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制暴」是否應該量刑從輕?

「以暴制暴」該不該從輕發落?

近年來,各地不斷發生「以暴制暴」事件,長期遭受虐待的妻子怒而傷夫。如何設計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標準?對此,徵求意見稿沒有做出明確說明。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廳副廳長傅莉娟建議,反家暴法應增加規定:受害人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對加害人造成損害,構成犯罪的,應當免除、減輕或從輕處罰。

四部門聯合出台的《意見》也持相同觀點,寫明「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採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防衛行為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最高法刑一庭負責人表示,「以受虐婦女殺夫案件為例,只要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就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屬防衛過當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殺害施暴人的近親屬表示諒解的,在量刑、減刑、假釋時應予以充分考慮」。

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檢等四部門聯合出台的《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吸納了上述觀點,寫明《意見》適用於「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及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的家庭暴力犯罪」。

最高法刑一庭庭長楊萬明表示:「我們處理的一些案件,很多是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但也有一些其他成員的暴力犯罪是在家庭環境中發生的,比如離婚後同居,我們認為也應該適用《意見》。」

國務院通過反家暴法草案

7月28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草案按照預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原則,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對加害人出具告誡書、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等,明確了政府、社會組織、自治組織和學校、醫療機構等各方職責,並設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切實保障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兒童權益。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據悉,自去年11月《反家庭暴力法(徵求意見稿)》發布以來,圍繞家庭暴力立法形成了兩個焦點議題:「同居暴力」是否應該納入反家暴法?「以暴制暴」是否應該量刑從輕?如何處理這兩個爭議焦點,本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反家庭暴力法一審稿,預計將揭曉答案。

Cite from : 擬設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保障婦兒權益


以暴制暴,嚴格來說屬於犯罪動機,當然也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

而犯罪動機通常是判斷一個人的主觀惡性強弱的重要依據之一,例如,想試試殺人的滋味就無端跑到馬路上隨便砍一個人,和因為長期被家暴折磨而爆發小宇宙反殺,即使是不懂法律的普通人,依樸素的善惡觀也足以判斷前者的主觀惡性要強於後者。

無論是考慮社會效果(是否符合群眾善惡觀的期待)還是法律效果(一個人的刑罰要與其行為的惡劣程度相持平),即使都是殺一個人,在不考慮其他量刑情節修正的情況下,主觀惡性強的人所承受的刑罰也應當強於主觀惡性弱的人。

但是,要嚴格限制「以暴制暴」的內容。這個詞與「激情犯罪」類似,並不是專業的法律名詞,而只是一種形象的比喻,所以也沒有很明確的定義和嚴格的界定,目前仍然只能憑公平與正義的法律精神由法官在具體案件中把握。

它首先不是正當防衛,而是一項新的加害內容。正當防衛一般發生於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而以暴制暴發生的時候,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果,不法侵害僅僅是行為人採取手段以暴制暴的原因。

其次,必須是發生在其他救濟手段難以發生作用的情況下,但也不是要求其他救濟手段肯定不能發生作用。這沒有很明確的標準,因為以暴制暴本身就是一種違法甚至是犯罪的行為,不應提倡和鼓勵,但是由於立法的滯後、執法力度弱等各種原因,受害者不得以的情況下以暴力反抗,應當得到理解和一定程度上的寬容。但是類似正當防衛受限制一樣,以暴制暴也受很大的限制,就是為了防止被濫用。

所以至今為止,以暴制暴這種提法主要還是限制在校園暴力和家庭暴力中受害者不堪折磨而反抗的案件。其他案件雖然也有體現這一思路,但實務中很多法官還是反對把以暴制暴廣泛適用於其他案件,尤其是對於報復性質的人身傷害案件,更要從嚴把握例如被搶劫後,開車撞死劫匪;被黑惡勢力多次勒索後,找一幫老鄉一起去報復……這些就屬於在是否以暴制暴的問題上很有爭議的。當然這只是學術上的爭議,實踐中對此類作案動機情有可源的,都會從輕量刑。

另外要補充說一下

《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這個文件的出台,其實是跟《反家暴法》的遲遲未出台有一定關係的。也只有這個文件隱隱提出「以暴制暴」的思路。

1979年聯合國就通過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裡面提到了反家暴。

但是1995年的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召開,我們才發現完全沒有這方面的文件,更不用說立法了。於是從95年才開始從立法層面提反家暴這碼事。

01年,家暴是法定離婚理由被寫進《婚姻法》。

05年,《婦女權益保障法》也加了反家暴的內容。陸續的還包括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等等,都有提倡對這些弱勢群體禁止家暴。

但是,這些都沒給出很好的解決方案,主要還是靠居委勸解、警察阻止,最嚴重也不過是治安拘留。雖然刑法有虐待罪,但可操作性也很差。

08年的時候,最高法出了個《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算是很詳細地說了家暴案件如何處理,並且還規定了「人身保護令」(就是反家暴法裡面那個人身禁止令的前身),在部分法院試點。不過實踐證明這個「人身保護令」執行起來很困難(人力物力跟不上,單靠法院一家也沒法執行)

10年的時候,西亞某幾個小國除外(請原諒我的地理知識程度說不出是哪幾個國家),亞洲稍發達點的國家就剩我國大陸地區沒有反家暴法了。

至於反家暴法,從10年就開始說了,但一直拖到現在才出台。特別說明,韓國人有兩部,所以我們現在有三部(我不知道澳門有沒有)。

08年-15年,家暴類案件在法院很多,尤其是離婚中,佔了很大的比例(有文獻說某一年是37%,但我不能確定這個數據是否準確),尤其是這幾年來,因為家暴導致的刑事案件時有發生(我見過最殘忍的是把老婆殺了以後放鍋裡面煮,這得多大的仇怨啊),最高法又不確定反家暴法到底幾時能出台,沒辦法就只好聯合各個部門制定了這個文件,幾乎是明文要求對以暴制暴的家暴案件要從輕判處。


在執法公正的前提下,不可以,個人讓渡了暴力的權力給國家,就是為了讓國家的公權力,讓法律來保護你的,如果給個人暴力的權力,那麼還要國家公權力幹什麼呢。如果個人比暴力,那麼就是弱肉強食的社會。

比如你在美國,你老公對你動了手,你完全可以報警,讓警察把他抓走,道歉,賠款,坐牢,多長時間不能近身,法律會無條件保護你。

注意下以暴制暴和正當防衛的區別,你老公正在打你,你哪怕拿刀砍死他,也算是正當防衛,但是你趁老公睡著砍死他,就算是以暴制暴了。

以上不適用於趙國。


首先,題主沒說以暴制暴是可以逃脫法律制裁的,題主說的是量刑問題,潛在承認了以暴制暴是違法不可取的

其次,我認為以暴制暴從量刑上應偏向於從輕量刑。量刑需要考慮到犯罪嫌疑人主觀動機和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影響

現在分析一下以暴制暴,個人認為

犯罪嫌疑人實施暴力的原因(動機)是建立在受害人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暴力並有延續施暴可能性的前提之下的,其動機是為了阻止受害人對自身繼續施暴,主觀上本身不存在太大惡意

以暴制暴不同於防衛過當,其社會影響更為惡劣,如果以暴制暴的行徑不能及時合理地被法律給制裁,會給社會造成其行為具有特殊的正當性的錯覺,從而會刺激社會中這種行為的產生

所以以暴制暴必須被法律制裁,但在量刑上,需要從輕考慮


1、題中的「以暴制暴」與「正當防衛」是兩碼事,正當防衛的實施必須是不法侵害行為正在發生,你不能提前也不能在侵害行為結束後作出正當防衛;而題中的以暴制暴是指長期遭受家暴的人忽然有一天覺醒了,直接把家暴實施人KO了的情況。後一情況如果直接在家暴實施時發生的,直接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2、「以暴制暴」的提出是合理的。我國家暴歷史悠久,根植於家長制的倫理道德及婦女低下的權利意識,受助紂於「勸和不勸分」「家醜不可外揚」「」和諧社會最和諧「。具體而言:

首先,道德和傳統使得家暴局限於家庭內,家庭是封閉的概念,外界力量難以及時有效地對家庭內的家暴行為實施干預,時候干預會遭遇證據缺失、家人干預、受家暴者」回心轉意「等障礙;

其次,道德和傳統使得家暴受害者沒有基本的維權意識,即使維權也得不到其他親人的理解和支持,更有甚者,維權會遭遇公眾的嘲諷和惡意對待。崇尚」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家事關起門來解決「的人不在少數,被」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家事關起門來解決「所捆綁的家暴受害者也不在少數,家暴發生後,多數受害者選擇忍氣吞聲過日子或者在家人、親友的勸說下忍氣吞聲,認為家暴是家醜,自己不想被」外人「笑話,不想家庭關係破裂。受害人即使報了警,經過一夜的思量及家人的勸說,也會主動向警方提出撤銷對家暴者的指控或要求諒解。

然後,和諧社會最重要,幹警通知到時把家暴者給拘了,但是幹警通知的領導考慮得更長遠啊,你把人家老公或老婆扣了,人家本來一點家庭糾紛床頭吵架床尾和的,你倒好,直接把人家弄成了社會不穩定因素了,萬一人家想不開鬧事怎麼辦!既然人家家屬都諒解了,你一個外人湊啥熱鬧!什麼,你跟領導說法律的尊嚴的強制力?領導法律你一臉。所以,家暴發生後,居委會、村委會、幹警、領導各種來勸,勸什麼?息事寧人最重要唄,日子還得過啊。

最後,家暴者躲過了法律的懲罰,然後悲劇不停重演,直至某一次受害人想不開或不想忍了,直接動刀子了。

3、立法和司法停止對」離婚「、」勸和「的慎重,宣傳層面推崇婦女經濟和精神獨立,嚴格執法才是制止家暴的根本,以暴制暴只是不得已而為之。

4、家庭成員應當有獨立經濟能力,要明白婚姻的選擇權即使在結婚後仍然存在,隨時可以選擇變更婚姻關係,要明白」從一而終「」貞潔「這些觀念只有在你情緣並快樂的情況下才是好的,要明白家庭是最小的社會單元,也是社會生活的一部分。

5、會好的。


我上上學期選修了一門法律實務,我向我們講師提問過這個問題:如果犯罪嫌疑人對受害人實施犯罪是因為受害人先行實施犯罪的話,那量刑上是否能得到減刑。

講師的回答是:可以,這叫被害者過錯。被害者過錯在先,犯罪嫌疑人的實施犯罪行為是對這種行為的反抗或者是阻止的話,量刑上會考慮從輕處罰。


應該無罪釋放。或者獎勵


如果這樣能量刑從輕的話我想整個社會秩序絕對會是混亂不堪,其事態嚴重性絕不亞於解禁持槍,你想想看啊,假如有個愛裝逼人把另一個沒裝成逼的人揍了,再趕上這逼又是心裡又裝不住事兒的人,那就有可能當街砍殺把對方廢了,事後發現他也是受害者那麼就可以從輕發落,同樣的事如果犯罪分子也使用這樣的招數想要致人死地,豈不是玩兒的更6,那老百姓受欺負還能有頭嗎?想起《殺破狼1》的某個片段,以暴制暴看著是過癮,只不過不適合我們這個⊙▽⊙法制國家,回答完畢。


以暴制暴,被害人施暴在先,視為有過錯,在量刑時會予以考慮的


剝奪了國家的暴力權利還有理了?!


冷暴力算不算?


如果——

以暴制暴,以殺止殺,可以成立。

從此再無作亂者——也可能會是真的。

希望減刑。

畢竟先動手的人總是不對,後面人沒必要縱容著。


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只要犯法,都應依法處理!法律的寬容只會使其喪失威嚴,甚至被揉捏、踐踏!


以暴易暴,與亂同道...

丈夫打人不對,妻子打人就對了?

長此以往,就看誰力氣大,誰下手狠了,反正大家都動過手,都可以說我是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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