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中國法律的漏洞?

目前我只發現了國內法律兩處不太合理、或者說有漏洞的地方:

1. 最近又出了一起未成年人殺人後無罪可判,連少管所都沒進的新聞。

如果相關法律不做更改,那未來會不會有犯罪分子專門找未成年人去實施犯罪行為,例如買兇殺人之類的?

要知道,目前國內留守兒童的數量驚人,其中放棄讀書、成為社會閑雜人員的比例絕對不在少數,如果再受到金錢的誘惑(比如5萬?),我相信不少人都敢受雇捅別人一刀的!反正又不會坐牢~

2. 處處可見的流浪、乞討人員,姑且相信他們不是行騙團伙,而真的是無家可歸者,即使身強力壯但可能沒有任何一技之長,或者根本沒有身份證導致沒法從事正當工作的,會不會有一天故意犯一個較輕的刑事案件而獲得監獄的免費住宿和餐飲?

我對法律了解的不多,只是最近對法律產生了興趣。

如果有法律相關人士請幫我解答一下,如何杜絕或降低以上兩種情況?謝謝~

PS:一直認為知乎是高知聚集地,也請各位行業精英們珍惜自己的寶貴時間,願意回答就幫小弟解答一下,冷嘲熱諷的轉身不送,不想浪費你們的時間~

PS2: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個人覺得不應該以年齡來決定是否定罪,而是有了犯罪事實都應該定罪,可以年齡越小量刑越輕,而不能免罪,不然受害人家屬受到的傷害如何彌補?


謝邀。

這種所謂的國內法律漏洞我能舉一百個,然而並沒有什麼卵用。任何拍腦袋的修改都可能負面效應大於正面,沒有詳細調查和資料就談法律修改是耍流氓( ̄▽ ̄)ノ


請多讀讀書,多思考思考。而不是拍腦袋。


第一個問題,刑法上有共同犯罪這一說法。幫助犯,教唆犯和間接正犯,簡單來說就是幫助犯給犯罪提供心理上和物理上的幫助,教唆犯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而且教唆未成年人從重處罰,間接正犯則是直接利用他人作為犯罪的工具,所以你說的第一個漏洞其實是不存在的。隨便找一本刑法學,看一看總則部分的共同犯罪章節你就明白了。

第二個問題我認為不能簡單看成法律問題,而是多方面的問題的結合,行政管理問題,治安管理問題,犯罪分子改造問題。確實是存在為了衣食住而犯罪的,但是大部分都是老人,在監獄裡呆了很久無法適應社會的人。這是社會問題而不僅僅是法律問題。

你的PS2其實國內學界一直有所討論,因為現行的刑法是79刑法典和9個修正案,關於總則部分的責任阻卻事由一直沒有變動。這個問題不是拍腦袋就能決定的,修法是一項很嚴肅的事情,這裡涉及到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以及民主主義等等理論,一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意味著國家刑罰權的擴大,所以刑法的修改更是需要嚴格的程序。

法律不是萬能的,具有滯後性和物質制約性,所以,不要以為法律是完美的,任何法律都有漏洞。可是恕我直言,你說的這些,還真不算漏洞,我認為刑法裡面有漏洞的在某些分則。


@不說Mk2防偽版這位兄弟說的好啊

不查資料,不做調查,看幾篇新聞就得出的結論本身就不可靠。

問提問的騷年一個問題,如果你想殺人,你覺得是雇一個小屁孩放心還是親自動手比較放心?要知道,不論是雇小孩還是教唆小孩,你都脫不了干係。嗯,你怎麼選?

所以,建議提問的騷年多看看書研究研究法律的合理性。

少裝逼,多看書


關於第一條,請自行閱讀馬高《刑法學》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至於第二條,首先,那幫乞丐賺的錢可一點都不少……你給他個正當工作他們都不帶樂意去乾的。還有,誰說囚犯就可以白吃白喝的……囚犯也要幹活的好么……

題主主要的問題就在於書讀的太少而想的太多……


只發現兩處的就別說了。還是好好讀書吧,你離這個問題距離太遠。


這題主才是真 裝逼,一拍腦袋想幾個「漏洞」,小手一抖問個問題「如何看待」,再搞個「法律」標籤招來一堆職業選手,然後被嘲諷了就說答主們都是裝逼的,唉,直接黑名單別做無意義的論戰比較好=。=你看我就匿名了:)


題主問的題干說的是「法律」,但是問題里有關的都是刑法,這是一個邏輯上的小瑕疵,幫你糾正一下。

關於第一個,

首先,鑒於媒體們喜歡搞個大新聞的天性,報道材料的選擇肯定會有所選擇,所以未成年人用暴力手段實施犯罪的事情自然會獲得他們的親睞,實際上在生活中可能不多見。

其次,題主說的這個新聞據我了解是13周歲的人用燒人的方式搶劫手機,由於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所以不負刑事責任,當地又沒有少管所,所以讓他回家令其父母嚴加管教。

認定一個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要負刑事責任的唯一法律依據只能是刑法,而不是其他法律。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可見即使是未成年人,也不是一律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具體到本案,行為人沒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所以不負刑事責任;同時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予處罰,所以也沒法給予行政處罰。法律當然是有滯後性的,現行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沿襲了1979年的刑法。經過近40年的時間,這個年齡的劃定也許已經不符合現實情況。但是否需要修改,重新調整這個年齡線,我認為要經過仔細調研。

最後,我國刑法對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會給予更重的處罰,所以你不需要擔心。

關於第二個,

私以為一般人不會這樣干,一個人如果連最重要的自由都願意放棄,選擇通過犯罪來獲得免費食宿,那我覺得這是沒辦法阻止的。本質上這是個社會問題。


這兩真不算漏洞,是沒有系統學法律,也沒實踐經驗。

第一,有個專業名字」間接正犯」。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無罪,間接教唆的是犯罪,且不能算刑訴法上的共同犯罪,定為正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被視作為犯罪工具。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從重。

第二,很多,很多。起訴書第二頁還有前科的都見過。上海看守所見室內沒有空調,會見室有空調。每周一到兩次有大肉吃。每月可以話800左右大帳的錢買點小吃。窮地方沒親眼見過,但感覺比中國最苦的地方,肯定好過。


第一個問題,說得通俗一點,僱傭或者教唆小孩犯罪以後,在客觀層面背後的大人和小孩已經構成共同犯罪了,小孩可以不受處罰是因為在主觀層面他沒到年齡沒有承受刑事責任的能力,背後的大人該怎麼判就怎麼判。

教唆小孩犯罪容易,不讓小孩把你供出來比較難。

第二個問題,不知道題主是否知道「小偷入獄變大盜」這個說法?要是真的不介意,去號子里學門手藝,也是不錯的。


所以造成這個問題的法律條文是?


法律就是坑死不會動腦的傻瓜,救贖會動腦子的罪犯。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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