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受害者家屬殺害殺人犯犯法?

每個回答我都一字一句認真看。講真,我很不能理解為什麼有些答主喜歡拋下一句類似「我就是不同意你說的。」然後拍拍屁股走了。。。你真覺得我的問題很無聊很不合你胃口 你關掉不就好了?既然答了又沒有任何論據有力地支持你不同意的理由,何必發出來嗝應人呢?畢竟我很嚴肅認真問問題,你要是有理有據我也會反思自己,不會無理取鬧捂著耳朵說「我不聽我不聽我不聽」.....

...........................以下是問題..........................

或者說 可以從輕發落嗎?如果不行為什麼?

我細細腦洞一下,如果此法可行,不是更約束犯罪嗎?畢竟如果殺人,人家家屬都有暴力的權利。

美劇犯罪案經常出現的殺人理由:他殺了我兒子殺了我老婆,可是為什麼只判了幾十年,甚至證據不足還能no evidence to charge然後無罪釋放?

「殺人不可取,你殺人 那你和殺人犯有什麼區別? 」道理我都懂,但是別說有人殺我家人了,要是有人打我家人,我都會想打回去。

別說什麼要給殺人犯改過自新的機會,那他們給被害者機會了嗎?

................…….................................分割線.……...............................................................

某些答主還真是高估我了。。我一普通人,沒有能力也不想做judge去評判別人對錯,更沒能力做所謂的正義使者替天行道。我只是想知道我們作為家屬,可以為受害親人做到什麼程度。

我自認為目前我還算遵紀守法一人吧,不偷不搶,再憤怒也沒動過殺人念頭,即使看到變態殺人犯也只是不齒他們的行為,並沒有「替天行道」的念頭。但這一切僅僅是因為這沒關係到我而已。如果他殺的是我親人好友,我還真不能保證我會幹出什麼。

我很感謝現有法律基本保證了我們的生活安定人民利益,但你不可否認任何制度都有缺陷。

說我挑戰法律的,我只想問,如果一個變態殺了你摯愛,卻以法律漏洞逃脫制裁,僅僅判了幾年或者根本沒判刑。 你作為家屬,你能拍手說憲法萬歲?

別急著回答,真的把你自己代入進去,你真的能受得了?

莎士比亞曾說:

當我們受到欺凌時,我們的呼天喊地准比他們更凶。


理解題主的憂慮。要回答這個問題,可以從兩個維度考量。

一、

題主設想了一種場景,即某犯罪嫌疑人涉嫌侵害了自己親屬結果未得重判甚至逃脫刑罰,此時如何自處?誠然,真兇值得唾棄,但題主預設的這一前提不是針對真兇,而是法律上所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院判決前,任何人不得視為有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重罪而被宣告無罪,則可能是以下情形之一:證據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犯罪經過追訴時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

在情形一,考慮的是冤假錯案的問題。很多時候我們感覺某人就是真兇,但其實另有其人。這樣既放走了真兇又傷害了無辜,是最大的非正義。題主可能認為某人是真兇這不明擺著么,他如果沒做怎麼就懷疑到他身上而不是別人呢?這裡牽涉到思維方式。例如,趙作海案中,所有懷疑都指向他,但當時的辦案機關存在明顯的地方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即所謂的屍體是否受害者本人未做比對,結果出現「亡者歸來」這樣的荒唐場景。同理,我們有什麼理由擔保自己信誓旦旦指認的「真兇」就是真兇呢?這就是刑事訴訟法要對證明程度做出如此規定的原因。

換而言之,我們首先要相信法律,相信法院。如果認為法院判錯了,可以上訴。上訴還不行可以申請再審。認為法院枉法裁判的就反映到檢察院,再審仍被駁回,要麼是咱確實被仇恨沖昏了頭腦,要麼是對方手眼通天。在後一種情形,受害者家屬無論做出什麼事情我都舉雙手贊成。但請題主相信,在輿論如此發達的今天,基本很難出現上述情形。

特赦令和犯罪時效的存在應該是題主最為擔心的,因為在這兩種情形下,真兇也可能逃脫制裁。

先說特赦令。這個機遇很低,而且有極為嚴苛的限制,題主看看前幾天習大大發布的數十年一遇的特赦令就知道了,限於幾種大部分人很難恨起來或者輕微犯罪的情形。

至於追訴時效的問題確實很難辦。如果是殺人案件,受害人家屬過了20年還沒原諒兇手,我的建議是把事情擴散到網路,有可能的話去法院鬧,一方面可以讓真兇受到公眾的口誅筆伐,一方面有可能使最高檢批准繼續追訴(一個兜底條款)。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這一條沒得說。

二、

人類社會進步的一大標誌是國家的出現,國家誕生的一大標誌是法律的出現。法律代表著國家意志,該意志希望社會個體之間不得私相評價任意行為的正當性,也不得通過同態復仇制度踐行上述評價。否則,國家將倒退回原始氏族以血還血以牙還牙的不安定狀態。

放到題主設想的情景中。如果不信任國家機器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評價,就是對自己讓渡權利所構建的社會秩序的懷疑。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乃至真兇動用私刑的行為就是在挑戰國家意志,是在挑起可能引發連鎖反應最終危害社會的行為,從而由值得同情的受害人轉變為「以五十步笑百步」的加害人。

綜合以上,希望題主接受以下觀點:1、如果法院依照嚴謹的推理和在手的證據也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那麼他們很大程度上不是真兇。2、如果對判決有疑問,依法通過上訴、申訴等方式表達訴求。如果認為法院枉法裁判,向檢察院反映。3、上述情形用盡後仍未果,且有證據表明國家機器沆瀣一氣的,那就向公眾披露,或者再反抗不遲。


恩,大家都有打人的權利,國家之間都有發動核武器的權利,嗷,好像留給人類剩下的時間也就不多了……

法治國家,本身就不應該給被害人報復的權利。很簡單,國家比個人更具有理性,去懲罰這種殺人者。被殺的,肯定抱有殺人償命,殺一個不夠最好通通殺完的心理,這對於國家和社會來說是具有很大的風險。

殺人不可取,你殺人 那你和殺人犯有什麼區別——這句話,你只是聽過、知道,去深究為什麼了嗎?


懲處罪犯是國家的權力,私刑是個人竊取國家權力,必然犯法

如果你不認可國家的權力,請問國家憑什麼去保護你?站在什麼立場?

既然你遵守的是你自己的法律,不承認國家的權力

那麼就別要求國家用國家的法律國家的權力來保護你

這不是很合理的邏輯么?

一味的天大地大老子最大,我只要權力,誰讓我履行義務誰就該死誰就是混賬,這種人太多了


一、刑法目的是打擊犯罪,維護秩序

二、私力無權剝奪他人生命

三、生命權無法承諾放棄

四、同態復仇是中世紀乾的事

五、你這是要砸公檢法飯碗


這是犯罪!這是犯罪!這是犯罪!(重要的事說三遍)但是我還是會不計後果盡一切可能幹掉他。(微笑臉)

我想做個遵紀守法的人,很慶幸目前還是,但這僅僅是因為法律保障了目前我所需的所有利益。

我不偷不搶不qj不暴力不殺人,不是因為法律不允許我做,而是我自己的價值觀不允許我做。極端點說,就算有天法律允許我做壞事了,我也不會做,因為我自己認為那是錯的。

至於法律漏洞導致變態殺人犯逃脫的事,作為一個理智旁觀者,我譴責這種行為但不會想自己動手解決他。這是因為我覺得「正義使者」是錯的,任何人都沒資格以自己的準則去裁決別人。但更大原因是 這一切沒發生在我身上。

如果他殺的是我摯愛我會做什麼?首先要看法律對他的裁決。如果死刑最好了 我肯定舉雙手贊成並且高呼法律萬歲。如果判無期或幾十年,我可能心裡不開心但也能接受。如果幾年甚至無罪,呵呵那我只好自己動手了。這無關藐視法律也無關「享受私刑的快感」,這僅僅是作為家屬對殺人犯的不滿爆發到極致了。

我知道「法律至上」的人會說 人人都像你這樣社會沒秩序了。

我想遵紀守法 我想為社會安定出一份力,但是我摯愛死了而法律卻讓罪犯逍遙法外。如果以上情況真的發生了,我沒資格抨擊法律,也接受法律制裁,死刑終身監禁or whatever,但我絕不後悔為家人討回公道。


非法律人士,也不想說法律,我來說說這麼做邏輯上的不通,順帶灌點雞湯,最近好流行雞湯呀。

抽象這個問題,一個人犯錯之後受到懲罰,懲罰目的和懲罰實施的主體應該是什麼。

懲罰目的很簡單,是為了杜絕類似情況的發生,因為,犯錯已經發生,針對這個事情,無論做什麼,都無法改變已經發生的事實,只能事後懲處,所以為了懲罰而懲罰是不合理的,我們必須為了警示後人不在犯錯才動用懲罰措施。

這裡插一下,一些單純的小額經濟糾紛為什麼就沒有附加處罰,都是賠錢完事,就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賠錢就完全解決了問題,沒聽過誰欠誰10w,法院判決還錢的時候還順帶把人抓進去關個3年的吧,當然,你非要給我說詐騙綁架勒索,我只能說,你這有點抬杠了。

那麼如何起到警示作用,就必須滿足這樣一點,做某事和某種懲罰達成必然對應,而且是唯一對應,必然對應消除你的僥倖心理,唯一對應起到公平的作用。

所以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懲罰的實施者就必須滿足不破壞這目的,如果實施者會破壞這個目的,或者有可能潛在威脅到這個目的,那麼這個實施者就不合格。

到這,應該就能看出來了,私刑是多麼的不靠譜。

第一,私刑不能保證這個必然對應,比如侵害你的人是一個各方勢力都遠遠超過你的人,憑你自己,真能一腔熱血的砍死別人么,人家說不定保鏢都有幾十個,門還沒摸到,你兒子就又一次背上了殺父之仇了。

第二,私刑讓這個對應關係不唯一,就拿題主說的殺人償命來說,有人覺得我砍死你,有人覺得我要淹死你,有人覺得我要摔死你,你信不信在這就能開發出1000種死法,而這不同死法裡面,有些顯然比另一些更加讓人痛苦,這就難以保證懲罰的公正。

分析完了,下面是雞湯。上面有疑問的歡迎討論,下面有疑問的,請直接跳過,不接受討論。

其實,如果侵害你的真實勢力很大,法律也是然並卵的,起碼,大中華是這樣,所以為了能報仇,我推薦一個絕對安全的辦法,那就是好好的鍛煉身體,然後記得,比你的仇家活的久,等他先死,你去他墳頭尿尿都可以啦。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

因為任何公民都沒有殺人的權利,這種權利在一開始就由公民讓渡給政府了。

再回答分割線後的內容:

題主這是犯了典型的「訴諸主觀情感」謬誤,是一種詭辯。

你說「如果是你最愛的人被殺了,你肯定也會這麼做」。沒錯,確實,如果我們身處這個情景,我們確實做不到像旁觀者一樣冷靜。

但是動機合理就能代表正義了嗎?並不能。因為公民殺人這件事本身就是違法的,哪怕殺人的動機是正確的合理的,也不能改變它是違法的這個事實。

如果題主的問題改成「如果你的家人被殺了,兇手因為法律漏洞逃脫了法律制裁,你會用私刑復仇嗎?」,那麼我覺得作為一個普通人,回答「會」無可厚非。

但是題主問的是法律為什麼不允許。因為法律是維護正義而非維護合理的。合理的動機不能改變違法的性質。動用私刑殺人是不正義的,因此法律不會允許動用私刑復仇。

非法律人,有錯還請口下留情_(:з」∠)_


前兩天法律英語的美國波士頓大學刑法博士帥外教,在他人生第一次授課的時候告訴我們:

刑法之所以將殺人者施以制裁,並不是因為行為本身,而是因為如果不施以制裁,就是告訴社會上其他的人,殺人是社會所容許的行為。

(很遺憾我不記得英文原文了,或許不能夠表達完全的意思。)

總之,你可以選擇跟隨憤怒,但是,法網疏而不漏,你必將接受法律的制裁。


正是因為每個人都有這種報復情緒,所以才需要公權力來維持基本秩序。

當然,如果發生在我身上,就算犯法,我也要報仇。


我不知道你問這個問題的緣由是什麼,但是我知道,作為被害人家屬,心裡承受的痛苦是任何人都體會不到的,社會固然有其法律制約,但這種虛無的十字架對於已經產生的傷害又如何彌補,甚至就像你說,被告人通過律師的指導,盡一切所能尋找能減輕自己罪責的詭辯,而在這時,對於被害者家屬來說,只有對這世界無盡的失望,又無能為力。到這一刻,不會再去想是否和殺人犯有無區別。因為站著說話不腰疼的群眾,把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的事,變成了讓人覺得殺人也許又不用償命所以而為之的理由,是這個世界在殺人,是我們每一個人都在殺人


因為刑法維護的社會穩定,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維護階級統治是暴力機器具有公共權力。同態復仇互相仇殺必然把國家權力讓度給私人,破壞社會秩序穩定和國家公共權力,所以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這種權力逐漸讓度給了國家。

ps:當然私人殺掉罪大惡極的殺人犯應該會輕判,所以當你的至親被殺害放心的去復仇吧。


雖然 犯罪,但我覺得有時候,有些事,到了一定的程度,寧可犯罪也要去做,不然 沒辦法面對自己。


我認為有這種想法的原因可能是電視劇看多了。

現實中並沒有那麼多上帝視角,很多時候你是不知道殺人時刻所發生的事情的。所以最終的是通過一系列推理和論證來確定犯罪人。而不是從第一秒你就知道了,A就是殺人犯!

第二就是犯罪動機不同

比如故意殺人,連捅20刀,和對方闖紅燈我不小心將其撞死是否仇恨度不同呢?

再比如,殺人兇手是個職業殺手,你就算有槍都不一定打的中人家,你怎麼報仇?

生活中的極端情況很多,但不要因為憤怒失去了理智。多思考,不管是這個想法還是生活中遇到的其他情況。真的,多思考,少偏執。


法律是因為希望殺人行為的數量盡量少這個原因才懲罰殺人者,並不是為了幫哪個倒霉的人報仇。


把殺人犯殺掉應該是為民除害,我相信他的家屬比第一受害者更能接受理解!


的確這樣的規則有不公平之處,但是也許並沒有完美的規則。有的罪犯或許會懺悔,他願意接受懲罰,而法律的懲罰讓人心安,仇家的懲罰則讓人感到恐怖。如果允許家屬私自報復,恐怕會有礙社會秩序。


因為只有國家機器才有資格判定誰是殺人犯,然後才能執行刑罰。

因此國家機器把刑罰的權力收為己有,禁止使用私刑進行復仇。

所以殺害普通人和殺害殺人犯是同樣的罪名,都叫做殺人。

不過針對近親屬的復仇會納入量刑考慮,因為被害人殺人在前,屬於重大過錯。

哦對了對方如果正在實施殺人,那麼反抗當場擊斃可以算正當防衛,不犯法。


我回答一下,每個人都有殺人的權力,當然也有報復人的權力,但是你從出生時就已經簽了一份霸王條款,合同規定你把自己擁有報復的私權利出讓給了公權利來交換它給你的保障。你可以選擇不出讓你的權利,去報復殺人,那同樣大部分人所選擇的公權力自然也可以並且也有能力殺你。或者你足夠牛逼,推翻現有的公權力,你自己來定交換規則。所以選擇權在於你自己,要麼服從規則,要麼被強制服從規則,要麼你來定規則。


兩人solo,一人被殺。冷靜一點是一個人頭的事,好好打還能翻盤。搞成團戰就不好說咯…


記得《道士下山》中王寶強演的道士殺了他師娘與那個姦夫,然後跑道廟裡去,其中和老和尚對話中,道士說他們都該死,都是壞人,老和尚說,他們殺人不對,難道你殺人就對了?

先佔個坑,這個問題很大,有時間再過來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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