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入門的一些疑惑?
01-26
Q1:《法學通論》:法律規範是一種行為規範,通過對人們的行為提出模式化要求,進而實現調整社會關係的目的。
上面這句話對法律規範的描述與其他社會規範的區別體現在哪兒?Q2:國家機關是如何賦予社會行為規範以法律效力的?除了人大立法,還有別的方式嗎?
Q3: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唯一規範嗎?這個定義有更準確的表述嗎?因為剛剛入門法理學已經決定好要在大學走上法學道路的緣故。希望有足夠專業的回答。
最好擴充一點有助於大一法學生理解和拓展的內容。
第一個問題。題主給出的這句話可以用來描述法律規範,但沒能體現法律規範與其他社會規範的區別。這句話只是在強調法律只調整人的行為,不調整人的思想,並非法律規範的完整定義,而是法律規範的某一特點。第二個問題。一般的社會規範要想成為法律規範,形式上要通過國家立法來實現。立法機關除了全國人大,還有國務院,地方人大,設區的市,地方政府。實質上,需要符合統治階級意志(馬克思主義觀點)。或者理解為公眾意志。第三個問題。法律不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唯一規範。國家政策不是法律,但也是國家制定的規範。
最後,還是建議題主不要揪著某句話摳,法學是一門體系化的學問。一般院校是把法理學放在大一,小部分放到大四。其實法理學要想學好,需要先學好其他法律部門,其他法律部門學好了,法理學就水到渠成。就題主問的這三個問題,需要結合憲法,立法法,行政法來理解。
A1:
一般與法律規範相對應的是組織內部管理規範和道德規範。說實在的,覺得Q1中的定義比較寬泛,至少未能排除組織內部規範,但是一定程度上能夠與道德規範相對應。區分點,主要是行為,因為道德規範不時還要求對動機等內心因素進行考察。提問時最好說說書的編著者是誰,畢竟還有學術爭議在此,例如我一直接受到的對法律規範的定義還包括內容(以權利義務為內容)、階級性等等的要素。在一個人一生中,會看到很多不同的定義,明辨慎思之。
A2:
不同的國家機關有權制定效力不同的規範性文件。規範性文件中除了法律,還有效力低於法律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如約束力)的文件。全國人大立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立非基本法律,一般二者會一塊說成是人大立法。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可以制定部門規章,地方人大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規章,從不同層級來說是有不同的。請閱讀立法法。當然,制定規範性文件需要一定的程序,起草、審議、修訂、聽證、表決,等等,都有一定的程序要求的。
A3:
如果說這樣的表述有所模糊,需要細化的「法」這個字。因為有學者提出的「自然法」(類似於「天理」)、「民間法」(民間自發形成的具有一定民間約束力的規則)都歸為廣義的法,這樣就過於籠統了,有人稱這種「國家唯一制定或認可的規範」叫做「國家法」。制定法是常見的,可能你對「認可」有所迷惑。例如,古代的鑄刑鼎(具體的可以自行查詢,大概就是民間有個「法學家」自行編撰了一部法律,民間都自行遵守,比國家制定的還要好,於是當時國家就認可了這部法律並在國境內進行了推廣,然後——把編撰者殺了)事件。還有的是像交易習慣,有些國家會認可交易習慣,立法中會規定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按交易習慣進行裁決。另外,建議每個問題都單獨提問,這樣可能更便於後人閱讀和搜索。題主,你好!你的三個問題可以歸納為法的本體,也就是什麼是法的問題。這一命題是法學永恆的問題,相關學說爭議綿亘千年層出不窮,我就邏輯順序簡單綜合主流學說來分析一下,希望對題主有所幫助。法是一種有別於道德、倫理等等的社會規範(norm)。這句話基本上可以定義法,包含兩個問題:1.法是規範(norm);2.法規範有別於其他規範。也就是說,除法規範之外,有其他的規範。社會規範(norm)也就是對社會關係、人的行為(非思想)的一種應然的要求。它的作用來源於心理強制,作用程度決定了它的實效。實效是社會學層面的評價。通俗地說,就是這種規範被遵守的程度。對於何為法規範有別於其他的問題,有賴於界定法規範的外延。依據哈特的理論,概念有不移易的概念核和相對不確定的外延,不受語境的影響(反對維特根斯坦語詞須在語境下理解的觀點)。有相當一部分規範,譬如國家法律,可以被清晰地界定為法規範,而相當部分的規範,需要仔細判斷才能界定為法規範。至於何者是法規範,遍觀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學者們討論了百年,也只能描述性地給出定義,也就是確立一些規則,發現一部分規範作為法規範。正是這種法規範和其他規範分野的模糊性和複雜性,才使得司法成為必要。具體法條之於案情,如漁網般總是不能準確覆蓋的,這就需要法律論證技術推導出個案適用的規則。無論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均是如此。因此談到法律淵源(the source of law),也就是發現法規範的問題,這是裁判以及律師實務,統稱司法實踐中的第一步問題。除冰山上有效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用以參照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等,統稱國家法律體系中各位階的法規範(也就是實證法),還要尋找裁判例、習慣、學理,這些都可能納入法律論證思考。所以,學術的角度說,Q1表述定義很不規範,Q2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可以制定法律,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部委可以制定規章,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有效力層級複雜的適用規則。另外,最高院和最高檢的司法解釋是不在正式法律體系中的有實際效力的法規範。Q3可參見《中華民國民法》第一條「無規定依習慣,無習慣依法理」的規定,雖然該法已不適用,但是成為大陸司法實踐的學理。所以說只有國家制定才是強制力保證的說法從學術和實際來說並不靠譜。
1、約束就有內部外部兩種形式,以其他規範比如道德和習慣舉例來說——道德是一種由內而外的約束,道德的內容中更多的是關於事情的好壞對錯、善惡是非的評價的標準,並不直接規定人們應該如何行事(即到行為模式,應為、可為、勿為),人們根據各自內心不同的道德標準、內容來決定自己如何行事(此即道德由內而外的約束),而法律直接規定人們應該如何行事(從這點可以聯繫到法律的可預測性的特點);習慣和法律差不多,都是從外部(應如何行事)來進行調整和約束,區別是習慣沒有一種國家強制力來保證、也不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人們可遵從也可不依照習慣行事2、其實就是指立法權,有權力制定法律(廣義上的的法律,含規範性法律文件,如政策命令)的機關,結合《立法法》或者教材中的《法律基礎》學,中國的立法一是各級人大和常委會,二是行政機關,省級和較大的事可立行政規章,還可以向下授權3、這句挺標準的,指的法是唯一經國家機關確認(制定)的社會規範(1、先知道社會規範都有哪些,2、再了解這些規範由誰制定或怎麼來的,就容易理解這句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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