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性侵案中性侵者和被害者雙方都有過錯」的這種言論?

我記得,有數據顯示:

一,強姦多發於熟人。

二,衣著暴露和被性侵沒有顯著相關,甚至有數據顯示衣著保守的女性,反而更多的被性侵。可能是因為衣著保守和性格被動懦弱有正相關,而後者會讓犯罪者覺得被害人好欺負而實行犯罪。(這點可能違反常識,但是犯罪心理學研究可以幫助我們理解這一現象:縱火和強姦,往往是犯罪人為了彰顯自己的『力量』『權力』而進行的。所以,哪怕常識上衣著暴露更能引起性慾,但是如果強姦犯強姦第一動機並非性慾,那麼衣著暴露並不會顯著增加犯罪概率。再者;對於一般人,衣著暴露可能喚起性慾,但對於犯罪者,未必是如此。常識也是有適用範圍的。尤其是某行為並非單一動機引起的時候。比如強姦行為。)

以下引用@顧笑嫣 知友的評論

回復 浮雲 :美國全國婦女研究和全國犯罪報告,一份是05年的,還有一份似乎是九幾年的。中國沒有是中國報案率比美國還低根本沒法做這種研究,但這並不能成為此研究結論不適用於其他地區用作借鑒參考的理由,除非中國人精神狀態普遍大幅異於美國人。

回復 浮雲 :原報告結論是強姦案有且僅和兩個因素有正相關性:1.案件地點是否為作案者熟悉的地方(家中,車內);2.受害人是否為溫馴傳統好控制的人格。而一般好控制的女性衣著相對保守,所以衣著保守的女性更容易受侵犯這一現象只有統計學上的正相關意義,而不是因果關係。

好,就算我們先默認衣著暴露確實會提升被害的概率。但長遠來看,它很可能是無效策略。

因為,暴露是相對的。看習慣了比基尼,只有全裸算暴露。看習慣了全身罩黑布,露個胳膊都算暴露了。

一開始你遮住胸、大腿、肩膀、背部,最後因為有些人看見美麗的臉都會興奮,只好遮住臉,甚至眼睛都要遮蔽了。

所以,如果以增加衣服遮蔽空間作為應對,只能不斷增加衣著遮蔽度,可能導致我們成為一個滿大街女性都是墨鏡加黑袍子的社會。

別忘了聲音,所以,最好也別說話了。

一旦向犯罪者讓步,那讓步永無止境。

以下暫時擱置邏輯或道德的對錯,我們只談一個規則它本身是否應該被推廣。

或許作為個人應對,很多方式可行的。但是如果公開提倡,結果就是無人收益,愚不可及。

比如,你插隊,但你如果公開提倡插隊,你覺得結果會怎麼樣。

當然是每個人的排隊的時間都失去保障,大家在博弈中都輸了。

所以,正確的博弈應該是:

公開時受害者和守法公民一致維護衣著權利譴責犯罪人。形成震懾,不能讓犯罪者覺得自己可能推卸責任。

另外更重要的是,社會氛圍不必強調被害者「過錯」,因為我們已經說了太多。它可能誤導某些不懂法律的潛在犯罪者,以為自己可以因此減少所受刑罰。

更重要的是,這還會使受害者更容易覺得自己有錯,造成二次傷害。

犯罪者犯罪時即便知道自己不能以此減少刑罰,但人的行為不僅受獎懲影響,還受內在自己認可的規則影響。例如,如果我們認為插隊沒錯,哪怕知道插隊無論如何都會被懲罰,相比認為插隊錯誤的人,我們內在的自控都會較低,更可能去插隊。社會氛圍不應該助長這種推卸責任給受害者的行為。

私下裡,你可以教你親朋好友各種防身術、衣著選擇等。

但有些事情公開提倡,對任何人都無益。無論它是否在邏輯、道德中到底是對是錯。


我無意於從任何道德方面來評價這種言論,因為對於懷著這種觀念的人來說,早就摒棄了這種觀念在道德上的違背。

刑法關於強姦罪、強制猥褻他人或侮辱婦女、猥褻兒童罪,對於犯罪主體的判定,很重要的一點是,犯罪主體的主觀性,違背受害者的意志。

而不是,受害者穿的少不少。

即,如果真有一起強姦案,能超乎我個人想像的出現受害者過錯論,那麼這個過錯,也絕對不可能是所謂的,「你可以騷,我可以擾」。

刑法關於強姦罪的定義,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

這裡的強姦,即犯罪主體在故意,且具有性交和目的的情況下,違背女性意志,發生性行為。

為加強對十四歲以下的幼女的保護,司法解釋上補充了,只要犯罪主體的生殖器與幼女的陰部有接觸,即滿足強姦罪的條件。

刑法關於強制猥褻他人或侮辱婦女的定義,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制猥褻他人或侮辱婦女。

這裡的猥褻,是指犯罪主體在故意,且具有滿足或刺激性慾的目的,違背女性意志,進行性交以外的淫穢行為。

刑法關於強姦罪、猥褻罪、猥褻兒童罪的定義和司法解釋,說實話,在目前看來,對女性,尤其對未成年女性,保護程度尚且不足,並且無論是司法,還是實際的執法,都存在著不盡人意的地方。

但是,性侵案中男女雙方都有過錯?女性穿著暴露???

哪個法條告訴你這點?

哪個法條告訴你,人家穿的少,你就可以擾的???

你去跟刑法挑戰下看一看???讓我見識見識,被強姦的女性有沒有錯?

無論你對這種觀念多麼根深蒂固,當人家騷,你就擾的時候,你已經滿足了你作為犯罪主體的事實。

法律是不會管你擾不擾的,法律只會判定你,是強姦,還是猥褻,或者未遂。


有很多種女孩。

A一直是個遵規守矩的好姑娘,娛樂活動很規律,偶爾和同學一起去逛街、唱K,從不去那些魚龍混雜的地方。有一天傍晚她在學校跑道上跑步時被強姦了。

B比較早熟,愛熱鬧,經常去一些不怎麼正規的酒吧玩。有一天半夜,她從酒吧出來的路上,經過偏僻的小樹林時被強姦了。

C很單純,她在知乎上認識了一個談吐風趣的大哥哥,兩人聊得很來。有一天,大哥哥約她去法國旅遊,費用全包,只是為了省點錢,只能住雙人房。C接受了邀請,路上也沒拒絕大哥哥有意無意的摟肩膀、摸頭髮,還收了一個愛瘋手機作為禮物。半夜的酒店裡,C被強姦了。

這些受害者,生活中都有原型。可是她們被強姦的風險會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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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說還不行啊。匹夫無罪,懷璧其罪。女性在都市叢林里就是毫無自保能力的羊羔,而這個叢林里有很多隱藏起來的老虎,時刻等著女性暴露於虎口之下。

有很多時候,女性被強姦完全是禍從天降,她們毫無過錯,也無法避免;但也有些時候,是因為缺少警惕性進入危險性明顯特別高的環境,或者缺少社會經驗走進老虎的圈套,而這種自己送羊入虎口的情況是有可能避免的。

再次強調,這不是過錯,我也不認為女性被強姦有過錯。但是,在強姦這種主要依靠體力的犯罪中,女性絕大多數時候都處於弱勢一方,能減少風險,為什麼不去努力減少呢?

一味把自己的安全寄託於老虎的自制力上,是很不明智的。


從法律角度來看當然完全是施暴方的責任。

其實題主給出的 深夜女生裸體散步被強姦的例子還不夠極端。還不足以體現「強姦是雙方共同責任」。

我覺得最極端的例子應該是,你和你女友約會了一天,吃了米其林三星,最後晚上到陸家嘴環球金融中心柏悅酒店最高的客房開了一晚。

前戲做足,雙方你情我願你儂我儂,奮戰一小時你就要到終點的時候,突然你女朋友冷冰冰地說

「拔出來」

這個時候你要是不馬上拔出來,多移動哪怕那麼一下,那一瞬間打炮就變成了強姦。

這個例子很明顯地給出了支持女方也有責任的觀點的論點:那就是如果女子主動讓一個男子產生了對她的性衝動,那麼她在強姦中就是有責任的。如果一個男性不是主動想去強姦,而是被動地被「引誘」去發生性關係(注意措辭),那他在這個強姦中的責任就減少了。認為那些穿著暴露的女生在強姦中也有責任的人,就是持這個論點,程度不同罷了。

然而這個論點在法律面前並沒有什麼鳥用。因為一切法律的根基,都是承認人是擁有獨立自主的做決定能力的人。所以強姦方做出的任何決定,都是其自身自由思想作出的決定,和女方的行為一點關係都沒有。也就是說,就算是做了一半要求停止,強上此時此刻不想進行性行為的女性就是強姦。

答案到這裡就算完了。但聰明如知乎用戶一定會覺得,如此來判定強姦未免太極端,因為就如李毅大帝所言,「在射門的那一剎那,你腦海里是一片空白的,你只知道你要射了。」 現代生物學已經證明激素以及荷爾蒙可以對人類的行為和判斷力產生嚴重影響,使人類被動地做出犯罪行為。當人類行為不再是來源於腦部那個叫做「自由思想」黑盒子,而是可以分析出那些生物學上的和環境上的原因的時候,犯罪分子還是犯罪分子嗎?一個人有侵略型的反社會人格,那是在他/她的受精卵形成時的巧合,或者出生後的環境所致,並不是他的自由思想所選擇的。同樣,一個男子的性衝動也是身體無意識分泌的荷爾蒙產生的。

當有些犯罪行為不是一個人可以控制可以選擇的時候,犯罪還是犯罪嗎?

這個問題很難回答,我也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但我可以和那些擁有僥倖心理的潛在強姦犯說:看到街上妹子穿的露了一點就想強姦人家,你那點性衝動比反社會性人格什麼的低到不知道哪裡去了,這都忍不住你還是靈長類社會性動物嗎?

最後,要是你問我女生半夜一個人在街上走穿的很暴露合適不合適,我當然會說不合適,我是一個正常的社會性靈長類動物,這點社交常識還是有的。可是我沒有任何被強姦是活該的意思!

我可是身經百戰,見得多了,西方哪一個城市我沒去過?義大利的那個羅馬,治安不知道比上海差到哪裡去了,我在那裡半夜裸奔。我今天是以一個長者的身份,告訴你們女生在亂的地方要穿的保守一些,但完全沒有受害者也要負責的意思。

中國有一句老話叫悶聲發大財,這是最好的!


人會在以下這種情況中獲得快感:

其他人過得很慘,而其他人過得慘是因為有一種屬性,而你沒有或極少有這種屬性

男人說受害者穿得少活該的話,那麼自己也挺認同強姦犯,時機合適的話自己也可能變成強姦犯

女人說受害者穿得少活該的話,可能是出於一種避禍的本能,認定自己穿得比較多,受害者穿得比較少,那麼受害者會被強姦,自己不會,因此自己很安全


作為一個理智的人,我給過錯定義如下:在這類案件里,「過錯」和案件發生是有明確、直接的因果關係的。

一定要因果關係,而不是弱相關性。能直接導致性侵案發生的因素,才叫過錯。

好,一個姑娘晚上走在馬路上,一定會引來色狼嗎?

不成立,在治安良好的地帶,姑娘大晚上一個人走,也是安全的。

一個姑娘穿得少,一定會引來色狼嗎?

不成立,出處恕不附上,就知乎回答里也有許多報告和佐證證明,色狼選擇目標的主要考慮是對方是否柔弱順從不反抗,長衣長褲校服打扮的小姑娘遠比短裙高跟鞋的成熟女性更容易成為獵物。極端例子是在天體海灘,女性哪怕裸體出現,也沒有被騷擾的問題。而在印度或阿拉伯世界,女性哪怕全身黑紗蒙到只剩眼睛,也可能被強姦甚至輪姦。

但是!

一個男人如果打定主意埋伏在無人地帶或地鐵車廂強姦或性騷擾女性,他如果沒有被當時打斷腿,是一定會得逞的!男女生理差異和有心算無心的壓倒性力量對比下,性侵案一定會發生。

如果某地常常發生案件,一個女性還要選擇單獨夜間外出遭遇強姦,或者在地鐵上穿著暴露又顯得軟弱可欺遭遇性騷擾,只能說她犯了沒有保護好自己的過失,遭遇不幸已經懲罰了她。然而這一點,與主動出擊的強姦犯或騷擾犯的過錯相比,既不是一個層面的錯誤,也不可用來為罪犯開脫。


彭于晏愛露肌肉,看來他已經是我的人了。


最大的問題就是你不能說這是錯。

一個姑娘,遭受了非人的創傷,我們要做的是去安慰她,是去撫平她的創傷,幫助她重新走出來,還是這個時候正人君子一本正經地告訴她你穿的太少了,所以被強姦你也有錯?對這種人就直接一嘴巴抽過去。

然而,在生活中,我們要有基本的保護意識。我們都知道是罪犯的錯,我們都知道是他的不對。然而,罪惡,就是很公平的,你承受痛苦,他接受懲罰。他侵犯了你,他進去了,他得到了法律的審判,你的心靈創傷就能恢復嗎?

看了很多答案,很多人都在找極端。什麼穿黑紗是不是才叫自我保護,什麼我可以騷你不能擾之類的。的確,我也不知道什麼才叫真正的自我保護。

但是我知道女孩子一個人在夜店不要喝得酩酊大醉;

但是我知道女孩子晚上最好可以找個認識的人一起走過黑暗的小衚衕;

但是我知道女孩子不要在路上隨便接過別人給的飲料和食物。

的確,就像排名第一的答案說的,很多時候就是一個女孩子走在路上,莫名其妙的遇見了一個男人,她的命運就這麼更改了。

然而,我們好歹可以做到的,就是稍微稍微,離那個可怕的線遠一點。


首先聲明:本人認為以下公式及其解釋完全不適用於強奸案件,僅認為其內容可以為看待「過失」問題提供另外之角度。

在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訴卡羅爾拖輪公司一案中,法官漢德(Learned
Hand)提出了著名的漢德公式:B&<PL; B:預防事故的成本; L:一旦發生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P:事故發生的概率; PL:(事先來看)事故的預先損失。 即只有在潛在的致害者預防未來事故的成本小於預期事故的可能性乘預期事故損失時,他才負過失侵權責任。


從侵權法角度來說,當被侵害一方的行為在當時的環境下,足以使一般人產生誤信,即被侵害方已經允諾發生性行為或其他相關親密行為,而加害人也的確產生了對被害人承諾的認識錯誤的情況下,加害人對被害人的所受的傷害可以請求過失相抵。


由於刑法上並無受害人過錯的說法,在此僅討論侵權法領域受害人過錯問題。在侵權法上的確存在強姦案中受害人過錯的可能性,但類似於「衣著暴露」「深夜獨行」顯然不構成此類案件中的受害人過錯。

1.何謂過錯

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二者都是指行為人對損害結果所持有的「心態」。

故意又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積極地去追求某種損害的結果。間接故意是指已經預見到損害結果的發生,但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既不支持也不反對,持放任的態度。

過失又可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某種行為可能會導致該損害的後果而沒有預見。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已經預見該損害結果的發生但自信自己可以避免。

2.侵權責任法上的受害人過錯

在侵權責任法上,受害人過錯是通行的減免侵權人侵權責任的事由。我國侵權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碰瓷是典型的受害人故意的情形。例如,某甲看到前方某車輛低速闖紅燈,遂撲上去讓車撞,希望迫使該車主賠償大量金錢。在本案中,加害人(車主)對某甲的傷勢有過錯(闖紅燈),但某甲自己本身積極追求該損害結果,因此該車主免責。

盜竊電線是典型的受害人過失的情形。某乙為盜竊某段高壓電線,特地購置了絕緣手套防電,並自信可以順利竊取電線。結果在盜竊過程中因電線漏電,導致某乙觸電身亡。在本案中,電廠對某乙的死亡負有責任,但某乙自己也在作死(過於自信的過失),因此可以減輕電廠的責任。

3.強姦案件中的受害人過錯討論

由於強姦以受害人不同意發生性關係為

前提,因此不存在故意的可能性。需要討論的是過失的情形。各種情形可以構成過失,關鍵在於該種情形下是否應當預見到強姦結果的發生。

很顯然,所謂衣著暴露,深夜獨行,並不能構成所謂的疏忽大意的過失,這是因為在正常人的思維中,這些行為並不意味著被強姦。或許這些情形會導致被強姦的概率增加,但這樣的增加並不足以導致我們得出這些情形下會被強姦的結論。反之,在印度這樣的國家,在某個強姦案多發的區域,這些行為或許就不得不被考慮了。

至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就更加是天方夜譚了。過於自信的過失有兩個要件,第一,已經預見,第二自信可以避免。比如,提莫請女警幫忙撿肥皂,女警心想,自己身高1米8,私處離地1米,提莫身高0.5米,某物李地0.2米,提莫有心無力,此肥皂可撿。結果提莫瞬間變身,怒艹女警。這時候我們可以說女警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但有幾個女的在預見到可能會被強姦的情況下還傻呵呵的赴約?而且還認為自己可以避免?

總之,作為一種善意的勸誡,一種生活經驗,我們仍然要默念老祖宗的箴言,君子不立危牆之下,但從法律上講這並沒有什麼卵關係。


我也沒什麼想說的,但是這讓我想到了我高二的時候,有一次坐車回家,穿了一個弔帶的連體褲,個人覺得一點都沒有露出什麼,並且當時高中理科班本來老師都管的比較嚴,當然不可能有多暴露,結果坐車回家,長途客車,家比較遠,做的倒數第二排有好幾個同學在一起的,本來之前坐的最後一排,後來不記得怎麼就做到倒數第二排去了,可能腦子抽了吧,然後一個人坐在那,兩人座的,半路的時候我一直感覺右邊靠走道做的那男的一直在看我,我還以為是錯覺,後來那男的居然跑過來挨著我坐,我也沒什麼感覺,反正都不認識,我後來索性就睡覺了,本人有點暈車,後來同學叫我,我就醒了,然後坐在玩手機,那男的就和我搭話,說了些啥我也忘了,反正就是要QQ之類的,我不給,然後還說什麼都成年了,拜託我才高二那成年了 未滿18呢,還說什麼大家以後一起出來玩嘛,反正就是說這些之類了,反正最後也沒給,,,,,

重點來了,前邊都廢話,,,該下車了,那男的外邊,呵呵,應該他先走的,結果他居然讓我先走我走就走咯,我還沒想那麼多,我出去了之後我同學本來直接就走我後邊的,結果那男的居然直接擠過我同學走我後邊,開始我還沒發現,到要下車的時候,呵呵,那男的居然抓了我的屁股,呵呵,我當時也懵了,我去,我回頭看他還一臉無所謂,卧槽,後來要走到門口了他又抓了一次,卧槽了,懵得粑粑自己跑下了車,之後想起我應該轉頭就是一耳光,當時還有我好幾個同學在呢,還怕他嗎,,,卧槽了當時穿的連體褲還是七分的,都不知道自己露哪了


因為長著一張欠揍的臉就活該被打嗎


人總要給自己找個理由,證明對方也有問題,只有這樣才能自我安慰自己不是徹底的渣滓。


強姦還有理了咋滴?

可是吧,雖然說我個人覺得不論女人穿什麼樣上街都是天賦人權,但我閨女要是大半夜穿很暴露出去我是不會贊同的。

如果不聽,一路尾行護駕我是幹得出來的。。。


包里一直揣著刀,可以固定在手指上的那種,掏出來架在別人脖子上過,那既然你可以騷擾我,那我也可以威脅你生命安全呀,沒毛病呀

本仙女就是睡著也這麼美 哼


曾經看到一張照片,一個全身包到只露眼睛的女穆斯林(強姦受害者)舉著個牌子,上面寫著:我今年14歲,難道穿成這樣也還是太暴露了嗎?


我們作為文明社會的一份子,經常忘記自己也有自然性的一面,社會性是人類需要社會而產生的,自然性是本能的。

從本能來講,正常男人看到穿著暴露的女人會硬,會做好交配的準備,社會性告訴他,不可以隨意進行交配。

法律是被強力保護的社會契約,從法律角度講,女人就算把男人舔硬了然後說不讓上,男人上了也算強姦,也要承擔全部責任,這是非常正常的。

但是從自然性來講,女人很多行為會讓男人硬,穿著暴露只是其中一種,男人在這個問題上的態度,不過是不想總是做好準備卻不讓發泄而已。

女性朋友們不用舉例子說穿得多也會被強姦,被強姦的原因只有一個,就是那個男人感受到的社會性約束不足以戰勝本能。至於說穿得多少只是其中一個因素,而且穿黑袍子也會造成性吸引又是另外一個很大的社會學問題。

盡量不要讓自己處在社會約束偏低的境況下吧。


最近有個大爺被性侵了,題主說說為什麼?


我想提個問:如何理智地看待題主提的這個問題


難不成哪天強盜來搶或偷博物館,博物館的展品也有錯?


小時候小區鬧小偷 對面樓房一宿全樓都被偷了 只有一家養狗 他家和對門幸免於難 照您這意思 小偷跟被偷的都有錯唄 誰讓他們或者他們對門不養狗

當年看過一個類似的婦女遊行 一個男人沒穿上衣走在一群姑娘中間 高舉著牌子:

我赤裸著上身 周圍都是異性 但我很安全 我希望她們也是

見賢思齊 見不賢。。。要不就閉嘴 也別特么沒事給人家找理由 為了滿足自己內心那點齷齪!!!


性侵案遠超一半以上為熟人作案,媽的,作為女人,信任親熟有錯?


早上出門沒來得及把話說完整。最近一直在跟強姦猥褻打交道整個人都不是太好。

以前聽過一個故事,說某村發生強姦案件,留守兒童被性侵,村裡人紛紛指責,孩子父母也倍加責罵,一定是你有問題,不然為什麼不強姦別人,強姦你。

以前看過一則新聞,印度公交車發生輪姦案,被害人被強姦致死她的男朋友在一旁無能為力。死者是一名醫學生,受過高等教育,外出的目的是晚上和男朋友看了電影。被告人說,她一定是個不貞潔的壞女孩,因為女人不應該晚上出門。他們說女性在男人眼中只意味著性,有了婚前性行為就應該被燒死,她不應該反抗,強姦應該被接受。

以前看過一部電影,韓國人拍的叫素媛。小姑娘給流浪漢打了傘,流浪漢差點要了小姑娘的命。小女孩跟媽媽說他被雨淋著,我給他打傘是我錯了嗎?媽媽哭著抱著她說你沒錯。這部電影看到後來熱淚盈眶,既為了小姑娘的堅強,又為了女孩爸爸的愛,更是為了女孩周圍家長的態度,用盡全力護你痊癒。那是我在現實生活中沒能看見的人性光芒。

當留守兒童被性侵的時候,你保持沉默,因為你的父母不會任由我亂跑,這種錯他們不會犯。

當走夜路的少女被性侵的時候,你也保持沉默,因為你不會在天黑之後回家,這種錯你不會犯。

當終有一日你遭遇了侵犯,卻無人為你站出來,因為大家已經習慣了,你一定有錯,不然為什麼單單侵犯你。

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姦罪,保障婦女性自由意志,不得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係。穿得美不代表同意發生性關係,走夜路也不代表同意發生性關係。被侵犯絕不意味著你是恥辱的,更不能意味著你犯了錯。希望大家記住:今天你捍衛被侵害的她的權利,就是在為了明天更好地保護好自己。

圍觀群眾的冷漠是滋生邪惡的溫床。


責備受害者


月經問題新答案:

你被蚊子咬了,你是要到網上來提倡滅了蚊子著各種群,凈化他們的思想呢

還是老老實實電蚊香用電蚊拍開空調?


看到這問題就想翻白眼,沒什麼好說的,就是加害者一個人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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