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與人治究竟有何區別?

法治社會,你需要學法、懂法、守法。也有法律的漏洞可以鑽,對法律掌握不好的人,會吃虧;

人治社會,你需要學做人、懂人心、講人情,也可以走關係鑽漏洞,對人情掌握不好的人,會吃虧。

那麼兩種社會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難道是教育和培訓?因為學法律相對而言似乎比較容易,學人情貌似困難一些。「法治社會比人治社會更加公平」的說法如果成立,那麼是什麼因素從根本上保證法治社會的公平性?


法治社會,一個人的合法行為有著嚴格的邊界,邊界以內任你撒歡,邊界以外違法必究。

在法治社會裡,你總能找到這樣一個行為準則,只要我這麼做,只要我不那麼做,我就是安全的。

法治是一個問題,是一句「憑什麼」。

人治社會,或者說威權社會,你的行為沒有一個明確的邊界,你今天撒歡,明天就可能倒大霉,你今天不撒歡,明天依舊可能倒大霉。

在人治社會裡,你永遠不可能找到一個行為準則,以確保你「只要我這麼做就是安全的」,你只能不斷地獻媚,不斷地低頭,直到屠刀落下的那一天。

人治是一個回答,是大耳瓜子之後的一句「就憑我是你爸爸」。


早年在一家公司,各式規章制度比較齊備,從辦法,到細則,到操作規程,事無巨細都有規定。很多制度還集結成冊發到你手上,方便查閱執行。

表面上看,是一個規則非常完備的公司。

但有兩個毛病:

第一是規則更新太快。總部不做業務,一年到頭無非就是制定/更新制度,然後檢查制度執行情況。每年總得說說今年幹了什麼吧,所以規章至少每年都有個更新版本出來,有的一年還不止一個版本。

第二是規則太細太繁雜,一定程度上脫離業務實際。很多事情,具體該怎麼辦理,確實都給你寫出來了。但市場機遇稍縱即逝,機會不等人,真按這麼辦,也就別做業務了。還有就是對工作內容的約定,都按這麼辦,員工光是做內部管理事務就累死了,根本無暇拓展業務。比如說寫個報告,要寫哪些內容、做哪些分析,甚至模板都給你了,如果保質保量,一個報告估計要三四天功夫。但我實際看到的呢?很多人一兩個小時就搞定了,有的甚至十幾分鐘糊弄糊弄就完。

初出茅廬的我對規則非常尊重,事情盡量按規則辦妥,但焦頭爛額下來,發現效果不顯著,業務不突出,程序完備,流程規範並沒有什麼卵用。

觀察身邊混的好的同事,多是人情練達之輩,發展私交、拉幫結派、靠近權力核心是他們最核心的工作內容,這樣有幾個好處:

一是在突破規則時方便行事,業務上能夠走後門,開綠燈。很多業務,總是對規則形成突破。反而是在規則內老老實實運作的業務,領導不關心,資源不傾斜,做了沒好處。

二是在規則頻繁更新的情況下,對規則本身的掌握,成本遠高於與規則制定和發布者發展良好關係。畢竟制定者對於規則的方方面面非常熟悉,對於其來龍去脈也了如指掌。你研究規則,不如平時跟他觥籌交錯,有事了抄起電話問一下。

三是在後續檢查履職情況時,可以讓人睜隻眼閉隻眼。再說上邊寫報告的事,你報告寫的再爛,如果跟檢查的人搞好了關係,那麼他就不會挑你的毛病。手上十篇報告,正常寫你要五周,搞好人際關係,一個小時搞定也沒啥後果。

回到問題上,法治和人治的區別就在於,這個協作體系,對於規則有多大的尊重。白話的說一下,就是,規則制定出來,是讓人遵守的,還是讓人突破的。

上述的公司,表面上規則齊備,但是有些規則,制定出來的時候,制定者就知道,它不會得到有效的執行。那為什麼要制定呢?

——制定出來了,你不執行,那你就有把柄在我手中了,我可以罰你,也可以不罰你。罰不罰,看你的態度了。你表示態度的方法可以是配合我其他訴求。很多權力中樞,為了制御權力分支,都得仰賴這樣一個有力的工具。

這種規則,只是人手裡的武器。飛鳥盡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規則如同走狗,只是用來制衡他人的工具,並沒有什麼尊重可言。

——這是典型的人治。如果看透了這一點,就能更好的拿捏,什麼樣的規則,執行到什麼樣的程度。

怎麼能識別這樣的偽·法治的規則呢?

有幾個標準:

一是制定者是不是受這些規則的制約。比方他是管理部門,制定了一個業務規章,但他自己不做業務,那麼這樣的規則就不是真法治。如果部門輪換比較頻繁,當時的制定者,不時的需要變成遵循者,那麼法治程度會提高。

二是評估下,按照規則執行的成本是不是遠高於合理水平。比如照章辦事一個月才能下來,但機構里的正常業務周期是一個禮拜,那麼規則制定出來就是用來突破的。

最後,法治與人治的優劣,這裡不討論。客觀說,各有自己適合的環境。


要搞清楚這個問題,首先我們應當搞清楚什麼是人治,什麼是法治。

簡單來說,人治指的是人的意志作為最高權威的國家治理模式,法治指的是法律作為最高權威的國家治理模式。

以下是我個人一些還不成熟的看法。

一、傲慢與偏見——當今語境中人治的理解

當今中國,提出建設法治社會這一重要任務,世界各國也都倡導著民主與法治。而作為法治對面的人治,似乎漸漸淡出了人們的視角,只有在對法治歌功頌德的時候,才會被拿出來作為反襯。

「縱觀古今中外的政治、法律學說史、制度史,鍾情於理想的人性, 卻屢屢事與願違;
而在對人性從根本上持悲觀態度的性惡觀基礎上, 卻建立起了民主法治的憲政大廈。」[1]但為何基於性惡論能建立「民主法治的憲政大廈」,而性善論這邊土地上卻一片荒蕪?如果試著越過性善性惡這一成長基礎的問題,再來看人治與法治這兩種並列的基本治國方式,不難發現其目從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只有法治才是被普遍認同為值得追求的理想的治國方式,而人治則站在了法治的對立面,飽受懷疑、批判甚至是唾棄。

似乎法治一詞生來便蘊含褒義,代表著公平、正義和民主憲政,而人治就註定是落後、黑暗、腐敗和獨裁的。作為治理方式,人治與法治都追求著這樣一種「治」或者說「善治」的狀態——社會秩序井然、人民安居樂業、公平正義得以實現,似乎一切美好的詞都是為這樣狀態下的社會而生的。然而我們對於人治的理解,卻似乎和這些美好的詞語都毫無關係。

似乎只要是法治就是好的,只要是人治就是不好的。我們似乎只記得西晉的八王之亂,只記得黑暗的納粹統治,而忘記了蘇格拉底之死,忘記了大唐盛世和羅馬帝國。

我們不得不反思,既然人治與法治同樣都是治理國家的一種方式,為何不是各有千秋、優劣互補的呢?是什麼因素導致人治在作為治國方式上的不入主流呢?在目前對法治與人治的對比評價中,我們不難看出,看似通順的邏輯,卻有著深深地傲慢與偏見。

必須明確,在人治的社會中,「人」或者說「治理者」[2]的意志作為最高權威,相區別與法治中,「法」作為最高權威。一般認為,法治帶來民主,人治招致腐敗。

但畢竟法有優劣,人有良惡。對於那些劣法橫行的時代,我們並不承認其法治。其道理在於,我們認為法治中的「法」,應當是體現了公平正義的法,「良法」應當是法治之「法」的應有之義。同樣,那麼對於那些昏君當道的時期,我們又有什麼理由去批判無能、昏庸的統治者的所謂的「人治」呢?因為按照同樣的邏輯,這些也不算是人治。失敗的法治與失敗的人治中,它們的「最高權威」都受到另外一些因素腐壞而改變,進而喪失了公平正義的本性。

我們之所以覺得法治無上光輝,而人治暗無天日,是因為我們拿著好的、優秀的法治與那些壞的、劣等的人治作比較。我們所認為的帶來民主的「法治」,是附帶了——良法是法,惡法非法——這一價值判斷前提的,而我們所認為招致腐敗的「人治」,卻是最為原生態,沒有附加任何價值判斷的「樸素的人治」。我們將去糟取精的優良之「法治」,與混沌如初的樸素之「人治」做比,結果不言自明。以己之長搏人之短而笑之,此非傲慢何?既窺微妙不思反棄且唾之,此非偏見何?

二、本自同根生——重新認識人治的基礎

放下傲慢,撇除偏見,首先需要統一標準,既上文提到的,對於人治與法治的定義中,是否包含價值判斷。

倘若是包含價值判斷,那麼二者都應當擁有一個去其糟粕,取其精華的過程。那麼法治指的便是「良法之治」,而人治指的便是「賢人之治」。良法能夠做到公平正義,那麼賢人也能實現公平正義。良法能夠讓社會秩序井然、人民安居樂業、杜絕犯罪和腐敗,那麼賢人為何又不能讓社會秩序井然、人民安居樂業、杜絕犯罪和腐敗?如此說來,法治人治,別無二致,僅僅是實現「治」這一狀態的手段不同罷了。

倘若又不包含價值判斷,那麼只要是法律作為最高權威,就是法治;只要是人的意志作為最高權威,就是人治。其中的法律和人的意志是否體現了公平正義我們在所不問。這樣的理解是相對前種假設較為客觀的和公平的,因為價值判斷涉及到判斷標準的問題,而判斷標準卻是主觀的,並且極有可能是在有了偏見的預判之後設立的。而前種假設就建立在這類主觀的判斷標準之上,表達相似內涵卻不穩定。所以只有拋開價值標準來談人治與法治,二者才能站在同一線上。但是這樣的理解卻又是不可取的,因為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式,良好治理功能應當是其必須具備的。如若失去基本的治理功能,不管人治還是法治都失去存在的價值,也就不存在討論的意義。

值得指出的是,法律和人的意志的區分點仍然是模糊的,法律其本身就是人意志的表達方式之一,法律具有最高權威換個角度來說,便是人的意志表達具有最高權威;人的意志又可以外化為法律固定下來,人的意志具有最高權威既是法律具有最高權威。而人的意志不僅僅是通過法律表達,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表達,因此人治中的法律僅僅是一種意志表達的工具,隨時有其他方式的意志表達能和法律並駕齊驅或者將之超越。而法治中的法則是歸屬,是本體,雖然是由人的意志表達形成的,但是其固化為法律之時,便同形成它的人的意志隔斷,獲得超越沒有固化為法律的那部分意志的權威。法律和人的意志的區分點模糊,是因為法律本身就是人意志的體現。但是「法律是人意志體現」這一表達中,人的意志指的是狹義的人的意志,區別於那些沒有固化為法律、沒有取得超越其他表達形式權威的部分。因此,法治與人治得以找到區分點,但是這些狹義的人的意志由什麼標準決定,就涉及到公平正義的觀念以及立法的問題了,同樣也是一個價值判斷,在此不再贅述。

綜上,在對於人治和法治的定義中,應當包含「法為良法,人為賢人」這一價值判斷,否則作為治國方式無從談起。同時,二者均是「治」國的方式,本無優劣。但作為手段實施的過程中,卻不得不充分考慮可操作性與被治理者的反饋,此為後話。

三、企者不立,跨者不行——對人治的再認識

基於同樣的標準(均包含肯定的價值判斷),我們僅僅能從調節手段上區分人治與法治,但是不能區分二者優劣。我們不能因為人治出現的問題太多而否定人治作為一種治國方式其生來具有的趨向「善」的品質,也不能將好的法治與壞的人治相比較而否定人治。那麼人治為何屢屢受挫?我們不妨從人治本身說起。

(一) 「一人之治」與「賢人之治」

人治究竟指的是「一人之治」還是「賢人之治」,這其實是兩個不同的問題,需要從數量和質量兩個層面來回答。讓我們回到柏拉圖那裡,國家由「哲學王」進行治理,主張「賢人制政」。在他那裡,智慧既是美德,而哲學又是最偉大的智慧,國家理應由擁有最高理性的「哲學王」進行治理。但是,「哲學王」僅僅是對「賢人之治」的回答,而對「一人之治」並沒有回應。

人治是否就是「一人之治」?筆者認為,人治之於一人之治,正如矩形之於正方形。其一,人治包含但不限於「一人之治」,言下之意,人治之所以區別與法治,並非是由幾人之治決定的,否則「兩人之治」或者「三人之治」究竟是屬於人治還是屬於法治呢?從語言邏輯這一角度不難得出結論。其二,中國封建時期雖然強調中央集權,但是歷來也有削藩的傳統。雖然削藩是君主鞏固自己專權的手段,但正是因為君主認為自己的最高權威受到挑戰,才需要削藩這樣的手段。這恰好說明了人治中的最高權威並非歸於一人,傳統的人治模式中往往追求一人之治,也並不代表一人之治就等於人治。其三,在柏拉圖「理想國那般精心設計的教育安排來看,我們可以確定,那種設計是為了產生一群統治者而做的。」[3]柏拉圖認為,人可以分為金銀銅三質,金質治國,銀質輔佐。而從沒提到過金質的治國者是唯一的或者其本身將成為君主[4]。「智慧」才是唯一的國王,而他精心安排額度制度培養出的金質的人,不過是「智慧」的具體體現或化身,或者說是「智慧」的承載工具。

「哲王治國」的重點在「哲學」而不在「王」[5]。賢人之治在柏拉圖那裡指的是「哲學王之治」,其深層次含義是「最高理性之治」。具有最高權威的並非「哲學王」這一個個體或群體,而是「哲學王」所具有的「最高理性」。柏拉圖認為,國家只能由「哲學王」進行治理。值得指出的是,「哲學王」作為最高權威對國家、人民的管理不是「統治」,而是「治理」,前文亦有將「治理者」和「統治者」作刻意區分。

統治者與被統治者是從屬關係,被統治者服從統治者,統治者具有高於被統治者的地位;治理者與被治理者是平等關係,治理者運用各種手段治理社會,而治理者同時也是被治理者,同樣遵守自己的治理。「哲學王」從本質上來說是治理者,而非統治者。因此,「哲學王」具有最高權威,指的是其具有的「最高理性」具有最高權威,而除開其擁有的智慧,其本身並不具有任何不同於其他被治理者的特性。「哲王治國」就是要用知識和理性,使人「根據理性的指示」決定自己行為的「最善之道」。[6]

(二)「最高理性」和「最高權威」

人治中,人的意志具有「最高權威」,並非是任何人的意志都具有最高權威。從傳統的「君權神授」、「以德配天」的思想可以看出,這種最高權威源於「神」和「天」這種玄之又玄,卻令人頓生威儀的東西。而「賢人之治」中,賢人的意志具有最高權威,是因為這種意志中包含著「最高理性」。其實擁有「最高權威」的不是「賢人」,也不是其「意志」,而是「最高理性」。

「最高理性」之所以具有「最高權威」,在於其無所不包、絕對正確。「最高理性」並非抽象、宏觀、玄之又玄的東西,也並非是其承載者的個人魅力或感染力,它是具體的、實實在在的、對個案普遍適用的客觀規律。「哲學王」具有最高理性,實際上是指其擁有的知識、經驗、閱歷,能夠對人與人之間的行為模式了如指掌,能夠洞悉被治理者心理狀態,能夠計算出每一種博弈的結果和概率。試想,倘若社會中的每個人都具有最高理性,即都對知識都精通,那麼人與人之間的行為或者說關係,都能夠通過人自己得出判斷。那麼這個時候,所有的法律或者說規範體系都將不復存在,在這樣一個所有人通過博弈將整體利益最大化的社會中,人們並非基於法律而行動,而是基於知識,特別是當所有的客觀規律都化作人類的知識之後。當然,這種「最高理性」很可能是永遠無法達到,只能無限趨近的。特別是單單只依靠一個人的能力是無法具備的,這也是上文提到的人治並不僅僅指一人之治的道理所在。

(三)對於批判的反思

對於人治的優劣,始終要與法治進行比較。對於人治的批判,主要以下幾種聲音:

第一,受個人意志影響。前文已經說到,擁有「最高權威」的不是「賢人」,也不是其「意志」,而是「最高理性」。傳統人治模式中,之所以個人意志色彩濃厚,是由於最高理性的缺乏。統治者的治理,並不都是由理性支配,所以傳統人治的治理受個人意志影響嚴重。這並不是人治理論本身的邏輯問題,而是在操作中對治理者選擇的不恰當。但是也不可否認,如何選擇正確的治理者,是人治理論必須解決的問題之一。

第二,治理方式的不可預測性。其一,治理方式不能被預測。「最高理性」作為客觀規律的集合,其內容本就是相對固定的。但是由於「最高理性」只能無限趨近,在趨近「最高理性」的過程中,治理者所擁有的「理性」有一部分只能表現為經驗、閱歷甚至是直覺。這部分有限的理性確實是難以預測的。倘若將「最高理性」的內容文本化,我相信這一定是優秀的社會規範。綜上,治理方式的不可預測,是由於治理者「理性」的有限。其二,治理方式能被預測,而預測者卻沒能力預測。「最高理性」內容本就是相對固定的,但是並沒有成文化,對預測者來說,依舊是不可預測的。「法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時代已經過去,被治理者已經對這種未知的東西感到厭倦甚至恐懼,希望能夠公開透明。而在人治的模式中,滿足被治理者需求的方式,絕對不是將「最高理性」的內容寫在紙上,而應該寫在他們的腦中——使得被治理者也擁有與治理者相同的知識和理性。

第三,國家權力未分化。國家權力集中,在上述的個人意志影響、治理模式不可預測的情況下,容易導致腐敗、專政的問題。國家權力未分化,主要體現在傳統的「一人之治」模式當中。當治理者這個團體由「金質」的「賢人」組成的時候,並不是意味著國家權力由這個集體整個擁有,而是由這個集體中的每個治理者分別擁有一部分。這才是能夠和現代法治並駕齊驅的人治模式,而這種人治模式發展的下一步,也就是被治理者也擁有與治理者相同的「最高理性」的時候,所有的被治理者都能治理國家,此為後話。在「賢人之治」中,應當包含集權與分權的合理比例,這包含在「最高理性」之中。而以分權制衡為特點的斯巴達政治體制也一直受到柏拉圖的青睞。可見,理想狀態下的人治模式,擁有合理的國家權力分化方案。

第四,重實體輕程序。程序法的出現本來就是為了保障實體法的實施,程序僅僅是手段而非目的。而重實體輕程序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往的人治模式中。那麼在發達的人治模式中,實體和程序的關係又應當如何處理呢?筆者不敢妄下結論,只知道這二者的關係早就包含在「最高理性」之中,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但手段畢竟是手段,永遠無法越俎代庖。

(四)對人治的再認識

在目前的情況下,人治的問題並不在於任何統治者都可能犯錯誤,而在於人治無法作為一個長期治國的手段,無法保證制度、政策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在於領導人是否真的或總是具有那麼多的智慧和賢德,尤其在現代的高度分工的社會中。[7]

如果說法治是基於性惡論發展而來,人治是基於性善論發展而來的話,那麼人類社會法治發展的過程,就是人類不斷抑制自身「惡」的過程,人治發展的過程,就是人類不斷追求自身「善」的一個過程。而「最高理性」就是人類所追求的「至善」。然而這種「至善」並非每個人都能悉數掌握,於是選擇出「金質」的這一群人來分別掌握「最高理性的」一個部分,由這群人來治理國家。這些人是否存在,以及如何選擇並不是最大的問題。最大的問題在於人本身。

既是我們能夠穩定、持續地選擇出符合要求的治理者,而且治理者本身不變質,人治的模式也很難維持。原因不在治理者,而在被治理者。被治理者不具有「金質」人群的特性,甚至可能是無知和愚昧的,也不可否定有部分是奸詐無恥企圖篡奪政權的。治理者治理社會的屬性同其本身的社會屬性容易被混淆,產生一種治理者至高無上的錯覺。而這種錯覺會激起民眾的憤怒。在這樣的一種社會中,社會矛盾易於激化,治理者的治理難以維持。而唯一的出路就是將「最高理性」成文化、法律化,讓成文化法律代替由治理者承載的「最高理性」直接面對民眾。於是,人治也就順理成章地走向了法治。

從人治必然走向法治不難看出,法治相較而言有更多優勢,這些優勢並不在於法治這種治理模式本身,而在於他所在的社會環境。那麼,「賢人之治」還是無法實現嗎?人治之所以走向法治,是因為似乎人治有更多的不確定性,並且被治理者愚昧無知。這兩個方面落腳點其實是一致的。正如上文提到,如果被治理者也擁有與治理者相同的知識和理性,那麼被治理者破除愚昧無知,不確定性也無從談起。最終「賢人之治」變成了「全民皆賢之治」,在「全民皆賢」的社會環境下,似乎由誰來具體指定治理方案、實施治理手段都無關緊要了。因為社會中每一個人都擁有所有的知識,在相同情況下做出的判斷也別無二致。這個時候,人才成為了最為自由,最為完整的人。這也正是人治所追求的——人類不斷追求自身「善」的最終結果。

換個角度思考,抑制自身「惡」與追求自身「善」本來就是相輔相成,追求 「至善」是目標,而抑制「惡」只是還未達到「至善」之前的一種手段,其本身同時也是在追求「至善」。由此看來,區分人治與法治似乎意義又不大。所謂的人治必然走向所謂的法治,而法治發展到最所有人都成為最自由、最完整的人的時候,又回到了所謂人治——「全民皆賢,無有不治」。

[1] 里贊:《「人性惡」與法治——一個形而上學的視角》,載《現代法學》2001年6月第23卷第3期,第31頁。

[2]這裡之所以使用「治理者」非「統治者」,是因為「治理者」較「統治者」而言更加中立,「統治者」一詞容易招致偏見,後文將有所論述。

[3] 約翰?麥克里蘭:《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棟譯,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頁。

[4] 柏拉圖主張的「或者哲學家成為我們這些國家的國王,或者我們目前我們稱之為國王和統治者的那些人物,能嚴肅認真地追求智慧」,並非在強調哲學家成為君主或統治者,而是在強調政治權力應當與哲學或者說智慧的關係。

[5] 溫曉莉:《人治向法治敞亮的辯證法——柏拉圖「哲王治國」思想與法治的關係》,載《法學》2007年第10期,第60頁。

[6] 溫曉莉:《人治向法治敞亮的辯證法——柏拉圖「哲王治國」思想與法治的關係》,載《法學》2007年第10期,第60-61頁。

[7] 蘇力:《認真對待人治》,載《華東政法學院學報》1998年2月創刊號,第12-13頁。


法的實質是人的思想,用思想來統治,思想高於人。

人治用人的意志來統治,在社會中建立等級制度,一層一層去統治。

法制是文明的開始。英國在1215年就有了《大英憲章》,1265年建立了議會。之後有了一些對皇權和法權誰大的爭議,最終爭論的結果終於,法權超過了王權,施行了徹底的法制。

我國歷史上從來沒有施行過法制,法從來都由統治者制定,並用來管制人民。直到今天也沒有實現憲政,表面上是法制,實際上法律並不是至高無上,可以被隨意解釋,可以被侵犯,總有某些人,法權並不凌駕於他們之上。(要讓我相信法制,某人必須死刑,我們可以拭目以待。)

人治的社會是野蠻的,最終必須過渡到法制才能步入文明。


謝邀

法治社會的本質是:

因為我占理,所以我贏了。為什麼我占理,因為根據你的供述、我的供述、圍觀者的供述,背景情形,把這些量通通代入解析式(法律),進行計算,你看是我占理哦…啊不服?可以啊,你自己算好了。

誰讓你不懂法,老吃虧活該。你可以去了解切身利益相關法律啊,誰也沒攔著你,有本事了你還可以依據一系列流程修改法律啊。

人治社會的本質是:

因為我是趙太爺,你是阿Q,所以我就可以打你個龜孫子;

或者因為我是人民的大救星,所以我有責任幫助你們,現在我要先幫A集團,喂,B集團的人過來,一起使勁啊,啊你們不幹?欸,我可是為整體考慮,你們這樣不識趣休怪我無情哦;

以及,「我認識知府,大家可以透過我與知府大人進行友好交談哦」。

啊,你這混蛋,我就是看你不順眼沒有理由噠,不管怎樣我都要欺負你,所以請放棄抵抗哦。誰讓我(或者我舅子)是布政使大人呢。你當然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出人頭地,二十年後我去你家磕頭也說不定哦(這都是心理話我不會說出來的嘛),不過到時候耀武揚威的你,與今天的我有什麼本質區別呢。規矩是鐵打的,我只是在代表月亮消滅你,誰敢隨隨便便就壞了規矩呢嗯?


法治國脈民命,人治病民蠱國。

法治解民倒懸,人治蠹民梗政。

法治全民皆兵,人治民疲師老。

法治束杖理民,人治傷化虐民。

法治王司敬民,人治取民愈廣。

法治振民育德 ,人治升斗小民。

法治為民父母,人治生事擾民。

法治一民同俗,人治無方之民。

法治納民軌物,人治不羈之民。

法治弔民伐罪,人治官逼民反。

作始也簡,將畢也鉅。

是選擇人治,還是選擇法治?

歷史會做出選擇 ,人民會做出的選擇。

世上沒有任何國家做到真正的法治,這條路談何容易。


法治與人治

參見此文


法治就是先制定好法律,以後只要是法律規定了的事,就按照法律說的辦。如果大家有意見,那不行,至少得先把這個案子按法律處理了。然後按法律程序來修改法律。法律修改後再出現類似的案子就按照修改後的法律辦。總之決定案子結果的最高意志就是當年定下這些法律的那些人。

即便他們都離世了,還是得聽他們的。即便他們還活著,而且他們自己也覺得這個案子這麼判不大對,但是還是得聽當年的那個他們的。

人治情況就比較多。一人治(獨裁),少數人治(貴族、寡頭),全民治(民粹)……細分就更多了。但無論哪種,都是掌握著國家權力的,正活著的這些人有對發生的案件進行終審的權利。沒有哪條寫在紙上的規矩高於這些活生生的人。

按照我的個人意見來排個次序。

人治和法治,由劣到優應該是:

1差的人治(比如趙老爺自嗨的人治) (公平點說有更糟的,那就是沒治,誰都說不算,家家扯大旗,人人山大王,這應該是最慘的,慘到懷念可以把女兒賣給趙老爺的日子。)

2差的法治(從外國隨便抄一段拿來生搬硬套)

3好的法治(按照經驗和現實來商議制定整套多數人認可的法律,並嚴格遵守)

4好的人治(好的法製為基礎,必要的時候,經過人民的代表公開爭論,然後由民意來處理特定事件)。

人治的問題在於離散程度太大,不確定治天下的人到底是不是一群能具備並嚴格遵守多數國民價值觀,同時有足夠的冷靜和智力來處理絕大多數案件。萬一一個不小心,某個煽動者裹挾了民意,反而順了幾個劉老爺李老爺的意,把趙老爺和國民全坑了。比如某個小鬍子的元首。

法治再怎麼說,也只能是用過去的一部分人的經驗中書面記錄的那一部分來處理問題。雖然不會太差,但也不可能太好。而人治是用現在活著的人的全部經驗來處理問題。如果兩邊都是相同的一群人,處於相同的條件下,那麼一比較就會覺得是人治好。但是問題又出在人在直面問題的時候,很難保證和坐在屋裡事不關己的思考一樣冷靜睿智。小鬍子元首就上台了,蔡英文也還晃悠著,安倍晉三也還在搞事情,朴槿惠、墨索里尼、滑輪攻……相應的蘇格拉底死了、布魯諾燒了、古希臘的陶片放逐了一個又一個的實力派,然後就叛國了……老百姓還是好忽悠……過去如此,現在和可預見的將來也如此。

所以以現實的角度來說,通常法治是要好於人治的。(這句是重點)

所以大家都覺得老老實實法治湊合湊合過好了……

或許我們可以試試,法治為主,德治(民治)為輔。也就是我理解的現實可能可行的好的人治。

定好法律,平時按法律辦。如果哪件事國民意見都很大,那麼這件事就留出一段時間,讓大家討論一下。如果最終討論結果和法律分歧很大,就讓大家冷靜半年,案子先懸著,涉案人先用納稅人的錢看管著。半年冷靜個差不多了再重論一次。這樣既防止了一時不冷靜,也防止了傷及民意,豈不美哉?(這段也是重點)

我覺得法律終究就是個工具,趁手的時候就用,不好用的時候就放一邊。活人能讓尿憋死?

世界終究應該是當下全部活著的人的世界。而不是那些已經入土的人的世界,當然也不能僅僅是趙老爺的世界。


人治就是「議事以制,不為刑辟」,臨時性的制定條文,或者是制定了條文不公開,又或者是執行者隨意執法


從幾何學上說,人治是金字塔形態的(一級壓一級的傳銷模式),法治是平衡線形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從人性學上說,人治是性善說的支持者(邪教性質的愚民學),法治是性惡說的支持者(科學性質的求知學)。

從經濟學上說,人治是超高剩餘價值的(上層利潤大),法治是較低剩餘價值的(上層利潤小)。

從社會學上說,人治是從法治中退化出來的,法治考慮的是社會全體的最低共識,符合社會構成準則(即:人人為己下的利益共同體)。

韓非子在《五蠹》中說:「 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

人治則是知識分子通過利用人性善這種學說,通過個人崇拜、權威崇拜等方式瞞騙下層勞動人民/非思想家,並逐步地把社會結構轉變為金字塔式層壓結構的進程。

小國寡民思想能夠避免儒以文亂法的情況,因為按照當時的信息傳遞過程,小區域自治更能夠使當地居民容易接觸權力核心,即對權力的監督能夠起到極大的作用。

所以說,人治是一種劣化公正,提倡腐敗的治理辦法。所以,現代社會一般以「法治」為治國核心,如果說,某國政府進行「人治」轉變,那是該政府內部已經腐敗不堪的一種證明。


法制在於維持一個政權的穩定。例如秦商鞅變法時朝廷各種勢力動蕩。嚴苛的法律能對這些勢力起到鎮壓作用。因此國內一心。大力發展農業軍事。而獲得諸侯爭霸的硬實力。也如三國時劉備死後諸葛亮對蜀國採用嚴格的法制,使士族與劉備舊勢力等各方勢力能夠共處。維持國家穩定。但是這兩個政權的共同特點是大家其實對統治階級並不滿意,失了民心。也限制了文化等其它方面的發展。 仁治與其相反。放到今天就相當於父親教育兒子的兩種態度。一種用打的一種講道理。 其中優劣在於長期和短期。


法治約等於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人治約等於君權神授。


有錢的社區法治,沒錢的社區人治。


法治: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人治:罰酒三杯!


法治,自由裁量權越小!

人治,自由裁量權越大!


法制社會裡,處理事情的一定是具體的某個部門,而不是什麼都能處理的「有關部門」。

所遵守的一定的是具體的某個法律條款,而不是什麼都管的「相關法律法規」。


是有法治、有民主、有自由還有···的人治社會。也就是說國家本質上高於社會,實質的民主其實是共同體理想目的的一部分。你信嗎?但還是有些道理的吧!看看吧,這是我對有些人高尚目的根據的揣測:

不同的人們適合不同的國家和社會?或許,這取決於人的成長環境以及教育等致使的「習慣和精神」而無關人的意志,這涉及到了什麼樣的人是理想的人。人的理想性質決定其理想國的性質,究竟理想的人的本質有什麼?什麼更重要?這取決於強大、自由、道德、親情感情、幸福等的選擇和排序。

好的長久的政權要不斷做到對民眾最大的關懷和最好的服務、自身合法性合理性的增加而且自凈化自誠以值得信任、對接近真理那種「共識」的凝聚和有力的引導以及行動。也就是依靠政權締造一座偉大的「山」來主導形成一個盡量「統一而完美」的整體,以此合理的完成人們形成共同體所有的目的而非分開達成某些目的(如民主與效率分開而衝突)。隨著人類在智慧上的巨大進步,這種挑戰越來越清晰,我們看到了成功越來越多的希望。

中國真正需要這種社會的原因在於歷史、文化、文明等因素,親情感情以及道德是我們大多數中國人精神的價值核心,而非自由。這是「價值觀」的衝突,而我們絕大多數人並不願意或者無法改變我們的價值以像西方人那樣。不是拒絕民主、法制、自由平等等,而是將它們吸收作為人治的一部分而共同作用。人治沒有強調什麼人,而是強調人的無限可能和希望。人治包括法制民主但不僅僅包括這些。

最後,相比於西方,我們還沒有對人完全失去「希望和信任」而讓權力制衡權力,畢竟中國人幾千年來的歷史嘗試都是走入歧途的,現在正是走上正道的時候。

如果真的要評判以選擇,那麼唯一的標準是哪個更接近「真理」一些,即理想共同體。民主自由以及平等是理想共同體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還有高效、公正、和諧、統一、道德、保護(包括精神和物質)、正義、公共、進步、發展等等,難道這些又不重要了嗎?在中國式的思維中,唯有人治可能在綜合情況下最接近,因為人治意味著什麼都可以有,儘管也意味著什麼都可以沒有。片面強調自由平等民主仍然可能背離真理的方向而使得國家和人民陷入困境,最重要的是足夠好的人治幾乎是萬能的,尤其在不理想的政治環境之中 。

人治是一個大籮筐,什麼都可以往裡裝,但前提是合理適合的。

法治終究是人治!依託於法的人治,也就是更好的自治,而非神治或者物治。


程序正義與結果正義,大多數介於兩者之間……


法治和人治各有優劣

這張周總理在日內瓦的照片,這種風姿魅力無人能及。如果中國外交官都有這種水平風範,怕是就不需要任何外交學院了,這就是人治的好處,這是因為周總理的能力太強。

一個人犯了法,罰款1200元可以,罰款1250元就不行嗎?

一個人犯了法,判決25個月監禁,判決24個月監禁就不行嗎?

法律的嚴謹,是為了維護法律的莊嚴,並不是法律本身嚴謹。

中國的法庭判案,傳聞有三點考慮。

1法律條文

2當地的治安情況

3民意

例如嚴打,嚴厲打擊犯罪本身用意是好的,大家都知道黑社會不好,黑社會應該剷除,但是黑社會的存在本身就是法治社會的特有產物。在《教父》,《無間道》等作品裡,警察都知道黑幫是有罪的,但是因為找不到證據,就沒法從法律意義上剷除掉黑幫。我國重慶地區的唱紅打黑,打黑的行為本身是好的,但是如果判決不是法院給出的,而是領導幹部商量給出的就很有問題,重慶的黑幫老大恐怕也想不到,自己竟然要站到法治一邊。

這本質是執行成本的問題,如果你想把一根油條捐助給非洲鬧饑荒的地區,雖然本意是好的,但是因為油條運輸的成本遠大於油條的收益,這件事就是不可行的。北京丰台六里橋車站,有很多黑出租,08年奧運會以前他們存在,08年奧運會以後他們也存在,就是奧運期間不存在,就是這個道理。我們不能為了徵收100元的稅,而花費90元的成本嚴厲審查。

中國自古以來,法律就是受到民意影響,中國講求的是父母官,要向百姓有所傾向。著名的包公,龍圖閣大學時(政治局常委),開封府尹(首都行政長官),三司使(司法部門官員),他本身是政治家,尋求的是民意而非法治。人民喜歡這樣的的官員,不是因為他搞法治,而是應為他為人民辦事。如果中國的法官是通過民主選舉產生,這顯然會嚴重影響法官的公正性。

美國的辛普森案,從法律意義上,無法判決辛普森殺人罪,這是法治的體現。但是隨後判決辛普森入室搶劫,監禁30年,不得保釋,這跟無期徒刑就沒什麼區別,這種略顯奇怪的判決就是人治的表現。米蘭達規則,在香港警察片里比較多,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你可以不說話,你所說的都會成為法庭的證據。法律不強迫嫌疑人和嫌疑人的親屬,做出不利於嫌疑人的證據,但是不代表不可以刑訊逼供,只是刑訊逼供不能成為法庭上的證據。米蘭達規則是法治,關塔那摩監獄就是人治,監獄裡的恐怖分子即使有罪,也無法在法庭上定罪。

簡單來說,法治是框架,人治是變通。人治在框架內可以如魚得水,出了框架不受保護,但不一定有錯。


1.法治可以有效保護有產者的權益——對屁民而言,跟指望人治的青天大老爺沒有區別。

2.從人治到法治,必定有一個或長或短的過程和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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