兒童虐待處理的法案之外,美國失蹤兒童法案也在不斷完善,這些法案的推出,往往依靠民眾的智慧和力量。

1996年1月13日,美國德克薩斯州阿靈頓市,9歲女孩安珀·哈格曼在家附近被一名男子強行帶走。四天後,安珀的屍體在幾公里外的一條小溪邊被發現。

(美國電視節目發布安珀警告)

安珀失蹤的那幾天,德克薩斯州,車載廣播、電視台,氣象局通過多種渠道發布氣象預警。有民眾聯想到,如果當地廣播電台比照天氣預報,以同樣的頻率和力度不間斷播出失蹤兒童的新聞,找回失蹤兒童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

受這一理念啟發,一個鏈接美國緊急警報系統,通過電台、電視台、電子郵件、交通提示、簡訊等多種渠道,向全國發布失蹤兒童信息的龐大系統「安珀警戒」上線了。到2005年,全美50個州全部建立起安珀警報系統。2013年,安珀警報開始不受流量等限制將信息發送到指定區域內的所有手機。

安珀警報已經開始成為美國警方尋找失蹤兒童的主要渠道。據統計,自1996年發布到2015年,警報已經協助美國警方找回767名兒童。

安珀失蹤事件發生後,一位當地議員馬丁?佛斯特起草了《安珀·海格曼兒童保護法》。這樣的兒童法案還有很多:在公共場所兒童失蹤而發展出的《亞當·沃爾什兒童保護和安全法案》;9歲小女孩被鄰居性侵殺害,由此出台性侵慣犯需登記並在社區公告的《梅根法》;以及隨《梅根法》出台而進一步對性侵慣犯增加監禁年限、使用電子腳銬等嚴厲懲罰的《傑西卡法案》。

這些法案一般來源於兒童被傷害的案件,由受害兒童父母、當地議員、乃至普通群眾共同一起形成保護組織,不斷向政府提交立案申請而得以成立,民眾的力量推動以這些失蹤遇害的孩子命名,以此表達對他們的追悼與紀念。

讓孩子回歸家庭

在美國的兒童防虐體系中,全民凡是發現周邊有受到傷害的跡象,皆可向政府提出報告。隸屬各州的「兒童服務保障處」則會篩選相關報告,若初步認定存在虐待情況,則交由法律執行機構和兒童保護機構共同合作的調查小組進行實地探訪確認虐待事實,並提供相應的評估報告,根據虐待情況的輕重選擇不同的處置模式。

在中國,無處可去或需要幫助的兒童,主要是孤殘兒童或事實意義上的困境兒童,主要由兒童福利院進行集中照顧。而在美國,將受到侵害的孩子從原生家庭隔離出來以後,兒童局的選擇仍是讓孩子回歸家庭。

由兒童福利機構,為受到傷害的孩子選擇寄養家庭,以保證孩子們不必在缺乏父母關懷的情形下長大。寄養家庭與收養不同,它是由政府或政府委託的福利機構出資,將兒童安置到個人家中養育的制度。

在1980年美國政府頒布的《收養與安全家庭法案》中就明確提出了兒童福利服務的原則「機構養育並不是持久的安置選擇,為兒童尋找或維繫一個穩定的家庭是首要的。」

據統計,截至2007年,美國18歲一下的兒童共有7300萬,其中約有54.2萬的寄養兒童,也就是說,每1000各兒童中就大約有7個兒童進入寄養系統。而美國孩子在寄養體系中的平均時間大約為一年半。

早期寄養家庭的孩子,可能會由寄養家庭撫養到18歲再離開寄養體系。而在近兩年,美國政府更多的向原生家庭傾斜。在受侵害的孩子被寄養的一年半中,政府也對缺乏養育經驗、生存技能的原生父母們提供家庭教育、心理輔導、職業技能等相關培訓,以期其擁有改善自身的能力,為孩子重新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

對於仍無法彌補與原生家庭關係的孩子來說,他們仍可以選擇留在寄養家庭,安全健康的成長環境,仍是兒童福利機構服務於兒童成長的首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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