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洞穴奇案》中的這句話?

「一個案子也許可以從道德上脫離法律秩序的約束,如同從地理管轄上脫離法律秩序的約束。」,我讀到這句話的時候不能完全理解這句話表達的含義,作者是認為法律之外還有其他適用於案件判決的標準嗎?


法律秩序有自己的調整範圍,不是什麼問題法律都去解決,法律也有自己夠不到的地方,比如法律能調整婚姻財產關係,但是調整不了感情關係,能要求子女付贍養費,但是沒法執行孝道。人困在洞穴里就離開了法治社會的管轄範圍,回到了服從自然規律的自然狀態。這就像一國的法律有自己的地理管轄範圍一樣。


「一個案子也許可以從道德上脫離法律秩序的約束,如同從地理管轄上脫離法律秩序的約束。」

先說後面一句:一個案子可以從地理管轄上脫離法律秩序的約束——這是管轄權的問題,比如我國法律當然無法管轄幾個美國人在美國訂立的和中國完全沒有關係的協議。

而管轄權的來源,並不當然來源於地理:中國法律無法管轄美國可以勉強說是外交或政治原因,那一國法律一般來說無法管轄非本國的無人佔領的地區上的事件,又是因為什麼呢?

實際上,一種觀點認為,管轄所基於的理由是,一群人生活在一個特定地理區域,此時,由於這群人互相之間有著不可中斷的複雜聯繫,則可加之一種特定法律秩序;而這種法律秩序,可以說是基於契約精神才成立的。

那麼,對於一個在一定時間內與世隔絕的洞穴,雖然從地理上這個空間還是屬於國家法律的管轄範圍,但從法律的本源和立法的根本目的來看,這個空間已經不與外界產生相互的聯繫,不應屬於外界法律秩序的管轄範圍;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外界法律秩序所基於的契約對於洞穴已經不復存在:外界不能對洞穴履行自己的義務,則洞穴不必擔負遵守外界秩序的責任。

此時,洞穴內的人民,完全可以重新立約,建立自己的秩序。而這種不受管轄的擬制,不受法律秩序約束的理由,雖然看似來源於將洞穴視為獨立的地理空間,但實際上洞穴仍然屬於地理管轄範圍,只是通過道德推理將其視為可脫離法律秩序約束的地理空間,即:「從道德上脫離法律秩序的約束,如同從地理管轄上脫離法律秩序的約束。」


淺談

洞穴內是小社會,能吃到肉的肯定都贊同這個行為。

假設,被吃的人的肉可以夠吃很久,並且他們不被解救。那麼在活下來的人並不會判定這個行為是"違法"的

但他們被救出來後,需要遵守大社會的規則,即"殺人違法"

那麼很簡單,在小社會中,這個行為不用遵守我們所說的法律秩序,而是吃到肉的人制定的,默認的規則。而在大社會中,就需要遵守

作者認為有法律之外的規則嗎?這裡的法律如果是傳統意義上"中國的法律""美國的法律",那麼的確有,在小社會中。

但其實怎麼說呢,小社會中的規則也是法律性質的吧,只不過比較不正規,比較"習慣法"性質

生活中離開法律的規則其實也是小社會,比如夫妻,兄弟,等等。比如老婆偷老公錢買了一個首飾,這種東西很難說必須要法律介入的


請聯繫上下文。

上文:「被告當時處於與外界隔離的狀態中,實定法不再適用於他們,而應該適用於自然法。管轄權的假定是當一群人共同生活於地球上同一特定區域時,才可能把同一種法律秩序強加給他們。」

下文:「被告在做出他們性命攸關的決定時,是遠離我們的法律秩序的。被告所作所為依據的是由受害者本人首先提出並經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協定,法律或政府的最基本的原則建立在契約或協議觀念之上。因此被困五人的協議是有效的。」

該句只是法官表達的一種觀點:目前通行的法律體系,可能只能運行於一般社會秩序下。像洞穴中這種脫離了外部社會秩序、面臨生或死抉擇的環境里,法律可管轄的範圍和內容可能就要受影響了。


不能用以「人可以共存」為前提的法律去裁決本案中特定環境下產生的,「只有剝奪他人生命才可能存活」的情形,就如同不能用適用於a區域的法律去判決b區域的案件。


明天翻書,睡前探討一下淺見。

看第二句,正如 在地理管轄下逃脫法律的制裁。這句我認為說得是,法律力有不及之處,那麼為什麼會不及,我只從一個角度切入,即在不同的地區,存在不同的共識。(論證可參考孟德斯鳩)a地的犯罪就不是b地認為的犯罪。

這句總結出來就是不同的情況會導致不同的共識,其中一點即是對犯罪的不同認識。

那麼回跳到第一句。

就不難解釋為什麼有道德上脫離法律秩序的約束。因為正如上文提到的,此時他們有一種不同於正常道德理論管轄的情況,此時他們會有不同於衣食足地區的認識,在他們這種情況下,a地(重返人間)的道德就不是b地的道德。

因此不能用a地的道德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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