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聶樹斌家屬申請1391萬國家賠償?
01-26
謝邀。
精神損失不知道能得到支持不。只是覺得特別心寒和悲哀 為那位年邁的母親 為那個年輕的生命 為那個破碎的家庭 更為中國不健全的司法制度 審查制度 多少錢都買不回來一個年輕的生命 一個母親的兒子 特別特別難過 那位母親該多麼傷心啊
正義的一個屬性是時限性,時限性過了,正義還能叫正義?
太少了
看到很多人重點提到納稅人的錢雖然自己是法盲,但忍不住想說下自己的想法:國家制度理論上是選舉制度,所以說上到國家主席下到村支書都是公民選出來的,包含納稅人。所以對於建設,維護各種環境,要做到「愛護環境(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環境),人人有責」。所以自己認為納稅人的錢是可以、並且是應該用在政府部門賠償的,同時也要並追責有關人員,作為對被選舉人違背選舉契約(法律等)的懲罰。
追責相關人員=》補償公民=》賠償受害者
權利與責任是對等的。根據中國的憲法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_中國概況_國情_中國政府網
先表價值觀:人命無價。但是也得按基本法。辦過的案子中,精神撫慰金要超過5萬元的都很少見,但我還是認為本案家屬精神撫慰金要1200萬並不多。我認為,河北高院必須依法賠償,在現有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予以賠償。納稅人的錢來的也不容易,要用之甚惜,切勿取之盡錙銖,用之如泥沙。
如果國家支持這個數額的精神賠償,那我倒是想看看今後再出現這種情況,還能不能也如此對待?
1. 家人可以提出一千萬兩千萬,這是他們的自由。2. 再多的錢換不回兒子,這一點大家都知道。3. 給多少補償,你說了不算,我說了不算,家人說了不算,律師說了不算。4. 給多少法庭說了算。5. 要那麼多錢,從大眾角度來說合不合理,其實每個人包括他們自己心裡都有一桿秤。
參與辦案的所有公檢法人員應該負責
如果是冤案,我支持賠一億。如果不是呢?聶的口供細節遠遠多於王書金的,鑰匙、作為兇器的短袖都是聶的版本更合理。而且聶的口供是2月內的,而王書金的口供是n年後,有太多途徑可以聽說。假如是屈打成招,那逼供的警察編的版本怎麼那麼合理呢?從偵查角度,聶還是嫌疑最大的人,自行車是否發生過碰撞,是否有痕迹留下?此案仍然是懸案而不是冤案。不應該獲得賠償。如果他可以得到賠償,那受害的那位女性誰來賠償?
以前看過個新聞,一個美國母親把自己小孩上的幼兒園告上法庭,說幼兒園毀了自己小孩的創造力,還勝訴了。獲賠幾百萬美金(好像是幾百萬,忘了具體金額,反正很多)。不知道這個新聞真假,若是真的,那麽我想聶樹斌的父母要求賠償1億也不多吧。
聶家被警察以敲詐,抓起來
精神損害賠償的數字,按我以前看到的實體案例,好多人索賠百萬,最後只判賠了幾萬吧,但這個案子因為對受害人家屬影響時間太長,應該會判多點,但也不太可能會是千二八百萬的水準。
此事另有內情,我們能看到的永遠都只是冰山一角,內幕說出來可能你們都要懷疑人生,還是匿了吧
我並不看好這次索賠。而且相比獲得高額賠償我更想看見製造和參與這起冤案的所有人伏法。別和我說話那些警察也是被逼無奈,我不聽,我不聽。意外殺人還要承擔責任,何況是這樣的一起案件?這一次的饒恕只會製造更多的聶樹斌案件!
可以的,代理律師應該可以分到一半吧
銀行櫃檯員工點錯錢都得自己掏腰包補上呢,有說拿其他儲戶的錢補償的嗎???公務員自己辦錯了事,為什麼要拿納稅人的錢賠償???1000多萬對一條蒙冤而死的人不多,但應該要從辦事的警察上出,而不是國家財政。
納稅人的錢為國家買單。國家殺人,賠錢了事?
如果沒有這一番輿論的浪潮,他們應該是沒有勇氣要這麼多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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