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聶樹斌家屬申請1391萬國家賠償?

騰訊新聞,鏈接在此。

個人認為,1200萬的精神損失費在現有的法律環境和審判先例下,申請成功的幾率不大。但個人也希望此案能開闢高額精神損失費的先河。


我的母親有過類似的經歷並且當時差點就要蹲一輩子監獄了,所以我想回答一下,從沒寫過回答,所以可能有點亂,而且還跟題主的提問對不上,請湊活看。。。

1990年。老家在北方農村山溝里,我父親家當時是村裡最窮的,奶奶是啞巴。媽媽是南方人,因為在信訪辦工作,出差時認識了做工人的父親。結婚後就隨爸爸在北方了。秋收的時候爺爺奶奶和媽媽都在老家,爸爸沒在。

有一天早上奶奶不知怎麼中毒了(那時候我還不記事)口吐白沫,爺爺看見了馬上叫村民來幫忙併報了警,警察經過一番溜達發現水缸旁邊有一瓶農藥,這時媽媽剛好從地里扛著收割的作物回來,我就這麼說:這個村裡的絕大部分人包括我家人,都極具那種蒸不熟煮不爛,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的特性,村民的這些特性也有一些時代和地理的原因,放到現在就是那種你絕對不想與之相處的那種。來看熱鬧的村民一致認為是我媽媽幹得,可確實不是媽媽。警察看媽媽是外地人,也相信了,就把媽媽拷上帶走了。村民們跟媽媽說讓媽媽不要擔心我,會幫忙照顧,長大後我聽到這是既不理解又生氣。到拘留所後前三天每天只給媽媽吃一頓飯,晚上號子里陰冷潮濕,白天在審問椅上拷一天。每天晚上審問的人都來刺激媽媽:「難受不?只要你簽了字,就什麼事都沒有了」一周後媽媽實在受不了了想回家就簽了字,至於簽的是什麼警察根本不給媽媽看,內容全部擋著,只給你露出簽字的部分。簽了之後警察把媽媽的手銬解了送上車,以為是要送回家(大家應該都知道不管是什麼釋放壓根兒就沒有送上車的服務。。。。),實際上是從看守所轉移到監獄,因為媽媽簽字的是認罪書。車上媽媽直接就哭了,這應該叫故意殺人未遂還是叫什麼我也不太懂,第二天爸爸回老家來了,奶奶本身一直不接受我媽媽,還經常打我媽媽,所以醒過來了也不能指望我奶奶,況且不識字也是個啞巴,求村民跟警察說不是我媽媽,讓我爺爺也跟警察說好話,當然是不管用。。。。最後託人花錢才把媽媽弄出來,錢都還是借的。

據我估計,奶奶口吐白沫昏倒的原因應該是那時候家境不好,飲食衛生不太注意導致的。

最後我只是想說我很慶幸媽媽現在好好的在我身邊。其他的當事人任何一個我永遠不想再有交集,並送你們一句:QNMGBD

另外肯定很多人都不知道,90年代北京掃黃打非(我只說說打非)。儘管我那時還小,但以下都是我親身經歷:晚上打工回家的人走在路上警察查你身份證,沒有的先帶走再說,有的你給他他連看都不看拿過來就把你身份證撕了,然後再問你身份證呢,你還沒回答呢就給你帶走,可能很多人不信,那時候的北京就是這樣,而且說不定在街上還揍你一頓。去拘留所里並不是最終目的,很快有大車把這些人拉到昌平沙河去篩沙子,去這裡的人就別想身體健康的出來,無法與外界聯繫,通訊不發達,沒人有手機,如果沒人知道你的去向,你就只能指望著哪天你確實幹不動了被遣返。幹活累得你尿尿都是血,這個場子(暫且叫他場子)兩千零幾年的時候才改了面貌。北京那時候都這樣,可想而知山高皇帝遠的地方的手握巨大權力的人會猖狂到什麼地步。


1992年張藝謀拍了一部電影,秋菊打官司。

我不知道還有沒有人記得這部電影,至少在馮小剛三觀嚴重問題的《我不是潘金蓮》上線後,沒有人拿這兩部相同的上訪片比較,是很可惜的事。

秋菊怎麼說的來著?

我只是要討個說法。

沒錯,人們面對不公唯一的訴求,不過就是個說法罷了。

然而這一點微小的訴求都無法得到滿足。換言之國家欠了聶一條命,十幾年不給他一個說法,而今不過是補過,還要他和他的家人感恩戴德。

這是什麼道理。

即使國家,也不得不承認,依法治國,任重道遠,也不得不承認,直到2010年之前,我國的法律體系還是不健全的。

有句話說得好,做錯事要承認,挨打要立正。

所以,聶樹斌的案子,希望全國的立法,司法,刑偵和法律從業者,都請立正了,挨下這一中國刑偵和司法歷史上因時代而生卻本可避免的奇恥大辱。

以及,當事人的追責。

別忘了那句話,違法必究。


對於這次索賠我覺得聶家人要的不算多。可問題是就算是要下來了為什麼要財政部買單,不都是納稅人的錢么?公職人員的瀆職需要納稅人來埋單?錢納稅人出了,那些瀆職的公檢法機關當年的涉案人員是不是應該依法判刑?不管是否退休,該滾進監獄就滾進去,害死了條人命還想安度晚年?哪有那麼好的事,而且這個錢不應該財政部全出,涉案這麼多人呢,按照涉案程度及造成惡劣影響,至少這群瀆職的要出一部分吧。

聶家人要的或許不是錢,是一口氣。兒子都沒了兩口子要錢有多大用處?與其不痛不癢的發幾張黨內處分的破紙,不如把涉案人員按照規定送監獄。不管你多大歲數,該六個月六個月,該七年七年。這樣才會對其他人員有警示意義,內部簡單的追責處分沒有任何意義

就跟下面回復的說的,不要國家賠完錢了,追責的時候「下次不能這樣了啊,來來來,自罰三杯」

應該公示一下對於涉案人員如何處理的

別說什麼工資低出事要自己扛的,現在公務員工資不算高吧,每年一窩蜂的考公務員的有多少,出事自己扛的前提是你不按照規矩辦事。按照規矩辦事怎麼會有屈打成招,冤假錯案怎麼會這麼多?立功的時候你怎麼不推脫自己不要,吃虧的的時候想起找組織了?


賠償聶樹斌及其家屬的一千兩百萬一點也不多,如果沒有被錯判,現在他的父母也應該是兒孫滿堂了。沒必要拿生命和金錢做比較,這錢是應該的。只是不應該的是這個錢由國家出,國家的錢是納稅人的,什麼鍋都要納稅人背也是挺醉的。為什麼不把當年那些涉案的垃圾官找出來,挨個徹查。毀了人家的一生還能心安理得的平安無事的生活誰給他們的權利?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

一個錯案,一條人命,7890天糾正過來。

聶樹斌案有法律漏洞的問題,也有嚴打的時代印記,還有忽視程序正義的人治詬病……方方面面的問題。

這個數字不只是單純的賠償,還是法治進程的代價。

我們只能努力避免冤假錯案~


太少,至少要2000萬


謝邀

雖然我個人覺得給再多的錢也換不回聶樹斌的命,他是父母提出再高的索賠金額都不過分,但是在我國目前的法律範圍內,1200萬的精神損失費過高了,去掉前面那個1還差不多。


其實事實很清楚,這個錢是基本不可能全部拿到的 。聶樹斌家人很清楚,律師很清楚。聶母提出這個數額的索賠的象徵意義遠大於實際意義,在輿論對這個事情的關注下,這個索賠數額會對相關人員造成極大的壓力,可能是聶母想用這一次事件改變更多。或者通俗的說這是聶母用這最後的一次機會,讓這個事件多停留在人們的視野中,對公檢法和其背後的力量的一種諷刺吧。陽光照不到的地方才是世界的本來面目。


國家承認二十一年前殺錯人,這絕對是最最惡劣的精神傷害。

1200萬多嗎??賠不起嗎??

2014年經修正後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退一賠三標準。

2015年重慶的龔先生因為花了360萬買了一輛法拉利,銷售公司故意隱瞞車輛系事故車的事實;而獲賠720萬。

其中360萬可視為精神傷害的賠償。

聶樹斌的家人所受的精神傷害,難道只是這位龔先生的四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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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含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比精神損失概念大。大多少呢??

呼格案的精神損害賠償只有100萬。

龔先生的360萬懲罰性賠償中含多少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其中如何體現??

認錯必須拿出誠意來,全國人民看得見的誠意就是錢。

呼格案的精神損害賠償只有100萬,真的是誠意有限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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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9日,最高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特彆強調,應當注意體現法律規定的「撫慰」性質,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

今年5月,海南省高院支付陳滿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75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為人身自由賠償金的50%

呼格案幾乎為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100%。

可見法官在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上是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的。


精神撫慰金申請100萬左右適當,1200萬不可能得到支持。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範性文件應該是這個: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條分別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

  1. 人格權利受損

  2. 親屬關係嚴重受損
  3. 死者親屬精神受損
  4. 具有人格屬性的物品由於侵權而毀滅損失


就一個問題,對那些瀆職人員,和造成冤假錯案的人員怎麼處理?對那些在案件重申過程中的背後黑手怎麼處理,這才是應該給一個交代的地方!


聶樹斌幫忙的jc誰去關心,其他的張樹斌,李樹斌誰去爆料


那些說聶樹斌家屬要求賠償過多的人

如果你們有兒子,拿1000萬買你們兒子的命,你們賣?


在中國,「人」不是向來不值錢么


錢不多,也應該財政出。這都不是重點,對於公義來說把製造冤案的警察,檢察官,法官抓起來才是重點


在我看來,換成美元也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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