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刑罰是否是對犯罪的一種明碼標價?

如題 如果可以承擔犯罪成本 那麼犯罪是否就是一種可選行為

題主在打一場版權的辯論遇到了這個問題

本身非法學專業 但是有一些法學素養

我認為是可行的 來聽聽各位的看法

不撕逼 只討論


不太贊同樓上兩位的觀點 @帷幕@周瑜

首先讚揚下題主的觀察力很敏銳。

不贊同的原因之一是經濟學並非如我們日常所認為的僅僅是關於商品經濟的理論學說,從最寬泛的角度來說,經濟學是一門解釋人類行為的學科。

眾所周知,經濟學的最基本假設:1、人是一個理性(或稱為自私or自利)的人;2、資源有限;3、人類希望以最小的代價獲取最大的利益。

這一假設在刑事立法中同樣適用。

古典刑法著作《犯罪與刑罰》在波斯納看來就是一本刑法經濟學。貝卡利亞創造性的論述了刑罰的位階原則,即今天的罪行相適應原則的原型。他基於人是一個理性選擇的動物,刑罰的作用是讓潛在的犯罪人比較犯罪收益所得和刑罰所剝奪的利益。若處罰力度大於犯罪受益,一個理性的人則不會選擇犯罪,而刑法的階梯設定則是保障人們的預期選擇有相對應的刑罰,使得整個刑罰體系不至於相衝突。

當然對於理性人的基本設定會有質疑,很多人會懷疑這一點的真實性。但正如波斯納所說:「一種理論的檢驗不在於其假設的現實性而在於其預測力。日益增長的關於犯罪的經驗研究文獻已表明罪犯就像他們真是經濟模型的理性計算者那樣對以下情況變化產生反應。」

而我們也需要明確一點,理性人的假設並非意味著「絕對理性」,而是人們在現有的約束條件下,基於自己掌握的信息,做出的對於自己最有利的選擇。

經濟學的另一主要理論:邊際效應,不僅僅是在刑法的設定上,在諸多部門法上也有體現。

刑罰財產刑的設定也是經濟學原理的反應。

在民商法裡面的經濟學原理就更多,侵權裡面的漢德公式,合同法裡面的效率違約等等。

ps:時間有點緊,寫到後面很簡略,有空會再來補全的。


這是個有意思的問題,我決定晚一些來強答一下。


首先 刑法的功能目的是什麼 與犯罪做鬥爭?維護社會秩序?懲治犯罪人?諸如之類 都可以這麼說 但有個連接點 那就是預防犯罪

刑法通過懲治犯罪人 與犯罪作鬥爭來警示罪犯與普通人 通過預防犯罪來實現維護社會秩序

所以呢 是否明碼標價 並不重要啊 是又如何 不是又如何 這個說法並不影響刑法實現他的功能

對於商品 有錢人可以多消費 窮人少消費

而對於犯罪的明碼標價這個說法 就是給自己的自由 生命 去標價 犯了 死罪 可能就要付出生命的代價(當然要被抓到) 也不見得誰命多能多消費幾次 我是標了價在這 你也是有一條命 是有自由 難道買得起就真的敢買嗎?

所以 這個說法並沒有太多含義


很有趣的問題。犯罪行為類比為商品,「付出一定代價去獲得一些東西」。不過,這兩者的目的完全是相反的,犯罪的代價,目的是在可行的範圍內盡量的提高犯罪成本來減少犯罪行為(先發生行為後付出代價),而商品則是在可行的範圍內盡量用低廉的價格去吸引人們更多的購買商品(先付出代價後得到商品),這就決定了犯罪學和經濟學上的不同,所以經濟學原理雖然可以類比但不能生搬硬套啦~


其實部分贊同,先說我認為罪刑法定和法律公開其實代表的是一種尊重個人自由意志的表現。可以這麼看,甲犯了罪,因為法律是公開的,那麼相當於甲選擇用承擔相應刑罰的代價獲取犯罪的利益。為了尊重甲的個人意志,便依照刑法對甲判處並執行相應刑罰。


不明碼標價,那我倆好,便宜點賣給你咯。


是啊,價格放在那裡,你若願意買,請隨意。但你願意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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