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立法體現的是一種怎樣的人文關懷?
01-26
法律上對於未成年犯罪的保護理由是:為了教育改造和體現人文關懷,未成年人犯罪身心不成熟,更需社會的關心矯正。
但是很多相關的案例,如日本鬼薔薇事件,英國的兒童惡魔之類,確實讓人覺得司法對未成年犯罪是不是太過寬鬆。比較想了解:
立法者所講的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寬鬆的人文關懷到底是怎麼樣的?以及這樣的立法在實踐中真的對於未成年人行為的矯正、重回社會有好處嗎?
謝邀,原大號已被惡意舉報導致無法使用任何功能,所以開小號回答別人的邀請。
對這方面沒怎麼下功夫研究,簡單說兩句拋磚引玉好了。
法律中對未成年人所謂的「人文關懷」的出發理由其實很簡單:少年犯罪多數都是刑事犯罪,以搶劫、強姦、盜竊、故意傷害為大多數表現,而且這些罪名除了盜竊,基本都是重罪。這類少年犯的主觀絕大多數都是一時衝動,譬如不懂法的校園小霸王,在學生中搶幾次錢搞不好就被抓了,還有處於青春期看了成人內容後去強姦的這種。我曾經親眼見過一位因爭執一時興起拿刀殺人後嚇得尿褲子的男生,那還是高一,他是我後桌。本質上講,少年犯做出違法犯罪行為是因為沒意識到社會規範的重要性,也沒想過自己的行為會對自己的人生造成怎樣的影響。經過正確的引導和指引,他們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懺悔,從而得以重新返回社會,這是立法者追求的效果。
這種規定對於社會的良性發展是有助益的,各國立法者都認為年輕人的未來具有無限可能性,如果因為一時糊塗就按成年人一樣判重刑,一來不利於社會發展,二來不利於司法資源的充分使用。試想一下,一個少年犯罪坐了10年(有期徒刑還好說,如果無期,那國家得花費多少資源養他到死?)的牢,出獄已是二十多歲的他,一沒有文化,二對飛速發展的社會沒有認識,他為了生存,再次犯罪的概率是非常高的。在這種情況下,對他的刑罰便完全沒有任何意義。所以,立法者才規定了這種所謂的「人文關懷」
接著說第二個問題:這樣的立法在實踐中真的對於未成年人行為的矯正、重回社會有好處嗎?
肯定的說,有。但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記錄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全部封存,普通人完全不可能知道站在你面前的人在小時候是不是個少年犯。你能知道的,僅僅是個別案發後媒體為了賺取眼球報道出來的。
在現實生活中,媒體的選擇性報道讓這種善意的關懷完全變了味,他們專註於惡性未成年人案件,卻忽視了那些被矯正成功的少年犯。從而引導群眾對未成年人保護制度產生了完全錯誤的評價,《未成年人保護法》居然因此被群眾嘲笑為《未成年罪犯保護法》,實在讓人遺憾。
然而搞笑的是,這幫人不知道,有關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規定出自刑法,而不是什麼未成年人保護法。
在此為一直背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表示同情!我不否認有些小孩子生性比較惡毒,比如重慶女孩摔嬰一案。當時微博的評論完全讓我震驚,我第一次體會到烏合之眾的破壞性,真真切切的感受到了文革的情景。「這種小婊子當初就應該被他爸射牆上!」「立馬槍斃!!!」「長大了以後肯定也是個禍害,現在弄死算了!」我們討厭什麼就處罰什麼,我們想要什麼就呼籲什麼,順民意的就是偉大正確,不順民意的就是開歷史的倒車。
隔了這麼多年,我們對法治的追求居然還是停留在以文革的方式反文革這種原地踏步的境界,太讓人悲哀了。是啊,摔嬰這種事太殘忍,但無論怎麼殘忍,對方也還只是一個小孩子。
不能因為一個小孩子做了一件殘忍的事就完全否定她未來是個好人的可能性,那些感性至極的群眾完全沒有意識到,自己在用與摔嬰無異的行為來殺害一個小孩的未來。最後,民粹誤國!
以上反對樓上所言,少年法立法是必須的,未成年人他們也有人權,有權利就必然有義務承擔。還有最重要的是不能因為犯人的坐牢成本高而不去做,每個國民納稅人已經交過稅了,這錢已經出了。民智已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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