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種子,陰謀犯罪與在美華人的命運

封面圖:莫海龍(圖左)在美國法庭上認罪,承認自己竊取美國公司專利玉米種子。圖片來源:半島電視台,攝於2014年

編者按:

2013年年底因在美國偷竊玉米種子被捕的美國華人莫海龍即將被宣判,他主動承認犯下陰謀偷竊商業秘密罪。近期,五位在美華人因涉嫌盜竊葛蘭素史克機密被起訴一案中也涉及這個罪名。莫海龍一案中,FBI的調查程序遭到詬病,美國聯邦政府更對其使用了本不應該適用的「國外間諜監聽法」,將屬於企業商業利益範疇的行為上升到危害美國國家安全的高度。本文作者認為,美國動用強大的執法機器迫使莫海龍認罪,這一做法如果不加阻止,是對所有人,尤其是在美華裔科研人員受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的極大威脅。近年來,多名美國華裔學者因和中國方面的正常學術往來,而遭到間諜罪或泄密罪指控的例子明顯增加,令人警醒。美國華人需要在正在進行的大選中團結起來,反對任何公權力的濫用,不要讓華裔族群成為美國打擊恐怖主義的犧牲品。

文 | 李克寧(美國明康律師事務所中國知識產權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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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海龍這個名字可能已經慢慢從大家的記憶中淡去了。不過他的判刑可能近期就會宣布。知道這個名字的讀者馬上想到的,也許是這個人不怎麼值得同情。2012年,他涉嫌為其億萬富翁的姐夫的中國種子公司,在美國艾奧瓦州的玉米地里偷竊種子被人告發。隨後,美國聯邦調查局(FBI)通過GPS定位和監視電話等手段,對莫海龍展開了長達一年的監控和調查,終於2013年12月將其逮捕。

事實上,媒體關於莫案的報道里有很多誤區。美國聯邦司法部(DOJ)和聯邦調查局(FBI)歷經兩年的訴訟之後,並沒有拿出確鑿證據證明他確實偷竊了任何人的商業秘密。他設法獲得有專利的種子並不違法。莫是因為癌症手術之後,決定不再與美國政府對簿公堂,而主動承認了「陰謀」(conspiracy)偷竊商業秘密罪。美國聯邦法的陰謀罪最高可判5年並處以罰款。鑒於他已經被收押了兩年多,再加上可能因為認罪而輕判,也許不久可以出獄,但擁有綠卡,在美國居住已20年的他,將面臨被遣返中國。

也許莫海龍的所作所為不值得同情,但美國聯邦政府動用強大的執法機器迫使他認罪的做法,如果不加阻止,是對所有人,尤其是在美的華裔科研人員受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Civil Rights) 的極大威脅。

1.為何是陰謀罪

這裡我想強調的是,莫最終承認的只是陰謀罪。關心中美之間知識產權糾紛的朋友會注意到,美國司法部和FBI最近特別喜歡用這個罪名來起訴嫌疑人。今年1月因涉嫌偷竊GSK商業秘密被起訴的五位華人嫌疑人也涉及這個罪名(見文後延伸閱讀)。

「涉嫌偷竊GSK商業秘密的五位嫌疑人」相關報道

美國刑法中,除了陰謀罪之外,試圖犯罪但未完成犯罪行為的罪名還有「犯罪未遂」(attempt)、 「教唆犯罪」(solicitation)和「犯罪中止」(abandonment)。陰謀犯罪與其他幾條罪名不一樣的地方,是不需要嫌疑人真正開始實施犯罪行為。舉例而言,某甲很討厭他的一個鄰居,以至於腦子裡經常謀劃怎麼殺了他。但某甲從來只是想想,而沒有付諸於任何行動。那麼某甲沒有犯任何罪。如果他開始謀劃,例如買了槍,開始跟蹤鄰居。儘管某甲後來在準備實施時(1)開槍沒有打中鄰居,或者(2)因為有他人在場或其他原因,決定不開槍,那麼某甲還是犯了(1)謀殺未遂罪,或者(2)犯罪中止。

但陰謀犯罪只要兩個人決定或同意一起去犯罪,罪名就成立。同樣是上面的例子,如果甲發現乙也很討厭鄰居,二人一拍即合,決定一起合謀殺人。只要有證據證明(例如有錄音)二人做了這樣一個決定,那麼二人的罪名馬上成立,不需要更多的或者事實上的犯罪行為。

在英美司法史上,法院和立法機構一直對陰謀罪非常謹慎,因為害怕司法機關濫用該罪名來壓制公民言論和結社自由。

2.FBI調查程序遭詬病

迫使莫海龍認罪的是,FBI花了一年多時間,全面監聽他和其他人的所有通信(固定電話,手機,電郵等等),其中有一些莫和他人之間的對話,比如,像 「我們這麼做應該是不合法的吧?」這樣的內容,被認定為他們合謀非法獲取他人技術秘密的證據。莫海龍也被指控犯有 「聯邦經濟間諜罪」(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EEA)。

FBI總部

尤為嚴重的是,FBI在獲得舉報,說莫可能在設法偷竊技術秘密之後,動用了「國外間諜監聽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FISA)所特許的監聽程序。FISA是1978通過的一個法案。要啟用這個監聽程序,FBI必須向一個特別法庭證明被監聽人是為外國政府工作的間諜,其行為會威脅美國的國家安全。

EEA本身就是很有爭議的。冷戰之後由於發生了幾起法國人試圖偷盜美國公司商業秘密的案子,美國國會就認為冷戰的間諜戰從軍事國防轉向商業秘密方面。事實上商業秘密與美國聯邦政府一般沒有什麼關係,更多是屬於州法的範疇。在美國,由於聯邦制對聯邦政府權力的限制(federalism),包括謀殺在內的絕大多數民事和刑事糾紛,都是州法的範疇。將純粹商業的行為上升到聯邦刑事犯罪的高度,曾經遭到很多法律學者的反對。而且從社會進步角度來講,過於保護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並不是好事。但是由於該法主要針對外國人,本來就不強的反對聲音被民族主義情緒淹沒了。

FISA 就更是充滿爭議。在剛播出不久的美國政治劇「紙牌屋」(House of Cards)第四季里,不擇手段的Underwood總統和他的操盤手們幾次想啟動FISA進行國內監聽但都覺得沒有充足的理由而退縮了,FISA的敏感性可見一斑。

美國政治劇「紙牌屋」

眾所周知,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保護人民享有基本的不受警察和執法人員的無理的搜查、盤問和沒收財產的權利。簡而言之,沒有充足的理由,警察不可以進入一個美國居民的家,不可以隨意截停路上行駛的車輛進行檢查,不可以隨意盤問行人,不可以檢查信件來往,監控電話,電郵等等。如果需要,警察必須向法院申請獲得搜查證,但必須提出具體的、實在的理由和初步證據;據此獲得的搜查證也有嚴格的時間、地點和範圍的限制。

需要強調的是,在美國生活的所有人,不管有無綠卡或是否公民,都受到美國憲法的保護,要知道美國憲法開篇就是「WE THE PEOPLE」而不是「WE THE CITIZENS」。

然而,上述權利自911之後受到嚴重威脅和侵犯。十多年來的美國國會的立法和美國各級法院的多樁判例讓很多關心公民權益的個人和組織感到非常不安。愛德華·斯諾登(Edward Snowden)的行動就是對美國政府對美國人民以反恐、國家安全為名義的不合理監控的抗議的表現。

愛德華·斯諾登(Edward Snowden)

莫海龍一案特別過分的地方是,FISA本來只適用於恐怖主義分子,和威脅國家安全的、為外國政府工作的間諜,其初衷與商業秘密毫無關係。儘管商業秘密非常重要,但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說公司為爭奪市場份額和利潤的所做所為,會威脅到美國國家安全,不免危言聳聽。

自從FISA立法以來到2013年,FBI等部門向FISA特別法庭提出了35529個FISA監聽申請,法庭只拒絕了12個,其間的偏向性非常明顯。在多個知名案例中,FBI被批評以一個人的種族背景、信仰等因素為由,對之實施監聽,直到發現一些可能用以定罪的蛛絲馬跡,儘管有明顯證據證明被監聽人是無辜的。FISA法庭有如此偏向的原因之一是其程序不公開,而且特別法庭的成員皆由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一人任命。FISA特別法庭的做法廣受詬病,很多美國民權活動人士正努力改變這個制度。

3.美華人涉泄密、間諜罪風險升高

近年來,多名美國華裔學者因和中國方面的正常學術往來,而遭到間諜罪或泄密罪指控的例子明顯增加。前美國國家氣象局水文專家陳霞芬,以及天普大學教授、超導專家郗小星的案子就是例證,他們的遭遇也突顯出在美華人科研人員涉及的案件更容易被政治化。

現在,經過莫案後,普通的商業機密,被上升到美國國家安全的高度;儘管莫的僱主只是中國的一個民營企業,由於美國政府普遍認為中國政府插手幾乎所有中國公司的海外行為 (有關這一點,從美國政府對華為、中興的態度可見一斑),莫也被無端認定為可能為中國政府服務。

現在的情況是:只要FBI覺得一個人有嫌疑,便可以輕易用納稅人的錢,對嫌疑人實施一年左右的監聽;而且監聽獲得的東西,可以作為呈堂證據。只要嫌疑人這期間與任何人「同意」實施某些行為,就很有可能被定為犯有「陰謀」偷竊商業秘密罪。

很重要的一點是,「陰謀」試圖獲取的信息,可能並不是商業秘密(例如專利技術本身是公開的),但只要嫌疑人自認為是商業秘密,罪名便成立。莫案中對莫最不利的證據,就是他們自己討論自己行為的一段錄音:也不知道是不是合法,但做了再說。

作為在美國生活工作但並經常回中國的華人,現在有兩種情況變得非常危險。一是入境美國時海關和邊檢可以任意搜查任何人的行李,包括隨身所帶的電子文件,因為任何人在美國境外是不享受美國憲法所賦予的權利的。另外一個情況就是莫海龍遭遇的監聽。在中美關係愈發微妙的大背景下,在美國每個可能接觸技術秘密的華人,尤其是希望帶上自己的一技之長「回國發展」的人士,都有可能被竊聽,甚至一不小心就成為陰謀偷竊技術秘密的嫌疑犯。

為了防止上述法律風險,華人科學家們要了解自己的權利、相關法律法規和所在工作單位的各項規定。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需要信息的公開和人員的交流。正當競爭、人員流動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是為社會和法律鼓勵的。在離開公司時,不僅我們各自的一技之長可以帶走,屬於自己的發明創造也可以理直氣壯地帶走。但是,所在單位的技術秘密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違法的事不能做。如果有疑問,先了解相關規定之後才作為。「When in doubt,do the right thing.」 必要的時候應該諮詢律師。

作為一個引人矚目的少數族群,在美華人的政治地位與總體成就並不相稱。美國社會對華人的態度也是相當微妙與複雜的,某種程度上也會受到中國政治和中美關係的影響。長遠看來,在美華人的命運與美國是否是一個真正體制公正,富有包容性,沒有偏見和歧視的社會休戚相關。四年一度的美國總統大選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其中還夾雜著數十年才有一次的最高法院法官人選提名之爭論。美國的華人需要積極參政,而不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更重要的是,華人除了要自我團結,更要認識到華裔族群的利益跟其他少數族裔的利益是一致的,要聯合其他少數族群,共同確保法律的公正。

任何公權力的濫用,儘管一開始好像不關我們的事,比如只是針對「非法移民」或者「中東恐怖主義分子」,但最終可能會不幸地落到我們自己頭上。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華裔、非裔、西語裔與穆斯林沒有差別。每個在美華人都必須努力使美國成為真正公正民主的國度,遠離所有的不公正與不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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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美國起訴五華人竊取葛蘭素史克藥廠機密》

據BBC中文網報道,2016年1月20日,美國賓夕法尼亞州聯邦檢察官,起訴五名華人竊取英國製藥巨頭葛蘭素史克的商業機密,並試圖售回中國。被起訴的包括45歲賓州居民薛瑜(Yu Xue)、45歲北卡羅萊納州居民薛天(Tian Xue),38歲加利福尼亞州居民席露(Lu Xi),以及來自中國南京,42歲的李濤和36歲的梅諺(Yan Mei)。起訴書指控五人從葛蘭素史克位於賓州上梅里恩的研發中心盜取涉及十多種新葯的機密文件,並經過一家名為任諾葯業的公司轉售到中國。

檢察官在起訴書指出,薛瑜是上梅里恩研發中心的一名高級管理人員,是國際知名的蛋白質生化專家;席露是薛瑜的同事,也是梅諺的妻子;薛天是薛瑜的孿生姐妹。 李濤與薛瑜在北卡羅萊納州大學取得博士學位,是校友關係;梅諺在愛荷華大學取得博士學位。

李濤與梅諺在美國特拉華州創立任諾葯業,其後兩人與薛瑜合作,在中國註冊成立南京任諾葯業有限公司和任諾葯業(上海)有限公司。 薛天在英國醫學研究委員會國家醫學研究所(NIMR)取得免疫學博士學位後,再從北卡羅萊納州大學取得電腦與信息科技碩士資格。她曾受雇於任諾葯業,並協助公司建立電腦系統。

薛瑜被控利用葛蘭素史克的電郵把涉案的機密文件轉發到個人電郵信箱,繼而轉發到其他嫌犯手中。而為了掩飾犯罪行為,嫌疑人同意將薛瑜的部分收益寄存在孿生姐妹薛天名下。

起訴書稱薛瑜、李濤等人將葛蘭素史克在美國研發的抗癌新葯的秘密信息轉送到中國牟利,有關絕密、機密資料價值數以百萬美元計,「甚至上十億美元」。並稱這些機密文件對任何新創設的藥劑企業都十分有用。

五人各被起訴一起共謀電匯詐騙、共謀盜取商業機密和共謀洗錢罪,16起電匯詐騙罪和24起盜取商業機密,合共43項控罪。

葛蘭素史克方面說,席露已在去年11月辭職,薛瑜則在本月初被公司革除。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說,任諾葯業「公開吹捧自己為一家領先的藥物研發新企業,專門給藥劑與生物科技企業提供支持開發藥物計劃的產品與服務。公司總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南京市」。

任諾葯業在中共南京市江寧區委組織部主辦江寧人才服務網所載資料顯示,該公司「位於南京市江寧高新園,是由幾位留美歸國博士一起創立的以抗腫瘤生物大分子藥物研發為目標的新葯研發企業」。根據中國藥科大學網站發布的一份公告,江蘇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江蘇省教育廳於去年9月任命李濤為江蘇省第三批產業教授(兼職),在南京中國藥科大學研究生院任教微生物與生化藥學科目。

根據這份公告,李濤的身份是南京任諾葯業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國藥科大學研究生院發布的李濤本人履歷介紹說,李濤「2003年發現並克隆了控制凝血最重要的酶之一——維生素K還原酶基因,發表於《Nature》雜誌並成為當期封面故事」。

《紐約時報》引述芝加哥知名跨國法律事務企業——賽法思肖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賈斯汀·拜耳說,葯企的科學家經常掌握著對公司業務極具價值的信息,企業方面會想方設法保護這些信息不會外流。

但專門處理商業秘密案件的拜耳還說:「這類案件時起時落,變化因素包括企業做了什麼去保護這些信息,以及這些信息是否真的構成商業秘密。」

(責任編輯 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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