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關於刑事年齡的一個案例?

有兩個人,一個15歲,一個17歲,綁架了一個7歲的孩子,在綁架過程中,不小心致小孩兒死亡。問:怎麼判刑?

答案:17歲因達到完全負刑事責任階段,所以以綁架罪判處,15歲的因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所以是以故意殺人判處。

疑惑:15歲的那個判處不懂!

請各位大佬幫幫忙!


這個其實是法律解釋的問題,它的根本問題是:《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中,那個「罪」是指「罪名」還是指「罪行」?

對此,2002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問題的答覆意見中,明確《刑法》第17條第2款中所指的是「行為」,而不是罪名

要知道,我國《刑法》在1979年立法當時並沒有具體的罪名,1979-1997這段時間,罪名是約定俗成的叫法。1997刑法之後的罪名則是最高法、檢兩家共同確定的。所以在立法修訂《刑法》的1997年當時,17條第2款規定的就是很明確的「故意殺人行為」,而不是「故意殺人罪」。

所以,這個案件的全部客觀行為描述是:

17歲的甲和15歲的乙非法限制了7歲的董文的人身自由,隨後以董文的人身安全向她家屬發出威脅,要求家屬支付贖金。但是還沒收到錢,董文就被弄死了。

對此,17歲的甲要對全部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殺人行為已經包含在綁架罪中,所以以綁架罪一罪認定。

15歲的乙只對「殺死董文」這部分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不對前面那部分綁架+勒索錢財承擔責任。而這部分行為涉及的罪名是故意殺人罪。

題目的問題在於「不小心」。如果真是不小心,乙可能是過失致人死亡而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答案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款的意思就是說14--16歲的未成年人,只對八大重罪承擔責任。而八大重罪裡面沒有綁架罪。所以,本題中綁架和故意殺人存在競和的情況下,就給這個15歲的小朋友選故意殺人罪。


因為題干描述存在歧義,因此答案不一定是對的。不過倒是可以提供兩種思路:

1.假定題目中「不小心」是指過失致人死亡,則15歲行為人不負刑責。理由:綁架罪吸收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但遇到過失致人死亡一般按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過失致人死亡罪與綁架罪均不屬八大罪,故不負刑責。

2.假定題目中「不小心」指的是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則15歲的行為人視情況按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論處。理由:同上,因綁架罪吸收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故雖然綁架罪不屬於八大罪,可退一步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就第2點看來,這個答案也不夠嚴謹。


一樓對於故意殺人分析的很正確了,我就再來補充下為什麼17歲的是綁架罪而不是殺人罪,也不是綁架罪和殺人罪的競合了,因為綁架罪這個法條本身就有殺害被綁架這種情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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