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現行政治制度有反民主的因素嗎?

提到民主,就說美國。但實際上很多人認為,美國的制度中有反民主成分。求解答。


反民主,可以說是美國憲政民主體制的核心特徵之一。

民主,又反民主,似乎自相矛盾?且慢……

著名民主理論專家Robert Dahl將民主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國式平民民主,一種是美國式分權民主。

法國式平民民主:來自法國大革命和盧梭,核心理論是「人民主權」,最高權力機關是議會。因為議會是民選的,代表人民意志。所以,在立法、司法、行政三個體系中,立法(議會)是最高的。議會的法律,就是人民意志,所以司法和行政機關不能篡改立法,只能遵循。

美國式分權民主:代表人物是洛克和美國聯邦黨人,而在美國成型。這種民主的核心理論是「分權、限權」,制度形式是「三權分立」,立法和行政、司法,是平等的。最最關鍵的是,司法機關具有所謂的「司法審查權」,法官可以判斷立法機關的某個法律是「違憲」的,從而無效。

進入正題。美國憲政體制的反民主,最核心的體現,就是所謂「司法審查權」,也就是司法機關凌駕於立法機關之上,否決其立法。

首先,「司法審查是反民主的」,這是美國憲法理論最基本命題之一,也就是所謂的「「反多數難題」(The 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ulty):法官不是民選的,為何可以否決民選的議會的立法?

所有的美國憲法理論,都必須面對、處理這個關鍵命題。避免無謂爭議,直接引北大強世功教授原文吧:

美國憲政的核心問題……逐漸轉向面對美國聯邦法院日益膨脹的司法主權(judicial sovereignty),由此引發美國憲法學說中持久的關於「反多數難題」(the 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的爭論。這個爭論奠定了美國憲法學從20世紀60年代一直到90年代的學術思考的軸心,以至於形成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之間持續的爭論。

注意:雖然不是完全準確,但:

這裡的自由主義,大致指的是左派,平等民主派,普選派,福利主義派,反對司法審查派。

這裡的保守主義,大致指的是右派,自由民主派,法治派,反福利主義派,支持司法審查派。。

再引一下,美國著名憲法學家、哈佛的Laurence Tribe的《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第2版61頁原文:

由於美國憲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最高法院有「司法審查」權,因而「司法審查本身的正當性問題成了憲法學的中心問題」

為什麼說美國司法審查是反民主的呢?還是該書第61頁:

「司法審查具有直接的和雙重的可疑性。那些宣告法律和行政機構行為違憲的法官,並不是通過民眾選舉而得到他們的職位的;司法審查本身被認為是反民主的(antidemocratic),因為它的結果是否決政府的立法和行政行為,而這些行為——不論多麼間接,是有選民同意為基礎的。」

繼續引,著名憲法學者John Ely《Democracy and Distrust: A Theory of Judicial Review》一書的第4頁轉引的 Bickel著名的《最小危險部門》一書。

選舉程序,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被認為是民主政治的核心機制,無論誰最終都無法否認這一機制的重要性;同樣不可否認,通過選舉程序產生的代議機關掌握制定政策的權力,是民主政體區別於其他政體的關鍵特徵。而司法審查的運作方式,與此特徵背道而馳。

到底什麼是民主?政治哲學和憲法學裡的修辭不可避免,詞和詞攪成一團,實質爭議經常變成莫名其妙的命名權糾紛。能打破修辭的,只有語言分析,只有回到歷史語境中,看這個詞的語用意義。

以《聯邦黨人文集》為例:

確立美國法院「司法審查權」的案例「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背景是:民主共和黨人(傑弗遜派)在選舉中選票佔優勢,從而控制了議會,也就是控制了立法權。而聯邦黨人(漢密爾頓派)則佔據了法院。一番折衝之下,法院獲得司法審查權,可以宣布議會的民主立法是違憲的,從而使法律無效。

當然,《聯邦黨人文集》通篇都在論證,「司法審查才是真民主」。但,herbert storing的&(《反聯邦黨人的觀點是什麼》)一書中,記載了反聯邦黨人的雄辯論證:

司法權的強化使得美國憲政體制背離了民主,走向貴族政治。

當然,隨著司法審查成為幾乎不可能改變的政治安排,雙方開始放棄實質爭論「司法審查是否民主」,轉而爭奪對「民主」的詮釋權,爭奪對法院的影響力。實際上,隨著現代美國的福利化和左轉,法院的司法審查同樣成為左派實現目標的工具(如沃倫法院),自然,這些左派們也改口開始論證,司法審查是如何民主的了。

一些右翼憲法學者,當他們說」司法審查是民主的」時候,就是理論之間開始爭奪對」民主「的詮釋權之時。真正的問題是:當他們說民主時,他們是在給出一個「規範命題」還是一個「觀念史描述」?他們是在修辭還是在分類?他們是在說語義的詞,還是語用的詞?

所以啊,反對這個觀點可以,先看看嚴肅的學者是如何反對的,(或者說如何玩修辭的)。比如Ely、Ackerman、Dworkin等大牛的文獻,漲一下姿勢水平再來辯論。起碼看一下我下邊的鏈接先。

當然,這裡不存在所謂哪個民主是真民主的問題——我是一個唯名論者。真正的問題要麼是觀念史:他們說的民主是什麼;要麼是規範論:我們想要的民主是什麼。

所以,美國的制度是民主的,還是反民主的?這個問題沒有答案。或者說所有答案都是正確的。

參見我以下兩個答案:

什麼是民主? - 知乎用戶的回答

有沒有一種理論可以解釋什麼是真正的正義? - 知乎用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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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答案本來是下面這個題目的回應,因為離題太遠,暫時搬到這邊來。

「政治民主」在國家發展強大中的作用到底有多大? - 知乎用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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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咳,記得我做過一篇演講,論及過這個問題。美國憲法好不好呢?吼啊,今天很多方面也是典範啊,西式民主再怎麼不適合中國這個不承認也不行。美國憲法民不民主呢?當然啦,有普選,有分權,確實以一般標準看可以說是一個民主國家,but,美國憲法好是好在它的民主嗎?唔!美國憲法恰恰好在它的不民主,點解呢?首先,美國正式憲法頒布前,十三州已經獨立,起到憲法作用的文件是《邦聯條例》,沒有中央政府,各州決定各州的事,各州以鬆散的聯盟形式存在,很民主吧?後來出來一幫人,像漢密爾頓、麥迪遜,說,唔可以呢樣啦,沒有中央不能集中力量辦大事啦,萬一來了敵人沒法抵抗啦,各自為政很容易分化瓦解啦(見《聯邦論》第一二篇),這才開始立憲,然後組織總統、國會、軍隊、全國稅收等等,你們各州唔可以想幹嘛就幹嘛啦,得聽哥倫比亞的。立完憲,發現呢個樣子也不行啊,什麼事都投票解決,妥妥的多數暴政啊,於是兩年後有了憲法修正案,也就是《權利法案》,當時有句話叫「言論自由、信仰自由……這些權利不能由選舉產生,他們是天賦的」,這些東西不能民主,不能投票!然後呢,麥迪遜就講「要限制立法權,增大行政權」,為什麼呢?因為議員是國民一人一票直接選出來的,跟國民的聯繫最密切,議員會仗著自己是民主的,濫用權利,導致多數壓迫少數,總統當時還不是直選(嚴格來說一直都不是,有選舉人團),選上來之後很難罷免,要有這麼一個強有力的角色來掌管行政機關,控制民主。還有國會的兩院,眾議院是民主的,按人口在每個州分配議席,但卻要設一個參議院,每個州倆席(且以開始參議員並非民眾直選,而是州議會推舉),無論是加州還是夏威夷,這也是為了保障小州利益而對民主做的妥協。還有要「保障司法權」,這是最最不民主的了,法官是總統和國會協調認命的,但卻是終身的,總統國會無權罷免,各級法院法官也沒有隸屬關係,保證司法的絕對獨立,司法機關根本不是選出來的,卻可以享有與立法、行政同等的權力,真是一點都不民主。運行起來之後,出了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大法官馬歇爾說,「按照法律啊馬伯里你應該得到救濟,可是啊,這個法律不合憲法啊,這法律作廢了,你輸了」,傑弗遜鼻子氣歪了,你憑什麼說法律無效就無效?要知道立這法律的人是人民選出來的!你算老幾?但是也沒有辦法,於是法官有了重要的,不民主的司法審查權。而且啊,官僚機構一直都是民選官員認命的,換個總統,整個官僚機構的文員都得換,於是就有了很多權利尋租,腐敗嚴重,上世紀初,美國建立了官僚制度,由職業公務員運營政府,公務員不需要有人投票給他們的頭頭,而是按照特定的程序被錄用、晉陞、調遣,也不再是民主的了(雖然官僚系統對行政機關還有比英法強的多的依附性)。說了這麼多,為什麼一部憲法會好在不民主呢?很簡單,民主並不是憲政的核心精神,毛澤東說民主是憲政的核心精神,於是他的確搞了民主,文化大革命很民主,普通人看地方政府不順眼,抄傢伙自助死刑,「造反有理」,但美國的建國之父麥迪遜啦漢密爾頓啦,他們比毛澤東對憲政了解得多多了,他們對「民主」存有的不是崇敬,而是警惕,他們立憲,很大程度上就是竭力在限制民主,那麼憲政的核心是什麼呢?是保障人權,保障人的生命權、人身自由,到言論、宗教、出版、結社、遊行、示威自由,再到擁有適當生活水準的權利,接受救濟的權利。我們看到中央政府也好、人權宣言也好、司法審查也好,雖然不民主,但都保障了人權


首先界定什麼是民主吧。在我看來,國家層面上的民主是指「由人民自己決定重大政治事務」;但在大多數現代國家,由於人民這個群體在數量上已經相當龐大(付諸全民公決的事項又是極少數),因此人民直接行使決定權,已幾乎不可能實現,實行代議制的政府由此產生,於是,現代的民主多是由人民代表(representatives)代為表達意志,並依此來決定國家事務(一般形式是投票多數決,也有部分採用政治協商。中國的政治協商甚至有憲法作保障!)。

美國政治中「反民主」最突出的現象,一個是樓上所說的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國會立法的審查(嚴格來說,在美國,審查立法不是一個「政治」問題。樓上可能有些忽視聯邦最高法院奉行的「政治問題迴避」原則:至少在最高法院看來,立法也要分政治性立法和非政治性立法,他們只負責審查非政治性的部分。因此嚴謹地說,司法分支的違憲審查問題並不在美國「政治」的大框架里。不過我的觀點可能過於較真了:) ),還有一個可能就是國會議員自身的身份選擇問題:我是區域代表,還是政黨代表,還是國家代表?

在奠基者們對於美國的制度設計當中,他們大概傾向於把參議院設計成為國家(中央政府)代表,把眾議院設計成為區域(聯邦成員)代表;也就是說,政黨、界別等沒有作為代表的一種來源進行考慮(對這裡不太能夠理解的,可以對比看一看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國民參政會」代表結構:240名代表中,有180名區域代表(每縣一名),60名文化、經濟、政界代表,可以看出,它是區域、界別甚至有一定政黨因素的混合代表制。而美國的兩院則是單純代表制。)

但現在的問題是,眾議院的議員們(congressmen)還能夠在多大程度上體現自己區域人民的意志?看過紙牌屋的同學應該記得,在Frank Underwood作為黨鞭whip the votes的時候,Peter Russo被迫放棄了他選民們的利益,也就是說,他成為了一名政黨代表,而不再是區域(選民)代表了。這應當是國會中的常態。

再看參議院,更不大可能代表選民(但卻很可能有更高聲望)。例如在1989年的德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格里高利·約翰遜在抗議美國政府的遊行中公然焚燒星條旗被捕,約氏援引憲法第一修正案請求聯邦最高法院保護其言論自由,五名大法官支持,最終宣告其無罪)之後,國會先後四次(1995、1997、1999、2006年)發起禁止焚燒國旗的修憲動議,眾議院均通過,參議院均否決,作為第29條憲法修正案,擱置至今。然而據說有超過八成的美國公民認為焚燒國旗應該被禁止(原因大都是認為這種行為讓自己深感冒犯)。參議院的否決行動,顯然背離民意。

如此說來,參議院和眾議院均在一定程度上不代表選民意志,而成為了政黨或自由主義意識形態的代言人。這應該是「反民主」在美國政府的政治分支中的一大體現。

ps 「分支」(branch)可能不太容易理解,但若翻譯為「部門」,似乎問題更大。美國(廣義)政府分為立法(legislative)、行政(administrative)和司法(judicial)三大分支(branches),其中「政治」分支僅包括立法和行政兩個分支。

手機打了半天,不附參考文獻了。若有誤謬,煩請指正。感謝


當然反民主啦,不然共和黨吃乾飯的啊,哈哈~

美國建國初期,曾經因為民主造成嚴重的混亂,所以很多有識之士認識到了集權的重要性,著文反對民主,後來這些論文就被編著為了《聯邦黨人文集》。這些文章的作者就是最早的聯邦黨人,是共和黨的前身。

當然我們現在提美國的民主,其實還有另一個層次的含義,那就是黨派輪換制度,掌權的既得利益者肯把權利交給更加利於國家建設的團體,這是非常重要的。

美國的第一任總統是軍人,革命不是請客吃飯,所以第一任一定要靠軍人。但是,軍人主要還是擅長打仗,治國就差點。所以屆滿以後就要乖乖把權利交給保守的聯邦黨人,這是第一次交接,如果交接不好,就有造成軍政府的危險。

保守黨上台以後,人民同樣面臨一種危險,那就是舊勢力復辟的危險。事實也的確如此,聯邦黨人掌權以後,頒布了一系列摧殘人權和反對民主的法律。是什麼阻止了這樣的復辟繼續下去的呢?還是因為權利交接。本來人們是想請華盛頓再次出山來穩定局面的,但是華盛頓拒絕了,他太累了。聯邦黨人任期滿後,人們選擇了傑佛遜領導的民主共和黨(民主黨的前身),這是第二次交接。

這前兩次交接是很重要的,很多國家沒能挺過這些坎,特別是第二次交接,要麼是讓保守派文人復辟成功,革命果實斷送。要麼軍人再次出山,回到軍人執政階段。保守派能夠順應時代,乖乖把權利交給新成長起來的激進派,這是非常可貴的!

就這樣,傑佛遜上來了,廢除了之前摧殘人權的四部法律,繼續探索民主。當時的傑佛遜面臨著內外交困的局面,保守勢力雖然下台,但是復辟力量還存在。國內的宗教復辟勢力無情的迫害進步分子,攻擊這些在獨立戰爭中立下汗馬功勞的理想主義者為"異教徒"。而在國際上,則面臨著英國的封鎖。然而傑佛遜和他那些理想主義的朋友還有所不同,他是一個入世的實幹家,他任人唯賢,在保守和激進勢力中縱橫捭闔,遊刃有餘,最終保住了美國政教分離的革命成果,同時也承認了一定程度集權的好處。要知道,美國是第一個政教分離的國家,獨立革命的目的不是讓一群教權主義者獨霸美洲大陸,而是要社會制度的進步。

傑佛遜之後,後兩任總統依舊來自民主共和黨,英美之間再次爆發戰爭,當時就有人覺得,民主打不了仗,結果民主黨打得還不錯,華盛頓可以安息了。


民主有多種形式,既有古希臘雅典的直接民主,也有近代議會的代議制民主,這是民主的兩種典型的分類。美國被稱為民主國家的典範,但是其政治制度卻處處滲透著反民主的因素,使得很多推崇美國民主制度也不得不面對的一個問題。其反民主的因素最重要的體現就是以聯邦法院為代表的司法權,為何非民選的法官九個大法官能夠判定民選議會通過的法案?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實際上,美國政治制度的設計所遵循的價值並非民主,而是自由。雖然,歷史上黑人和少數族裔所遭遇的境況既非民主,也非自由。

美國對於民主抱有很強的警惕,處處防範著暴民政治的發生。①首先,在總統的選舉上,採取「贏者通吃」的做法,雖然,享有選舉權的每個人都可以進行投票,表達意願,但是,最終誰可以當總統,並非取決自己的選票。②其次,在國會方面,按照「人民主權」的學說,國會可以說是最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機構了,但是通過其設置,卻可以發現國會被戴上了「鐐銬」:兩院制的設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國會的權力;國會並非行使完全的立法權,一方面,總統可以對法案的提出施加影響,在法案通過時可以行使否決權,另一方面,也要受到來自法院司法審查權的壓力。③最後,就是最明顯的司法權的問題了。

儘管對於民主的種種限制,存在著「反民主」的因素,但是,我們仍然說美國是民主,嚮往美國的人無不讚美美國的民主。實際上,美國的民主可以稱之為「憲政民主」,民主依據制定的成文憲法運行,憲法在人民心中享有崇高的地位,這應該是很多人推崇美國的原因吧。


美國憲法之父漢密爾頓有一句名言:最高法院「既無錢又無劍」,是三權中最弱的一方。

雖然馬歇爾在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中確立了司法審查權,最高法院可以宣布總統的行政命令或法案違憲,但如果行政當局拒絕執法,最高法院其實連軍營門口一個站崗的大頭兵都指揮不動,更別說總統了。最高法院若強行下令執法,只會自取其辱。這個案例中嚴酷的現實會讓那些崇尚法治至上和程序正義的人們倍感痛苦。所謂司法獨立、司法權威,即使在美國有時也難以始終如一。


成熟的政治體制本身必須有反民主的因素。這是無數歷史的大殘酷教訓得來的。

古羅馬/古希臘民主共和國最後為什麼滅亡?因為民主擁有特比大的缺點。只是中國一些高級知識分子看見外國民主,就想引進,看到西方國家一夫一妻制,也積極引進,更本不考慮國情。歷史上,法國大革命時,雅各賓派實行全民民主,結果每天都有大批人被砍頭,以至於最後革命者到最後也被大家砍頭。二戰初期,法國正是因為過分民主導致內閣不停的更換,導致整個政府的政策一年變很多次,被獨裁的德國一下子滅團。美國陸軍選拔軍官軍官時,剛開始用民主的手段,結果選拔的軍官都是好人但戰鬥指揮能力和凝聚人心能力極差。英國資產階級惡革命時,贊成民主的克倫威爾最後搖身一變成為大獨裁者,英國卻無人能阻擋。德國魏瑪共和國之所以最後被納粹帝國取代,最重要的原因是德國人民堅持了民主,結果讓民主選出來的政府修改了魏瑪共和國的許多重大原則。

二戰結束後,西德在制訂基本法時,第一次限制了民主:人之尊嚴不受侵犯,那怕是以民主法制之名也是一樣的。美國在制訂憲法時,設立三權各個分立的根本原因在於認清了人性可以背叛,民主本身不靠譜。歷史上西方一些國家曾經輸出民主為什麼會失敗?因為輸入國的大多數人沒有意識到人性本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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