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懲罰才有效

有天孩子的英語作業又被罰抄單詞,我問為什麼,孩子說因為他們上課一直在吵吵,老師就罰加倍抄單詞,由8次變成了16次。他覺得不公又說不出理由,只嘴上念叨著不公平,我要轉學。

我問他:就為這點兒小事轉學,萬一轉過去的老師也這樣呢?

說真的,把寫作業當懲罰的老師太多,我根本不對下一個抱有希望。在他們的眼裡罰抄寫既不浪費時間,還能學會寫字,把錯誤變成有利的結果,多好。

這讓我想起一件事。

不到三歲的孩子做錯事,被他爹罰再也不許吃糖,孩子哭得哇啦哇啦的。我和他爹商量:如果你開車闖了紅燈,警察過來說我要罰你今天不許吃糖,你會認為警察是個逗比吧?如果警察說不僅今天不能吃,以後永遠都不能吃,你會不會懷疑他精神不太正常?

罰扣分能被司機接受,是因為交規在違章與罰款之間建立起強制性聯繫,由國家權力機關強制保證實施,法律規定大家必須遵守,這個約束力是一視同仁、公平的,當然李剛他兒子是另一回事。有了交規的約束,罰扣分就顯得合乎情理,扣多少分也是根據違章的嚴重程度規定的,不服還可以申訴。

可教育不一樣。

首先,施教者既是懲罰的規定者,又是懲罰的實施和監督者。也就是說我想怎麼罰就怎麼罰,你不僅必須接受,還不許有異議。

其次,在錯誤與寫字之間建立起的強制性聯繫是拿孩子最在乎或最害怕的東西來罰他,成了『知道你想要什麼不想要什麼,偏不讓你如意』,有發泄的嫌疑。

這種單方面施壓卻又難以估量度的懲罰,在某些情況下的確管用,但用得次數多了,以及罰得太重時孩子未必會心服口服,只不過迫於威脅暫時低頭。即便明知道是自己錯,也會抱著『我已經被罰還想怎樣?』的態度,搞不好發展成死豬不怕開水燙。

有時我們在氣頭上隨口說出的懲罰,並非經過考量後的決定,不是所有的懲罰都有效,要看怎麼罰,有效的懲罰符合兩個原則:

  1. 與所犯錯誤有邏輯上的聯繫;

  2. 適度。

舉個例子,有一次孩子在外面玩到不肯回家,我們罰他禁足一周。整整7天放學後他老老實實蹲在家裡,看書看動畫片玩玩具,自由支配被關在家的這段時間。

他接受的懲罰是:

沒遵守回家的時間,所以取消了下一次出去玩的資格。

而不是:

沒遵守回家的時間,所以被罰寫字。

或者:

沒遵守回家的時間,所以既不能出去玩,還要寫字。

這個懲罰很清楚,我們不是要讓他寫字,也不是不讓他出去玩,而是要遵守約定的時間,該回家沒回那就待在家裡好了,一天換一周。後來他偶爾還不按時回家,但再也沒有晚得過分。

與錯誤有關的懲罰更容易被孩子接受;適度,是為了讓孩子關注錯誤本身,而不是施加痛苦。打架、遲到、不守紀律統統罰寫作業,寫作業與錯誤並沒有聯繫,正面作用不大,負面作用倒很明顯,反而讓孩子討厭作業。一方面希望孩子愛寫、主動去寫,一方面又拿寫當做懲罰,不是很矛盾嗎?

我不贊成棍棒底下出孝子,也有這方面的原因。打特別容易讓孩子忽略改正錯誤,轉而去關注自己挨揍的屁股,屁股的疼是實實在在的,不去想它不可能,孩子會認為已經為錯誤支付了代價,但其實錯誤並沒有被糾正,它只是被屁股的痛擠掉了。

紀律的錯就罰和紀律相關的,總罰加倍抄寫沒道理,別小瞧孩子,他們雖然嘴裡說不出,但心裡自會有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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