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授犯罪方法罪中,存在被害人嗎?被傳授人是被害人嗎?
01-26
謝邀。傳授犯罪方法罪,是刑法第295條,它的位置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這個類罪名下的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
所以,罪名的歸類已經說明了它的犯罪客體了。
存不存在間接的被害人呢?有啊,比如我原本不會技術開鎖的,你這個大拿教我了,我實施了,盜竊得手了,第三人就是受害人。至於直接的受害人,我個人認為不是必然存在的。某些被傳授者,對於他個人角度而言,他不是受害者,是受益者。在不同種類的罪中,並不必然存在被害人。要看這個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他是通過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的形式危害了社會秩序,所以並不必然存在被害人這個具體的人。
如果把「被害人」理解為自然人的話,那很多犯罪並沒有具體的「被害人」。相反,在刑法分則規定的罪名當中,僅有少部分犯罪是對具體的自然人造成了侵害的,更多的犯罪侵犯的是某種特定的法益。
什麼叫法益呢?簡單說,就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根據利益主體的不同,分為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三種。
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侵犯的法益就是國家安全,這就屬於國家法益;
例如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的是社會經濟秩序,這屬於社會法益;
例如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好像是廢話),這就是個人法益。
因此,只有侵犯個人法益的犯罪,才會有直接明確的「被害人」,其他兩類犯罪,受害的是一個抽象的主體,即「社會」或「國家」。
這也是為什麼傳授犯罪方法罪並沒有直接的「被害人」的原因,這個犯罪侵犯的是社會公共秩序,屬於侵犯社會法益的犯罪,受害的不是公民個人,而是抽象的」社會「。
個人觀點,歡迎討論。不必然存在,被傳授人也不是受害人。
我國還存在聚眾淫亂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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